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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辦法(1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3-07 19:08:22 查看人數:31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辦法

      第1篇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規范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與管控,防范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

      第三條【責任主體】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包括直接從事生產經營行為的事業單位)是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的實施主體,應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制度,開展本單位管理范圍內的風險辨識、評估等工作,嚴格落實重大風險源報備和控制責任,有效防范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

      第四條【監督責任】交通運輸部指導全國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地方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有關部屬單位指導管轄范圍內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管轄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風險源報備信息處理及其監督抽查工作。

      第五條【工作原則】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應堅持“企業為主、行業引導、突出重點、科學管控”的原則。

      第二章 風險源分類分級

      第六條【風險源定義】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源(以下簡稱“風險源”)是指因其本身不可消除的屬性,在一定的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能造成發生人員傷亡、環境破壞、負面社會影響、財產損失的交通基礎設施、運輸儲存裝備、運輸儲存對象、建設工程等客觀存在的交通運輸管理單元。(安全生產法定義的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結合交通運輸實際,對風險源定義在內涵和外延上較危險源均有所拓寬)

      第七條【分類】風險源分為道路運輸、水路運輸、城市客運、港口營運、交通工程建設、收費公路運營和其他等七個類型。每個類型可根據業務屬性進一步細分為若干類別。

      第八條【分級】風險源等級按照風險事件發生概率大小、風險事件后果嚴重程度和生產經營單位對風險源的管控難度大小,由高到低依次分為重大、較大、一般和較小四個等級。

      第九條【分級原則】重大風險源是指發生風險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控制難度均為大的風險源;

      較大風險源是指發生風險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控制難度中僅有兩個為大;或一個為大,其他為中的風險源。

      一般風險源是指發生較大風險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控制難度不滿足以上重大和較大等級風險源條件,且不同時為小的風險源。

      較小風險源是指發生風險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控制難度均為小的風險源。

      上述風險事件概率大小按照行業歷史同類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情況和致險因素狀況與臨界控制指標接近程度確定;風險事件后果嚴重程度按照歷史同類事故最大損失確定;管理控制難度由所需的人、財、物和技術投入,以及生產經營單位自身能力確定。

      第十條【分級標準】風險源具體分級標準和重大風險源清單由交通運輸部另行發布。(風險源分級標準擬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如采用lec方法評價。具體的風險事件概率可采用專家打分、歷史事件統計等定性方法,危害程度可采用歷史同類事件最大值等定量評價方法,管理控制難度可采取經費投入、技術手段等定量計算方法)

      第三章 辨識、評估與控制

      第一節 辨識與評估

      第十一條【辨識手冊】生產經營單位應針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范圍及其生產經營環節,按照相關法規標準要求,編制風險辨識手冊,明確風險辨識范圍、方式和程序,并列入受控文件實施。

      第十二條【辨識要素】生產經營單位風險辨識的要素一般應覆蓋以下方面:

      (一)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安全與應急技能;【人】

      (二)生產經營基礎設施、運輸工具、工作場所等設施設備的安全可靠性;【設施設備】

      (三)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管理制度覆蓋情況和有效性;【管理制度】

      (四)保障安全生產的管理機構、工作機制合規和完備性;【管理機制】

      (五)影響安全生產外部要素危害程度的可知性和應對措施?!经h境】

      第十三條【辨識方式】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分為全面辨識和專項辨識。全面辨識是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范圍內所有生產經營環節開展的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專項辨識是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范圍內部分領域或部分生產經營環節開展的安全生產風險辨識。

      第十四條【辨識周期】全面辨識應每年不少于1次,專項辨識應在生產經營環節或其要素發生較大變化或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時及時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辨識結束后應形成風險源清單。

      第十五條【風險評估】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據風險源分級標準和辨識評估相關要求,采用科學、有效、適用的方法對本單位風險源清單逐一評估,并確定風險源等級和主要致險因素、控制指標及控制范圍。

      第十六條【評估確認】生產經營單位確定的風險源等級及其主要致險因素、控制指標、控制范圍應經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等級變更】風險源致險因素發生較大變化,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組織重新評估并確定等級。

      第十八條【重大風險源建檔】生產經營單位應對評估確定的重大風險源進行登記,建立清單和專項檔案,規范管理。

      第十九條【第三方辨識評估】生產經營單位可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本單位風險辨識與評估工作,但不改變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管理主體責任。

      第二節 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條【管控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風險源控制指標及控制范圍,制定管控措施,并列入受控文件實施。

      第二十一條【動態監測監控】生產經營單應根據風險源致險因素及其控制指標建立動態監有效的測監控機制,按要求進行監測、評估、預警,及時掌握安全風險狀態和變化趨勢。

      第二十二條【管控及保障】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落實風險源管控措施,保障必要的投入,將風險源控制指標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

      第二十三條【內部告知】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風險源位置、應急措施等信息通過安全手冊、公告提醒、講解宣傳等方式告知本單位從業人員和進入危險源工作區域的外來人員,指導、督促做好安全防范。

      第二十四條【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應針對本單位風險源可能發生的風險事件完善應急預案體系,明確風險事件應急措施。

      第二十五條【預警與處置】當風險源控制指標超出管控臨界值,達到預警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發出預警信息,并立即采取應對措施,防范風險事件發生。一旦發生安全生產風險事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有效處置。

      第二十六條【總結分析與持續改進】生產經營單位應對管轄范圍或風險源辨識、評估、報備、管控、應急等情況進行年度總結和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第二十七條【檔案管理】生產經營單位、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如實記錄風險辨識、評估、監測、管控和監督等工作痕跡和信息,建立專項檔案,并按有關規定存放。

      第三節 重大風險源管控與報備

      第二十八條【重大風險源管控】生產經營單應嚴格落實重大風險源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重大風險源管控:

      (一)重大風險源應單獨建檔,每月至少更新1次監測數據或狀態;

      (二)重大風險源應單獨編制專項應急預案,實行“一源一案”;

      (三)重大風險源等級確定后按年度或在發生風險事件后1個月內組織專家對風險源管控措施進行評估改進。年度總結分析報告應通過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系統向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備。

      第二十九條【重大風險源管控保障】生產經營單位應保障重大風險源監測管控投入,確保重大風險源監測管控所需人員、經費與設施設備滿足需要。

      第三十條【重大風險源緊急措施】當重大風險源控制指標超出管控臨界值,發生風險事件的可能性急劇上升,不能保證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工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控制指標正常后方可恢復作業。

      第三十一條【重大風險源培訓教育】生產經營單位應對進入重大風險源區域的本單位從業人員組織開展應急逃生避險和應急處置等相關培訓和演練。

      第三十二條【重大風險源警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重大風險源所在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標明重大風險源危險特性、可能發生的事件后果、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第三十三條【重大風險源外部告知】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風險源的名稱、位置、危險特性、影響范圍、可能發生的事件后果、管控措施和安全防范與應急措施告知可能直接影響范圍內的相關單位和人員,并積極回應相關方的關切。

      第三十四條【重大風險源報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本單位重大風險源有關信息通過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報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部門備案。報備信息應當及時、準確、真實。

      第三十五條【報備內容】重大風險源報備主要內容包括基本信息、管控信息、預警信息和事件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包括重大風險源名稱、類型、主要致險因素、評估報告,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信息。

      (二)管控信息包括控制指標、管控措施(含應急措施)和可能發生的事件類型及影響范圍與后果等信息。

      (三)預警信息包括預警事件類型、級別,可能影響區域范圍、持續時間、發布(報送)范圍,應對措施等。

      (四)事件信息包括重大風險源突發事件名稱、類型、級別、發生時間、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損失、應急處置情況、調查處理報告,風險管控評估報告和改進措施等。

      (五)填報單位、人員、時間,以及需填報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三)、(四)款信息在預警、風險事件發生后報備。

      第三十六條【報備方式】重大風險源報備分為初次、定期和動態三種方式。

      第三十七條【初次報備時限】初次報備,應在評估確定重大風險源后5個工作日內填報。

      第三十八條【定期報備】定期報備,采取季度和年度報備,季度報備截止時間為每季度結束后次月10日;年度報備時間為自然年,截止時間為次年1月30日。

      第三十九條【動態報備】生產經營單位發現重大風險源控制指標超出管控臨界值,或出現新的致險因素,導致發生風險事件概率顯著增加或可能發生的風險事件后果加重,生產經營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動態填報相關異常信息。

      第四十條【備案銷號】重大風險源經評估確定等級降低或解除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通過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系統銷號。

