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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東大學協同創新中心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3-08-26 16:30:08 查看人數:62

      南東大學協同創新中心管理辦法

      南東大學協同創新中心管理辦法

      南東大學協同創新中心管理辦法

      總則

      依據教育部、財政部“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以下簡稱“2022計劃”)(教技〔2022〕6、7號)和江蘇省教育廳、財政廳“江蘇高等學校協同創新計劃”(蘇政辦發〔2022〕190號)的總體要求,為做好協同創新中心的組織策劃、組建培育及運行管理工作,提升南東大學創新能力,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南東大學協同創新中心是指依據“2022計劃”、江蘇高等學校協同創新計劃精神以及我校具體實施方案,依托南東大學設立的跨單位、跨學科的綜合創新體,涵蓋校級、省級(即江蘇高校協同創新中心)、國家級(即2022協同創新中心)三個層次和面向科學前沿、行業產業、區域發展、文化傳承創新四種類型。

      學校積極推進協同創新的體制機制改革,各協同創新中心可以本辦法為指導原則,根據自身建設與運行特點,研究制定并經學校批準后實施中心具體的運行管理細則,確立有效實現協同創新的組織方式、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組織機構

      學校設立“2022計劃”領導小組、工作小組、辦公室以及專家咨詢與評估委員會。

      “2022計劃”領導小組負責頂層設計、宏觀布局、統籌協調、經費投入等重大事項決策。

      “2022計劃”工作小組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組成,負責規劃設計、協調溝通、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等工作。

      “2022計劃”辦公室掛靠在科研院和社科處,負責日常工作,其一般性事務交由科研院重大專項與協同創新辦公室辦理。

      專家咨詢與評估委員會由來自校內外相關部門、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企業、社會團體以及國際知名專家組成,為協同創新中心重大政策、總體規劃、申報認定、監督評估、績效考核等提供咨詢。

      協同創新中心保持相對獨立運行和開放管理,接受學校的統一管理和“2022計劃”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組建培育

      學校鼓勵優勢學科牽頭組建協同創新中心,鼓勵部分學科積極參與兄弟院校的協同創新中心,力爭使我校學科、科研、人才、平臺等創新資源配置利用最優化,有計劃、有重點地推進協同創新中心建設工作。

      根據學校優勢學科和團隊建設條件,策劃、建設和儲備若干校級協同創新中心,先行先試、邊探索邊完善,一旦具備條件即分批次申報省級和國家級協同創新中心。

      南東大學協同創新中心組建成立,需滿足如下基本條件:

      一、體現我校學科特色,優勢明顯。

      二、研究方向、發展規劃與目標明確,符合“國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符合我校協同創新中心整體布局的要求。

      三、匯聚多個協同單位的人才、團隊、平臺、信息、技術、資金等優質資源,集聚國內一流的高水平學術團隊。

      四、體制機制改革與創新有新思路。

      五、有相對健全規范的運行管理基本規章制度。

      六、組建階段可以落實相對集中的辦公和實驗場地。

      南東大學協同創新中心的組建流程:

      一、在前期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由牽頭單位(院系、學科或科研基地)向“2022計劃”辦公室提交組建申請報告和實施方案。

      二、“2022計劃”辦公室隨時受理申請,審查組建申請報告和實施方案,對籌備過程進行全程跟蹤和指導,形成初步審查意見并提交工作小組審議。

      三、經工作小組審議后,報領導小組批準。擬建協同創新中心須以南東大學名義與各參與單位簽署中心組建框架協議,同時完善中心建設實施方案。

      四、對完成框架協議簽署并具備較為完善的實施方案的擬建協同創新中心,由學校正式發文成立。

      對學校批準成立的協同創新中心進行培育,重點開展協同創新方向凝練、協同單位優化整合、協同創新資源與要素匯聚、創新文化環境建設等,逐步形成協同創新的新平臺和新機制,逐步達到省級和國家級協同創新中心的審核認定要求。

      擬申報省級和國家級中心的校級協同創新中心,由中心向“2022計劃”辦公室提出報告,經工作小組評估、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后方可申報。

      運行管理

      由國家、省和學校負責審批認定協同創新中心。

      協同創新中心設立理事會,理事長由學校校長擔任,成員須包括校內外各協同單位的分管領導。理事會負責中心重大事宜的決策和協調、各類管理辦法的審批等。

      協同創新中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中心主任負責制。協同創新中心主任由學校負責遴選后推薦給中心理事會,由理事會負責聘任。

      協同創新中心可根據建設的具體情況設學術與咨詢委員會、聘任與考核委員會等。各委員會的組建和調整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協同創新中心應成立執行機構,由中心根據自身管理和運行的特點設置,在中心主任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各項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擬定中心的戰略規劃和協同研究方向、統籌安排創新平臺任務、組織國內外學術交流、管理自主科研經費、編寫年度進展報告和接受評估等。

