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土安全作業證管理辦法
1編制目的
規范廠區動土作業,保證作業安全。
2適用范圍
本廠區域動土作業。
3作業證管理要求
3.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工程科負責管理。
3.2動土申請單位在工程科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3.3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3.4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交公司總圖及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審核,由工程部審批。
3.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
3.6動土申請單位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后,分別送總圖室、工程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
附錄(標準的附錄)
4動土安全作業證
申請部門: | |
施工單位: | 作業地點: |
作業起止時間:月 日 時至上 月 日 時 | |
動土范圍、內容、方式(包括深度、面積,并附簡圖): 項目負責人: | |
動土安全措施(包括圍欄、警告標志、夜間警告燈等): 施工負責人: | |
施工地段負責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