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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車車輛防溜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3-09-07 07:01:22 查看人數:33

      機車車輛防溜管理辦法

      機車車輛防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防止機車車輛溜逸,加強防溜工作管理,根據《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調車作業標準》、《機車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凡在廠內專用鐵道、專用線、廠房內修理臺位線等線路上停留的機車車輛,必須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 車站設備與線路

      第3條 站場應設在線路平道、直線的寬闊處。

      站場必須設在坡道上時,其坡度不應超過1‰;在地形特別困難的條件下,會讓站、越行站可設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應連續設置,并保證列車的起動。

      第4條 設備處應按有關規定對線路平面及縱斷面定期組織復測,并應及時準確將復測資料提供給運輸車間等使用單位。

      第5條 線路平面及縱斷面應保持原有狀態。凡施工、維修等情況引起線路平面或縱斷面變更時,竣工后設備處應立即復測,并形成完整準確的變更資料,提供運輸車間等使用單位。

      第6條 銜接車站正線、到發線的岔線、段管線、貨物線無安全線等隔開設備時,需停留機車車輛的,車列兩端必須使用人力制動機和防溜鐵鞋。

      第三章 防溜設備和器具

      第7條 防溜設備及器具必須符合技術標準。

      第8條 積極研究開發新型防溜設備及器具,不斷增強防溜設施科技含量。

      在廠區內調車頻繁線上使用的防溜設備及器具,應經安全、技術等有關部門審查鑒定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9條 使用車輛人力制動機時,調車員必須確認狀態良好,損壞時要及時維修處理。

      第10條 線路值班員室、交接站值班室等有關處所,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足夠數量的防溜器具。

      第11條 盡頭式線路的末端應安裝擋車器或設土擋。

      第四章 機車車輛停留及防溜作業限定

      第12條 列車及機車車輛必須停在警沖標內方。調車作業中,車輛臨時停在警沖標外方時,一批作業完了后,應立即送入警沖標內方。因特殊情況需在警沖標外方進行裝卸作業時,須經運輸車間線路值班員、調車班長準許,在不影響調車作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裝卸完了后,應立即送入警沖標內方。

      第13條 機客貫通線及軌道?上不得停留車輛。

      第14條 裝載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的車輛必須停在遠離火源固定的線路上,兩端道岔應扳向不能進入該線的位置并加鎖進行鎖閉。

      第15條 禁止在廠線溜放的車輛。

      第16條 調車線以外的線路上停留的車輛不進行調車作業時,應連掛在一起,并須擰緊兩端車輛的人力制動機,以鐵鞋(止輪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裝卸車對貨位、避開道口等情況,不能連掛在一起時,應分組做好防溜措施。

      第17條 廠站線停留車輛,無論停留的線路是否有坡道,均應連掛在一起,擰緊兩端車輛的人力制動機,并以鐵鞋(止輪器)牢靠固定。因裝卸車對貨位等情況,不能連掛在一起時,應分組做好防溜措施。一批調車作業中臨時停留的車輛,須擰緊兩端車輛的人力制動機或以鐵鞋(止輪器)止輪。作業量較大的執行上述規定有困難時,可用60mm×60mm×1500mm方木打掩(方木必須緊貼車輪踏面)。

      第18條 調車作業摘車時,必須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開車鉤;掛車時,沒有連掛妥當,不得撤除防溜措施。

      第19條 在超過2.5‰坡度的線路上調車時,客車超過6輛,機車超過3輛,空貨車超過10輛,重貨車總噸位超過200噸及廠區外線路(武警道口至交接站線;車站調度樓至廠線值班室線)進行調車作業或取、送機車車輛要連結制動軟管。

      第20條 手推調車,須取得調車領導人的同意,人力制動機作用必須良好,由勝任人員負責制動,手推調車速度不得超過3km/h。下列情況,禁止手推調車:

      1.在超過2.5‰坡度的線路上(確需手推調車時,須經鐵運調度員批準);

      2.遇暴風雨雪或夜間無照明時;

      3.能進入接發列車進路的線路上無隔開設備或脫軌器;

      4.裝有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的車輛;

      5.電氣化區段,接觸網未停電的線路上,對棚車、敞車類的車輛。

      第21條 在盡頭線上調車時,距線路終端應有10m的安全距離;遇特殊情況,必須近于10m時,應一度停車,調車速度不得超過5km/h。

      第五章 防溜工作安全措施

      防溜作業基本要求:

      第22條 進入作業前,機車乘務員應進行制動機實驗,確保作業時制動機作用良好。

      第23條 各類機車車輛的防溜措施,均須確認止輪牢固可靠。使用人力制動機或人力制動機緊固器防溜時,須擰緊制動機;使用鐵鞋(止輪器)防溜時,鞋尖(止輪器)應緊貼車輪踏面,牢靠固定;使用防溜枕木防溜時,應在距停留車輛不大于5米處放置。

      第24條 人力制動機故障的車輛或車組不能按規定采取防溜措施時,應與人力制動機作用良好的車輛連掛在一起,禁止單獨停留。遇最外方人力制動機故障時,可順延使用下一車輛人力制動機,車組兩端仍須按規定采取“雙向雙防溜”措施。

      第25條 在超過6‰坡度的線路上,不得無動力停留機車車輛。

      第26條 手推調車前,必須事先辦理申請手續。在正線、到發線及與其銜接而無隔開設備的線路手推調車時,須經車站值班員準許;其他廠線路上手推調車時,須經調車領導人準許。批準人應將手推調車作業計劃(時間、徑路和輛數)傳達給有關人員,由勝任人員負責制動,并提前對人力制動機進行試驗。必要時,按規定做好防護。裝卸線內移動車輛時,由貨運人員監督,且每批移動不準超過重車一輛或空車兩輛。手推調車完了后,應及時將車輛停留位置、防溜措施等報告調車領導人。