      校級協同創新中心的建設運行依托牽頭院系和科研基地進行,其人事、財務、設備、場地等按學校有關文件執行。國家級和省級協同創新中心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按國家和省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學校對協同創新中心實施目標管理和階段性評估,建立年度檢查和周期評估相結合的整體績效評價機制。年度檢查以中心自查為主,每年年初向“2022計劃”辦公室提交中心上一年度的中心工作報告。周期評估由“2022計劃”工作小組組織國內外專家及權威機構進行。

      對于成效顯著、評估優秀的中心,學校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和國家級協同創新中心。對于評估不合格的中心,學校將要求其整改或予以裁撤。

      因發展需要,協同創新中心發生更名、參與單位調整或無需繼續存續等重大變動時,由中心提出報告,經“2022計劃”辦公室審核后報領導小組審批。

      若協同創新中心存在下屬情況之一,經“2022計劃”領導小組研究認定后,予以發文裁撤:

      一、中心未開展實質性工作,執行機構處于癱瘓狀態。

      二、違規開展活動,給學校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三、評估不合格且整改不力。

      資源配置

      學校鼓勵協同創新中心通過多種渠道積極爭取中央和地方政府專項資金、協同單位配套資金、合作企業投入資金、縱橫向科研項目經費等,逐步建立穩定的自給自足的運行經費保障機制。

      學校設立“2022計劃”培育專項基金,納入學校預算,對協同創新中心建設給予部分引導性資金扶持。資金來源于“985工程”、“211工程”、省優勢學科建設工程、合作伙伴與企業支持資金等,額度根據中心建設資金需求和學校財力綜合確定。

      學校根據協同創新中心的任務需求,優先滿足協同創新中心校內招聘科研人員。中心聘用的人員人事關系仍歸屬原單位,根據實際工作時間接受由中心組織的評價與考核。

      中心聘用的學校編制人員執行校內同類人員薪酬標準,依據聘用時間比例分別接受校內原所在單位與中心的考核,其薪酬由學校支付。

      中心聘用的非學校編制全職人員薪酬標準執行社會同類人員聘用標準,非學校編制兼職人員(包括協同單位兼職人員、博士后人員、訪問學者、項目臨時人員等)可分情況確定聘用方式及薪酬標準。聘用的薪酬由協同創新中心用其總經費中可用于人員薪酬的經費支付。聘用人員由協同創新中心向學校人事處提交計劃,學校人事處按學校外聘人員規定協助辦理。

      正式批準成立的國家及省級協同創新中心,國家及省有關部門投入的專項建設經費,由協同創新中心按照國家及省有關部門的管理規定自主安排使用計劃,報理事會批準后執行。

      國家及省有關部門投入的協同創新中心專項建設經費中的績效獎勵經費、合作企業及協同單位投入的人員績效獎勵經費、按學校規定提取的科研勞務費等由協同創新中心自主制定發放辦法。

      協同創新中心的財務管理工作必須符合國家、省和學校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并接受學校的統一管理。

      學校根據協同創新中心的工作需要,在學校的統一規劃下,可給予一定的研究生招生單列指標,名額不占用相關學院、學科及指導教師的名額,根據中心年度考核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學校支持協同創新中心探索寓教于研的創新人才培養模式,通過學科交叉與融合、產學研緊密合作等途徑,推動人才培養機制改革,以高水平科學研究支撐高質量人才培養。

      參與協同

      本著合作共贏的原則,學校鼓勵一部分暫時不具備牽頭條件的學科,整合力量積極參與兄弟院校協同創新中心(以下簡稱校外中心)組建與運行。

      以南東大學名義參與校外中心組建,需滿足如下基本條件:

      一、與我校已建或擬建中心的主要方向不沖突、主要人員不沖突。

      二、牽頭單位是實力強于我校的重點學科,中心有較好的發展前景,有利于我校學科建設和創新能力提升。

      三、有一名業務水平較高、管理能力較強的校內負責人負責涉及所有技術、組織和協調事宜。

      以南東大學名義參與校外中心組建的流程:

      一、由校內負責人向“2022計劃”辦公室提交參與組建申請報告和實施方案。

      二、“2022計劃”辦公室隨時受理申請,審查參與組建申請報告和實施方案,對籌備過程進行全程跟蹤和指導,形成初步審查意見并提交“2022計劃”工作小組審議。

      三、經工作小組審議批準的擬參與組建校外中心,須以南東大學名義與牽頭單位簽署中心共建框架協議,同時在“2022計劃”辦公室登記備案。

      對校外中心涉及我校的運行管理事項,由“2022計劃”辦公室負責業務指導,由校內負責人負責日常工作。校內負責人須定期向“2022計劃”辦公室提交參與校外中心運行工作報告并接受評估。

      校外協同中心在實際運行過程中,應明確我校人員聘用與考核、資源與成果共享、知識產權分配等重要事項,且須事先征求我校意見,其活動應符合國家和我校有關規定。

      附則

      協同創新中心不得對外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合同),不得從事商業性宣傳或營利性活動。

      協同創新中心的名稱、標識的對外使用,須遵守學校校名、商標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協同創新中心的印章管理,須按照學校印章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由南東大學“2022計劃”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南東大學校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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