      第四十一條【總結上報】重大風險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評估總結,應在處置或調查工作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報備。

      第四十二條【報備審核】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在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風險源報備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核,確保報備信息完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監督抽查】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將管轄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納入日常監督管理,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風險源監測、管控和報備情況的監督抽查。

      第四十四條 【抽查內容及頻次】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按年度組織對管轄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風險源的監測、管控和報備情況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每半年應覆蓋1次。

      第四十五條【監督抽查內容】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風險源辨識、管控、報備情況的監督抽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重大風險源管理制度、機制、崗位責任體系建設情況;

      (二)重大風險源辨識、評估、信息報備、監測管控、評估改進等落實情況;

      (三)重大風險源應急預案和應急演練落實情況。

      第四十六條【督促整改】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對監督抽查發現重大風險源辨識、管控、報備主體責任不落實的生產經營單位予以督促整改。

      (一)對未建立完善的重大風險源管理制度、機制、崗位責任體系和重大風險源應急預案的予以警告;

      (二)對重大風險源辨識、評估、信息報備、評估改進和應急演練等工作落實不到位的予以限期整改;

      (三)對重大風險源未有效實施監測和控制的納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予以掛牌督辦;

      (四)對重大風險源控制不力,不能保證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工停業整頓。

      第四十七條【停業恢復】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工停業整頓的,經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驗收,滿足消除停工停業因素的,生產經營單位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第四十八條【記錄與報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重大風險源監督抽查中,應如實、認真記錄重大風險源信息,通過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填報,并規范檔案管理。

      第四十九條【社會保險】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積極引導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風險源參加社會保險,鼓勵支持社會保險機構或其他第三方機構參與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風險源的辨識、評估與管控。

      第五十條【委托服務】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專業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重大風險源督查檢查工作。

      第五十一條【社會監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建立投訴、舉報渠道和獎勵機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五十二條【信息安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擬公布的風險源信息進行評估,涉及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應遵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未經允許不得公開。

      第五十三條【企業主體責任追究】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對依法依規發生下列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并記入其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一)對重大風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監測、管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規定報備重大風險源或遲報瞞報的;

      (三)風險管控不力,導致發生風險事件的;

      (四)進行危險作業和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未開展風險評估或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第五十四條【第三方機構責任追究】承擔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工作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應對其承擔工作的合規性、準確性負責,未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執行或弄虛作假的,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并納入安全生產信用記錄。

      第五十五條【管理部門監督責任追究】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對存在重大風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履行監督抽查責任的;

      (二)對發現未按規定開展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或未有效管控重大風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未督促整改的;

      (三)對已報備異常信息的重大風險源,指導、監督或督促督辦失職瀆職,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致險因素定義】致險因素是指導致各類風險事件發生,影響其發生的可能性、損失程度和不良社會影響的潛在原因或條件,主要包括可能產生負面結果的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源自身的客觀屬性及其常態運行環境的“人、機、法、環”等因素。

      第五十七條【風險事件】風險事件是指風險源發生管控目標外的事件,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包括自然災害、社會影響等事件或安全生產事故。

      第五十八條【有效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2篇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如何做好交通運輸安全管理

      近年來,危險品運輸事故多發、頻發,嚴重威脅著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作者結合多年車輛運輸的實際,淺談一下個人看法。

      一、危險品道路運輸安全事故因素分析

      1.可控因素:①人的因素;②車的因素;③管理因素。

      2.不可控因素:①環境因素。在各因素中,人、車、管理因素三方面關系非常密切,相輔相成,人是環境的理解者和指令的發出和操作者,它是系統的核心,車和管理的因素必須通過人才能發揮作用,管理是架設于人與人、人與車的傳遞信息的媒介或橋梁,因此,只有各要素彼此協調運動才能實現危險品運輸安全。

      二、防范危險品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對策

      1.履行安全主體責任,嚴防“管理”漏洞。眾所周知,“三鹿奶粉事件”、山西襄汾“9·8潰壩事件”、深圳“9·20特大火災事故”后,全國掀起了近年來少見的“問責風暴”。作為企業一把手和安全監管部門人員要清醒的認識企業的安全主體責任,即行政責任、技術責任、管理責任。那么,在全國刮起“問責風暴”緊張的安全形勢下,如何履行好安全主體責任呢?一是設立安全機構,設置專兼職安全員,充分發揮安全的監管作用。二是制定適應公司的規章制度,加強責任目標管理。如安全生產責任制、目標責任制、問責制,安全獎懲機制、安全技措、安全預控機制等,一把手要與各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與各部室職員和駕駛員層層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使安全目標層層分解,形成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的安全責任管理網絡。三是加大安全投入,包括安全設施、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的投入等,俗話說“有投入,就有回報”有舍有得,往往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設施不齊全,安全培訓不夠、人員安全意識不強,最終導致人員、設備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四是建立安全會議、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只有通過定期召開安全會,不定期開展現場隱患排查,發現問題、分析問題,拿出解決方案及整改措施,落實整改,使整個管理系統形成pdca循環,管理才得到不斷的提升,安全才得以實現。

      五是建立“六預”管理機制,即預報、預警、預防、預教、預測、預想,事故的發生有90%是可防的,實施六預管理,有效遏制重大事故,并把事故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六是編制《危險品運輸實用手冊》、《制度匯編》等,把承運貨物理化特性、應急處置措施、安全規程及規章制度等安全生產知識寫入手冊,并下發到駕駛員手中,人手一冊,在空閑時間自學。七是建立有效的應急響應機制,根據自身實際,編制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物質,強化應急救援知識學習,組織應急演練,從而不斷提高管理者、駕駛員在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能力,事故的防范能力,避免和減少事故危害。

      2.加強“人”的管理。大量的交通事故統計資料表明,人的因素是引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約有70%交通事故因駕駛員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如何加強人的管理呢?

      2.1把好駕駛人員的“準入”關。據調查表明:未經正規培訓的駕駛人,其肇事次數是受過正規培訓的兩倍左右。因此,駕駛員招聘工作顯得非常關鍵,不但要求證件齊全,身體健康;而且技術嫻熟,安全意識強,有5年以上普通貨物運輸駕齡,年齡不超過45周歲等。許多危險品運輸單位小事故不斷,就與駕駛員的素質低、技術差、安全意識薄弱有直接關系,因此,只有把好了駕駛員的準入關,招聘到優秀人才,才有效降低事故發生的概率。

      2.2把好安全宣傳教育關。由于駕駛員的文化層次不等,素質參差不齊,駕駛技術、安全意識有高有低。要搞好對駕駛員的安全管理,首先要統一思想,即牢固對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那么采取何種方式方法才能達到更好的效果和目的呢? 一是講授法,通過舉辦各種安全教育培訓班、輪訓班,組織管理人員、駕駛人員系統學習安全生產技術知識,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水平和駕駛員的操作水平。

      二是例會法,定期召開安全例會,座談會,講評近期安全狀況,研討防范措施,不時的教育、提醒,不時糾正麻痹松懈思想。三是引導法,通過擺事實、講道理,發揮組織、家庭和社會的作用,使之樹立“一人平安,全家幸?!钡乃枷耄瑥母鱾€方位角度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德化人,達到開通思想,提高認識的目的。四是案例教育法,充分利用報刊、網絡等形式收集近幾年國內外發生的典型事故案例,通過影像播放、案例講解,客觀分析,不斷吸取別人血的教訓,防范同類事故的發生。五是對比法,制作優差公示欄,定期開展“評優”活動,積極樹典型,批“三違”。通過積極的、全方位的安全宣傳教育,使廣大駕駛員提高安全意識遵章作業的自覺性,有效的防范和減少事故的發生。

      3.加強“車”的管理。

      3.1制定設備管理制度,規范車輛設備管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適合企業的設備管理、車輛維修維護及保養等制度,設立車輛設備專職管理人員,健全車輛技術檔案,大型車隊應分級管理,實施隊、班編制,層層落實車管人員和責任。主要工作有:一是車輛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即必須持有操作證、押運證;二是車輛必須達到國家一級要求,即及時組織車輛參加定期二維檢測和年審年檢,使車輛技術狀況符合運行標準要求;三是車輛證件齊全,即行駛證、營運證、各類保險、罐體檢驗報告等齊全有效;四是車輛交由具有危險品車輛維修相應資質的維修單位維修;五是規范車輛維、檢、修合同管理,保證維修質量。

