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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口安全管理和路外傷亡事故管理辦法(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3-05 18:04:12 查看人數:36

      道口安全管理和路外傷亡事故管理辦法

      第1篇 道口安全管理和路外傷亡事故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道口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交通肇事及路外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和路運輸安全,根據《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和國務院國發178號、國家七部委經交161號、國經貿運466號及道部、黑龍江省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道口安全管理

      (一)加強道口安全管理。各相關站段要加強領導,建立健全道口管理制度,定期對路道口安全進行檢查、監督,確保道口安全。

      (二)健全完善道口設備。有人看守及無人看守道口要做到護樁、“三標”(鳴笛標、警示標、停車標)等標志齊全、醒目,符合國家標準。有人看守道口要設報警裝置、電動欄桿、無線電話等設施。

      (三)凡未經合法手續設置的道口、按協議需拆除的道口、站內道口、站內通道以及危及路與道路交通安全的道口,必須一律拆除。新開辟道口或人行過道,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告,由進行審批;其它地方路由黑龍江省、黑河路集團有限公司(或分公司)審批;在城市內由路與當地城市規劃部門共同研究確定。

      (四)各有關單位要按照道口設備標準,每半年對管內的道口、平過道逐一進行兌標檢查,凡不符合標準的要立即進行整改。要配齊道口安全裝置,不斷提高設備保安全能力。要加強道口員的培訓,認真執行《道口員一日作業標準》的規定,有效防止路外傷亡事故的發生,保證道口安全。

      (五)道口配備的通訊、信號等設備設施,由電務、工務、道口部門歸口管理,加強設備的檢查維修。

      (六)各機務段要加強對機車乘務員的教育,認真了望,及時呼喚應答。機車要全部安裝道口鳴笛打點監控裝置,在通過道口、隧道、橋梁和施工作業地點時,要按規定鳴笛;運行中發現線路上有人行走或橫越線路時,要立即鳴笛;發現危及行車或人身安全時,要果斷采取停車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七)提速區段要按道部要求全部取消平交道口、人行過道,改為立交。暫時拆除不了的平交道口要全部按照有人看守道口標準進行完善,上齊報警設備、遮斷信號和道口防撞裝置。車站內平過道必須與車站外道路和人行道路斷開,禁止平過道設在車站兩端咽喉區內。站內為通過行李車、郵政車和售貨車設置的平過道,須安裝活動欄木,二十四小時有人監護。

      二、路外安全管理及路外安全宣傳

      (一)按照道部和的要求,各路辦事處安監室要配置專職路外安全監察,站、段要配置專職(兼職)路外安全員,做到人員、設備齊全,經費足額用于路外安全工作。

      (二)各路辦事處配備路外安全宣傳專用汽車,由路辦事處安全監察室直接領導;在業務上受路外監察指導,對或路辦事處安全監察室領導負責。

      1.安全宣傳專用汽車屬于生產用車,統一命名為“安全宣傳專用車”,車上應裝有固定明顯標牌。

      2.每個安全宣傳車(隊)要配有車(隊)長、司機、放映員等工作人員,由根據工作需要和設備情況,本著精干的原則具體核定,列為行車安全人員。

      3.安全宣傳車(隊)的宣傳經費、設備維修費、工具備品購置費、大修更新改造、汽車和發電機用油等,應事先作出預算或概算,納入年度計劃。如臨時有特殊需要,還可列專項費用,報請長批準。

      (三)廣泛開展愛路護路宣傳教育。各有關單位要加強領導、安全監察、公安、宣傳、工會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根據管內路內外傷亡情況,制定年度路外宣傳計劃,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和電影、幻燈等宣傳手段,大力宣傳國家關于路路外安全管理的有關法規和路外安全基本常識。要定期深入沿線農村、廠礦、學校,加強對沿線村民、中小學生及機動車駕駛員的宣傳教育,做到日常宣傳工作經常化、制度化。提速干線要利用各種形式每月宣傳一次,其他干線每季宣傳一次。每年大的節日前后,要增加宣傳次數。宣傳天數一般不得少于全年的二分之一。

      (四)杜絕機動車輛和人、畜上道。每年由安全監察室牽頭,指派安全監控大隊負責,組織公安、工務、車務等部門深入沿線檢查,與飼養大牲畜和羊群的農民戶、機動車駕駛員簽訂安全包保協議,把安全責任落實到位,確保運輸安全暢通。

      (五)加強提速區段的護網建設和保養工作。各工務段要指定專門機構和專人對護網進行防護、維修,定期組織檢查,加強管理。對故意破壞護網的行為或人員,要及時通報或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確保提速干線的行車安全。