      第27條 因車輛進行技術檢查或故障處理等作業,維修人員在撤除車站采取的防溜措施前,應根據檢修作業的要求,按規定重新設置防溜措施,技術檢查或故障處理完畢,應及時恢復原防溜措施。

      第28條 推進車輛運行前須試拉。連續連掛時,可不停車連掛,但要確認連掛狀態,車組間距超過十車以上時,必須頓鉤或試拉。被連掛車輛距警沖標較近(不足30米)時,須采取相應安全措施。調車編組完了最后一鉤,應進行試拉。

      廠外線防溜措施:

      第29條 在廠外線停留車由運輸車間調車作業人員負責采取防溜措施;一批作業結束,運輸車間調車作業人員與保衛處指定的看守人員在《防溜交接簿》上辦理防溜互簽后,方準摘開機車。

      嚴禁使用未經批準的動力設備移動車輛。

      第30條 調車作業中,按規定連接車輛制動軟管時,應進行自動制動機簡略試驗,檢查確認制動主管貫通。運行中,機車司機應按規定掌握速度,嚴禁超速行駛。

      機車停留防溜措施:

      第31條 機車出庫后及運行途中停留時,機車乘務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二人同時離開司機室,并對車列和機車實施制動。不準關閉空氣壓縮機。

      第32條 停留時間超過3小時,除單閥實行制動外,由到達司機按規定擰緊人力制動機。當停留線路的坡度超過2.5‰時,還須在下坡方向端左第2位輪下放置鐵鞋牢靠固定。

      第33條 停留的機車由指定人員在第2、5位輪下對向放置鐵鞋牢靠固定;同一股道停放的機車,必須連掛在一起,對于連掛在一起的多臺機車應在兩端機車第2、5位輪下對向放置鐵鞋牢靠固定。

      第34條 廠內機車轉線、移動、調車作業時,司機與調車員到齊后方準作業。單機作業后,司機須單閥制動,通知指定人員在第2、5位輪下對向放置鐵鞋牢靠固定。

      第35條 機車檢修前后停留時,由司機通知指定人員在第2、5位輪下對向放置鐵鞋牢靠固定。

      第36條 油庫停放線由副司機負責、車輛停放線有調車員一同作業的由調車員負責,無調車員一同作業的由副司機負責對停留車輛按規定采取防溜措施。

      區間列車車組停留防溜措施:

      第37條 車列在區間被迫停車后,司機應使列車保持制動狀態。如遇車列自動制動機故障,必須使車列就地停車時,就地制動工作由司機負責。在坡道上停車時,調車員還應將鐵鞋放置于下坡端機車車輪下。

      第38條 車列分離被迫停車后,對遺留車輛無人看守和未采取防護、防溜措施,應立即對分離的車列采取防溜措施。

      第39條 列車在區間被迫停車請求救援后,司機應使列車保持制動。救援機車司機應與被救援車列防護人員進行防溜聯系后,方準連掛。

      第六章 防溜工作管理

      第40條 為加強防溜管理,車輛進入交接站、廠外線需停放的,調車人員須與交接站值班員、保衛處指定人員在《防溜交接簿》內進行簽認交接。

      第41條 因調車作業改變原停留位置、輛數或防溜措施時,應及時重新填記。

      第42條 交接班時,接班人員必須按規定現場檢查停留車輛防溜措施,嚴格辦理交接。

      第43條 一批調車作業結束后,調車作業人員應及時將防溜措施情況報告調車指揮人,并由調車指揮人將停留車防溜措施按現場實際情況在防溜簿內填記。

      第44條 加強防溜設備、器具管理,對防溜器具應統一編號、固定存放、保證數量、質量良好。防溜器具的保管、交接由指定的人員負責。有關單位應制定防溜設備、器具的“用、管、修”辦法,嚴格管理,加強保養、維修工作,保證設備、器具良好。發現有設備、器具損壞、丟失時,應查找銷號,及時補齊。

      第七章 防溜工作有關要求

      第45條 各單位、各部門要加強結合部管理,對結合部管理要明確職責,強化控制。

      第46條 保衛處應加強站車、線的治安管理,防止防溜器具丟失,預防、控制因治安問題引起的車輛溜逸事故發生。

      第47條 各單位應建立防溜工作檢查考核制度,各級領導要把防溜工作作為重點進行檢查。

      第48條 加強職工防溜知識的培訓,凡參與防溜和檢查的人員必須掌握防溜規定及有關要求。

      第49條 解體車間要加強對打砂除銹后的車鉤及緩沖裝置的清理工作,嚴格落實對鉤體、鉤尾框、鉤舌、鉤腔內部配件等殘留物的清除,確保車鉤能有效連掛,保證車鉤質量,防止因車鉤質量問題造成列車分離而導致車輛溜逸。嚴格把住車鉤及部件的質量關。

      第50條 遇有暴風雨雪等不良天氣時,應增設防溜措施特別加強靠近道口、車站、正線等易侵界線路的停放車輛防溜措施的巡查頻次,并做好巡查記錄。

      第八章 防溜工作應急預案

      第51條 值班員發現或接到車輛溜逸的報告時,對溜逸車輛應立即組織人員采取人力制動機制動或通知就近人員放置鐵鞋、防溜枕木等措施進行制動。必要時,應立即將溜車方向的進路開通于通往隔開設備的空閑線路。

      第52條 遇機車、車輛溜入區間時,值班員應立即通報鄰站及列車調度員,區間設有道口時,還需及時通知道口。

      條件許可時,可使用鐵鞋、脫軌器等器具對溜逸車輛進行果斷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53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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