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鐵路工程建設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鐵路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工程建設順利進行,促進安全、文明施工,保證施工人員的安全和健康,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gb/t 50326-200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號)和《鐵路建設項目現場管理規范》(tbi 0441-2008)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建設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臨時設施和大型臨時設施的建設應當根據工程特點、進度要求和施工環境條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永臨結合,節約用地,注重實用,符合標準。
第四條 工程管理部、指揮部按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建設項目施工的現場管理和檢查監督。
第二章 施工現場文明施工
第五條 施工單位負責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工作,應結合施工環境、條件,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認真進行施工現場文明形象管理的總體策劃、設計、布置、使用和管理,做到布局合理,文明施工、安全有序、整潔衛生、不擾民、不損害公眾利益。
第六條 施工現場應設置臨時圍護設施,一般應實行封閉式管理。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圍護的,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在工程險要處采取隔離措施。基坑安全圍欄必須結實、牢固,且距基坑邊緣不應少于1米,四周應設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在駐地和施工標段主要道路進口設置標段工程施工企業標識銘牌,并在重點工程施工現場設置單位工程施工企業標識銘牌。
第八條 在施工單位駐地和重點工程施工現場主要進出口的醒目位置處,設置工程概況及管理人員名單和監督電話施工標志牌、現場平面布置圖和安全生產、消防保衛、環境保護、文明施工制度板。施工標志牌應當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質量監督機構名稱,項目經理姓名、聯系電話,開工和計劃竣工日期等。施工現場的各種標識牌字體要正確規范、工整美觀,并保持整潔完好。
第九條 施工現場應設置暢通的排水系統,做到場地平順,不積水、不積泥漿,保持道路干燥堅實。
施工道路必須滿足施工車輛的行車速度、密度和載重重量等要求,并保持行車道路暢通。
第十條 施工現場的施工作業區域、辦公區域和生活區域應有明確劃分,并設置標志牌。辦公區域和生活區域應根據實際條件進行綠化和美化,保持整潔有序。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水泥庫內外散落灰必須及時清理,攪拌站、攪拌機四周及現場內無廢棄砂漿和混凝土。
第十二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必須驗收合格,并建立臺賬。施工現場材料存儲應符合防火、防雨、防盜、防風、防潮、防變質的要求。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的各種材料應按照施工平面圖指定的位置布置就位,要根據不同材料的特點和性質,規范布置方式與要求,按品種、規格、型號分類儲存碼放整齊,材料的編號、數量、檢驗狀態標識要清晰準確。
第十四條 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險物品應按規定分類存放,專人負責,并有防火、防爆、防污染措施。存放油料必須有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防洪、救援搶險物資材料應專門存放、專用。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各種施工機械設備應建立使用、檢查、維修、保養的責任制。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機械設備、運輸車輛必須檢驗合格,符合安全使用性能要求,有專人統一管理指揮。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的施工機械設備應當停放有序。特種施工機具、設備手續完整,檔案齊備,并需經勞動或安全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用電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必須保證齊全、靈敏、可靠。嚴禁施工機械設備超載和帶病運行。
第十七條 施工生活區必須滿足安全、消防、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防汛、防洪等要求,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源等化學危險物品。
第十八條 施工生活區宿舍內應有必要的生活設施和必要的生活空間,設置可開啟式窗戶,保持整潔和通風。宿舍夏季應有防暑降溫和滅蚊蠅措施,冬季應有取暖和防煤氣中毒措施。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設置的臨時食堂必須建立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有關管理規定,具有必要的通風排風設施、清洗消毒設施和杜絕傳染疾病的措施,食堂要指定專人管理。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生活飲用水必須符合規定,供應衛生飲水應有固定的盛水容器并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的垃圾應存放在封閉式容器內,定期滅蠅,及時清運;廁所應經常清掃,定期消毒。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應配備安全有效的防護用品和常用藥品及急救器材。
發生傳染病和食物中毒、急性職業中毒時,應立即報告,同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積極配合衛生防疫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對施工現場勞務人員的管理。施工現場使用的勞務人員必須手續齊全、勞務人員檔案完備。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施工現場要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必須設置符合要求的防火報警系統和固定式滅火系統,消防設施應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
第三章 施工現場環境保護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采取防治揚塵、噪聲、固體廢物和廢水等污染環境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的施工垃圾、渣土應在指定地點堆放、及時清理。高空施工的垃圾及廢棄物應采取密閉式專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運,嚴禁隨意拋撒。施工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清運。
第二十七條 施工應遵守當地有關夜間生產的規定,減少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上要求必須連續作業或者特殊需要,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夜間施工。對施工機械的噪聲與振動擾民的,應采取相應措施予以控制。
第二十八條 施工中需要占用道路,移動管線、電力、通訊等公共設施,臨時停水、停氣、停電、封路中斷交通和進行爆破作業而影響環境時,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事先告示。
第四章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
第二十九條 施工現場的木工、鋼筋、混凝土、卷揚機械、空氣壓縮機應搭設防砸、防雨的操作棚。
第三十條 施工現場施工類別和機械設備易發事故等危險作業區域必須按規定做好設置網、架、欄、罩等安全防護設施,并設置醒目的'禁止'、'警示'或'提示'類別標準規格的安全標志牌。
第三十一條 在鐵路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裝、使用臨時用電線路和用電設施的,必須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146-88)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管理,配電箱、開關箱等設施必須確定檢修和維護責任人。施工
現場配電箱必須規范達標,要有明顯標識和警示標志,并嚴禁亂接亂拉,線路不得有裸露、破皮接地等情況。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 指揮部對各參建單位的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納入日常檢查、季度考核和考核評價。
第三十三條 對在施工現場管理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指揮部予以通報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將予以通報批評,并給予經濟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參建單位要按本辦法和指揮部《落實鐵路建設標準化管理實施細則》要求,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制定施工現場管理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