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機電設備閑置、備用管理辦法
為加強我礦設備綜合管理,進一步提高設備使用,減少無效閑置,明確設備使用管理責任人,強化經濟考核,特制定本辦法。
1、設備使用單位如因工作環境變化或礦生產部署安排需停用設備的工作面,須經技術部門、總工程師、生產礦長和機電礦長審核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設備組。設備停用期限為30天。
2、如停用期限到25天時,使用單位要向技術科、技術副總及總工程師請示是否如期恢復生產,如不能如期恢復生產時,使用單位必須安排人員在5-7天內把設備回收交機廠檢修,由于沒及時請示造成設備在井下閑置的,每超一天考核責任單位500元,聯責機電主管100元;如果技術科未對使用單位進行生產安排,考核責任者100元。
3、閑置設備和回撤工作面設備必須在7天內交回機廠,如需備用或暫時停止使用的設備,使用單位必須經主管礦領導、機電礦長批示,說明原因,否則每臺考核50元/天。對超儲的設備和配件按礦文件規定進行考核。
4、停用期間的設備設施必須清理干凈,碼放整齊,不得存放在有淋水和積水的地點,以防設備腐蝕損壞,否則每臺、件考核100元。
5、停用期間設備設施因存放不當,造成設備設施損壞的單位,每臺件按設備設施的原值賠償,并聯責機電主管50元。
6 、設備組根據單位申請及時對停用工作面的設備設施和存放地點進行檢查,依據設備臺賬核對停用設備的數量,否則考核包段責任人100元。
7、設備組實行分段負責制,設備組成員對分管的段隊設備管理實行動態監察,對監察不到位造成設備積壓的,每次考核100元,并聯責設備組長50元,聯責主管設備副科長30元;如因閑置原因造成設備損害嚴重的,加倍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