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臨市防災減災中心救災倉庫管理辦法
沂臨市防災減災中心救災倉庫管理辦法
一、救災物資倉庫管理
(一)倉庫內應設置滅火器、煙霧感應器等防火設備。室內外應設置滅火器,并特別要防止發生火情后無法取用。應使用防爆燈作為照明設備。救災物資要實行分類放置,不得混放。對于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資,必須分開存放。有效期物資的儲存,必須有特殊標志。
(二)定時檢查和維護消防設施設備。嚴禁攜帶火種、危險品進入庫房。庫房內禁止吸煙、用火。庫房電器設備必須符合安全用電要求,每次作業完畢要將庫房的電源切斷。
(三)切實保證救災物資的使用價值。要正確采用通風、密封、吸潮等養護方法和措施,切實保證倉庫內救災物資的使用價值。定時巡查,對物資保管做到七無,即無事故隱患、無霉爛變質、無鼠咬蟲蛀、無損壞、無丟失、無偷盜、無污染。
(四)嚴格遵守救災物資的碼放要求。按照安全、方便、節約的原則,合理利用倉容,留有適當的墻距、垛距、頂距、燈距、底距,并做到堆碼合理、整齊、牢固及無倒置現象。
(五)除倉庫管理員外,其他人員未經批準嚴禁進入庫內。物資搬運完畢后,應迅速將搬運人員帶離倉庫。不準擅自將物資貸出或帶往庫外,不準在存貨區放置個人物品。非救災物資不得在庫房存放。
(六)保持倉庫通道出入口暢通。倉庫內要及時衛生清理,保持整潔。
(七)加強救災物資儲備庫相關設施設備管理。
(八)堅持救災物資儲備庫24小時值班制度。
二、救災物資管理
(一)落實專人記帳、專人管庫。應設立救災物資保管賬,及時正確記載物資進、出、存動態,保證賬貨相符。賬簿及有關憑證必須按財會制度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銷毀。
(二)確保及時出入庫。接到救災物資入庫或出庫通知后,倉庫管理人員不得延誤救災物資的收發時間,無論上下班時間和節假日,必須做到救災物資及時發放。發放物資時,必須認真清點,確保發放品種、規格、數量零差錯。
三、救災物資入庫管理
(一)驗收入庫。倉庫管理員對入庫物資的品名、數量、規格等規定的內容逐項驗收。入庫驗收時,必須對相關憑證進行仔細核對,經過驗收入庫后由倉庫記帳員在送貨方有關文件上簽收。
(二)問題處理。如果所接收救災物資的品名、規格、等級、數量等與送貨方有關文件上不符,不能辦理入庫手續,倉庫管理員通知相關人員核實。
四、救災物資出庫管理
(一)鄉鎮街道申請。發生自然災害后如需調撥區級救災應急物資,鄉鎮街道應向區民政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種類、受災人數及轉移安置人數、需救助人數;本級儲備物資使用情況;申請需調撥的救災物資種類、數量。
(二)下達救災物資調撥通知。調撥通知中要注明品種、數量、規格、專項用途;倉庫記帳員根據《救災物資調撥通知》填寫《出庫單》并記帳;倉庫管理員根據《出庫單》對救災儲備物資進行發放,并填寫救災物資登記卡。
五、監督和罰則
(一)中心每月對救災儲備物資進行一次盤庫,確保帳實相符;每年將儲備物資采購、調撥相關批件辦件統一整理歸檔,隨時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審計監督。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救災儲備物資丟失或損毀的,由儲備單位相關責任人員負責追回或賠償,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負責人員的責任;貪污、挪用救災儲備物資的,移交當地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如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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