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事業部離職管理辦法
房地產事業部離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集團)公司房地產事業部(以下簡稱'集團')員工辭職、辭退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及下屬子公司管理人員,下屬子公司其他人員的離職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企業管理部是員工辭職、辭退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核決程序
第四條 離職種類
1、辭職:因員工個人原因離職;
2、辭退:按本章 第六條 的有關規定處理;
3、自動離職:員工一個月內無故曠工3日(含)以上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五條 辭職
1、員工提出辭職,由企業管理部發給《離職申請表》,由所在部門經理校核、分管總監審核、企業管理部經理復核、行政總監復核、分管行政副總裁審定、總裁批準后即為通過;
2、離職面談員工離職前,集團可根據員工意愿安排企業管理部或員工上級主管進行離職面談,聽取員工意見。
第六條 辭退。下列行為之一者,集團予以辭退:
1、一年內連續三次考核成績低于60分者;
2、內部解聘時間(待崗時間)超過兩個月者;
3、連續兩次被內部解聘者;
4、曠工或無正當理由不在崗累計超過三(含)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十(含)個工作日的;
5、嚴重違犯集團紀律,經勸告、教育、警告后不改的;
6、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造成重大事故的;
7、聚眾罷工、怠工、造謠惑眾,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的;
8、失職、營私舞弊,對集團造成嚴重損失的;
9、泄露集團商業秘密,給集團造成嚴重損失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1、勞動合同期滿,經集團研究決定不再適宜續簽的;
12、違反勞動合同其他情形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員工,經企業管理部審核,報總裁批準后,由企業管理部向被解聘人員開具解聘通知書,通知本人到集團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工作移交事項
第七條 工作移交與離職手續辦理
1、實物移交。離職人員應將原個人領用的固定資產(電腦等)及
低值易耗品(辦公桌椅等)如數退回,如有損毀、丟失,按財務部記載的資產凈值賠償;調崗與轉崗員工無需交還個人名下的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但應到總裁辦公室辦理相應變動手續,將其個人領用的上述物品調帳到調往部門;
2、資料移交。離職人員及調崗、轉崗員工均應交還其管理的技術文件、圖紙、照片、圖書、公章 等各類紙質、磁盤及光盤資料給原部門指定的接交人;
3、信息移交。離職人員及調崗、轉崗員工均應交還其管理的相關業務單位信息及聯系方式給原部門指定的接交人;
4、手頭工作任務等其他應交辦事項的移交。離職人員及調崗、轉崗員工均應將有關部門未完成工作等其他應交辦事項交待給原部門指定的接交人;
5、經濟手續的移交。離職人員須結清本人與原所在部門及財務部的經濟手續,歸還個人名下借款;調崗、轉崗員工須結清本人與原所在部門的經濟手續。
第八條 工作移交程序及離職手續辦理
1、員工提出離職時,由企業管理部書面通知財務部不再支付給該員工任何款額,待集團規定可結算之日方可進行款項結算;
2、員工獲準離職后,離職人員持《離職交接單》和《交接明細單》在各部門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員工在集團內部調動時,由企業管理部發給《人員異動表》,在原部門和資產管理人員處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3、離職人員將填寫完畢的《離職申請表》、《離職交接單》和《交接明細單》交企業管理部,由企業管理部為其辦理檔案轉移、社會保險(試用期員工除外)及工資結算等手續。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企業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已發布的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總裁批準后,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