      3.2建立車輛隱患排查、檢查機制。除交通部門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進行年審、二維定級外,駕駛員、管理者必須執行好車輛隱患排查、安全檢查制度。駕駛員:一是對自己所駕駛的車輛必須做到勤檢查、勤維護,發現故障及時修復。二是認真地做好“一日三檢”工作,即出車前、途中、收車后的檢查工作,堅決做到不開“病車”上路。管理者:一是落實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車輛進行隱患排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對發現的隱患,切實做到有檢查、有措施、有整改。二是制作安全檢查確認表,并監督安全確認制度的落實,即把車輛的關鍵部件列入必檢項目,要求駕駛員每次逐項檢查確認,每次出車前、收車后管理人員現場監督檢查確認執行情況,使駕駛員養成“一日三檢”良好習慣。

      3.3強化車輛的過程監控。利用無線射頻技術(rfid)、衛星定位系統(gps)、行駛記錄儀、視頻、自動報警系統等現代科學技術,對危險品車輛運輸過程的行駛線路、車速、駕駛員的各種違章行為等進行跟蹤、監控,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同時,強化調度值班責任,完善調度記錄,利用電話、信息發布等方式適時調度。

      4.做好“環境”信息發布?!碍h境”的好壞直接影響到駕駛員的操作和情緒,直接影響到行車安全??朔h境的不利因素,一方面憑經驗;

      另一方面切實做好“六預”工作,要通過實地考察、網絡搜索,了解到達目的地運輸線路、道路狀況、天氣有無異常(高溫、雷雨、大雪、大霧)、自然災害(地震、山體滑坡、泥石流)、裝卸作業環境等信息,及時傳達和發布,使駕駛人員做到心中有數,防范事故于未然。

      總之,車輛安全管理是一項復雜的、長期的、高風險的工作,在抓好上述安全基礎管理的同時,不斷地認清管理的新特點和新方向,認真分析管理上存在問題和矛盾,查找規律,不斷探索管理新方法、新思路,才能實現管理上有針對性和主動性,才能有效的防范事故,實現安全生產,才能真正做到即使“常在河邊走”,也能做到不“濕鞋”或少濕鞋。

      第3篇 施工項目場內交通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施工項目場內機動車輛、機動車駕駛員、道路安全運輸管理,預防各類道路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實際,規范施工項目場內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施工場地內使用的所有機動車輛,包括施工作業所需用的汽車起重機、自卸翻斗車、砼罐車、拖拉機、農用車、客貨兩用車等各類施工車輛,也包括項目施工服務車輛的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項目部。

      第二章? 管理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對項目部場內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物資設備部對項目部施工車輛的日常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保衛科負責項目施工服務車輛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條? 項目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項目施工車輛的場內道路運輸安全檢查;項目物資設備部負責項目施工車輛的日常管理;項目辦公室負責項目部施工服務車輛的日常管理。

      第六條? 項目經理為場內道路安全運輸管理第一責任人。安全分管領導對本項目場內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具體負責。

      第七條? 所屬項目部機動車輛的管理部門、作業隊、班組負責人,對所管轄的機動車輛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主要職責:

      (一) 建立健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運行、維修等管理規章制度。

      (二) 做好機動車輛日常安全檢查、維修、保養和運輸調配工作。

      (三) 組織駕駛員、維護管理人員開展日常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

      (四) 負責辦理機動車輛、駕駛員等相關證件的審驗和繳費工作。

      (五) 發生場內道路安全事故及時報告,配合事故調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八條? 項目經理部負責對新進場的駕駛員進行審查并備案。駕駛員在施工現場從事駕駛工作必須持有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操作證、上崗證等相關證件,嚴禁無證駕駛、嚴禁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對車輛行駛安全負直接責任。主要職責:

      (一) 遵章守紀,嚴格按崗位操作技術規程和交通法規駕駛車輛。

      (二) 愛護車輛,保持車輛良好安全技術狀態和車容車貌。

      (三) 做好出車前安全檢查和收車后的保養工作。

      (四) 發生道路安全事故時應保護好現場,及時報告,搶救傷員,配合調查。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應遵守交通安全紀律,做到七不準,即不酒后開車、私自出車、無證駕駛、疲勞駕駛、駕駛室超座、穿拖鞋駕駛、私自將車交他人駕駛。

      第十一條? 車輛的調度人員應合理安排車輛和駕駛員,帶“病”車輛禁止派出使用。

      第三章? 場內道路要求

      第十二條?? 工程項目按設計要求編制施組時,對施工便道的布置和實施應當既滿足施工運輸強度的需求,又要保證道路安全運輸。

      場內臨時性道路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路基堅實,邊坡穩固。

      (二)根據機動車輛車型選用適當的路寬。一般路面寬度不得小于機動車輛寬度的1.5倍,單車道應設有會車位置。

      (三)施工現場道路設置縱坡度不宜大于10%,特殊情況個別短距離地段最大不得超過15%;道路回頭曲線最小半徑不得小于15m。

      (四)有良好的排水設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積水。

      第十三條? 在場內道路的急彎、陡坡、狹路、視距障礙、交叉道口、橋頭和地形險峻路段,要設置各種警示、限速等安全標志。

      第十四條? 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當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

      第四章? 道路運輸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經理部每季度組織對施工車輛及施工服務車輛進行檢查,日常巡視監督由項目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對發現的違犯規定駕駛機動車輛、證件不齊、超速行駛、超載等現象按照《場內道路運輸安全違章處罰標準》進行處罰。(詳見附件)

      第十六條? 場內施工車輛、施工服務車輛行駛應遵循以下原則:

      ① 在交叉路口處施工車輛先行,非重車讓重車先行,小車讓大車先行;

      ②在坡道上行駛,非重車讓重車先行,輕型車輛讓重型車輛先行,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

      第十七條?? 當班人員在工作前應對車輛進行安全例檢, “安全例檢”的內容如下:

      ① 制動器性能完好無損,反應靈敏;

      ② 方向盤/轉向器及雨刮器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③ 水溫、燃油、機油正常,各儀表顯示正確;

      ④ 各燈光信號(大小燈、轉向燈、剎車燈及倒車燈等)指示正常;

      ⑤ 前后輪胎完好,工作正常;

      ⑥ 車輛有無其他異常情況等。

      第十八條? 所有機動車輛在非工作時應停放在安全區域。車輛應集中停放在指定的路段、停車場,不得隨意停放,不得停放在斜坡上,因故必須停放時,車輛不得脫檔且必須拉緊手閘,切斷電源,鎖好車門,輪胎下墊好三角木,確保車輛不至溜滑。

      第十九條? 機動車輛應加強日常保養。車輛使用完后,責任駕駛員應對車輛進行一次系統的外觀檢查、清洗。維修保養人員每班應對使用后停放的車輛進行正常的維護保養。

      第二十條? 施工車輛在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所有施工車輛除駕駛室以外,其他部位不準搭乘人員。駕駛室搭乘人員不得超過核準搭乘人數。

      (二)向低處臨空邊緣卸料時,后輪與邊緣要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防止坍塌和翻車;在堅實地段陡坎處向下卸料時,必須設置牢固的車檔裝置,擋車裝置高度不低于車輪外緣直徑的1/3,長度不小于車輛后軸兩外輪側間距的2倍。同時必須設置專人指揮,夜間應有照明并設紅色警示燈。

      (三)自卸類車輛要確認車廂放下后,才能行駛。嚴禁舉斗行駛。

      (四)禁止在有橫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車輛傾覆。

      (五)當車廂在舉升狀態下做檢修維護時,必須用牢固的撐桿將車廂頂穩,并在車輪處前后兩方向墊好三角木。

      (六)施工車輛在運輸途中,駕駛員應確保平穩駕駛,正常施工道路上(平坦、寬闊、能雙向會車)限速30公里/小時;彎道、危險路段保持慢行,限速15-20公里/小時。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二十一條? 駕駛員、操作員發生道路安全事故后,當事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處理,并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門和單位(項目部)車輛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門。各部門接到報案后應立即趕赴現場,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逃逸、嚴禁違規私自處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所屬各項目部發生道路安全事故,不論責任及事故大小,必須及時向公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發生安全事故后,必須按“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①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②事故責任和職工未受教育不放過;

      ③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實不放過;

      ④責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過。

      第二十四條? 酒后開車、無證或私自駕駛操作車輛、設備造成事故的,除按規定賠償損失外,還應予以經濟處罰。如發生重、特大事故,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執行。

      第4篇 廠內交通運輸作業安全環境管理規定

      1范圍

      為規范廠內交通運輸作業駕駛員和車輛裝載、車輛行駛、車輛、廠內道路及行人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廠內運輸作業的安全管理。

