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活動中心管理辦法范文
教職工活動中心管理辦法
教職工活動中心是學校教職工進行文化、娛樂、健身活動的場所,是學校精神文明建設的陣地。為認真貫徹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加強教職工活動中心的管理和建設,切實發揮其功能和效益,更好地為廣大教職工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一、教職工活動中心是為學校教職工提供業余文化娛樂及健身活動的場所。中心管理人員必須樹立為教職工服務的思想,保證為教職工提供良好的服務環境。嚴禁利用活動場所進行賭博等違法活動。
二、教職工活動中心由校工會管理,具體負責組織活動的協調、中心的日常管理、音響和燈光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安全、保潔等工作。
三、教職工活動中心設專人管理,并配備必要的兼職工作人員。其主要職責是保證中心的正常開放,組織安排教職工健康有益的各種文體娛樂活動;管理活動場所的設備和娛樂器材;管理活動場所的衛生和安全。保證崗位任務落實、制度落實、工作落實、服務到位,為廣大教職工營造良好的業余文化娛樂健身活動的場所。
四、進入教職工活動中心的人員應衣冠整齊,舉止文明,遵守開放時間,服從管理人員的組織和安排,自覺遵守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要自覺愛護活動中心的設備、器材、桌椅等公共財物,保持場所衛生整潔。
五、嚴格執行學校資產、財務管理制度,凡故意損壞設備和娛樂器材者,須照價賠償。
六、除集體組織的活動外,校內教職工在規定的開放時間內個人活動憑工作證或工會會員證或離退休證入場。
七、為提高使用效能,學校各二級分會均為免費使用教職工活動中心。為優先保證全校性活動,避免時間交叉,使用單位須提前與校工會聯系預約。在不影響工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前提下,學生亦可有組織的在該中心開展活動,由團委提前與校工會聯系預約。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九、本辦法由學校工會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