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加強鐵路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強化鐵路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單位)職業危害治理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鐵路從業人員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鐵道部所屬單位。鐵路安全監察部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鐵路衛生監督部門負責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鐵路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統一管理、逐級負責、依法治理的原則,各單位必須加強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改善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實現清潔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健康。
第四條鐵道部安全監察部門依法對鐵路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的政策和法規,組織制定鐵路作業場所職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規章制度。
2.檢查指導各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規程的建立、落實工作,通報監督檢查及整改情況。
3.督促檢查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及結果的公布情況,推廣先進治理措施和經驗。
4.參與貫徹實施鐵路職業危害作業場所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參與鐵路重大職業危害治理項目和防護設施的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和驗收工作。
5.組織鐵路勞動保護專業培訓,提高專業監察業務水平和執法能力,開展職業危害治理經驗交流活動,推動職業危害治理工作有效開展。
6.依照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對發生的職業危害事故組織事故調查處理。
7.負責統計分析鐵路職業危害治理工作等情況。
第五條各單位安全監察部門負責本單位職業危害的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鐵道部有關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的法規、標準和辦法。組織制定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辦法。
2.掌握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分類、數量、分布情況,做好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控制措施的制定及落實工作。
3.監督檢查所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治理規劃和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4.監督指導所屬單位貫徹執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三同時”工作。
5.制定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的管理辦法和發放標準,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參與組織從事職業危害作業人員體檢和療養工作。
6.根據國家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組織對職業危害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7.執行鐵道部職業危害治理情況統計報告制度。
第六條各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和從業人員的安全健康全面負責。
第七條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有關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規程:
1.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2.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3.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4.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6.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7.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8.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9.崗位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
10.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檢查考評制度;
11. 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制度;
1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八條各單位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2.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
3.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4.職業危害強度(濃度)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掌握管內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的數量、危害因素和危害狀況,制定職業危害作業場所年度治理規劃,明確治理目標,落實治理資金。
第十條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定期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從業人員職業健康體檢和建立職業危害監測檔案等職業健康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各單位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職業危害作業場所,必須依法進行治理。對治理難度較大的職業危害作業場所,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
第十二條各單位必須為從事職業危害的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落實個人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各單位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并報送鐵路安全監察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積極開發應用有利于預防、控制、消除職業危害和保護從業人員安全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嚴格控制并逐步淘汰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十五條各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性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實施“三同時”。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取得驗收批復文件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和運輸有毒有害物品的單位,必須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和《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場所采取防護措施,并制定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七條職業危害治理設備和防護設施應納入本單位設備管理,制定管理、使用、維修辦法,保證設備設施性能良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設置警示標識和說明。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當組織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培訓,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從業人員從事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條各單位應加強《職業病防治法》的宣傳,開展職業危害預防知識教育和職業中毒應急救治措施培訓。督促從業人員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機制。
第二十一條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單位,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并根據國家和鐵道部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組織和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在安全監察部門依法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絕、阻撓。
第二十三條各級鐵路安全監察在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時,應對發現的問題根據危害程度給予警告批評、下發監察通知書或監察指令書并督促整改,危害嚴重的可責令停產整改。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鐵道部安全監察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