      3引用標準

      cb3787-1996船廠廠內運輸作業安全規程

      gb4387-1994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教材

      4對駕駛員安全要求

      4.1可行駛廠外的汽車駕駛員必須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持有駕駛證者方可獨立駕駛車輛。

      4.2限于廠內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專業培訓和考試合格,取得廠內機動車輛駕駛證,并持該證到所在企業安監部備案,換發胸卡或帽貼后方可駕駛車輛。

      4.3汽車吊駕駛員除取得車輛行駛駕駛證,還應取得起重機司機操作證。

      4.4駕駛員應年滿18周歲,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凡患有心臟病、高血壓、色盲、耳聾等職業禁忌癥者不允許駕駛車輛。

      4.5駕駛員每年應進行審驗,審驗合格后方可繼續駕駛。駕駛員不從事駕駛工作(除擔任車管工作外)6個月至1年者,須繼續擔任駕駛工作時,應經車輛管理部門重新復試;1年以上者,應重新考核。

      4.6嚴禁無證駕駛車輛,不允許駕駛與駕駛證不符的車輛。

      4.7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4.8不允許將車輛交與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培訓中的駕駛員必須經主管部門同意,有正式的駕駛員在旁指導,否則不應單獨駕駛。

      4.9駕駛員應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穿好工作服,不準穿拖鞋駕駛,駕駛員離開駕駛室進入施工現場應戴好安全帽。

      4.10 嚴禁酒后駕駛車輛,開車時精神應集中,不準吸煙、飲食,不準與旁人閑聊或做其它有礙行車安全的活動,工作間隙不準在車內睡覺。

      4.11 作業現場如遇有吊裝工件作業時,駕駛員應離開駕駛室。

      4.12 在作業現場裝卸工件時,駕駛員應負責監督檢查裝卸作業情況,裝載牢固并符合有關裝載規定方能開車。

      4.13 車門、車廂欄板未關好不應駕駛。

      4.14 駕駛員出車前應進行例行保養工作。

      4.15 駕駛員應按照各自車輛的安全操作規程駕駛。

      4.16 駕駛員應謹慎駕駛,如發生行車事故,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并迅速上報有關部門。

      5車輛裝載安全要求

      5.1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重量裝載。

      5.2廠內行駛的機動車輛,除駕駛室額定成員外,車廂等部位一律不準載人。

      5.3車輛載物的高度、寬度和長度應符合gb1589的規定。禁止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載運,所載運的貨物必須墊穩扎牢,防止傾斜倒塌,裝載須均衡平穩,捆扎牢固,裝載散狀、粉狀或液態貨物時,不得散落、飛揚或漏滴車外。載運不可解體貨物的體積超過規定時,必須經過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批準,指派專人押車,按指定的路線、時間和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的安全標志。

      5.4大型貨運汽車載物,其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4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

      5.5載重量1000kg以上的小型貨運汽車,其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2.5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

      5.6載重量1000kg以下的小型貨運汽車,小型拖拉機掛車載物,其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2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

      5.7載物長度未超出車廂后欄板時,不準將欄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時,貨物欄板不準遮擋號牌、轉向燈、制動燈、尾燈。

      5.8裝運化工危險物品,其包裝必須牢固可靠,要按危險物品的特點和性質分類裝運,氧氣、乙炔瓶禁止同車載運,并且瓶口要朝同一方向,禁止接觸油類。車上嚴禁吸煙和攜帶火種,車上應配備消防器材,需行駛出廠時,必須按公安交通部門規定辦理手續,按指定路線、時間行駛,車上按規定掛上“危險物品”標志,夏天要采取遮陽防曬措施,車輛在途中停車休息要選擇適當地點,不準在鬧市區停放,并要有專人看管。

      5.9電瓶車不應載運氧氣瓶、乙炔瓶。

      5.10 牽引車牽引掛車時,如果掛車貨物的寬度超過牽引車,必須在貨物的最前端的外側設置標燈示寬,在牽引車的前方應設置專人負責引導和指揮。

      5.11 平板車運輸分段時,應根據平板車的性能,調節分段的重心位置,裝載須均衡平穩,防止傾斜倒塌,在分段周圍設置示寬標識,安排專人負責引導和指揮。

      6廠內車輛行駛安全要求

      6.1無牌照車輛一律不準進廠,其他限制車輛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6.2進廠車輛由企業保衛部門進行管理,并要告知廠內駕駛安全須知。

      6.3車輛在廠區主干道行駛,車速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其它道路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碼頭等作業現場一般車輛車速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進出廠門口、工區/車間門口、道路轉彎處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6.4特殊專用車輛如叉車、翻斗車、拖車的運行速度,一般道路不大于10公里/小時,特別車道(如斜坡路、作業現場、碼頭吊車軌道內等)不大于5公里/小時,執行任務的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規定車速限制。車輛進入碼頭行駛時,應遵守工程車輛優先的原則,限速行駛,行車通道不準停車。

      6.5非工程車輛一律不準駛入碼頭區域。

      6.6車輛在遇人行道上有行人時應減速讓行。

      6.7汽車吊禁止在懸掛吊物狀態下行駛;作業完畢應收回吊臂, 固定好吊鉤后方可行駛。

      6.8通勤客車在廠內應按指定的路線行駛,不得任意改線,進出廠門不得搶行。

      6.9同向行駛的機動車,前、后車之間應根據車輛行駛速度、路面和氣候情況,保持隨時可以制動停車的距離。

      6.10 機動車倒車時,駕駛員須先查明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后,方準倒車,在廠房、倉庫、碼頭等處倒車時,應有人站在車后駕駛員駕駛的一側指揮。

      7車輛安全要求

      7.1可在廠外行駛的車輛應由公安交通部門核發牌號和行駛證,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由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門核發牌號和行駛證,牌證不準挪用、涂改和偽造。

      7.2廠外行駛的車輛應按公安交通部門的規定接受檢驗,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由設備部門組織由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每年進行一次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車輛一律不準繼續行駛。

      7.3車輛應進行保養、維護,確保制動、轉向系統靈敏,技術狀況良好。

      7.4車輛安全裝置應齊全良好,符合下列要求:

      7.4.1發動機及各種儀表工作正常。

      7.4.2制動系統靈活可靠。

      7.4.3轉向系統靈活有效,行駛中不得跑偏、抖動,方向盤自由行程不超過30度。

      7.4.4行駛傳動運轉應均勻,無異動。

      7.4.5車輛必須裝備喇叭,且要清晰靈敏。

      7.4.6車輛必須裝備各種燈光裝置,并且齊全有效,護罩完整,如制動燈、轉向燈、照明燈。

      7.4.7在車的左右兩側及駕駛室內裝備后視鏡。

      7.4.8如有駕駛室,在前風擋玻璃左右兩邊應裝有靈敏的雨刮器。

      7.4.9大型貨車的前后橋間或掛車的前后車間應設置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

      7.4.10叉車和平板車必須裝備警示喇叭、紅色警示燈。

      7.4.11車輛應保持清潔,無漏氣、漏油、漏水現象;車廂整齊,無破損變形;掛鉤安全有效,行駛中無松動異響。

      7.4.12輪胎無損壞且氣壓正常。

      7.4.13駕駛員每天行車前,要對車況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不準帶病行駛。

      7.4.14進入易燃易爆區域的機動車輛,必須裝設火星熄滅器(阻火器)。

      8廠內道路安全要求

      8.1廠內道路的轉彎半徑應便于車輛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縱坡一般不得大于8%。

      8.2跨越道路上空架設管線或其他構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凈高不得小于5米,有分段運輸道路上空架設管線或其他構筑物,不能影響分段的運輸。

      8.3廠內道路設置交通標志,其設置位置、形式、尺寸、顏色等須符合“一目了然”工程的要求。

      8.4廠內道路應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穩固、邊坡整齊、排水良好,并有完好的照明設施。

      8.5廠內道路在彎道、交叉路口不應有防礙駕駛員的障礙物,道路兩旁種植的樹木不應遮擋路燈及交通標志,不應妨礙車輛視距及行人通行。

      8.6路面寬度9米以上的道路應劃中心線,實行分道行車。路面狹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應盡量實行單向通行。

      8.7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隨意侵占廠區道路,不應妨礙交通秩序。

      8.8任何單位須臨時占用道路裝卸貨物時,應向所在企業道路管理部門和安監部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留有通行道路寬度不能防礙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通行。

