三中差旅費報銷管理辦法
州泰三中差旅費報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學校差旅費報銷管理,參照《州泰市市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泰財行[2014]12號)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包括教職工差旅費(不含出國出境)、參會及培訓差旅費、探親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三條 差旅費實行憑據報銷與定額包干相結合的辦法。城市間交通費、市內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實行定額包干。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住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客車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五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級別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輪船(不包括旅游船)飛機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廳級及相當職級人員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二等艙經濟艙憑據報銷
其余人員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三等艙經濟艙憑據報銷
第六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條 憑票報銷的城市間交通費(汽車票、輪船票、火車票、飛機票等)必須是與出差日期、出差人身份信息相符的機打發票。無城市間交通費發票者不予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如因保管不當丟失交通票據,必須由本人寫出書面說明,提供旁證證明,經主管校長審批后才能報銷。
第八條 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乘坐飛機的,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和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九條 乘坐火車、輪船、飛機、客車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
第十條 出差人員不得租賃車輛出差。出差省內地區,如遇出差任務特別緊急且交通不便需租賃車輛的,需先報告校辦公室,經校辦公室負責人請示校長批準后方可租賃車輛。租賃車輛僅來往租賃費用(不含住勤期間)可憑據報銷。
第十一條 出差人員自駕車輛出差發生的差旅費用原則上不予報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二條 住宿費是指出差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三條 教職工到省外出差執行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限額標準(見附件);教職工在省內、市內出差,執行財政部公布的江蘇省住宿費限額標準。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十五條 住宿費發票應與出差日期相符,實報金額不得超出相應限額標準。出差人員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及市內交通費
第十六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七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以城市間交通費票據和住宿費票據為憑據按規定限額標準包干計算。如已報銷會務費發票的,伙食補助費不再計算。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的市內交通費,以城市間交通費票據為憑據在規定限額標準內憑據報銷。出差人員乘坐學校車輛以及租賃車輛出差的,跟車隨行公務期間不計算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 伙食補助費及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當天來回的按一天計算。
第二十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二條規定情況外,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并由其出具收取證明。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二條規定情況外,應自行支付交通費用并收取相關憑據。
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分地區限額標準如下:
地區伙食補助費(元/人,天)市內交通費
青海、西藏、新疆地區12080(元/人,天)
江蘇省內(大市外)10080(元/人,天)
大市內
靖江、興化5080(元/輛,天)
姜堰、泰興5060(元/輛,天)
第五章 參會、外派、培訓的差旅費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離開城區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學校不予報銷;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學校按照規定報銷。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離開城區參加會議、培訓,通知文件明確不統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在途期間和會議、培訓期間的城市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憑通知文件回學校按上述差旅費規定報銷,其中市內交通費只計算在途期間,會議、培訓期間不享受。通知文件沒有明確不統一安排食宿而會上要求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第二十二條辦理。
通知文件明確食宿自理的各類培訓,其培訓時間超過十天的,市內交通費和伙食補助費均減半報銷。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參加市教育局或其他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城區內培訓,培訓通知要求食宿的,培訓學習期間食宿費憑培訓通知據實報銷。
第二十五條 教師參加學業水平測試閱卷及高考閱卷的差旅費報銷執行如下規定:往返常駐地至閱卷地的城市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按上述差旅費規定報銷,住宿費在限額標準內憑據報銷一半,伙食補助費不享受。
第二十六條 按照組織安排,到常住地以外地區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等的人員,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差旅費回原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報銷;工作期間的出差差旅費執行駐地規定,費用由駐地單位承擔。赴新疆、西藏等艱苦地區掛職鍛煉、支援工作等人員,在外期間各項津貼、休假及配偶探親差旅費的報銷,按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章 探親差旅費
第二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按規定每年探配偶一次,未婚教職工每年探父母一次,已婚教職工四年探父母一次。如果在一年內,同時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親路費,原則上分段計算,分別報銷。教職工探親必須經過學校辦公室和分管校長審批后方能按照本辦法執行。探親時間原則上安排在學校放假期間。
第二十八條 教職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職工探父母及已婚教職工探父母,可乘坐火車的硬座(如連續乘車時間較長可選乘硬臥)、輪船的三等艙和公共汽車。教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教職工自理。
第二十九條 教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并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按差旅費限額標準可憑據報銷一天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教職工自理。
教職工探親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按差旅費限額標準憑據報銷。教職工探親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沖毀橋梁)造成交通暫時停頓,其等待恢復期間的住宿費,可憑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和住宿費單據報銷。
第三十條 教職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托運費等項開支,均由職工自理,不得報銷。
第三十一條 教職工見習、實習期間不享受以上探親待遇。
第七章 報銷管理
第三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
第三十三條 出差人員應在差旅活動結束后一個月內辦理報銷手續。出差(包括參會、培訓)必須履行相應審批程序,即無論時間長短,均須到辦公室填寫出差審批單,分管校長審核,主管校長審批。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會議(培訓)通知、機票、車船票、住宿發票等相關憑證,出差人員對其真實性負責。出差人員不得隨意改變出差時間、地點和路線,改變后所發生的多余差旅費用均自理。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州泰市市級預算單位公務卡使用規定結算。
學校相關部門負責人、財務人員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規,內容真實完整。
第三十四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不經學校同意私自外出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違規資金應予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情節特別嚴重,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臨時出國人員出差費用按照國家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務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江蘇省差旅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標準表
單位:______元
省份住宿費限額(人,天)伙食補助費(人,天)
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正副廳長及相當職級人員其他人員
北京8005003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