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醫院醫療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z人民醫院醫療風險基金及其管理辦法
為了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以及醫療差錯事故的發生,增強科室主任及全院職工預防醫療糾紛和醫療差錯事故的主人翁意識和責任感,防范和化解醫療風險,提高醫療質量,杜絕醫療差錯事故,保障醫院、患者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我院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院工作實際,本著“風險共擔、保障有力”的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一、醫療風險基金的籌集:從各科室月獎金中按規定比例提取。提取比例參照最近3年我院各類別醫療糾紛賠付情況,內科系統4. 5%、外科系統5. 5%,醫技科室1%,醫院對各科室提取的金額進行1∶1配套。
二、醫療風險基金的管理:成立醫療風險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對基金的籌集、使用進行管理。財務科統一建立以科室為單位的醫療風險基金明細賬,確保專款專用。年度內科室結算節余基金款,轉入下年度科室繼續使用或由醫療風險基金管理小組統籌調劑。
三、醫療風險基金的使用:主要用于醫療事故爭議以及醫療糾紛的賠付補償,無論是經協商、調解、訴訟處理解決的,凡涉及民事賠償款額,均由醫療風險基金和責任人共同承擔。責任人的具體賠付比例,根據院專家委員會討論判定責任人的責任程度確定,但承擔賠償額全年最高不超過2萬元;科室直接負責人承擔總賠償額的2-10%,具體比例由專家委員會討論認定。
責任人及其科室對其處理意見如有異議,應在接到賠付通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醫務部申請復議一次,將從我院參加市級醫療事故鑒定專家中隨機抽取專家若干名進行復議。
四、醫療風險基金的返還:
(一)、對于當年度未發生醫療差錯事故及醫療糾紛賠償的,將返還該科室醫療風險基金賬戶金額的70%,其中10%指定獎勵科室負責人,同時可適當降低下年度醫療風險基金系數。
(二)、對于當年度醫療風險基金賬戶賠付結算有節余的科室,當年度不予返還,流動下年度繼續使用。
(三)、對于當年賠付額累計超過科室醫療風險基金賬戶金額的透支部分,視情況區分,分別由醫院醫療風險基金承擔或在科室下年度醫療風險基金中扣除,但下年度風險基金系數適當提高:
1、如下年度未發生醫療差錯事故及醫療糾紛賠償的,則透支部分不在該年度中扣除,由醫院風險基金承擔,但該年度的風險基金返還比例為50%;
2、如下年度仍有醫療差錯事故及醫療糾紛賠償的,則透支部分納入該年度中一并扣除,扣除仍有透支的則繼續參照上述相關條款執行。
五、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六、本管理辦法由醫務部、經管科共同負責解釋,如因指標測算出現偏差等特殊情況,由醫療風險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臨時討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