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攜儀、自救器發放工管理辦法
1、嚴禁其他單位人員進入儀器發放室,需辦理領、交的人員一律在發放窗口處進行辦理。否則每發現一次,每次罰發放人員20元。
2、儀器室人員嚴格發放制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和儀器發放記錄,造成儀器損壞或丟失的,應照價賠償。
3、儀器室發放人員應及時回收發放的儀器,由于個人失誤造成儀器丟失,應照價賠償。
4、發放室人員應對所有儀器建立完善、詳細的儀器管理臺帳;對報廢的儀器應及時匯報通防科長。并作好記錄,單存單放,不得丟失,丟失的應照價賠償。應根據每年的儀器檢驗報告進行儀器的分類,對不合格的及時報廢,并對儀器重新編號、建檔。本條做不好的每次罰款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