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發票使用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了加強集團公司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完善內部控制機制,提高防范經營風險的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集團各職能部門及各子公司。
3. 職責:
3.1集團財務部是使用和保管經營性發票與收據的部門,必須對其負全責。
3.2嚴格按照稅務部門規定的有關發票使用管理辦法操作。
4. 具體規定:
4.1集團各子公司財務人員應嚴格按照稅務部門要求認真辦理發票領購手續,取得的空白發票必須按照有價證券的管理辦法,建立相應的發票使用登記簿,存放在保險柜中妥善保管。
4.2集團各子公司必須指定專門的財務人員負責保管和開具發票,必須按照稅務部門的要求認真填寫發票的名稱、字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帳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位、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不得漏項、添項,不得涂改,字跡要工整,印章要清晰,大小寫要相符。
4.3對外開具發票時首先必須取得有效的開具發票的依據,包括購銷合同、工程協議、預收款憑證、銀行進賬單、往來結算收據等,開具發票之前一定要與相關的憑證逐一核對,防止錯開、誤開。
4.4嚴禁任意更改發票使用單位名稱,嚴禁發票大頭小尾或變相變更計量單位混淆發票內容。一經發現將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4.5對開具的錯誤發票以及收回的發票,必須在發票聯及相關聯加蓋'作廢'字樣,并妥善保管。已經開具發票的存根保存期限五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批準后方可銷毀。
4.6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存根聯應當按照發票的順序號排列裝訂成冊,每100份為一冊。
4.7各子公司發票管理人員在辦理本公司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負責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4.8各子公司發票管理人員每月份向財務總監上報一份發票使用情況登記表,內容包括開具發票時間、發票編號、開具發票單位、項目內容、金額等。財務總監負責發票管理的全部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