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系統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材料管理和對井下通訊系統的維護,特制定本規定:
1. 地面電話線路由監控室統一管理維護,出現問題由監控室會同聯通公司及時搶修,電話機由各單位自行管理。
2. 井下電話由各單位填寫安裝申請表并經分管領導同意,監控室及時從主干線上分配號碼并將支線延伸至各工作面片口,監控室填寫清單(包括電話機、電纜長度、接線盒數量)交由監控室管理。
3. 電話機及接線盒由監控室報計劃統一領取,各單位使用時到監控室領取,監控室建立臺帳匯總存檔。
4. 掘進工作面的電纜由各單位正常接續,到供應科領取。待工作面形成后由監控室組織交接給采煤隊管理或自行回撤,為下一掘進工作面復用。凡電話不及時跟進,每差100米罰款100元。
5. 采煤隊上、下巷初采前由監控室統一布置到位,采煤隊在回采過程中負責回撤電纜(包括接線盒)并由監控室組織交接給材料庫復用,凡長度小于80米的電纜不予接收。電纜損壞較多的,按數量予以罰款.
6. 各單位領取電纜首先應向監控室提出領取計劃,正常能夠周轉復用的供應科一概不予出新的(包括監控室),接線盒要統一規格型號。
7. 電話機和線路出現故障由監控室維護,能夠修理的由監控室修理。無法修理的由各單位自行到供應科領取更換。各單位在撤出各頭各面時電話必須完好。
8. 各工作面電話線路(包括線路、接線盒、電話機)的完好由各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