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燒結廠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辦法
1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保護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 根據燒結廠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燒結廠各車間、科室。
3管理內容和要求
3.1 定義
3.1.1 勞動防護用品: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是避免傷亡和免遭職業危害的技術手段,不是生活福利待遇。
3.2 管理職能
3.2.1各車間、科室在勞動防護用品的領用、管理上要認真貫徹執行《燒結廠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本管理辦法,不準擅自改變發放標準,如由于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必須上報燒結廠安全科,經審核同意后,方準執行。
3.2.2安全科建立健全燒結廠職工個人防護用品領用臺帳。對所發放和職工領用的防護用品逐項登帳記錄,嚴格掌握發放標準。
3. 2.3各車間、科室安全員在每月二十日前將下月的領用計劃報至安全科,審核批準后,憑領料單到安全科領取防護用品。不準虛填假報,多領防護用品,一經發現考核責任人100元。
3.2.4超標準領用的,車間、科室要寫出書面報告,經審核同意后,報公司批準領取后方可發放。
3.2.5安全科要按各部門領用計劃,按公司勞保標準審核后報安全監督處,勞保用品到廠后,對進廠數量、發放明細進行統計,確保發放準確無誤。
3.2.6 新分配進廠職工,要經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憑公司企管處(人力資源科)證明辦理相關手續后領用所需防護用品。
3.2.7 外單位實習人員、施工人員來廠實習和施工時,所有防護用品執行協議要求,燒結廠不予借發。但標準必須符合有關安全規定,否則不準進行實習和施工工作。
3.2.8 勞務工的發放標準參照燒結廠職工標準執行。外施工單位的保駕護航和承包人員,原則上由其單位自行發放或協商解決,費用自理。
3.2.9 燒結廠職工必須按規定正確、規范使用防護用品,不準故意損壞,如:摔砸、坐安全帽;工作服不系扣等。如發現人為損壞者,按原價的雙倍進行考核。如在使用期限內遺失者,按原價進行考核。
3.2.10 職工自領用之日起,領用在三個月之內調離燒結廠的,應將防護用品(包括:工作服、棉服、雨具、防護鞋、防護鏡、安全帽)退回,丟失或損壞的按價格和新舊程度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