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銷售公司發票管理辦法
石油銷售公司發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普通發票。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hb公司。
第二章 領取
第四條公司本部所有發票在當地稅務局領取。
第五條各發票管理員領取發票后應填寫本單位《發票領用登記薄》。
第三章 使用
第六條各開票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向客戶開具銷售發票;銷售商品收取款項后,應當對單據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核,據實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不得因購貨方要求而改變品名、數量、金額等內容。
第七條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向一般納稅人開具。
1、對于初次開票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前必須要求客戶提供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和經辦人身份證件,同時留存經辦人身份證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應當加蓋客戶公司財務專用章或公章。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應當作為會計檔案保管。
2、每年應對客戶一般納稅人資格進行審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由各單位稅務管理崗位負責審查(可以登錄國家稅務局網站,進入相應市縣稅務機關網站查詢確認),
3、向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必須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部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部分開具普通發票。
4、嚴禁向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八條各中心必須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具發票,嚴禁提前向客戶開具發票,具體規定如下:
(1)現場交款提貨并索取發票的,為收到貨款付出商品的當天;
(2)每月業務發生頻次較多,可在月底對賬完畢并收訖貨款的當天;
(3)預收貨款的,為客戶實際提貨的當天;
(4)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的當天;
(5)將商品自用等,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第九條所有銷售業務當月必須將發票開具完畢.
第十條批發業務依據銷售通知單上所列明的單位名稱開具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換銷售通知單單位名稱后開具發票。在批發環節,對不需要發票的客戶一般開具普通發票補齊,發票開具的單位名稱為銷售通知單上的單位名稱,不能更改單位名稱。發票聯由稅務管理崗裝訂留存備查。
第十一條當零售客戶不要求開具發票時,可以不開發票。
第十二條開票員按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條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十三條因操作失誤等原因需要作廢發票時,按照以下發票作廢業務程序進行:
1.需作廢發票未跨月的,先在開票機上作廢相應電子版發票,再在對應的紙質發票一式三聯上蓋作廢章或注明作廢字樣,完成作廢業務程序;
2.需作廢發票屬于跨月的,應先收回原發票并在原發票上注明 '作廢'字樣,隨后開具與原發票內容相同,但數量、金額為負數的紅字發票,完成作廢業務程序。紅字發票需向稅務申請同意。
所有作廢發票應保證聯次完整,裝訂整齊,并上由開票人員統一保管、銷毀。
第四章 保管
第十四條各中心發票管理員負責保管本單位發票。發票應存放于保險柜,做好防盜、防火、防潮。
第十五條 各中心發票管理員如遇發票丟失、毀損等情況,應立即向公司財務部同時報告。因發票管理不善而發生稅務部門罰款,公司將直接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發票領用登記薄》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統計表》,作廢發票,應單獨裝訂保管,并根據公司財務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定期歸檔和銷毀。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條 所有開票員在開票前應接受崗前培訓,熟練掌握發票管理系統的使用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八條稅控開票機由發票管理員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條公司財務部應對各中心發票使用情況定期抽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問題。發現有虛開、冒開行為的,
第二十條發票管理員及其他人員不得在稅控開票機上上網、聊天、游戲等。
第二十一條開票員應按照發票管理規范進行操作。管理好自己的用戶名和密碼,不得擅自移交。如因崗位變動需要變更開票操作人員時,應上報公司財務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開票員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不得擅自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第六章 其他票據管理
第二十三條其他有價票證包括: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商業匯票、信用證等。
對從銀行購回的空白現金支票、轉賬支票、信匯單、電匯單以及內部結算單、空白收款收據等,保管印簽的人員不得事先在上面加蓋財務預留印簽及印章,出納人員須將空白支票等有價票證放入保險柜妥善保存,對填寫錯誤的票據應及時加蓋'作廢'章。
第二十四條 規范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
(1)收到銀行承兌匯票后,立即到開戶行驗證匯票的真實性,檢查承兌匯票的背書單位與掛賬的往來單位必須相符,背書人名稱和背書時間填寫正確清晰,多次背書的承兌匯票應審核背書的連續性,逐筆登記'應收票據備查簿'。
(2)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時,應由財務部門根據用款計劃和業務合同等相關資料在開戶銀行辦理,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簽章應與預留銀行的簽章相符。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