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社區人員管理辦法
街道e社區人員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區組織建設,建設一支高素質的社區工作者隊伍,根據黨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內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按規定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手續。試用期滿后,職務工資從下月起開始變更。
第十條 在下列情況下,聘用方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 聘用的社區工作者在聘期內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
(工資的50%[日工資=月工資÷21(下同)],并按天扣除獎金。
3、 產假、婚假、喪假、工傷假工資、獎金照發。
(四) 請假手續
1、 社區工作者請假,須經領導批準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離崗,如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托他人代為請假,事后補假。
2、 凡請病假、工傷假的,一般均須有無錫市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和病假建議,經審核后方可準假,假滿后要及時銷假。
(五) 批準權限
1、 社區書記、主任請假:向街道黨工委分管組織的副書記請假,并備案。
2、 除社區書記、主任以外的其它社區工作者:向社區書記請假,并備案。社區書記空缺或休假時,依次由社區主任或其它負責人代為按權限批準。 社區工作者的請假單3天以內的,由社區備案,3天以上的,由街道備案。
(六) 曠工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曠工論:
1、 沒有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不上班的;
2、 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批準而逾期不上班的;
3、 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分配,不到工作崗位報到的。凡曠工者均需做書面檢查,并按日扣發日工資。連續3天曠工,或全年曠工累計超過5天者,予以辭退處理。
(七) 其它社區考勤登記工作由社區黨組織負責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