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公司未遂事件與輕微傷害事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發電公司(以下簡稱發電公司)未遂事件管理,規范人員安全行為,通過統計和分析,查找發生未遂事件的原因,掌握人員行為失效規律,消除人員行為失效的影響,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引用文件:
(一)《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
(二)《職業安全衛生術語》(gb/t 15236-2008)
(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2006)
第二條本辦法明確了發電公司各部門未遂事件的分類、報告、記錄、原因分析、預防措施、統計分析和經驗共享等主要業務內容與要求。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未遂事件”是指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失效等誘發產生的,有可能造成事故,但是由于自我防護、安全裝置或提前采取措施等未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等后果的事件。
本辦法所稱“輕微傷害事件”是指員工在工作時發生未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2006)中規定的傷害事件。
未遂事件與違章的區別:未遂事件是一個因素誘發的,未造成事故后果的一個事件過程;違章是事件過程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的失效的一種狀態,它不是一個完整的事件過程。
第四條未遂事件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全員參與”和“重在自我管理、重在分享、重在改進”的管理原則。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各部門的未遂事件管理活動,各單位應按本辦法嚴格執行,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第六條未遂事件管理組織體系包括發電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監察部門、生產管理部門、車間。
第七條安全技術部的主要職責:
負責各廠未遂事件的綜合監督管理。
第八條安全生產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未遂事件管理獎勵與考核機制;
(二)負責根據未遂事件發生的趨勢,確定改進策略。
第九條安全監察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制定本廠未遂管理實施細則,補充完善未遂事件分類認定標準;
(二)負責匯總統計、分析未遂事件,并做好趨勢分析與判斷;
(三)負責本廠未遂事件的管理與監督,并及時向公司安全監察部上報相關信息;
(四)負責提出改善建議并監督改進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十條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部門員工的培訓和未遂事件的管理;
(二)負責本部門未遂事件的統計、分析,按規定上報本單位安全監察部門;
(三)負責提出本部門未遂事件改進措施。
第十一條員工的主要職責:
(一)自覺遵守各種安全規程、規定,不出現違章行為;
(二)誠實報告發生的未遂事件,并積極分析發生原因,認真落實改進建議或防范措施。
第四章 管理內容與要求
第十二條未遂事件管理的目的是通過未遂事件的分析,查找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失效的安全隱患,真實反映作業環境的危險程度,從而彌補風險識別的不足和進一步完善風險的控制措施,最終實現對風險的有效控制。
第十三條發電公司應建立未遂事件管理長效機制,采取正向激勵的辦法,鼓勵員工積極主動申報未遂事件,控制未遂事件的發生,有效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十四條未遂事件分類
(一)按照事件的嚴重程度可分為一般未遂事件和嚴重未遂事件:
1. 嚴重未遂事件是指未遂事件一旦產生后果,可能造成人身死亡(含重傷)事故、可能引起設備一類障礙及以上事件或可能引起火災事故者;
2. 一般未遂事件是指未遂事件一旦產生后果,可能造成人員輕傷、可能造成輕微傷害、可能造成職業病或可能造成設備異常或二類障礙者。
(二)人身未遂事件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未遂事件可分為觸電類、高處墜落類、起重傷害類、機械傷害類、物體打擊類、坍塌類、灼燙傷類、中毒窒息類、淹溺類、火災爆炸類、車輛傷害類及其他類12類。
第十五條輕微傷害事件按輕重程度劃分為:損失工時事件、限制工作事件、專業急救事件、業余急救事件。
(一)損失工時事件:因工作受傷,導致不足一個工作日無法工作或損失工作不足一個完整班次的事件;
(二)限制工作事件:因工作受傷,導致下一工作日只能做其部分工作或只能調整從事其他崗位工作的事件;
(三)專業急救事件:需由專業醫護人員進行治療的輕微傷害事件,并且不影響下一班次的工作;
(四)業余急救事件:僅需工作人員進行一般性急救藥物處理,不需其他醫療治理的事件。
第十六條輕微傷害事件發生后,事件現場有關人員應按規定啟動應急處理程序,對受傷人員進行急救,并立即向本部門(車間)或作業項目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未遂事件發生后,事件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工作負責人或班長(值長)、班組安全員等主動、及時報告,責任班組班長(值長)向本部門主管領導、部門安全主管報告。發生嚴重未遂事件時,還應向本廠安全監察部門匯報。
第十八條發生一般未遂事件時,由責任部門、專業負責人或班長(值長)進行現場分析,并在當天班后會和安全活動中進行分析、總結。
第十九條發生輕微傷害未遂事件與嚴重未遂事件時,由責任車間或管理部門,在本單位安全監察部門的協助下對輕微傷害事件與嚴重未遂事件進行調查分析,并存檔。
第二十條未遂事件的報告、記錄和統計分析工作要及時、準確。在每月28日前,各車間(部門)填報未遂統計、分析報告表(見附件2)和未遂事件明細表(見附件3),報本單位安全監察部門。
第二十一條對未遂事件的調查分析可參照“未遂事件潛在原因和糾正措施列表”(見附件1)進行,應對事件的發生原因進行全面分析,制定糾正與預防措施,并確定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責任人和具體的完成時間,進行跟蹤驗證。
第二十二條輕微傷害事件性質的判定應有執業醫生出具書面診療證明,由事件所在車間或作業項目管理部門或本單位安全監察部門最終認定。
第二十三條安全監察部門在未遂事件報告基礎上形成《安全經驗共享》,應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布或實現網上資源共享。《安全經驗共享》應將事件分析報告中提及的受傷員工或其他人的姓名予以替代,若有照片,臉部及其他特征部位應模糊處理,除表揚等必須外,不要公開涉及員工的身份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為提高未遂事件《安全經驗共享》的有效性,應在《安全經驗共享》中增加模擬圖,機具、設備、工作流程示意圖、化學品的樣品、破損的部位或碎片等圖片。
第二十五條發電公司月度安全分析會上對未遂事件管理的統計、趨勢、典型案例和措施執行情況進行分析。
第五章檢查與評價
第二十六條安全監察部利用春、秋季安全大檢查等各種安全生產檢查對各單位的未遂事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與評價。
第二十七條發電公司每年根據未遂事件發生的趨勢,對未遂事件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評價,進一步完善風險的控制措施,實現對風險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條安全監察部門組織現場監察,對各車間(部門)的未遂事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與評價。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班組負責人及有關技術人員應每日對現場進行檢查,及時對本部門、本班組未遂事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與評價。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公司安全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