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隊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運輸車輛管理,確保車輛完好,提高車輛使用效率,有效地預防車輛事故,消除事故隱患;確保車輛安全行駛,提高服務質量,保證完成各項任務;減少車輛的損耗,節省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貫徹“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工作方針,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落實各項安全防事故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條 公司負責車輛的購置、保險、調配、維護和年審(檢)及車輛交通事故的預防和處理等工作。
第四條 為減少發生交通事故后的經濟損失,運輸車輛必須及時參加車輛保險及續保。
第五條 為防止投保車輛索賠困難的情況發生,提高保險索賠率,在實施車輛投保時,由公司選擇信譽度高、資金雄厚、能履行協議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六條 車輛的附帶資料,除行車執照、保險卡由駕駛員攜帶外,其余均由車隊辦公室保管,不得遺失,如該車移轉時應辦理車輛轉籍手續,并將該車各種資料隨車轉移。
第七條 車輛、行駛證件、駕駛證件年審及年檢必須按期審核。
第八條 機動車違反交通規責罰款其罰款概由當事人負擔。
第九條 車輛應由專任駕駛員駕駛,需由他人駕駛時,應善盡駕駛人責任。專任駕駛員應每日實施定期檢查及保養,以維持機件壽命,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條 車輛行前必須進行例行安全檢查,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一條 各種車輛如在公務中遇車禍發生,除向附近公安機關報案外,并須即刻與運輸公司管理人員聯絡,車隊管理人員除即刻前往處理外,并即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賠償手續。
第十二條 加強車輛保養,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維護和車輛換季保養工作,日常維護由駕駛員負責完成(即“一級保養”范圍)。出車前,車輛駕駛人員一定要認真對車輛狀況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三條 車輛不得運載任何與業務無關的職員或物品。
第十四條 車輛及隨車的各種證件、工具等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遺失。
第十五條 駕駛員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應立即報告車隊管理人員,由車隊管理人員根據故障情況確認是否進行維修。車輛確認需進行維修時由駕駛員填寫汽車報修單,經運輸公司管理人員簽字確認后到指定修理廠進行維修。未經批準,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的,不予報銷費用。
第十六條 車輛在行駛途中發生故障進行應急維修的,應先電話報告車隊管理人員,經同意后就近維修或排遣指定維修廠救急。返回后必須補填汽車報修單據或出具相關維修證明(如:維修發票、收據等),經車隊主管簽字確認后方可報銷修理費用。
第十七條 車輛應修未修(維護、大修)而發生車輛損壞、車況惡化,危及安全運行或導致交通事故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本著節約開支、降低消耗的原則,嚴格控制車輛維修和油料費用,油耗必須與實際行車的公里數相符,并實行單車月度考核制。
第十九條 新購車輛裝飾或增加車內設備的,必須事先報公司領導批準,未經批準而擅自增加車內設備的,不予報銷所需費用。
第二十條 車輛報廢必須嚴格按國家車輛管理部門有關規定標準執行,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有嚴重損壞,不宜再使用的車輛也納入報廢范圍。
第二十一條 車輛駛回后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并將車門鎖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