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管理公司內部在生產現場斷路作業,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斷路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適用于本公司整個生產廠區。
第二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三條 斷路作業在公司生產廠區道路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第四條 斷路申請單位需在公司生產廠區道路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生產、機動等車間級單位。
第五條 斷路作業單位 按照斷路申請單位要求,在公司生產廠區道路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單位。
第六條 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路段周圍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燈光裝置。
第七條 作業區為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
第三章 職 責
第八條 項目負責人
(一)負責辦理《作業證》并對斷路作業負全面責任;
(二)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周圍情況,參與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三)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干凈整潔無遺留物品;
(四)辦理好《作業證》后,項目負責人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業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第九條 作業人員
(一)參與危害識別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逐項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確認作業地點和時間;
(四)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不得作業;
(五)隨身攜帶《作業證》。
第十條 監護人
(一)負責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通知作業人停止作業,并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二)堅守崗位,不準脫崗,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三)發現作業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四)作業完成后,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
第十一條 審批人
(一)斷路作業的審批人是斷路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二)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
(四)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作業。
第十二條 斷路作業證生產技術部終簽。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
(一) 《斷路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
(二)斷路申請單位在生產技術部領取《作業證》后,逐項填寫其應填內容后交斷路作業單位;
(三)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填寫《作業證》中斷路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作業證》交斷路申請單位;
(四)斷路申請單位從斷路作業單位收到《作業證》后,交工程部、管理部、安環部、生產技術部審批;
(五)《作業證》一式五聯,作業人、工程部、管理部、安環部、生產技術部各持一份?!蹲鳂I證》應至少保留1年;
(六)生產技術部負責《斷路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第十四條 安全要求
(一)作業組織
1、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并向斷路申請單位確認無誤后,即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按《作業證》的內容組織進行斷路作業;
2、斷路作業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置相應的標志與設施,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管理部負責督促落實;
3、斷路作業應按《作業證》的內容進行;
4、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5、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
6、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二) 作業交通警示
1、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2、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4、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5、道路作業警示燈應為紅色;
6、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
7、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高度應符合ga 182的規定,離地面1.5cm,不低于1.0m;
8、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三)應急救援
1、斷路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作業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并配備有關器材;
2、動土挖開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的通行。
(四)恢復正常交通
斷路作業結束,應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
本制度自總經理簽發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安環部所有。
滄州旭陽化工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