      8.9任何單位(部門)挖掘廠內道路施工,必須經安監部同意,施工現場應設專人維護交通安全,并設警告牌、拉警戒線和安裝警示紅燈。施工完畢立即將道路恢復原狀。

      8.10 易燃、易爆物品的貯存倉庫區,應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將道路劃分為限制車輛通行或禁止車輛通行的路段,并設置標志。

      8.11 在上下班時間內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應停止行駛貨運機動車輛。

      9行人安全要求

      9.1有人行通道的,行人應在人行通道通行;無人行通道的,行人應靠道路右側通行并注意來往車輛,不得在機動車道內行走,不得在馬路上打鬧。

      9.2行人若需穿越道路應走人行橫道。

      9.3行人在碼頭等生產現場行走,應注意躲避車輛,不得與車輛搶行。

      9.4行人不得在起重機的行走機構前停留,不得隨意穿越起重機行走機構的安全防護鏈。

      10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第5篇 海水上船舶交通運輸安全管理部分

      第一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一條 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在二級單位設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崗;基層單位應設立 專(兼)職安全員。

      第二條 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崗位)職責

      (一)企業及二級單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崗)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海(水)上船舶交通運輸安全法規、條例、標準,及集團公司的各項規章 制度;

      2.制訂、完善有關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3.根據季節特點、作業要求,及時組織安全檢查,監督存在問題和隱患的整改;

      4.落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開展安全活動;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臺賬和安全資料;

      6.負責船舶及船員的保險;

      7.參與對船長、船舶駕駛員、船舶輪機員的技術考核工作和船長指揮資格的認定;

      8.負責對船舶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做好事故統計和上報。

      (二)專(兼)職安全員職責:

      1.全面貫徹上級領導指示精神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負責對船舶安全設施進行安全檢查,落實整改存在的隱患;

      3.組織安全活動,并做好記錄;

      4.建立、健全安全臺賬和資料。 第三條 應建立并實行以下制度:

      (一)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二)員工技能考核評定管理制度;

      (三)船長指揮資格認定制度;

      (四)船舶應急預案;

      (五)船舶與設備安全維護保養制度;

      (六)危險貨物裝卸、運輸、管理制度。

      第四條 應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臺賬和資料:

      (一)船舶基本情況臺賬;

      (二)船舶證書登記臺賬;

      (三)船舶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檔案;

      (四)船舶事故登記檔案;

      (五)船舶航海圖書臺賬;

      (六)船舶救生器材、信號配備臺賬;

      (七)船舶消防設備、器材登記、維護臺賬;

      (八)船岸聯合應急演習計劃、演習記錄。

      第五條 船舶單位和每條船舶都應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習。 第二章 船舶單位安全要求

      第六條 從事海(水)上交通運輸的單位應取得國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國際、沿?;騼群?營運資質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第七條 船舶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建立安全管理體 系,并應取得國家海事主管部門核發的符合證明(doc)和安全管理證書(smc)。

      從事國際船舶營運的船舶單位應按照《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建立安全管理體 系,并取得國家海事主管部門及參加國際海事組織國家的海事主管部門核發的符合證明(doc)和安全 管理證書(smc)。

      第八條 船舶單位應使船舶和設備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確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九條 船舶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的規定,配備合格的船員。

      第十條 在船舶租賃時,應簽定船舶租賃服務合同。合同中應明確雙方安全責任、權力與義務。

      第三章 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 船舶投入使用前應取得國家海事主管部門簽發的國籍證書、船舶登記證書、最低配員 證書等法定證書,并按有關規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和適航證書。

      第十二條 應按照規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門對船舶的安全檢查,并認真整改存在的問題。 第十三條 船舶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各項安全標志,正確的顯示號燈、號型。在危險區、作業區與生活區應按照有關規范劃定明顯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標識。船舶的關鍵性設備和技術系統應采用 顏色、文字、銘牌等加以標識,并指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使用。關鍵性操作如救生艇釋放程序、 二氧化碳釋放程序、消防炮啟動程序等應在操作地點以文字標明。

      第十四條 應記錄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輪機日志》。 第四章 從業人員資格

      第十五條 船舶單位管理人員中半數以上的人員應取得交通部認可機構頒發的從業資格證書或 取得航運、航海、船舶、船機等專業中等(內河、職高)以上學歷。

      第十六條 船舶單位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應持有與船舶種類相適應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輪的適任 證書。

      第十七條 船舶單位應有四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且管理人員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上。 第十八條 從事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船舶單位,最高管理層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應的危險品船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海務、機務主管還應持有與船舶種類相適應的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

      第十九條 有船單位應對陸岸基地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及實際業務能力作出評估,以確保其具有適當的資格。

      第五章 船員安全要求

      第二十條 船員所持有的適任證書、特殊培訓合格證及專業培訓合格證應與其服務船舶的種類、 等級、航區相適應;不應低于所擔任的職務。

      (一)船長應負責船舶安全運輸管理,全面貫徹執行有關安全和防污染公約、規定、規則、指南 和標準。

      (二)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錨泊值班責任;制訂并組織實施甲板部各項 工作計劃,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負責貨物的配載、裝卸、交接和運輸等管理。

      (三)輪機長是全船機械、動力、電氣(無線電通信導航和甲板部使用的電子儀器除外)設備的 技術總負責人,并對甲板部所管設備的技術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船舶預防檢修計劃和技術操作 規程,使各種設備保持良好技術狀態,確保船舶安全。

      (四)船舶在停泊期間,應配備足夠的并具有熟練操作能力能夠保持船舶及相關設備安全有效運 行的船員。無論何時,船長和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不應同時離船。

      (五)因需要需增加船員時,船上總人數不應超過救生設備的定員。 第六章 航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條 對船舶的安全檢查應按《安全檢查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海(水)上船舶應在有效證書中所允許的航區及海洋環境條件范圍內進行航行和施 工作業;否則應提前到避風水域避風。

      第二十三條 船舶航行應嚴格遵守有關的航行和避碰規則。在大風浪中、霧中、冰區、夜間、分 道通航及狹窄水道、進出港航行應嚴格按照有關的規則、指南執行,正確顯示號燈號型,并與有關方 面保持密切的通信聯絡,嚴格駕駛室及輪機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條 船舶系泊作業中應加強船岸聯系,嚴格執行系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海(水)上拖帶作業中拖輪、輔助船與護航船的選擇應符合相關標準與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海(水)船舶所載物品應滿足船舶技術證書的要求,人員交通應乘坐交通船,載客人數控制在額定載客人數之內。

      第二十七條 船舶動火作業應按交通部、公安部、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令第 31 號公布《船舶修理 防火防爆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按公司《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6篇 海上水上船舶交通運輸安全管理部分

      第一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一條 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在二級單位設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崗;基層單位應設立 專(兼)職安全員。

      第二條 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崗位)職責

      (一)企業及二級單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崗)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海(水)上船舶交通運輸安全法規、條例、標準,及集團公司的各項規章 制度;

      2.制訂、完善有關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3.根據季節特點、作業要求,及時組織安全檢查,監督存在問題和隱患的整改;

      4.落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開展安全活動;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臺賬和安全資料;

      6.負責船舶及船員的保險;

      7.參與對船長、船舶駕駛員、船舶輪機員的技術考核工作和船長指揮資格的認定;

      8.負責對船舶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做好事故統計和上報。

      (二)專(兼)職安全員職責:

      1.全面貫徹上級領導指示精神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負責對船舶安全設施進行安全檢查,落實整改存在的隱患;

      3.組織安全活動,并做好記錄;

      4.建立、健全安全臺賬和資料。 第三條 應建立并實行以下制度:

      (一)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二)員工技能考核評定管理制度;

      (三)船長指揮資格認定制度;

      (四)船舶應急預案;

      (五)船舶與設備安全維護保養制度;

      (六)危險貨物裝卸、運輸、管理制度。

      第四條 應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臺賬和資料:

      (一)船舶基本情況臺賬;

      (二)船舶證書登記臺賬;

      (三)船舶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檔案;

      (四)船舶事故登記檔案;

      (五)船舶航海圖書臺賬;

      (六)船舶救生器材、信號配備臺賬;

      (七)船舶消防設備、器材登記、維護臺賬;

      (八)船岸聯合應急演習計劃、演習記錄。

      第五條 船舶單位和每條船舶都應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習。 第二章 船舶單位安全要求