      (六)各相關站段要在所管轄的主要道口、橋涵、路堤、護坡、車站建立宣傳牌和警示標語,對過往的行人提出警示,注意安全,確保路運輸安全正點。

      三、路外傷亡及道口交通肇事的界定

      (一)路外傷亡責任界定

      1.凡在路列車運行和調車作業中,發生火車撞軋行人、與其他車輛碰撞等情況,招致人員傷亡或其他車輛破損,均列為路外傷亡事故。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傷亡事故者,由本人或所屬單位負責;給路造成損失的,追究肇事者相應責任。

      (1)在路路基上行走、乘涼、坐臥鋼軌;

      (2)在站內和區間內(兩個車站之間)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揀拾煤渣雜物;

      (3)鉆車、扒車、跳車和無票乘車;

      (4)在路路基兩側放牧牲畜和打曬農作物;

      (5)一切車輛、拖拉機和行人搶越路道口。

      2.盲、聾人,學齡前兒童,行動不便的老、殘和精神病患者,在無人護送的情況下,橫越路無人看守道口發生事故時,由其家屬或監護人負責。

      3.路職工要認真執行規章制度,防止路外傷亡事故。路機車、軌道車乘務人員運行中必須認真了望、鳴笛示警;道口看守人員認真落實作業標準。路道口必須做到護樁、警告標志齊備,清晰醒目。凡因上述防護設施不全或路職工失職行為造成的行車路外傷亡事故,由路部門負責,對責任者嚴肅處理。

      (二)道口交通肇事責任界定

      1.各種機動車輛、行人通過路無人看守道口時,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后通過,不得冒險搶越。凡通過路道口發生撞車事故時,由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調查分析,研究處理,責任屬于一方的,其損失費用由責任一方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其損失費用由雙方合理負擔。非路道口禁止任何車輛通過。任何單位都不許在路沿線隨意鋪設道口,違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2.各種車輛、行人及大牲畜通過路道口以及人行過道、平過道發生事故造成損失時,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調查,確定事故責任,其損失費用由責任一方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合理負擔。

      3.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嚴重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路或地方有關部門對肇事責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擾亂路道口交通秩序、損壞道口設備、違反路道口通行規定、危害路行車安全等行為,路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經濟處罰,核收賠償費和罰款。

      四、路外傷亡及道口交通肇事通報和調查處理

      (一)發生路外傷亡及道口交通肇事要及時通報,車站值班員接到路外傷亡、交通肇事的報告后,立即報告列車調度員,再通知有關部門。在區間內發生路外傷亡和交通肇事時,由運轉車長(無運轉車長時為司機)立即報告列車調度員,如不可能,則報告最近車站值班員,轉報列車調度員。

      (二)各安全監控大隊、站段要加強路外傷亡及道口交通肇事的報告工作。發生路外交通事故,所管站段要在10分鐘內報告安全監控大隊,安全監控大隊派員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發生重大路外傷亡事故要在15分鐘內報安全監察室,安全監察室派員前往現場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三)在站內或區間發生路外傷亡事故時,車站接到報告后,應及時通報路公安派出所和有關單位,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同時,按有關規定通知地方有關部門,由地方和路共同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礙開通線路和路正常行車。發生五人以上的傷亡事故時,應及時逐級報告、省、市、自治區和公安部門。

      (四)凡發生路外傷亡事故,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處理。在站內發生路外傷亡和交通肇事時,車站站長要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在區間內發生路外傷亡和交通肇事時,由運轉車長(無運轉車長時為司機)組織妥善處理,對傷者進行現場救護或送就近醫院搶救;死者做成標記移出線路外,迅速恢復正常行車,到達前方站后報告車站值班員。對當時沒有察覺的傷亡事故,巡道工和其他人員發覺時,應及時報告鄰近車站。

      (五)發生路外傷亡事故,應成立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負責調查處理。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在當地縣以上政府領導下進行工作。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的任務是查明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研究防范措施,做出處理決定,并由有關方面監督執行。發生一般路外傷亡事故(屬責任事故影響站段安全成績),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由各安全監控大隊或站(段)主持,路公安、有關業務單位,及傷亡者所屬單位的代表參加;多人傷亡重大事故(屬責任事故影響站段安全成績),由路安全監察室主持,路公安、有關站段以及傷亡者所屬單位的代表參加。遇有火車與機動車相撞時,須通知當地交通部門參加。

