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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技術學院學籍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3-11-19 12:30:07 查看人數:20

      某技術學院學籍管理辦法

      某技術學院學籍管理辦法

      職業技術學院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根據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必須持我院錄取通知書和學院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時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需事先提出書面報告并附必需的證明(病假需附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事假需附街道、鄉鎮證明),向學院申請延期報到(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經學院批準保留其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經復查合格者準予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符合國家招生條件者,由學院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徇私舞弊者,無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學籍,退回原地區,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進行體檢復查,發現患有疾病者,經醫院證明,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由本人申請,經學院批準,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回家治療,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院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再由學院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二周內,學生必須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憑學生證和交費憑證及時到系(部)辦理注冊手續。學生因故不能如期報到注冊者,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未經請假或無正當理由逾期兩周不報到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 成績考核與學分的取得

      第五條 成績考核包括學業和綜合素質兩個方面。學業方面,對學生完成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學習成績進行考核評定;綜合素質方面,對學生的思想品德、遵章守紀、學業成績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定。

      第六條 學生每學期必須按規定參加所修課程及實踐性環節(如實驗、實習、設計等)考核,總評成績為60分(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才能取得該課程(或環節)的學分。成績與學分同時記入學生學習成績檔案。

      第七條 學生學業成績的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必修課一般為考試課程,考試成績的評定采用百分制;選修課一般為考查課程,考查成績的評定采用優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級記分制。

      考試課程的總成績以期終考試成績為主(期終考試成績低于46分,課程成績作不及格處理),考查課程的總成績以階段測驗為主,且均要結合學生平時的課內外作業、課堂問答、實驗、實習、設計等成績綜合評定。(比例分配詳見院《關于學生學習成績評定的規定》)。考試一般由教務處統一安排在期終(中)考試周內進行,若有學期中結束的課程,可在課程結束后隨即進行考試。

      考試考查成績記入學生檔案。

      第八條 對在兩學期或兩學期以上修完的一門課程,各學期內分別作為一門課程進行考核,并分別按學期評定成績取得學分。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核,課程成績按零分計:

      ⒈課程曠課累計達10課時以上者。

      ⒉必做的作業或實驗實習等報告缺交1/4以上者(按教師規定的時間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業論)。

      3.病、事假超過課程總學時數1/3以上者。

      凡屬上述1、3款的學生,不準參加補考,必須繳費重修;屬缺交作業者,必須補齊后,經任課教師認可,學生所在系主管領導同意,報教務處審核批準后,方可給予補考。

      任課教師需在考試前一周將不準參加考試的學生名單送交系部匯總后交教務處。

      第十條 體育課為必修課,對個別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有缺陷以及上體育課確有困難者,經院衛生所和市有關醫院出具證明,教務處審核、分管教學工作的院長批準后,可調整、減少考查項目或免考。

      第十一條 實習和生產勞動的考核由指導老師根據學生在實習和勞動中的態度、所掌握的勞動技能以及實習、勞動部門指導人員的意見評定。公益勞動的考核由勞育老師根據公益勞動考核辦法和學生所在勞動部門的意見綜合評定。

      第十二條 學生的綜合素質測評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常州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日常行為細則》和學業成績等為主要依據。綜合素質測評每學期進行一次,由班主任組織班級按照測評條例進行,測評結果報系學生工作部門審核,最后報學工處備案。

      綜合素質測評歸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十三條 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考試,必須事先持相關證明申請緩考,經班主任、系部領導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并通知任課教師后方可準予緩考。緩考安排在下學期初補考時同時進行。緩考及格者,按實際成績計入成績冊。凡曠考(含參加考試不交試卷)者或考試舞弊(包括協同舞弊)者,該課程成績按零分計,并按《常州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實施細則》處理。

      第十四條補考、重修規定:

      1.獨立設置的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實踐性環節不及格者,必須重修。

      2.學生在每學期開設的必修課程中,若某門課程總評成績不及格,必須參加下一學期開學初課程補考。(考查課程的補考可參照考試課程要求執行,對于課程成績不及格的學生,任課教師應在學生記分冊備注欄上注明“補考”或“重修”。)對于因故不能參加補考的不及格課程或補考后仍不及格的課程,必須按規定進行重修或改修(指選修課程),重修課程不實行補考制 ,但重修的次數不限。重修課程一般應隨開課年級重新修讀,也可由學院視具體情況另行組織。

      3.補考時間:一般安排在下學期開學初進行;最后一學期課程的補考(指前六個學期的不及格課程),安排在第七學期開學初一個月內進行。每學期各門課程補考的具體日程由教務部門統一安排,否則一律無效。

      4.重(改)修必須事先申請,一般于每學期的課表公布后一周內由學生本人根據課表安排情況,向系登記并填寫重修(改修)登記表,經批準后送教務處備案。重修時因課程沖突無法兼顧聽課者,經教務處認可,可不跟班聽課,但必須隨班完成作業及實踐性環節,隨班參加重修課的考試,改修課程必須隨班聽課并完成全部教學環節。重(改)修申請每學期辦理一次。

      5.補考學生應交納補考費,重修和改修課程的學生應在開課前按規定繳納重修費,學生不繳費補考、重修和改修,將取消其補考、重修或改修的資格。

      第三章 免修

      第十五條 學生對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通過自學或其它方式的學習已達到課程教學大綱的要求,可允許申請課程免修。

      ⒈凡申請課程免修的學生,須在該課程開課的前一學期結束前四周內填寫“學生免修考試審批表”,并向開課系部提交可以證明自己已達到該課程教學要求的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各系部根據學生提供的材料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審核(原件退還本人,

      復印件留存)。對于參加國家認可的與本專業相關課程的專科段自學考試或考工考級的學生和在大學城內跨校選修與本專業相關課程的學生,成績合格者,可申請免修相應課程,其課程成績亦按自考或考工考級成績計入該生成績冊。 對于其他情況需申請課程免修的學生,應參加學院組織的免修考試,成績合格者,方可獲準免修。免修考試每學期只能申請一次,每人每學期免修課程不得超過該學期所開設必修課與限選課總數的三分之一。參加免修考試應交納免修考試費。

      ⒉ 獲準免修課程的學生,須參加免修課程的實驗、大作業、課程設計等實踐性環節,并經考核合格后,才能獲得該課程相應的學分。

      ⒊政治理論課、必修的素質教育類課程、體育課、實踐類課程一般不得免修。

      ⒋凡必須重修的課程不得申請免修。

      第四章 轉專業、轉學

      第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許轉專業或轉學:

      ⒈ 轉入其它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⒉個別學生入學后發現患某種疾病或生理有缺陷,經院衛生所認可,確實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院或其它高校其它專業學習者。

      ⒊ 因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⒋個別學生不符合轉專業的以上規定,而本人又堅持要求轉專業者,可在經學院批準并繳納一定費用后,轉入自選專業試讀一年,經考核合格,方可正式轉入新的專業。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轉學:

      ⒈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

      ⒉畢業前一年的學生。

      ⒊無正當理由者。

      第十八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的手續,按下列辦理:

      ⒈學生在本院范圍內轉專業,由學生提出申請,經所在系部和擬轉入系部考核并同意,經教務處審核,分管院長批準。

      ⒉轉入其他學校者,經兩校同意后,還須兩校所在省(自治區、自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批準,戶口、糧油關系的遷移按有關規定辦理。

      ⒊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應在每學期(年)開學前辦理。

      第五章 休學、保留學籍、復學

      第十九條 休學

      ⒈一般因個人身體原因而不能正常學習的學生,可提出休學申請。申請休學的學生須填寫休學申請表,經系部同意,報教務處審核,分管院長批準,發給休學證明后,方可休學。

      ⒉因病經院衛生所診斷,認為必須停課、治療、休養超過六周或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學院認為必須休學的學生,教務處可令其休學。

      ⒊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因病經學院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其第一年享受在校生待遇,第二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休學期間不得擅自來校上課,所取得的學習成績無效。