      第六條 從事海(水)上交通運輸的單位應取得國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國際、沿?;騼群?營運資質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第七條 船舶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建立安全管理體 系,并應取得國家海事主管部門核發的符合證明(doc)和安全管理證書(smc)。

      從事國際船舶營運的船舶單位應按照《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建立安全管理體 系,并取得國家海事主管部門及參加國際海事組織國家的海事主管部門核發的符合證明(doc)和安全 管理證書(smc)。

      第八條 船舶單位應使船舶和設備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確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九條 船舶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的規定,配備合格的船員。

      第十條 在船舶租賃時,應簽定船舶租賃服務合同。合同中應明確雙方安全責任、權力與義務。

      第三章 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 船舶投入使用前應取得國家海事主管部門簽發的國籍證書、船舶登記證書、最低配員 證書等法定證書,并按有關規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和適航證書。

      第十二條 應按照規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門對船舶的安全檢查,并認真整改存在的問題。 第十三條 船舶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各項安全標志,正確的顯示號燈、號型。在危險區、作業區與生活區應按照有關規范劃定明顯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標識。船舶的關鍵性設備和技術系統應采用 顏色、文字、銘牌等加以標識,并指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使用。關鍵性操作如救生艇釋放程序、 二氧化碳釋放程序、消防炮啟動程序等應在操作地點以文字標明。

      第十四條 應記錄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輪機日志》。 第四章 從業人員資格

      第十五條 船舶單位管理人員中半數以上的人員應取得交通部認可機構頒發的從業資格證書或 取得航運、航海、船舶、船機等專業中等(內河、職高)以上學歷。

      第十六條 船舶單位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應持有與船舶種類相適應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輪的適任 證書。

      第十七條 船舶單位應有四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且管理人員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上。 第十八條 從事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船舶單位,最高管理層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應的危險品船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海務、機務主管還應持有與船舶種類相適應的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

      第十九條 有船單位應對陸岸基地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及實際業務能力作出評估,以確保其具有適當的資格。

      第五章 船員安全要求

      第二十條 船員所持有的適任證書、特殊培訓合格證及專業培訓合格證應與其服務船舶的種類、 等級、航區相適應;不應低于所擔任的職務。

      (一)船長應負責船舶安全運輸管理,全面貫徹執行有關安全和防污染公約、規定、規則、指南 和標準。

      (二)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錨泊值班責任;制訂并組織實施甲板部各項 工作計劃,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負責貨物的配載、裝卸、交接和運輸等管理。

      (三)輪機長是全船機械、動力、電氣(無線電通信導航和甲板部使用的電子儀器除外)設備的 技術總負責人,并對甲板部所管設備的技術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船舶預防檢修計劃和技術操作 規程,使各種設備保持良好技術狀態,確保船舶安全。

      (四)船舶在停泊期間,應配備足夠的并具有熟練操作能力能夠保持船舶及相關設備安全有效運 行的船員。無論何時,船長和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不應同時離船。

      (五)因需要需增加船員時,船上總人數不應超過救生設備的定員。 第六章 航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條 對船舶的安全檢查應按《安全檢查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海(水)上船舶應在有效證書中所允許的航區及海洋環境條件范圍內進行航行和施 工作業;否則應提前到避風水域避風。

      第二十三條 船舶航行應嚴格遵守有關的航行和避碰規則。在大風浪中、霧中、冰區、夜間、分 道通航及狹窄水道、進出港航行應嚴格按照有關的規則、指南執行,正確顯示號燈號型,并與有關方 面保持密切的通信聯絡,嚴格駕駛室及輪機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條 船舶系泊作業中應加強船岸聯系,嚴格執行系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海(水)上拖帶作業中拖輪、輔助船與護航船的選擇應符合相關標準與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海(水)船舶所載物品應滿足船舶技術證書的要求,人員交通應乘坐交通船,載客人數控制在額定載客人數之內。

      第二十七條 船舶動火作業應按交通部、公安部、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令第 31 號公布《船舶修理 防火防爆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按公司《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7篇 交通運輸及車輛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和適用范圍

      1.1? 目的

      加強公司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努力提高全體機動車駕駛員遵章守紀、安全行車的意識,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

      1.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及項目部(單位)機動車輛、交通運輸及駕駛員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標準和文件

      下列法規、標準、規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條文,通過本程序中引用而構成為本程序的條文。在程序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法規、標準、規定等文件都會被修訂,使用本程序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法規、標準、規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國務院[1998]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國務院89號令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公安部[1994]20號令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

      gb4387-84 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

      dl5009.1-2002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黑龍江省電力公司? 車輛交通安全法規規章選編(1997)

      q/527-231-2004 塵毒、射線作業安全管理程序

      q/527-207-2004 記錄控制程序

      3? 職責

      3.1? 公司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對各單位、項目機動車交通安全工作進行分析、檢查、指導,審定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內部處理意見。

      3.2? 資產管理部是公司機動車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安全的監督、檢查和駕駛員的培訓、考核。

      3.3? 車輛使用部門(單位)負責機動車的調度與駕駛員的日常管理。

      3.4? 各項目部(單位)應嚴格執行本程序及相關的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4? 程序

      4.1? 交通安全組織機構設置

      4.1.1? 公司成立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公司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相關單位、部門負責人組成。

      4.1.2? 各單位、項目部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各單位、項目部分管領導任組長;各單位、項目保衛部門負責機動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

      4.2? 機動車駕駛員的配置與管理

      4.2.1 公司、單位、項目部按需要配置駕駛員(含借用、聘用駕駛員),由用人單位申請推薦,資產管理部審核,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

      4.2.2? 機動車駕駛員的管理由使用部門按國務院[1998]《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執行。

      4.2.3? 廠內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須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安全操作考試合格,發給駕駛證、準駕證,方能駕駛車輛。

      4.2.4? 特種車輛包括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應保持隨車附屬設施完好,并由專人負責駕駛,專車專用。

      4.3? 機動車輛的行車與管理

      4.3.1? 機動車輛行車

      4.3.1.1? 機動車輛行車按國務院[1998]《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章和公安部[1994]20號令執行。

      4.3.1.2? 大型運輸任務和長途運輸出車前,要做好安全交底和安全檢查工作。

      4.3.1.3? 機動車輛攜載危險品行車應嚴格執行危險品運輸的有關要求,γ源運輸按《塵毒、射線作業管理程序》的要求執行。

      4.3.1.4? 廠內機動車輛的行駛道路應符合gb4387-84第3.1條(廠內道路)和dl5009.1-2002(火力發電廠部分)的有關要求。

      第8篇 交通運輸車輛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和適用范圍

      1.1 目的

      加強公司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努力提高全體機動車駕駛員遵章守紀、安全行車的意識,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

      1.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及項目部(單位)機動車輛、交通運輸及駕駛員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標準和文件

      下列法規、標準、規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條文,通過本程序中引用而構成為本程序的條文。在程序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法規、標準、規定等文件都會被修訂,使用本程序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法規、標準、規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國務院[1998]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國務院89號令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公安部[1994]20號令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

      gb4387-84 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

      dl5009.1-2002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黑龍江省電力公司 車輛交通安全法規規章選編(1997)

      q/527-231-2004 塵毒、射線作業安全管理程序

      q/527-207-2004 記錄控制程序

      3 職責

      3.1 公司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對各單位、項目機動車交通安全工作進行分析、檢查、指導,審定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內部處理意見。

      3.2 資產管理部是公司機動車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安全的監督、檢查和駕駛員的培訓、考核。

      3.3 車輛使用部門(單位)負責機動車的調度與駕駛員的日常管理。

      3.4 各項目部(單位)應嚴格執行本程序及相關的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4 程序

      4.1 交通安全組織機構設置

      4.1.1 公司成立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公司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相關單位、部門負責人組成。

      4.1.2 各單位、項目部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各單位、項目部分管領導任組長;各單位、項目保衛部門負責機動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

      4.2 機動車駕駛員的配置與管理

      4.2.1 公司、單位、項目部按需要配置駕駛員(含借用、聘用駕駛員),由用人單位申請推薦,資產管理部審核,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

      4.2.2 機動車駕駛員的管理由使用部門按國務院[1998]《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執行。

      4.2.3 廠內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須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安全操作考試合格,發給駕駛證、準駕證,方能駕駛車輛。

      4.2.4 特種車輛包括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應保持隨車附屬設施完好,并由專人負責駕駛,專車專用。

      4.3 機動車輛的行車與管理

      4.3.1 機動車輛行車

      4.3.1.1 機動車輛行車按國務院[1998]《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章和公安部[1994]20號令執行。

