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和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及時掌握勞動衛生狀況和公司職業病發病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預防措施,以保護職工健康,提高生產效率,依照衛生部《職業病報告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報告辦法所指的職業病系國家規定的職業病范圍內所列病種。
職業病報告實行以單位為主,逐級上報的辦法,各車間、部室發生職業病一律報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匯總上報領導小組。
第三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專(兼)職業人員負責上報工作。
第四條、凡有死亡或同時發生了三名以上急性職業中毒時,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立即電話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領導小組和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并會同工會、事故發生車間、部室及相關職能部門,調查分析事故發生原因,并填寫《急性職業性中毒個案調查表》,報送衛生監督部門。
第五條、塵肺病、慢性職業中毒和其它慢性職業病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單位或專家組負責出具診斷報告。
第六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當年12月30日前將當年度的《塵肺患病情況》和《職業中毒患病情況》向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上報。
第八條、職業病報告不得虛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任何車間、處室、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擾職業病報告人員執行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