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學院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學院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學院公務用車的管理,確保行車安全,節約公務用車費用開支,提高公務用車的效率,根據學院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公務用車管理單位應嚴格控制公務用車的范圍,規范公務用車的審批手續,并本著各類公務用車的先后緩急統一調度安排。
第三條 凡因工作需要使用學院公車的,須按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1、學院各單位因業務需用公車時,應事先填寫“用車申請單”,經本單位負責人簽名后,送汽車隊安排。
2、國家機關領導、上級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兄弟院校領導來校公務用車,由接待單位負責人簽名后,送汽車隊安排。
3、以上各項用車費用,由各用車單位負責人按月核準后,統一結算,通過財務處從各單位經費中轉帳支付,并定期將用車情況向院領導和用車單位進行通報。
4、學院主辦或協辦的各類會議的用車,有會議經費的,由會議承辦單位自理;無經費資助的,需用車時應經學院辦公室審核后,報請主管院領導批準,方可執行,其費用由學院辦公室統一結算。
第四條 嚴禁公車私用和非公務性質的用車。各單位自行組織的外出旅游活動,車費自理。
第五條公務用車要堅持車輛“三檢”制度,落實在出車前、途中、返回后的檢查保養項目,各項零件須保持完整,如有故障、失竊或損壞等,應及時處理。
第六條車輛實行定點維修,定點加油。車輛因外出需維修,加油,由司機說明情況,報后勤管理處負責人審核,否則不予報銷,行駛里程、過路費、維修費用及耗油情況每月統計一次。
第七條車輛維修,由司機填寫報修單,汽車隊負責人檢查認定后,報后勤管理處負責人審核,費用在3000元以上,由主管院領導審批,否則不予報銷。
第八條公務用車返回后,車輛要停在指定位置,嚴禁私自出車,收車后要及時入庫停放。否則產生一切安全問題,由司機本人負責并追究其責任。
第九條公務用車因公務行駛違反交通規則時,如屬個人過失,其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如屬汽車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罰款由學院負責。
第十條學院各類公有車輛免征路費等有關優惠政策的申請,辦理購置車輛保險、年票、年度檢驗等手續由汽車隊負責。
第十一條司機按崗位職責要求做好本職工作,在安全行車的同時, 防止發生意外人身安全事故,同時要強化服務意識,服務要熱情、周到、細致。
第十二條本辦法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