      4.3.1.2 大型運輸任務和長途運輸出車前,要做好安全交底和安全檢查工作。

      4.3.1.3 機動車輛攜載危險品行車應嚴格執行危險品運輸的有關要求,γ源運輸按《塵毒、射線作業管理程序》的要求執行。

      4.3.1.4 廠內機動車輛的行駛道路應符合gb4387-84第3.1條(廠內道路)和dl5009.1-2002(火力發電廠部分)的有關要求。

      4.3.2 機動車輛的管理

      4.3.2.1 工程用車的使用,應由調度簽發出車任務單;交通用車使用(或管理)部門未設調度的,應指定專人負責派車工作。

      4.3.3.2 職工因特殊情況需要用車的,必須征得車輛管理部門同意。

      4.3.3.3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并認真檢查車況及各類牌、證是否齊全,確保車輛安全運行。

      4.3.3.4 各種車輛應指定地點停放。

      4.3.3.5 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采用集中管理辦法,由機械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4.4 機動車輛的裝卸作業

      4.4.1 裝載一般要求

      4.4.1.1 機動車輛載物,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

      4.4.1.2 裝卸成件貨物,應靠緊穩固,對能移動的貨物,應使用支桿,墊板或檔板固定,高出車廂欄板的貨物,應使用繩索捆綁牢固。

      4.4.1.3 大型貨運汽車裝載,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4m,寬度不準超出車廂,前端不準超出車身,后端不準超出車廂2m,超出部分不準觸地。

      4.4.1.4 大型貨運汽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3m,寬度不準超出車廂,前端不準超出車廂,后端不準超出車廂1m。

      4.4.1.5 載質量在1000kg以上的小型貨運汽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2.5m,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廂,后端不準超出車廂1m。

      4.4.1.6 載質量不滿1000kg的小型貨運汽車,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2m,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廂,后端不準超出車廂50cm。

      4.4.1.7 載物長度未超出車廂后欄板時,不準將樣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時,貨物欄板不準遮擋號牌、轉向燈、制動燈、尾燈。

      4.4.1.8 車輛運載不可解體的物品,其體積超過規定時,須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須懸掛明顯標志。

      4.4.1.9 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但大型貨運汽車在短途運輸時,車廂內可以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1至5人,并須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準乘人。

      4.4.1.10 貨運汽車掛車、半掛車、平板車、起重車、自動傾卸車、罐車不準載人。但設有安全保險或乘車裝置的,經車輛管理機關核準,可以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1至5人。

      4.4.2 危險品裝載要求

      4.4.2.1 裝載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車況良好,配備適量的滅火器材。

      4.4.2.2 不準在載有危險物品的車輛旁吸煙,不準將炸藥和雷管、電石和氧氣瓶同車運輸。

      4.4.2.3 裝載危險品的車輛,中途停歇或遇雷電時,應遠離房屋、輸電線、森林、橋梁、隧道等200m以外停放,駕駛員和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遠離車輛。

      4.4.2.4 裝載危險品時,必須自覺遵守各類危險品庫(站)的相關規定。

      4.4.3 裝卸作業要求

      4.4.3.1 機動車駕駛員應負責監督裝卸作業。

      4.4.3.2 用吊車裝卸貨物時,機動車駕駛員和隨車人員應離開車輛。

      4.4.3.3 裝卸時應按貨物堆放順序進行作業。

      4.5 機動車輛的檢驗、維護與保養

      4.5.1 機動車輛的檢驗

      4.5.1.1 公司資產管理部負責建立機動車輛檔案,及時安排車輛參加年度審驗。

      4.5.1.2 廠內行駛機動車輛按公司規定的時間接受檢驗,逾期未經檢驗的車輛,不得行駛。

      4.5.2 維護與保養

      4.5.2.1 機動車安全管理小組負責對管轄車輛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4.5.2.2 車輛維修人員必須認真執行車輛維護、保養的操作規程,保證被維修、保養的車輛不帶故障出行。

      4.5.2.3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認真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和保養,保持車輛整潔、車況良好。

      4.6 交通運輸事故報告、處理

      機動車輛在行駛中發生事故時,駕駛員應嚴格按照國務院89號令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六章第二節第92條規定保護事故現場,立即停車設法搶救傷者、車輛和物資,并迅速報告所在地公安交通部門。

      4.7 交通安全獎懲

      交通安全獎懲按照省電力公司《車輛交通安全法規規章選編》有關規定執行。

      5 記錄

      本程序在運行過程中應形成的記錄,按《記錄控制程序》的要求進行控制。記錄表式由公司資產管理部編制,項目部、單位機動車安全小組形成并保存。記錄包括:

      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活動記錄;

      機動車輛維護保養記錄;

      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記錄;

      機動車輛登記表;

      交通事故報告。

      第9篇 施工場內交通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施工項目場內機動車輛、機動車駕駛員、道路安全運輸管理,預防各類道路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實際,規范施工項目場內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施工場地內使用的所有機動車輛,包括施工作業所需用的汽車起重機、自卸翻斗車、砼罐車、拖拉機、農用車、客貨兩用車等各類施工車輛,也包括項目施工服務車輛的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項目部。

      第二章 管理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對項目部場內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物資設備部對項目部施工車輛的日常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保衛科負責項目施工服務車輛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條 項目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項目施工車輛的場內道路運輸安全檢查;項目物資設備部負責項目施工車輛的日常管理;項目辦公室負責項目部施工服務車輛的日常管理。

      第六條 項目經理為場內道路安全運輸管理第一責任人。安全分管領導對本項目場內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具體負責。

      第七條 所屬項目部機動車輛的管理部門、作業隊、班組負責人,對所管轄的機動車輛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主要職責:

      (一) 建立健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運行、維修等管理規章制度。

      (二) 做好機動車輛日常安全檢查、維修、保養和運輸調配工作。

      (三) 組織駕駛員、維護管理人員開展日常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

      (四) 負責辦理機動車輛、駕駛員等相關證件的審驗和繳費工作。

      (五) 發生場內道路安全事故及時報告,配合事故調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八條 項目經理部負責對新進場的駕駛員進行審查并備案。駕駛員在施工現場從事駕駛工作必須持有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操作證、上崗證等相關證件,嚴禁無證駕駛、嚴禁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對車輛行駛安全負直接責任。主要職責:

      (一) 遵章守紀,嚴格按崗位操作技術規程和交通法規駕駛車輛。

      (二) 愛護車輛,保持車輛良好安全技術狀態和車容車貌。

      (三) 做好出車前安全檢查和收車后的保養工作。

      (四) 發生道路安全事故時應保護好現場,及時報告,搶救傷員,配合調查。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應遵守交通安全紀律,做到七不準,即不酒后開車、私自出車、無證駕駛、疲勞駕駛、駕駛室超座、穿拖鞋駕駛、私自將車交他人駕駛。

      第十一條 車輛的調度人員應合理安排車輛和駕駛員,帶“病”車輛禁止派出使用。

      第三章 場內道路要求

      第十二條 工程項目按設計要求編制施組時,對施工便道的布置和實施應當既滿足施工運輸強度的需求,又要保證道路安全運輸。

      場內臨時性道路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路基堅實,邊坡穩固。

      (二)根據機動車輛車型選用適當的路寬。一般路面寬度不得小于機動車輛寬度的1.5倍,單車道應設有會車位置。

      (三)施工現場道路設置縱坡度不宜大于10%,特殊情況個別短距離地段最大不得超過15%;道路回頭曲線最小半徑不得小于15m。

      (四)有良好的排水設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積水。

      第十三條 在場內道路的急彎、陡坡、狹路、視距障礙、交叉道口、橋頭和地形險峻路段,要設置各種警示、限速等安全標志。

      第十四條 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當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

      第四章 道路運輸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經理部每季度組織對施工車輛及施工服務車輛進行檢查,日常巡視監督由項目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對發現的違犯規定駕駛機動車輛、證件不齊、超速行駛、超載等現象按照《場內道路運輸安全違章處罰標準》進行處罰。(詳見附件)

      第十六條 場內施工車輛、施工服務車輛行駛應遵循以下原則:

      ① 在交叉路口處施工車輛先行,非重車讓重車先行,小車讓大車先行;

      ②在坡道上行駛,非重車讓重車先行,輕型車輛讓重型車輛先行,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

      第十七條 當班人員在工作前應對車輛進行安全例檢, “安全例檢”的內容如下:

      ① 制動器性能完好無損,反應靈敏;

