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攜式甲烷檢測儀使用管理辦法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149條規定,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通風區隊長、采掘區 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隨身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規定,結合我礦現有情況,為管好、用好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充分發揮安全監測的作用,特制定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使用管理制度如下:
1. 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通風區隊和采掘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以上人員下井時應領取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由各使用單位統計人數名單,報送通風區備案。
2. 通風區根據使用人員名單,登記造冊、建帳、發放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牌。
3. 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必須設專人負責發放和維護工作,并定期檢查和測試其性能,檢查和測試結果要有記錄,以保證儀器的正常使用。
4. 發放地點設在井口發放室,實行上架編號管理,使用人員下井前憑牌領取,上井后必須及時交回,嚴禁越班使用。
5. 便攜儀的充電、發放、維修、校驗應由專人負責,并建立臺帳、故障登記冊、調校記錄、發放記錄,維修、發放室應懸掛崗位責任制及操作規程,室內保持整潔衛生,掛牌持證上崗。
6. 當電壓低于3.3v時,車機將發出連續報警聲,并自動關機,使用人員不準隨意打開調節,應及時交回窗口充電維護。
7. 本儀器不應在h2s和ch4氣體大于5%濃度的環境中使用。
8. 收發人員嚴格履行崗位職責,嚴格發放和交接班制度。發放時要做到“兩不發放”即發現牌子有問題不發放;發現儀器有問題不發放。交接班時必須做到“三對口”、“三清楚”,即牌子與架子對口,架子與儀器對口,儀器與牌子對口。當班使用的儀器情況要記錄清楚,并要記錄齊全,填寫清楚。
9. 收發人員要做到服務周到,要做到輕拿輕放,對號發放,認真檢查儀器零點、電池電壓及報警值是否符合要求。確認儀器無問題后,方可發放。
10. 領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人員在領取時應對儀器進行詳細檢查,發現有問題時應立即進行調換。
11. 掘進班(隊)長的便攜儀必須懸掛在掘進迎頭,采煤班(隊)長的便攜儀必須懸掛在采煤面的上隅角。
12. 便攜儀使用人員要嚴格按說明書操作,嚴禁旋轉電位器或拆開儀器。攜帶便攜儀入井時要打開開關,是便攜儀保持工作狀態。
13. 便攜儀在使用前按規定對其充電,確保足夠的充電時間,充電前要放電以延長電池使用壽命。
14. 當工作地點的瓦斯濃度達到便攜儀報警值時,便攜儀便發出警報,施工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并嚴格按有關規定處理。
15. 通風區對儀器零點測試精度要定期調校,每隔7天用標準氣樣進行一次校正,不合格的儀表嚴禁使用。
16. 每年必須進行一次計量檢定,并有計量合格證,方可使用,嚴禁無證使用。
17. 使用人員和維修工要經過專門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使用與維修。
18. 使用人員要愛護儀表,不得亂扔、亂碰,不準隨意調節電位器,并嚴禁打開。凡損壞或丟失儀器者照價賠償。
19. 丟失牌子者應及時申請辦理,凡因牌子丟失,儀器被人領走,由本人照價賠償。
20. 損壞丟失儀器及配件,發放人員有權扣下牌子,辦理賠款手續,如不辦理賠款手續而影響工作或打罵發放人員,移交礦武保科處理。
21.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煤礦
200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