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技術管理規定辦法
陜西省技術管理規定【1】
陜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1.1 為了科學編制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實現城市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維護公共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以及與城市規劃相關的法規、標準、規范,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和鎮,凡在市、鎮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規劃、建設工程設計和規劃管理的相關活動,都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建設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積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開發地區,必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實施;未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規劃部門不予審批。
2.2 建筑基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得單獨建設(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層居住建筑:新城區為500平方米,舊城區為400平方米;
(二)多層居住建筑、多層公共建筑:新城區為1000平方米,舊城區為800平方米;
(三)高層居住建筑:新城區為2000平方米,舊城區為1500平方米;
(四)高層公共建筑:新城區為3000平方米,舊城區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滿足城市規劃要求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予核準建設:
(一)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規劃街區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的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
2.3 各類建設用地的可兼容性應符合表2.3規定。(略)
1、● 允許設置(無限制條件);○ 可以設置(有限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