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味品衛生管理辦法
【發布文號】:衛生部令第5號
【發布時間】:1990-11-20
【生效日期】:1990-11-20
調味品衛生管理辦法
(1990年11月20日衛生部令第5號)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調味品的衛
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范圍系指醬油、食醋、味精、食鹽(其中包括海、井、礦、湖
鹽)、復合調味品等。
第三條 生產加工調味品不得使用變質或未去除有毒物質的原料。生產用水應符合
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
標準》。
第四條 調味品生產要不斷改革工藝,使機械化、密閉化生產逐步代替手工操作。
在采用新工藝生產新產品時,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審查同意,方
能投產。使用新菌種時,應按《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進行審批后,方能投產。
第五條 調味品生產車間應整潔、不積水,地面墻裙應用不透水材料建筑。制曲車
間應便于洗刷和定期消毒,所使用的菌種應定期進行鑒定,防止污染和變異產毒。
第六條 生產、加工、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所用的容器、用具、管道、包裝用品和
涂料必須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容器、用具應經常洗刷、消毒。原料、半成品、成品應
存放在清潔干燥的室內,食用鹽成品應有包裝,防止污染。
第七條 醬油、食醋成品應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
第八條 不得用味精廢液配制醬油。用酸水解法生產醬油,須經省級食品衛生監督
機構批準。
第九條 各生產部門應對原料、半成品、成品進行檢驗,成品符合衛生標準方可出
廠。
第十條 碘缺乏病地區,應根據衛生部門的要求,在食鹽中加入適量碘,加碘食鹽
應有小包裝,做到貨款分開。包裝用紙應清潔衛生。
第十六條 嚴禁銷售霉爛、變質、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肉品。售賣肉餡(攪肉)時必
須用新鮮、干凈的肉做原料,做到無毛、無血、無異物。攪肉機使用前后應洗刷,保持
干凈。
第十七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者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
抽取樣品進行檢驗,并給予正式收據。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
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注:1996年5月29日 衛監發(1996)第33號文中指出本文中的“食品衛生監督機
構”改為“衛生行政部門”,文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改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說明:本文僅供參考。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頒發日期:1990年11月20日 實施日期:199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