      入學第一學期不得休學,如因病無法堅持學習者,按本辦法第三條辦理。

      第二十條 保留學籍

      學生一學期請假超過六周或因某種原因需中途停學者,經本人申請,學院批準,可保留學籍一年,保留學籍期間不享受在校和休學學生待遇。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

      第二十一條 復學

      ⒈因病休學期滿需復學的學生,應于學期開學前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提出復學申請,并經學院衛生所復查合格,教務處批準,方可復學。

      ⒉學生保留學籍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明向學院申請復學。

      ⒊對復學的學生,若復學時該專業停招,可安排相近專業學習。如經學院復查,發現休學、保留學籍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學籍。

      第六章 學業警告及轉入下一年級

      第二十二條學生累計取得的學分數比教學計劃規定數少10學分及以上者,學院按學期給予學業警告,并通知學生家長。

      第二十三條學生在學年結束時(指學年最后一學期課程補考結束),學年累計取得的學分數比教學計劃規定數少16學分(體育課除外)及以上者,必須轉入下一年級學習。轉入下一年級學習時,原已取得的課程學分予以認可,可以申請免修。

      第二十四條 非畢業班學生因重修課程多,無法跟原班正常學習,可申請轉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二十五條 對,學院應在學生離校上崗實習開始前審查其上崗實習資格。凡累計有16學分(或三門課程學分,體育課除外)及以上未取得者不得參加上崗實習,必須轉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二十六條 學生轉入下一年級后,原已取得的課程(含實踐課)學分,可予以承認。若下一年級無相同專業,可安排轉入相近專業學習。

      第二十七條 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的三年制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含中斷學習時間)最長可達5年。

      第七章 退學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令其退學或準其退學:

      1.一學期曠課超過五十學時(實踐性環節一周)及以上者。

      2.本人申請退學者。

      3.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4.經院衛生所確診,患有無法繼續學習的疾病(如精神或神經類疾病等)或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學習者。

      5.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6.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含中斷學習時間)超過規定者。

      7.學生在學習期間考試作弊(包括協同作弊)累計達兩次者。

      學生退學,由學生所在系部領導提出處理意見,經教務處復核,主管院長批準。

      按本條規定受學籍處理的學生,除第1、第7款外,其它不算處分。

      第二十九條在辦理退學手續時,學院可給退學學生核發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的年限(至少學滿一學年并取得相應成績)發給肄業證書或寫實性的學習證明。未經學院批準擅自離校者,不發給有關證明和肄業證書。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三十條 退學學生的戶口、糧油關系退回原戶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并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章 考勤與紀律

      第三十一條 考勤與紀律

      ⒈學生入校后一般按專業編成自然班進行日常管理,除復學、恢復學籍、延長學習年限等學籍變動的學生重新編入下一年級自然班學習外,其它學生因學習進度不同,一般不再重新編班。

      ⒉學生必須按時參加系部、學院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上課、實驗、實習、勞動等均要進行考勤。

      ⒊由自然班組織、安排的活動由自然班進行考勤;學生按教學班(按教學需要重新組班)進行上課,由教學班進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的,必須事先請假,否則按曠課論處。

      ⒋學生在校上課期間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開本地,在節假日期間,必須按規定時間離校返校,擅自離校或延遲返校者,以曠課論處。

      ⒌學生曠課或擅自離校,按《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暫行)》第十三條處理。

      ⒍學生請假要有書面報告(填寫《學生請假單》),必要時應附證明,到期不能上課應續假。請假應由本人當面向班主任(或輔導員)遞交書面報告,班主任(或輔導員)同意后到系辦公室辦理。請假半天及以下由班主任批準;請假半天以上三天以內由系輔導員審核,報系黨總支書記批準;請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由學工處(部)處(部)長批準;請假一周以上者,由分管院領導批準。請假經批準后,學生持批假單方可休假。未按規定程序請假或手續不全而休假的,視為曠課或擅自離校。

      ⒎學生上課不得遲到、早退,違者予以批評教育,屢教不改者要給予紀律處分。

      ⒏考勤由各班考勤員負責,教師和有關人員進行監督。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二條 畢業

