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員工福利管理辦法
**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福利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配合公司業務發展需要,建立具有吸引力和競爭性的福利體系,以達到吸引人才、激勵員工的目的,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公司福利體系
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
法定福利 失業保險
工傷保險
住房公積金
班車
公司統一福利項目 工作餐意外傷害保險
帶薪休假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及津貼
福利補充商業保險門急診、住院綜合醫療保險
女員工生育保險
員工子女醫療保險
節日慰問費
公司專項福利項目
安置費
第二章 法定福利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
(一)基本養老保險由公司和員工個人雙方負擔、共同繳納。公司和員工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辦理時間
員工自辦理入司手續的當月起,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辦理養老保險。
(三)停辦時間
公司自停發該員工工資次月起,停辦該員工的養老保險。
(四)轉移時間
員工離職時,在檔案關系轉出后,可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五)辦理地點
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六)繳費標準
公司月繳納額=企業上年度全體員工月繳費基數總額 * 19%
個人月繳納額=員工上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 * 7%
1、公司和個人繳費標準按北京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北京市規定員工上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基數和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2、按北京市勞動局規定:從2003年起個人繳費提高一個百分點,即為8%。
(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1、北京市實行統一的社會保障號碼制度,員工的社會保障號碼終身不變。
2、公司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員工的社會保障號碼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3、個人帳戶按員工本人的繳費工資基數的11%建立。例如,2002年個人繳納的7%的部分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公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4%比例劃入個人帳戶。
4、員工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5、員工個人帳戶儲存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于員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員工在職或者退休后死亡,個人帳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繼承,其余部分并入養老保險基金。
(八)享受待遇
1、員工在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10年以上;員工在1998年6月30日后參加工作,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15年以上的員工,同時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辦理退休手續,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員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年限不足規定的,在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個人。
3、員工退休時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標準,由員工累計繳費年限、個人帳戶儲存額、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等因素決定。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
(一)基本醫療保險由公司和員工個人雙方負擔、共同繳納。公司和員工應當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同時按照北京市規定實行大額醫療費用互助的制度。
(二)辦理時間及手續
員工自辦理入司手續完畢之次月,公司按照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政策為其辦理《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員工本人需提供兩張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填寫《參加醫療保險人員情況登記表》。
(三)停辦時間
公司自停發該員工工資次月起,停辦該員工的基本醫療保險。
(四)參保情況的變更
員工離職時,在停發工資的當月,根據社保中心的規定,員工應將《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交回人力資源部,以便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五)辦理地點
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醫保中心。
(六)繳費標準
1、基本醫療保險
公司月繳納額=全體員工月繳費基數總額* 9%
個人月繳納額=員工個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 2%
2、大額醫療互助
公司月繳納額=全體員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1%
個人月繳納額=3元
注:按北京市規定員工上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基數。
(七)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1、公司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員工和退休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2、個人帳戶由兩部分組成:
(1)員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2)社保中心依據北京市規定將公司繳納費用的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員工年齡小于35周歲的,按員工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0.8%劃入個人帳戶;員工年齡在35-45周歲的,按員工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1%劃入個人帳戶;員工年齡在45周歲的,按員工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2%劃入個人帳戶;小于70周歲的退休員工,按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3%劃入個人帳戶; 70周歲以上的退休員工,按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劃入個人帳戶。
3、員工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4、員工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于基本醫療保險,患病時可以支取。員工在職或者退休后死亡,個人帳戶中儲存額可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
(八)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1、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員工可依據北京市規定,報銷在中國境內發生的醫療費用。例如:2002年在職職工,門診醫療費用在2000元以上、42000元以下部分報銷50%;住院醫療費用在1300元以上、56000元以下的部分報銷80%-97%;住院醫療費用在56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部分報銷70%。
2、個
人帳戶用于支付下列醫療費用:門急診的醫療費用;憑定點醫院的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照比例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個人帳戶不足支付部分,按規定由本人自付。
第五條 失業保險
(一)失業保險由公司和員工個人雙方負擔、共同繳納。公司和員工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辦理時間
員工自辦理入司手續當月起,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辦理失業保險。
(三)停辦時間
公司自停發該員工工資次月起,停辦該員工的失業保險。
(四)辦理地點
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五)繳費標準
單位年繳納額=企業繳納基數 * 1.5%
個人年繳納額=員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0.5%
注:按北京市規定員工上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基數和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六)失業保險待遇
