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代表管理規定辦法
醫藥代表管理規定
醫藥代表在醫療機構進行業務活動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所在藥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工作證;
(二)所在藥品生產經營單位與醫療機構之間有書面業務合作或者協作協議;
(三)開展的業務活動屬于業務合作或者協作協議所列項目。
對不符合上款規定條件的醫藥代表,醫療機構醫務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
”醫生良伴認為這一條款的會導致醫藥代表管理成本過高,執行性較差,而且會被藥企視為醫藥代表的登記為醫藥代表的個人行為。
這種登記也保證不了醫藥代表的專業性與道德法律意識,也不能約束持有登記證的醫藥代表的行為。
建議改成“藥品生產經營單位為其醫藥代表進行注冊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對該醫藥代表的聘用合同。
2,對該醫藥代表的法律法規培訓的書面記錄。
3,對該醫藥代表進行醫藥學培訓的書面記錄。
4,有過違規行為的醫藥代表不能再次重新登記。”
該草案“第十八條 醫藥代表應當在每次業務活動結束后七日內向醫療機構醫務管理部門報告活動開展情況。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醫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醫藥代表業務活動的管理,建立醫藥代表業務活動管理檔案。
”醫生良伴認為這兩項規定的操作性難度大成本高,而且政府管了不該管的事情。
醫藥代表不是政府的員工,難道政府要養很多公務員來代替企業管理員來看醫藥代表的工作報告建議改成“第十八條 醫藥代表在醫療機構以外的地方舉辦宣傳活動,必須到當地的醫學會進行登記,并書面簽署該活動的合法性申明,同時繳納一定的管理費。
醫學會通過網絡等媒體發布活動信息,讓社會媒體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藥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醫藥代表宣傳活動的管理,建立醫藥代表宣傳活動管理檔案。
以備醫藥代表登記更新時,登記部門抽查。”
該草案“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組織核實,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立即通知醫藥代表所在的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并暫停該單位在本醫療機構的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業務活動。
”醫生良伴認為對于醫藥代表的違法違規行為應該嚴懲才行。
但嚴懲對象是藥企高管,而不是醫藥代表本人。
建議改成“醫療機構負責人接到報告后立即組織核實,經查證屬實,應當立即通知醫藥代表登記處,并暫停該單位在本醫療機構的六個月以上一年內的宣傳活動。
醫藥代表登記處核銷該醫藥代表的登記,并對其所在的單位進行公開批評。
一年內,因非法行為核銷的醫藥代表達到10個以上,暫停該單位在全國范圍內醫療機構進行六個月以上一年內的宣傳活動。”
該草案“第二十二條 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對醫藥代表的管理,發現醫藥代表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
”醫生良伴認為這個描述似乎減輕了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對醫藥代表的責任,醫藥代表是藥品生產經營的正式員工,應該對醫藥代表的行為負有全部責任。
建議改成“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醫藥代表的行為負有一切責任,醫藥代表違反本規定一次,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單位的法人就公開批評一次。”
醫生是以防治人類疾病為職業的人,醫院藥師是以對患者進行藥物知識宣講為職業的人,醫藥代表是以面對醫生進行人類疾病的藥物治療學宣講為職業的人,這是專業分工的必然。
醫生與醫藥代表是平等的伙伴關系,雙方的目的是減除患者的痛苦,讓病人更經濟地康復,提高其生存質量。
從理論上不存在任何財務關系,但現實操作中,由于各種原因,醫藥代表就成了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因為在人們看來醫藥代表成了行hui醫生的職業。
但肩負“宣藥療疾,救夭傷人命”社會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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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意見》,重申醫藥代表規范管理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要圍繞解決醫藥領域突出問題,堅持標本兼治、協同聯動,從藥品生產、流通、使用全鏈條提出系統改革措施,提高藥品供給質量療效,確保供應及時,促進藥品價格合理,使藥品回歸治病本源,建設規范有序的藥品供應保障制度,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看病就醫需求,推進健康中國建設。
生產環節關鍵是提高藥品質量療效
一是嚴格藥品上市審評審批,新藥審評突出臨床價值,加快臨床急需的新藥和短缺藥品審評審批。
二是加快推進已上市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對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給予政策支持。
三是有序推進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鼓勵新藥研發。
四是加強藥品生產質量安全監管,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藥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五是加大醫藥產業結構調整力度,支持藥品生產企業兼并重組,推動落后企業退出。
六是健全短缺藥品、低價藥品監測預警和分級應對機制,保障藥品供應。
流通環節重點整治流通秩序,改革完善流通體制
一是推動藥品流通企業轉型升級,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業為主體、中小型企業為補充的城鄉藥品流通網絡。
二是推行藥品購銷“兩票制”,使中間環節加價透明化。
三是落實藥品分類采購政策,逐步擴大國家藥品價格談判品種范圍,降低藥品虛高價格。
四是加強藥品購銷合同管理,違反合同約定要承擔相應的處罰。
五是整治藥品流通領域突出問題,依法嚴懲違法違規企業、醫療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
加強對醫藥代表的規范管理,其失信行為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六是建立藥品出廠價格信息可追溯機制,促進價格信息透明。
七是積極發揮“互聯網+藥品流通”的優勢和作用,方便群眾用藥。
使用環節重點規范醫療和用藥行為,改革調整利益驅動機制
一是公立醫院要優先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強化藥物使用監管,促進合理用藥。
二是進一步破除以藥補醫機制,加快建立公立醫院補償新機制,嚴格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
三是強化醫保規范行為和控制費用的作用,大力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促使醫療機構主動規范醫療行為。
四是積極發揮藥師在合理用藥方面的作用。
《意見》要求,各地、各部門要投入更多精力抓好改革落實,把責任壓實,要求提實,考核抓實,確保改革落地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