      ② 方向盤/轉向器及雨刮器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③ 水溫、燃油、機油正常,各儀表顯示正確;

      ④ 各燈光信號(大小燈、轉向燈、剎車燈及倒車燈等)指示正常;

      ⑤ 前后輪胎完好,工作正常;

      ⑥ 車輛有無其他異常情況等。

      第十八條 所有機動車輛在非工作時應停放在安全區域。車輛應集中停放在指定的路段、停車場,不得隨意停放,不得停放在斜坡上,因故必須停放時,車輛不得脫檔且必須拉緊手閘,切斷電源,鎖好車門,輪胎下墊好三角木,確保車輛不至溜滑。

      第十九條 機動車輛應加強日常保養。車輛使用完后,責任駕駛員應對車輛進行一次系統的外觀檢查、清洗。維修保養人員每班應對使用后停放的車輛進行正常的維護保養。

      第二十條 施工車輛在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所有施工車輛除駕駛室以外,其他部位不準搭乘人員。駕駛室搭乘人員不得超過核準搭乘人數。

      (二)向低處臨空邊緣卸料時,后輪與邊緣要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防止坍塌和翻車;在堅實地段陡坎處向下卸料時,必須設置牢固的車檔裝置,擋車裝置高度不低于車輪外緣直徑的1/3,長度不小于車輛后軸兩外輪側間距的2倍。同時必須設置專人指揮,夜間應有照明并設紅色警示燈。

      (三)自卸類車輛要確認車廂放下后,才能行駛。嚴禁舉斗行駛。

      (四)禁止在有橫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車輛傾覆。

      (五)當車廂在舉升狀態下做檢修維護時,必須用牢固的撐桿將車廂頂穩,并在車輪處前后兩方向墊好三角木。

      (六)施工車輛在運輸途中,駕駛員應確保平穩駕駛,正常施工道路上(平坦、寬闊、能雙向會車)限速30公里/小時;彎道、危險路段保持慢行,限速15-20公里/小時。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二十一條 駕駛員、操作員發生道路安全事故后,當事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處理,并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門和單位(項目部)車輛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門。各部門接到報案后應立即趕赴現場,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逃逸、嚴禁違規私自處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所屬各項目部發生道路安全事故,不論責任及事故大小,必須及時向公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發生安全事故后,必須按“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①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②事故責任和職工未受教育不放過;

      ③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實不放過;

      ④責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過。

      第二十四條 酒后開車、無證或私自駕駛操作車輛、設備造成事故的,除按規定賠償損失外,還應予以經濟處罰。如發生重、特大事故,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執行。

      第10篇 海口市道路交通運輸管理處處長崗位安全職責

      1、向局分管局長負責,按照“管行業、審批、許可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本單位業務范圍內的源頭安全監督管理負責。

      2、認真執行國家、上級和行業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章制度,對全市交通系統運政管理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企業源頭監督管理,負有指導、監督、考核和獎懲的責任。

      3、定期召開本單位安全領導小組會議或道路交通“春節”、“五一”、“十一”重大節假日前或上級臨時交辦任務前的專項會議,制定方案,及時解決安全生產監管中存在的問題,部署、組織實施好安全運輸等重大活動。

      4、負責起草、修訂運管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辦法、業務管理規定和指導性安全文件,內部實行縱到底、橫到邊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5、負責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章制度,指導各類運輸業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審查,嚴把各種營運車輛“市場準入關”,對各汽車客運站實行“安全監督”,積極構建長效安全管理機制。

      6、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危險品運輸”、“客、貨運輸”等專項治理整頓,督導按期完成本單位、局機關和上級下達的“事故隱患”及不安全問題的整改。

      7、負責匯總統計全市交通運輸企業和行業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定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按要求上報專項安全工作總結,并強化行業安全監管的措施。

      8、建立協調工作機制,提高工作效率,一是建立信息同步共享制度,包括企業、車、司乘人員年審資料、各種車輛營運統計等信息;二是建立聯動制度,在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電話、局域網等方式告知相關單位,并要求協助方應第一時間響應,立即予以協助,對一般性、較復雜的協作、協辦件,應在一周內或是一定時限內給予辦理并回應,對影響大、情況嚴重的協作、協辦件,應第一時間報局機關,由局機關統一組織處置。

      9、負責本單位人員、設施、設備、車輛的安全管理,責任到處室和人員,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10、遇有特大道路交通行車事故,按“局應急預案”要求,隨分管局長或受局領導委托帶隊前往救援處理。參與本系統內重特大道路行車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11篇 交通運輸局安全生產警示管理辦法

      為認真貫徹實施《昆明市安全生產警示管理辦法(試行)》,結合交通運輸實際,制定《昆明市交通局安全生產警示管理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具體填寫說明如下。

      一、本通知單一式三聯,其中,第一聯由通知單位留存,第二聯交被通知單位根據警示內容及時進行整改,第三聯交局安監處備案。具體實施時,由昆明市交通運輸局下設的六個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或相關單位到局安監處領取通知單,并由局安監處做好相應登記工作備查。各專業委員會或相關單位應按安全生產有關痕跡化管理的工作要求,認真做好相關臺帳管理工作。

      二、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昆明市交通運輸局下設的六個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應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對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處室或交通運輸系統各有關企業,實行安全生產提示、告知、告誡等警示管理辦法,并督促上述單位、部門在受到提示、告知、告誡時,切實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存在的問題,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三、警示類別包括提示、告誡、告知三種類別。

      四、警示內容及應當采取的措施建議: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昆明市交通運輸局下設的六個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應當通過提示通知的方式對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處室或交通運輸系統各有關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提示:

      1、有關領導干部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規定;

      2.未落實安全監管所必須的人員、裝備、經費等保障性投入;

      3、未理順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存在失管漏管、脫節斷檔情況;

      4、未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體系、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

      5、其他需要提示的情況。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昆明市交通運輸局下設的六個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應當對局機關各處室或交通運輸系統各有關企業進行告知:

      1、發現有關職能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或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

      2、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不到位;

      3、重大危險源監控不到位;

      4、安全生產“零申報”制度執行不到位;

      5、其他需要告知的情況。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昆明市交通運輸局下設的六個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應當對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處室或交通運輸系統各有關企業進行告誡:

      1、發生1起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

      2、1個月內發生2起以上一般安全生產事故;

      3、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經督辦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徹底整改;

      4、對限期整改后仍達不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未依法關停而繼續生產經營;

      5、因不認真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部署,一年內被通報批評兩次以上;

      6、經提示、告知后,仍不采取措施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要求;

      7、其他需要告誡的事項。

      第12篇 道路交通運輸管理處長崗位安全職責

      1、向局分管局長負責,按照“管行業、審批、許可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本單位業務范圍內的源頭安全監督管理負責。

      2、認真執行國家、上級和行業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章制度,對全市交通系統運政管理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企業源頭監督管理,負有指導、監督、考核和獎懲的責任。

      3、定期召開本單位安全領導小組會議或道路交通“春節”、“五一”、“十一”重大節假日前或上級臨時交辦任務前的專項會議,制定方案,及時解決安全生產監管中存在的問題,部署、組織實施好安全運輸等重大活動。

      4、負責起草、修訂運管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辦法、業務管理規定和指導性安全文件,內部實行縱到底、橫到邊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5、負責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章制度,指導各類運輸業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審查,嚴把各種營運車輛“市場準入關”,對各汽車客運站實行“安全監督”,積極構建長效安全管理機制。

      6、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危險品運輸”、“客、貨運輸”等專項治理整頓,督導按期完成本單位、局機關和上級下達的“事故隱患”及不安全問題的整改。

      7、負責匯總統計全市交通運輸企業和行業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定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按要求上報專項安全工作總結,并強化行業安全監管的措施。

      8、建立協調工作機制,提高工作效率,一是建立信息同步共享制度,包括企業、車、司乘人員年審資料、各種車輛營運統計等信息;二是建立聯動制度,在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電話、局域網等方式告知相關單位,并要求協助方應第一時間響應,立即予以協助,對一般性、較復雜的協作、協辦件,應在一周內或是一定時限內給予辦理并回應,對影響大、情況嚴重的協作、協辦件,應第一時間報局機關,由局機關統一組織處置。

      9、負責本單位人員、設施、設備、車輛的安全管理,責任到處室和人員,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10、遇有特大道路交通行車事故,按“局應急預案”要求,隨分管局長或受局領導委托帶隊前往救援處理。參與本系統內重特大道路行車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辦法(12篇范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規范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與管控,防范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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