      五、路外傷亡及道口交通肇事事故費的支出和收繳

      (一)凡違反本《辦法》中規定的有關條款造成傷亡的,屬于傷亡者本人或所屬單位責任,傷者的醫療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費、死者的殯葬費,由傷亡者本人或所屬單位負擔。傷者住院,經會診鑒定可以出院的應立即出院,不得拖延,拒不出院者由傷者單位負責領回。因傷致殘經濟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其傷殘程度,由路部門酌情給予一次性救濟,所發生的費用由站段墊付,結案后安全監控大隊負責路外人員以安監報-5,上報路安全監察室,審批加蓋“路外傷亡事故處理專用章”,由路財務處列銷。

      (二)發生路外傷亡事故,由下列直接關系單位負責,按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的決定,處理善后和墊付款工作。

      1.站界內(包含專用線)由車站;

      2.區間由機車所屬段;

      3.段管線由所屬段;

      4.客車由客運乘務員所屬段;

      5.軌道車、動車由該車所屬段;

      6.有人看守道口由看守員所屬段;

      7.外機車發生傷亡事故由所轄站;

      8.巡道員或其他人員發現的傷亡人員,不能確定關系單位時由所轄站。

      (三)凡屬于路方面責任造成傷亡者,其醫療費、殯葬費、住院期間伙食費由路負擔,并根據具體情況,由路給予一次性撫恤費,其標準參照《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辦理,最高標準不得超過條例規定。

      (四)少數民族地區路外傷亡事故和其他地區有特殊情況的路外傷亡事故,可酌情增加救濟補助金額,具體數額由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議定,報有關部門核定。

      (五)凡借路自殺、他殺,或利用路進行各種違法活動造成傷亡者,路不承擔任何費用,且不得享受上述任何救濟或補助;觸犯法律的,由公安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六)無人認領的尸體,由路公安部門處理,費用由路部門承擔。

      (七)交通肇事造成的路機車、車輛、線路設備損失費,由路外傷亡事故處理委員會負責調查,安全監控大隊路外安全監察負責上報,路安全監察室審批蓋章,路財務處列銷。

      (八)路外責任事故賠償費由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負責收繳,逐級及時收繳、及時結算。實際收繳的賠償費80%上繳路,站段留用20%。

      (九)路收繳的賠償款,作為路外宣傳費用(包括公安部門)、事故損失費用沖銷及防止和處理路外傷亡事故有關人員獎勵費用,每月評比獎勵一次。路款額由安全監察室、財務處掌握使用。站段留用的賠償款,作為獎勵路外宣傳費用、事故處理費用及防止和處理路外傷亡事故有功人員獎勵費用,專款專用。

      六、路外傷及道口交通肇事的統計管理

      (一)各安全監控大隊要加強路外傷及道口事故的統計、報表工作,嚴格按道部《全路路外安全監察工作座談會紀要》(安監函[2003]14號)要求,配備專用微機,作為路外傷及道口交通肇事統計報表的專用工具,與道部聯網,互通信息,做到上報數據及時、準確。

      (二)各安全監控大隊要認真貫徹道部《全路路外安全監察工作座談會紀要》(安監函[2003]14號)要求,推行路外傷及道口事故“一事一欄”和“一事一案”管理辦法。

      (三)路外傷亡事故的統計報表,由各安全監控大隊專職路外監察負責每月5日前統計匯總,及時準確的上報路安全監察室。

      七、加強地方路路外傷亡事故及道口安全管理

      (一)加強地方路道口安全管理。根據《路法》、《合資路與地方路行車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認真落實路對管內各地方路道口安全的監管責任,各相關站段受指派,定期對地方路道口安全進行監督檢查,提出需整改問題,監督整改結果。

      (二)各地方路公司、分公司要有專門機構和專人負責道口安全工作,加強領導和組織協調工作,確保道口安全。

      (三)各地方路公司要按要求改進和完善道口設備、設施。有人看守及無人看守道口要做到標志齊全,護樁、“三標”(鳴笛標、警示標、停車標)要齊全、醒目;有人看守道口要安設報警裝置、欄桿、預警、電臺等設施。對主要干線平交道口要有計劃的逐步改為立交。

      (四)各地方路公司要嚴格執行國家七部委下發的《路道口管理暫行規定》、《路線路規范》,道口的坡度、了望條件及道口平臺必須符合有關規定,達不到要求的須及時整改。

      (五)各地方路公司要認真做好路外宣傳工作,要定期深入工廠、學校、農村,開展宣傳《路法》、《安全法》、《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及有關路安全常識,廣泛進行宣傳教育,使廣大群眾提高對路安全的認識。

