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建設監理單位監理人員履約考核管理辦法
高速公路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履約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局(集團)高速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規范高速公路監理單位從業行為,提高監理工作質量,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和《z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檔案管理辦法(試行)》、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集團)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局(集團)系統高速公路建設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履約考核評價工作。
本辦法所稱監理機構,是指由監理單位派出并代表監理單位履行監理合同的現場監理組織;監理人員是指按照合同文件派駐的具有交通運輸部核準的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員。
第三條 高速公路工程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履約考核評價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工程項目監理合同文件進行。
第四條 局(集團)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監理機構的履約考核評價工作,也可委托籌建處對監理機構進行履約考核評價工作。
第二章 監理機構考核評價內容與程序
第五條 監理機構履約考核評價工作每半年組織一次,采用百分制進行考核。
第六條 監理機構考核評價主要包括考核評價期內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合同履行情況、監理工作質量、工程質量監理、施工安全與環保監理、廉政建設和不良記錄等內容(具體評價標準與內容詳見附表)。
第七條 監理機構考核評價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各項目監理機構應在每年5月20日、11月20日之前向籌建處報送加蓋公章的基本情況材料和對照考核內容的自我評價資料,并對所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籌建處匯總審核,加蓋公章后于5月25日、11月25日前報局(集團)。
報送的基本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監理機構基本情況材料和對照考核內容的自我評價資料。
2、監理機構人員履約情況對照表(要根據合同文件逐一對照,更換的要附經業主批準的文件)。
3、監理機構設備履約情況對照表(要根據合同文件對工地試驗室情況、試驗儀器及其它設備逐一對照。
(二)半年度考核在7月份,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份或下一年度1月底前,局(集團)根據日常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情況,按照本辦法規定完成考核評價工作。
(三)局(集團)將各項目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考核評價扣分事項、得分情況匯總后在局(集團)網站公示,自公示起10個工作日內,監理機構或監理人員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變更申請,并將有關資料書面送達局(集團)。局(集團)據此進行復查,然后作出維持或變更考核得分的決定。局(集團)將考核結果報相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后上傳至z省信用檔案管理平臺。
(四)局(集團)將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考核評價扣分事項、得分情況按照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辦法(試行)》轉化為初評結果,并將初評結果、扣分依據等相關資料按時報省交通廳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
第三章 監理人員考核評價內容與程序
第八條 監理人員考核評價程序與第七條監理機構考核評價程序相同。
第九條 監理人員考核評價內容按照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辦法(試行)》附件2執行,實行累計扣分制,(具體扣分標準詳見附表)。評價周期內,對監理人員失信行為扣分進行累加。監理人員在不同合同段、不同項目的扣分分值進行累加。
第十條 對評價周期內累計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監理人員,在其數據庫資料中標注“評價周期內從業承諾履行狀況較差”。 第十一條 對評價周期內累計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監理工程師,在其數據庫資料中標注“評價周期內從業承諾履行狀況很差”。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二條 監理機構在考核評價期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不良記錄,局(集團)不再對其考核,直接定為60分以下,并將不良記錄報省交通廳并上傳至z省信用檔案管理平臺。
(一)考核評價時提交虛假基本情況材料和自我評價材料的。
(二)所監理的工程項目,發生重大質量或重大施工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重大環境責任事件;或因監理工作失職發生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環保事故(件),造成惡劣影響的;或者瞞報、虛報事故情況的。
(三)項目監理機構被籌建處、局(集團)或上級交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一次及以上。
(四)監理機構被司法部門認定構成犯罪的廉政事(案)件。
(五)其它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將所監理的工程項目全部或部分非法轉包。
(七)交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時,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參建合同段或者整個項目被認定不合格工程的。
(八)被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取消進入公路建設市場資格的。
第十三條 考核中若發現因監理機構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造成局(集團)經濟損失的,按照合同文件規定的賠償辦法執行。已經向籌建處執行的不再重復賠償。
第十四條 監理機構人員、設備未按合同約定到位、缺崗或與合同發生變更、再變更,違約罰金按合同文件執行。已經向籌建處執行的不再重復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履約考核評價得分僅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不作為監理合同文件中考核費用支付和獎勵的依據。
第十六條 凡監理合同文件中規定考核費用和獎勵費用的,局(集團)將結合招標文件制定具體的考核與獎懲辦法,按期對監理機構進行考核,或委托籌建處對監理機構進行考核。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z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團)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