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監理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工作,提高全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省政府《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以及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實施辦法。
市(行署、省農墾或森工總局)、縣(市、區、農墾分局或林管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監理單位依法對二等(含二等)以上和二等以下危險程度較高工程項目設置的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應當只負責一個項目的監理安全生產工作,對二等以下工程項目設置的兼職安全監理工程師只能由同項目的監理工程師兼任。
前款中二等以下危險程度較高的工程項目,是指含有需要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項目。需要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的分部分項工程按照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以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建質[2004]213號)確定。
第四條: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的配置人數為:
(一)住宅小區工程外的一等工程設置2人。
(二)住宅小區工程外的二等工程和二等以下危險程度較高工程設置1人。
(三)住宅小區工程按照建筑面積每12萬平方米設置1人。
第五條:監理單位人員應當依據法規、標準規范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監理責任。
(一)監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理工作全面負責,應當組織制定本單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工作責任制、規章、工作規程,對所承擔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理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二)監理單位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對所監理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理工作負總責,負責落實本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理工作責任制、規章、工作規程,根據工程項目特點組織制定含安全生產監理工作內容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依法將有關安全生產監理情況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對本人依據監理規范等有關規定編制、審查或審核并簽字確認的有關監理安全生產內業資料承擔監理責任。
(三)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根據書面授權確定其是否對監理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并承擔相應監理責任。
(四)監理單位建設工程項目專(兼)職安全監理工程師對所承擔具體安全生產監理工作負責,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具體實施安全生產監理工作,對本人依據監理規范等有關規定編制、審查并獨自簽字確認的有關監理安全生產內業資料承擔監理責任。
(五)經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指定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理工作的監理員,應當在專(兼)職安全監理工程師指導下開展工作,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施工單位指出并及時向專(兼)職安全監理工程師報告,并對本人負責安全生產監理工作有關檢查的記錄真實性負責。
(六)監理單位建設工程項目專業監理工程師實施監理工作涉及安全生產監理工作的,應當配合專(兼)職安全監理工程師的工作。
第六條:施工準備階段安全生產監理工作的程序和內容
(一)編制以下文件資料:
1、含有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理工作內容的監理規劃。監理規劃中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監理工作范圍、內容、目標、程序、制度以及專(兼)職監理人員配備計劃和職責等。
2、含有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理工作內容的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實施細則中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監理工作的特點、流程、方法和措施、控制要點和目標值等。
(二)以施工單位報驗、監理單位審查形式審查:
1、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并簽署意見。
2、施工單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以及是否按照規定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施工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
4、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持有項目經理(建造師)資格證和安全員上崗證,是否安全生產考核合格,是否與投標文件相一致。
5、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是否合法有效。
6、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使用計劃。
第七條:施工階段監理安全生產工作的程序和內容
(一)巡視檢查:
1、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2、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
3、依據建設部、省有關規定,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
(二)以施工單位報驗、監理單位審查形式檢查:
1、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安全電器產品、架設機具等有關產品合格證(檢驗檢測報告或復試報告)、生產(制造)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
本款中安全防護用品,是指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
安全防護設施,是指“臨邊、洞口”的工具式或扣件式鋼管腳手架防護用具;
安全電器產品,是指漏電保護器、電閘箱、電器開關、電纜;
架設機具,是指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及其配件。
2、施工單位起重機械等機械、腳手架(安全網)和臨時用電設備等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是否符合法規、標準規范要求。
3、施工單位按照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建質[2004]213號)第三條要求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關法規、標準規范要求,并簽署意見。
4、分包單位的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
(三)定期組織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自查情況進行抽查,并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四)在定期召開的工地例會上,應當評述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現狀以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有關責任單位落實。
(五)專(兼)職安全監理工程師應當在項目監理機構的日記或專項安全監理日記中記錄當日安全生產監理工作過程中發現的安全施工問題和處理措施以及安全生產監理的其他工作內容。總監應當按周審閱并簽署意見。
(六)項目監理機構編寫《監理月報》時,應當如實、全面記錄當月的安全生產監理的有關工作內容,對當月施工安全狀況和安全生產監理工作做出評述,并及時報送建設單位。
(七)專(兼)職安全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省建設主管部門規定,及時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安全問題或隱患檢查整改記錄”,并簽字。
(八)監理內業資料,要求專人負責、及時整理、真實完整、分類有序。工程竣工后,監理單位應將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文件、驗收記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月報、監理會議紀要及相關書面通知等按規定立卷歸檔。
第八條:監理單位在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以及施工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報送書面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下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整改;總監理工程師認為安全事故隱患危急必須立即處理的,應當下發“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施工單位根據前款有關監理指令整改安全隱患或補報書面材料的,監理單位應當進行復查,并簽署復查意見。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理工作的內業資料包括:
(一)審查施工單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的使用gb50319-2000中a2表;
(二)審查分包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資質)的使用gb50319-2000中a3表;
(三)施工單位報驗(如:有關設備、設施的驗收手續;三類人員的安全考核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的上崗證書;應急救援預案;現場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生產責任制等),監理單位審查有關資料的使用gb50319-2000中a4表;
(四)有關安全生產監理工作過程中使用的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工程暫停令、監理工程師通知回復單等分別使用gb50319-2000中b1、b2、a6表;
(五)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的日常安全監理工作聯系使用gb50319-2000中c1表;
(六)審查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使用黑建安監理a1表“總包單位資格報審表”(附件1);
(七)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管機構的報告,使用黑建安監理b1表“安全監理工作情況報告書”(附件2);
(八)施工單位記錄安全隱患檢查整改情況并由專(兼)職安全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的表格,使用黑建安監理a2表“安全問題或隱患檢查整改記錄”(附件3)
(九)監理日記形式,可以單獨記錄一本安全生產監理工作日記,也可合記于項目監理機構的日記中。
第十條: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的監理委托合同,應明確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理工作內容及相應的費用支付條款,其安全監理費不得計入投標價中,具體取費由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另行協商確定,取費標準不得低于國家物價局、國家建設部[1992]價費字479號文件中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監理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理工作過程中,以剝奪監理單位或監理人員繼續監理本工程項目資格等為手段,提出下列不符合建設工程安生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范規定的要求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違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而明確要求監理單位審查通過的;
(二)在監理單位結合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實際,依照法規、規范規定下發工程暫停令后,明令施工單位繼續施工的;
(三)阻止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情況的。
第十二條:本實施辦法由黑龍江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2005年12月15日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發的《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工作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