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浴場所管理規定辦法
洗浴場所管理規定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為規范沐浴業市場經營秩序,維護沐浴業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沐浴行業健康發展,商務部起草了《沐浴業管理辦法》,現向社會開征求意見。
《意見》要求,沐浴場所出入口、主要通道應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保持正常運行。
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應當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意見》明確,本辦法所稱的沐浴業,是指為消費者提供洗浴、足浴、溫泉、spa等服務的行業。
《意見》提出,沐浴場所應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發現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違法犯罪人員的,應立即向所在地公安部門報告。
《意見》要求,沐浴場所應在顯著位置設立如下警示標志:
(一)禁止性病、艾滋病和傳染性皮膚病患者入浴標志;高血壓患者、心臟病患者、酗酒者等不宜就浴的標志;
(二)沐浴區禁止攝像、錄像的標志;
(三)貴重物品寄存保管標志;
(四)65歲以上老年人及病殘人員應由健康人陪同就浴的標志;
(五)相應區域設置防滑等安全提示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