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二公司hse獎懲管理辦法
建筑分公司hse獎懲管理辦法
1、本辦法適用于本單位及分包隊伍。
2、本辦法制定依據是國家《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以及《路橋公司hse獎懲管理辦法》。
3、獎勵標準:獲得公司年度hse先進單位的獎勵標準為:50元/人(按該單位考核年度在冊總人數兌現);獲得公司年度hse先進工作者,獎勵標準為:300~500元/人。
4、懲罰標準:
(1)hse建設不達標的處罰:hse不達標的處罰標準以該單位考核年度的在冊職工總人數為基數,人均處罰80元;在hse建設考核中,發現一項不合格且復查仍不合格的,處罰50000元。
(2)安全生產事故處罰:
a、每發生一起超出年度控制指標的人身傷害小事故(含分包單位),處罰10000元。
b、每發生一起超出年度控制指標的人身傷害一般事故(含分包單位),處罰20000元;對項目部安全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領導、施工作業隊長各處2000元罰款;處事故直接責任人2000元罰款。
c、發生較大及以上的人身傷亡事故,每死亡1人(包含分包單位人員、相關方和第三方人員),處罰40000元,每重傷1人(包含分包單位人員、相關方和第三方人員)處罰30000 元;對該項目部安全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領導、施工隊長各處5000元罰款;處事故直接責任人30000元罰款。
d、發生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的比例進行處罰;對項目部安全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領導、施工隊長、分管領導各處5000元罰款;對事故直接責任人處5000元罰款。
(3)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罰標準
a、每發生一起超出年度控制指標的一般污染事故,處罰20000元(含分包單位);對項目部單位第一責任人、主管領導、施工隊長各處2000元罰款;處事故直接責任人4000元罰款。
b、每發生一起超出年度控制指標的較大污染事故,處罰30000元(含分包單位);對項目部第一責任人、主管領導、施工隊長各處3000元罰款;處事故直接責任人6000元罰款。
c、每發生一起超出年度控制指標的重大及以上污染事故,處罰40000元(含分包單位);對項目部第一責任人、主管領導、施工隊長各處4000元罰款;處事故直接責任人4000元罰款。
(4)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處罰標準
a、發生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罰50000元;對項目部第一責任人、主管領導各處3000 元罰款;處事故直接責任人3000元罰款。
b、發生重大及以上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罰40000元;對項目部第一責任人、主管領導、施工作業隊長各處5000元罰款;處事故直接責任人5000元罰款。
(5)火災事故的處罰標準
凡發生人員傷亡的火災事故,按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罰標準進行處罰。
發生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火災事故,按以下條款進行處罰:
a、發生超出年度控制指標的一般以下火災事故,處罰20000元(含分包單位);處項目部安全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領導、分管領導、施工隊長各2000元罰款;處事故直接責任人5000元罰款。
b、發生較大或重大火災事故,處罰20000元(含分包單位);處項目部安全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領導、分管領導、施工隊長各3000元罰款;處事故直接責任人5000元罰款。
c、發生特大及以上火災事故,處罰40000元(含分包隊伍);處項目部安全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領導、分管領導施工隊長各6000元罰款;處事故直接責任人20000元罰款。
(6)交通事故(指車管事故)的處罰標準
a、發生超出年度控制指標的小交通責任事故,處罰10000元(含分包單位)。
b、發生超出年度控制指標的一般交通責任事故,處罰20000元(含分包單位);處項目部安全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領導、分管領導各2000元罰款;處事故直接責任人5000元罰款。
c、發生較大或重大交通責任事故,處罰30000元(含分包單位);處項目部安全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領導、分管領導各2000元罰款;處事故直接責任人5000元罰款。
d、發生特大及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處罰40000元(含分包單位);處項目部安全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領導、分管領導各10000元罰款;處事故直接責任人20000元罰款。
(7)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處40000元罰款(含分包單位):
a、在一年(12個月)間隔時間內,重復發生性質類似的一般或以上事故;
b、每年發生4起(含4起)一般及以上事故;
(8)對事故隱瞞不報、遲報或隱瞞事故真相、破壞事故現場等加倍處罰。
(9)對違章個人的處罰標準
a、 每發現一起特別嚴重違章行為,視情節輕重處責任者1000元罰款;
b、 每發現一起嚴重違章行為,視情節輕重處500元罰款;
c、 每發現一起一般違章行為,視情節輕重處責任者300元罰款。
(10)對違章單位的處罰標準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處10000元罰款(含分包單位):
a、未按照國家、政府和中油集團公司、集團公司、公司等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hse責任制不健全、職責不明確或不落實;
b、未及時組織對本單位所屬危險場所進行風險評價或評估,未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有效監控;
c、未按照國家、政府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對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崗位操作人員、新入廠人員及轉崗、換崗等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未按規定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d、未按國家規定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職業查體,未對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場所進行監測;
e、對公司確定的隱患項目、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的隱患(問題),不及時進行整改;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不及時進行整改;
f、危險作業未經許可擅自開工,或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和作業指揮;
g、未給崗位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h、外租、外借場所建檔不齊全,未與承租方、承借方等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書》,未經公司批準,擅自將房屋、設備、設施出租給從事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銷售的單位或個人;
i、未與協作單位或分包方簽訂職責明確的《安全生產協議書》,未與協作單位或分包方建立協調一致的應急預案;
j、生產經營建設性設施不辦理職業安全衛生和環保“三同時”手續,擅自開工建設或投入使用;
k、堵塞、占用、封閉消防通道或防火間距,經警告后沒有及時整改;
l、挪用、損壞消防設施和器材;
m、不按照規定要求,對防雷避電裝置進行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繼續使用;
n、在易燃易爆區動用明火,不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
o、私自安裝、自制起重設備,不按照規定辦理審批驗收手續的。
(11)對現場安全標識及職業病危害警示不全、不清或不符合現場規范要求的單位,每發現一起處責任單位5000元罰款。
(12)同類違章現象反復出現進行加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