      (六)各地方路公司要在所管轄的路橋梁、道口、車站建立宣傳標語、警示牌,作為長期的宣傳警示工具,使廣大群眾提高安全意識,防止事故的發生。

      (七)各地方路公司要加強道口交通肇事的統計報告工作,發生重大道口交通肇事時,須在20分鐘之內通知安全監察室及相關路單位,并按規定及時上報各種材料。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實行。前發《關于轉發<國務院轉發道部、交通部、公安部關于重新修訂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的請示報告>;的通知及我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安[1997]667號)、《關于重新修訂<路路外傷亡事故處理辦法>;的通知及我補充規定》(安[1984]301號)、《轉發道部重新修訂<路路外傷亡事故報告、處理、統計辦法>;的通知及我補充規定》(安[1980]40號)、《轉發道部“關于補充修訂<路運輸安全獎懲辦法>;(試行)的通知”》(人[1985]93號),安電[1991]第683號同時廢止

      第2篇 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庫區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鐵路運輸暢通,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庫區內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相關單位(有貨車的)、庫區內負責管理叉車的單位應經常教育所屬人員遵守本辦法,維護道口交通秩序。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維護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的義務,愛護鐵路道口設施,對危害道口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

      對維護鐵路道口安全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能

      第五條 主要職責:檢查庫區內鐵路道口安全設施;督促庫區相關企業搞好員工鐵路道口安全培訓;負責分析道口事故發生的原因、規律,制定防范措施;統籌安排、組織實施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的監護工作。

      第三章 鐵路道口的安全設施

      第六條 道口兩側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道口標志、停車(止步)讓行標志。(1,2站臺道口設置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標志;在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標志上端設置叉形符號。)

      第七條 有人看守道口的設備、設施,必須齊全。

      第八條 道口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4站臺道口警示標志設在兩側道口標志的下方。

      第九條 道口附近備有必要的防火設備。

      第四章 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十條 鐵路道口兩側五十米內,禁止堆放占道的物品;禁止建筑妨礙了望視線的建筑物或種植妨礙了望視線的樹木等。

      第十一條 1,2站臺道口為***與***兩個單位共同看守的鐵路道口,雙方單位須簽訂安全協議。

      第十二條 道口鋪面的維修和管理,以鐵路外股鋼軌以外2米為界。2米以外由道路產權單位負責,2米以內由鐵路產權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專用線有調車作業的道口必須設置鐵路道口自動信號并派人看守。

      第十四條 每年開展一次庫區內的道口安全大檢查活動,檢查鐵路道口設置狀況,同時深入、廣泛地宣傳鐵路道口安全法規。

      第五章 鐵路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五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

      第十六條 嚴禁機動車輛在鐵路道口內超車、掉頭、熄火和空擋滑行。

      第十七條 機動車不準在鐵路道口內停留。一旦在道口內發生故障,立即設法將其移出鋼軌外股2米以外。

      第十八條 特別笨重、巨大和公路回砂器等可能破壞鐵路設備、干擾鐵路運輸的物體(按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提前商得鐵路部門的同意,在其協助和指導下通過。

      第十九條 車輛和行人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必須停車止步了望,確認兩端均無列車開來時方可通行。

      第二十條 載重機動車在冬季和霧天、雨天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必須派人下車了望,確認安全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一條 當有火車進入庫區取送車作業時,其他車輛禁止通行。

      道口附近從事其他作業的,應當立即停止作業。

      第六章鐵路道口交通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實行監護后,其性質仍為無人看守道口。發生道口交通事故,鐵路、公安部門仍按照無人看守道口的規定處理。

      道口發生一般交通事故,由綜合庫當日上報鐵路、公安部門。道口發生傷亡或中斷行車兩小時以上交通事故應及時上報鐵路、公安部門。

      第二十三條 因違章通行發生道口交通事故,一切損失由事故責任者負責。

      第七章 違章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干擾道口看守人員的正常作業、打罵道口看守人員(監護員)者由鐵路公安機關或當地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干擾鐵路道口交通秩序,損壞道口設施,違反鐵路道口通行規定,危害鐵路行車安全的行為,由鐵路公安機關或地方公安機關責令賠償經濟損失并根據情節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有不服從看守人員指揮者,強行通過道口,未造成事故的,給予罰款100元。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按下列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一)對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道口或人行過道的,由鐵路公安機關或地方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拆除,并處2000元罰款;

      (二)對在鐵路道口違章行車或停車的駕駛員,罰款200元;

      (三)機動車輛在鐵路道口發生責任事故的,由公安機關依據駕駛員責任的大小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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