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務章管理規定辦法
財務印章是由部門負責人保管和監印,銀行會制定印章使用的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財務印章使用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司財務章管理規定【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單位財務印章的管理,防范財務管理風險,明確責任,根據財政部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財務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收付專用章、法人代表印章、主辦會計個人印章、報賬員個人印章、現金收(付)訖章、銀行收(付)訖章或轉賬收(付)訖章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納入南山區會計核算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統一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條 刻制財務專用章,須由各核算單位向區委區政府辦公室提出刻制印章書面申請,按規定程序和權限批準后,到相關部門辦理刻印事宜;刻印完成后,核算單位與中心辦理印章交接手續。
第五條 收付專用章、主辦會計個人印章由中心行政科辦理刻印相關事宜。
第六條 法人代表印章、報賬員個人印章、現金收(付)訖章、銀行收(付)訖章或轉賬收(付)訖章等印章由各核算單位自行辦理刻印事宜。
第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私自刻制其他財務印章,如確因工作需要須使用其他財務印章的,由印章使用單位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報批后,方能辦理刻印事宜。
第八條 財務專用章、收付專用章、法人代表印章、主辦會計個人印章、報賬員個人印章等財務印章的印模,須在中心行政科備案。
第三章 開戶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與使用
第九條 單位的開戶銀行預留印鑒包括財務專用章、單位法人或其授權人印章(含報賬員個人印章)、收付專用章(僅限中心使用)。
第十條 開戶銀行預留印鑒按照相關規定分設專人保管。
主辦會計保管財務專用章、收付專用章,法人授權人保管單位法人或其授權人個人印章,主辦會計、報賬員保管本人印章。
第十一條 財務專用章主要用于設立銀行賬戶,辦理日常會計收、付款,以及出具有關票據等業務。
第十二條 收付專用章主要用于中心主辦會計辦理駐點銀行收、付款業務。
第十三條 法人代表印章(或報賬員個人印章)用于辦理銀行款項結算業務以及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等會計資料的簽章。
第十四條 財務專用章、收付專用章不準外借。
保管人不得擅自將自己保管的印章交與他人使用、保管,確因工作需要交與他人使用、保管的應報各科(所)負責人批準,并做好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和批準,嚴禁使用他人個人印章。
第十六條 嚴禁在空白紙張上用印。
第四章 其他財務印章的保管與使用
第十七條 現金收(付)訖章用于現金收、付行為完成后在現金收(付)原始憑證上加蓋的專用章,由單位報賬員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條 銀行收(付)訖章或轉賬收(付)訖章用于銀行結算業務完成后在原始憑證上加蓋的專業章,由單位報賬員保管和使用。
第五章 印章的交接
第十九條 主辦會計、報賬員調動或調崗時,須辦理印章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 主辦會計的印章交接由科(所)領導負責監交,科(所)領導的印章交接由中心分管領導負責監交,報賬員的印章交接由各核算單位相關人員負責監交。
第二十一條 交接單上應注明印章交接的名稱、時間、枚數,并由移交人、接收人、監交人簽字。
第二十二條 交接工作完成后,交接單應交中心行政科備案。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并追究當事人的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開始執行。
財務印章管理規定【2】
一、 目的
為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網銀、支票的管理,明確印章的使用及支票的購買、保管、注銷等環節的職責和程序,特制訂本制度。
二、 財務部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1、 財務部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公司法人章、現金收訖、現金付訖章、私人印章(僅限財務咳嗽)。
2、 財務部印章的保管及使用規定:
財務部負責人全權負責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具體細則如下: ⑴ 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經理保管,用于財務收據、銀行業務的辦理;以公司名義上報財務統計報表、辦理銀行賬務、出具財務證明等事務,特殊情況由財務部經理請示公司總經理后再加蓋財務專用章;
⑵ 公司法人章由財務部經理保管,用于辦理銀行業務時使用; ⑶ 有關私人印章由本人或者由印章本人委托其他財務人員管理和使用;
⑷ 現金收訖、現金付訖章:由出納保管,發生的現金收取業務,要在會計開具收據上加蓋現金收訖章,發生的現金支付業務時,由出納支付現金時在報銷單據上加蓋現金付訖章。
3、 財務部印章的其他規定:
⑴ 銀行預留印鑒和財務收據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⑵ 印章保管人不得擅自將印章交與保管人之外的任何人使用或管理;
⑶ 印章人因事請假時,需辦理交接手續;節假日期間必須由印章保管人將印章封存。
4、 財務部印章的遺失及處理:
發現印章丟失,印章保管人應立即向印章管理負責人報告并登報聲明作廢,同時報公司綜合部備案后申請重新刻制,財務部視情節嚴重程度,對保管人作出批評或者適當處罰。
三、 銀行動態口令牌、銀行u盾的保管及使用制度
1、網銀操作包括:中行動態操作口令牌、中行動態審核口令牌、浦發行操作u盾、浦發行審核u盾。
2、保管及使用規定:
(1)中行動態操作口令牌、浦發行操作u盾由公司出納(操作員)保管,中行動態審核口令牌、浦發行審核u盾由財務部經理(審核員)保管,嚴禁非網上銀行操作人員上機。
(2)出納進行操作時,認真核對撥付計劃的原始票據后進行網上制單,嚴禁手續不全的款項支付,審核員根據撥付計劃審核賬號、金額大小寫的準確性,并對銀行網上支付進行復核指令授權。
(3)出納員每天對撥付的款項進行逐筆查詢并確認交易是否成功。
(4)出納經常和銀行聯系,掌握網銀業務的更新動向,對于網銀出現故障時作出記錄并報部門經理情況,積極和銀行溝通,避免造成經濟損失。
(5)出納利用網銀的查詢功能,及時掌握資金余額,及時對賬,做到日清月結。
(6)操作員和審核員保管好u盾及口令卡密碼,嚴禁轉給他人使用或者讓他們代替操作,暫時離開電腦或者業務辦理完成后,要及時退出操作系統
(7)遇到特殊情況時,操作員和審核員因事出差或者請假時,應請示部門經理辦理交接事宜,嚴禁一個人對網上支付業務進行操作和審核。
(8)q網銀u盾由出納保管,銀行卡密碼由會計保管,交易驗證碼由財務經理掌握。
3、電子口令牌和u盾一單失效或者遺失,要及時到銀行掛失并辦理新的口令牌及u盾。
四、 財務部支票管理使用制度
1、支票包括:現金支票、轉賬支票。
2、支票保管和使用規定:
⑴ 銀行支票與財務印鑒,出納保管銀行支票,銀行印鑒由會計和出納分開保管;
⑵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 辦理支票結算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
⑶支票領用:金額、收款單位、簽發日期、用途由出納人員認真填寫。
對填錯的支票,要蓋“作廢”章,并妥善保管。
⑷ 特殊情況,需要以現金支票的形式支付供應商或者建筑商的,要對方開具有效收據,嚴禁把沒有填寫齊全的支票交給收款單位。
⑸ 每月應根據銀行日記帳和銀行對帳單,編制銀行存款未達帳
項調節表,做到帳款相符。
3、支票不慎遺失,要及時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掛失止付、公示催告等)。
四、 本規定由財務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