1、戶口在本市員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1年、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員工,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在此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2、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1)累計繳費時間在1年以上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在2年以上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在3年以上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在4年以上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在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3、在1999年11月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時合并計算。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5、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90%。
具體標準為:
(1)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5%發放;
(3)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4) 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5%發放;
(5) 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按最低工資標準的90%發放;
(6) 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一律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6、北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全市最低工資標準變動情況,及時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7、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院就診的,可以領取本人失業保險金總額60-80%的醫療補助金。
第六條 工傷保險
(一)工傷保險由公司負擔費用。
(二)辦理時間
員工自辦理入司手續當月起,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辦理工傷保險。
(三)停辦時間
公司自停發該員工工資次月起,停辦該員工的工傷保險。
(四)辦理地點
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五)繳費標準
公司月繳納額=上年度員工月平均工資總額* 費率(0.7%)
個人不需繳納費用。
(六)享受待遇
1、經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和指定醫院或者醫療機構認定屬于工傷范圍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員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必須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24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3、員工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員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內平均月工資。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1)鑒定1-4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傷殘待遇;
(2)被鑒定5-10級的,一次性發給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6-16個月工資。
(七)工傷情況的申請:
自發生工傷事故之日需提交如下材料: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主要經過、現場證人和本人工資收入、家庭成員等情況。同時,有關職工、當事人或親屬應當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調查了解工傷情況,并如實提供情況。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
依據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員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公司為員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員工個人所有。
(一)辦理時間
自員工辦理入司手續次月起,依據個人自愿的原則,按照中央在京企業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
(二)停辦時間
公司自停發該員工工資次月起停辦該員工的住房公積金。
(三)辦理地點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中國建設銀行北京東四支行。
(四)繳費標準
單位月繳存額=被員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10%
員工個人月繳存額=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10%
(五)住房公積金的使用
1、購、建、大修自有住房;
2、償還用于本人住房方面的貸款;
3、支付本人分攤的房租中超過本人工資收入15%的部分。
(六)住房公積金的支取
1、員工支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憑購房合同或房產證書、購房發票等有關證明,經審核后,由人力資源部向資金管理中心代為辦理支取手續。
2、支取分期付款或貸款方式購買住房的,每年可支取一次,直至付款或貸款還清為止。
3、一次性付款買房的,自購房合同簽署一年內,憑購房合同或房產證書
、購房發票等有關證明,經審核后,由人力資源部向資金管理中心代為辦理支取手續。依據規定只能支取一次。
4、以配偶名義買房的,支取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七)住房公積金的結算
按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規定利率計息。每年6月30日為結息日,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向員工提供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止的本息對帳單。
(八)住房公積金的轉移
1、員工離職或調動工作時,應提供調入單位為其開戶的個人帳號,持調入單位開具的《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由人力資源部辦理轉移手續。
2、員工因離職、停薪等各種原因中斷繳存住房公積金時,其公積金結余本息仍可保留在該員工個人帳戶內。
3、員工退休、調離本市或出國定居時,可辦理支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全部本息余額。
4、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提供戶口注銷證明或死亡證明復印件。
(九)個人住房委托貸款
1、個人住房委托貸款,是指由公積金繳存人以所購住房為抵押物,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其委托銀行申請優惠購房貸款。
2、在公司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員工,都可以申請貸款,貸款條件及程序依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公司統一福利項目
第八條工作餐
在正常工作時間,公司為員工提供免費工作餐。
第九條班車
公司為員工提供正常上下班的班車服務,由公司總裁辦負責協調安排相關事宜。
第十條帶薪休假
詳細內容參見公司《考勤休假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補充商業保險
為了給公司員工提供更好的醫療待遇和人身保障,公司為全體正式員工購買補充商業醫療保險。具體內容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團體意外傷害醫療及津貼保險、小額門急診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大額門急診補充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補充保險、基本住院綜合醫療保險、女員工生育保險、員工18歲以下的獨生子女醫療保險。具體保障范圍、報銷管理及賠付標準詳見公司《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第四章公司專項福利項目
第十二條節日慰問費
(一)涉及人員
公司正式員工。
(二)發放標準
根據公司當年度的經營財務狀況,可適當調整發放額度,參考標準如下:
春節 500元/人;
五一勞動節 500元/人;
國慶節 1000元/人。
第十三條安置費
(一)涉及人員
公司當年度接收的學歷在大專(含)以上的。
(二)發放標準及手續
1、路程費:畢業生憑乘坐車票,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后,可以報銷從學校到北京站路途中的硬座火車票和北京站到公司的出租車費。
2、生活安置費:畢業生憑《報到證》,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后,在當月工資中向其每人發放生活安置費為500元。
第五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