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貴金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青島農商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代理實物貴金屬業務管理,規范業務運作,防范和控制風險,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行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理實物貴金屬業務,是指本行與合作單位進行業務合作,由本行營業網點柜臺代理銷售合作單位研發設計銷售的貴金屬產品。實物貴金屬產品包括各類貴金屬紀念章(幣)、金銀投資型產品和工藝金銀產品等。
第三條 本行與合作單位進行代理實物貴金屬業務遵循優勢互補、合作共贏、依法合規和防范風險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行開辦代理實物貴金屬業務的各管轄行、營業網點及管理部門。
第二章 組織職責
第五條 代理實物貴金屬業務由總行市場發展部牽頭組織,風險管理部、科技部、法律合規部、會計結算部、計劃財務部、安全保衛部、中心金庫等分工協作。各部門職責如下:
市場發展部是代理實物貴金屬業務的管理部門和風險管控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對合作單位進行審慎盡職調查,進行業務洽談、簽訂合作協議及業務準入;(二)負責對準入產品質量進行跟蹤評價,對存在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的合作單位進行及時退出;(三)牽頭制訂業務管理辦法、操作規程,確定工作任務目標并進行考核;(四)負責日常業務的管理及業務宣傳推廣;組織各管轄行代理實物貴金屬業務的培訓工作;(五)負責組織業務風險管理及防控。
風險管理部負責代理實物貴金屬業務的風險評估與評價。
科技部是代理實物貴金屬業務的技術支持部門,負責根據業務部門提供的需求設計業務管理系統并進行業務系統的日常維護及升級等工作。
法律合規部是代理實物貴金屬業務的合規性管理部門,負責相關協議、制度辦法流程等的審核確認。
會計結算部是代理實物貴金屬業務的核算管理部門,負責確定會計核算科目,制定業務核算辦法。
計劃財務部負責指導轄內各營業網點賬務核算及代理手續費發票的開具等工作。
安全保衛部負責協調、監督押運公司全面落實好實物貴金屬業務的交接、配送過程中的安全保衛工作。
中心金庫是代理實物貴金屬業務的保管及調撥部門,負責按照申請辦理收貨和保管;負責核對有關收貨信息,做好出入庫交接,嚴防信息泄密;負責定期對實物貴金屬開箱(柜)檢查,確保賬實相符。
第六條 各管轄行、總行營業部職責
各管轄行、總行營業部負責代理貴金屬業務的具體實施,是本轄區代理實物貴金屬業務的組織者和管理者,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組織開展轄內代理實物貴金屬業務的業務管理、風險管理、市場拓展、客戶開發等。
(二)負責組織實施相關業務制度,確保各項辦法、規定和流程落到實處。
(三)負責組織轄內代理實物貴金屬業務培訓、指導工作,負責匯總、核對、上報本管轄行的銷售情況,同時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負責。
(四)負責監督和管理轄內營業網點的代理實物貴金屬業務行為,如發現重大違規行為有權責令其暫停開辦代理業務,并及時上報總行。
(五)負責受理轄內代理實物貴金屬業務的業務投訴和緊急事件的處理。
(六)上級機構交辦的其他事宜。
管轄行具體部門職能參照總行相應部室職能。
第七條 管轄行營業部職責
(一)各管轄行營業部是轄內代理實物貴金屬業務的經辦機構和銷售部門,同時負責本管轄行各營業網點銷售貴金屬產品的領取、保管、分發。(二)負責本營業部的業務宣傳、咨詢和銷售,為客戶提供貴金屬產品購買服務,進行市場拓展和客戶開發,落實各項操作規程和管理規定。
第八條 各營業網點職責
(一)本行各營業網點是代理實物貴金屬業務的直接經辦機構,主要負責業務的宣傳、咨詢和銷售,為客戶提供貴金屬產品購買服務;
(二)進行市場拓展和客戶開發,落實各項操作規程和管理規定;
(三)負責匯總、核對、上報本營業網點的銷售情況。
第九條 本行代理實物貴金屬業務經辦人員的基本要求:
(一)對代理實物貴金屬業務有關的法律法規、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銀行業的職業道德標準及守則;
(三)參加代理實物貴金屬業務培訓,熟悉業務流程;
(四)三年內未受到紀律處分或因犯罪受過行政處罰。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條 業務開辦前,由本行市場發展部與合作單位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代理實物貴金屬業務的交易管理主要包括個人與企業客戶到營業網點開戶、轉賬購買等。
第十二條 查詢查復、差錯處理
發生業務差錯時,本行各管轄行及營業網點要及時向業務關聯方發送業務查詢書。嚴格按照“有疑速查、有查速復、復必詳盡、切實處理”的原則辦理查詢查復業務,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關賬務調整。
第十三條 代理銷售實物貴金屬的營業網點要嚴格執行國家反洗錢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核查購金客戶和代理人身份的真實性及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對大額和可疑交易履行報告職責,做好反洗錢工作。
第十四條 本行應加強對客戶資料的保密工作,不得利用復印、電腦存儲設備、錄像、錄音等方式私自保留客戶的任何資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經客戶書面同意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戶的相關資料和服務記錄。
第十五條 本行各級管理部門和營業網點進行業務操作與管理時須嚴格遵照與合作單位約定的具體業務操作流程進行。
第四章 風險管理
第十六條 總行市場發展部負責對合作單位進行審慎盡職調查,并統一審批,以文件的方式將準入合作公司和產品告知轄內營業網點,不允許代銷未經總行準入的貴金屬公司任何產品。
第十七條 本行以簽訂合作協議的方式對代銷的貴金屬產品和機構建立持續性跟蹤評價機制,定期評估代銷產品的業績表現,對存在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的合作單位進行及時退出,停止合作,并對可能給本行帶來的聲譽損失等風險追究合作單位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行與合作單位簽訂的所有合作協議均需經過法律合規部門審核后方可簽訂,有效防范法律風險。
第十九條 代理實物貴金屬業務實行層層負責制,各相關管理部門和營業網點各司其職,共同構成本業務的風險防范體系。
第二十條 青島農商銀行市場發展部將根據業務開展情況,每半年對銷售網點進行業務檢查,各管轄行業務主管部門每季度對轄內銷售網點進行檢查。業務檢查應重點關注柜員操作是否合規、賬務處理是否正確、實物保管與交接是否符合要求等內容,發現問題的,應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對存在的問題予以糾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執行本行其他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本行制定,修改、解釋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