      學分制學習管理以專業教學計劃的學習年限為參考。

      ⒈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專業教學計劃中規定課程的學習,取得規定的總學分數,并達到《大學生思想品德考核標準》及《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獲得規定的計算機等級證書,外語等級證書,取得規定的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⒉對提前達到畢業條件的學生,應鼓勵其輔修第二專業。經學院批準可提前參加社會實踐、實習或予以畢業。對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經班主任推薦,系部、教務處審定,報院長批準,準予提前畢業,畢業證書的頒發按省教育廳規定的發證時間辦理。

      ⒊對于三年學制的學生獲得必修課總學分2/3以上的學生,可申請先就業、創業,在允許的年限(比規定學制延長2年)內,通過返校繼續學習、邊工作邊學習、參加學院組織的考試和按規定申請免修等方式取得學分,獲得畢業資格。

      ⒋對于規定學制內難以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可申請延長學習時間,延長時間參照第六章第二十七條。經學院批準,這類學生也可邊工作邊學習,通過參加學院組織的考試和按規定申請免修取得學分,獲得畢業資格。

      第三十三條 結業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畢業,發給結業證書:

      ⒈學生學習期滿,所得學分比規定的總學分數少5%(含5%)以內或有必修課程未通過,本人又不愿延長學習時間者。

      ⒉未達到“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

      ⒊未達到“大學生思想品德考核標準”。

      ⒋未取得規定的技能等級、職業資格證書者。

      上述學生結業后1~2年內可向學院申請繳費補考,經批準,參加在校學生相應課程(考證)的考試(核),考試(核)通過并取滿總學分者,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以換發證書時間為準,并在畢業證書上注明。結業補考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請者,以后不得再申請補考。

      第三十四條 肄業

      ⒈學生學滿一年或一年以上,并取得了教學計劃規定學分的1/2以上(含1/2)者,作肄業處理,低于1/2者,不發給任何證明。

      ⒉凡在規定的學制內,未取得教學計劃規定的畢業和結業學分,又不愿延長學習年限者,作肄業處理。

      ⒊肄業不換發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

      ⒋未經學院批準擅自離校者,不發退學證明和肄業證書。

      ⒌勒令退學學生只發給學業證明(不退還學費),開除學籍的不發給學業證明。

      第十章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五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習成績、鍛煉身體、

      課外活動、社會工作和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分別授予 “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等稱號。 “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的評比活動,每學期進行一次。

      第三十六條 對學生的獎勵,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辦法,并按我院有關獎勵規定進行獎勵,表揚和獎勵的方式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證書、獎品和獲得各類獎學金等。

      第三十七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依據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實施細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

      對曠課和無故遲到、早退的學生,在加強思想教育的同時,根據情節給予必要的紀律約束,規定如下:凡在一學期曠課累計達到10學時(實踐性環節2天)以上者,給予警告處分;曠課累計達20學時(實踐性環節3天)以上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曠課累計達30學時(實踐性環節4天)以上者,給予記過處分;曠課累計達50學時(實踐性環節一周)以上者,予以退學。在學期內因曠課受到處理的學生,繼續曠課進行再次處理時,應連同以前曠課合并計算。

      無故遲到或早退,超過15分鐘的作曠課一次記;不滿15分鐘的,三次作曠課一次記。

      首次考試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

      第三十八條 對學生的鑒定、獎勵、處分,均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重修、結業回校補考、自費選專業等繳費標準暫行如下:

      ⒈ 重修(改修):50元/每學分;

      ⒉ 免修考試:30元/每門;

      3.補考:20元/每門;

      4.畢業前補考:30元/每門。

      延長學制:延長學制學生的學費按國家有關的規定收取。保留學籍、休學以及經學院批準的先就業創業期間不在此列;

      第四十條 本管理辦法解釋權歸教務處,未盡事宜經院領導授權由教務處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與《常州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學分制實施細則》有相抵觸之處以本辦法為準。

      某技術學院學籍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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