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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質量管理考核辦法(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8-21 07:30:05 查看人數:16

      質量管理考核辦法

      第1篇 質量管理考核辦法

      質量管理考核辦法

      宜工

      質辦字[2010]

      01號

      □通知

      □通報

      □報告

      ■細則

      □請示

      1.目的

      樹立全員質量觀,提高全員質量意識。本著監督上道工序、保證本道工序、服務下道工序、上道工序對下道工序負責、部門領導負責制的原則,落實質量職能,推進質量管理規范化的進程,從而促進產品質量的整體提高,最終達到用戶滿意。

      2.適用范圍

      本公司批量投產后與質量活動有關的單位和人員。

      3.管理內容

      3.1因圖紙、工藝文件、工裝模具設計差錯更改不及時、不到位造成零、部件返工、返修等不合格現象的發生,由責任人承擔返工、返修費用50%,屬批量事故扣部門負責人100元。

      3.2零、部件加工不合格,相關責任人按下列規定向公司進行賠償:

      a)返工品:

      小件每件按全價的3%;

      關鍵件、大件按全價的1%

      b)返修品:

      小件每件按全價的6%;

      關鍵件、大件按全價的3%

      c)讓步接收品:

      小件每件按全價的15%;

      關鍵件、大件按全價的5%

      d)廢品:

      按全價全額賠償

      e)批量不合格:

      依據以上四種情況,除直接責任人按比例作出賠償外,扣班組長50元、生產廠負責人100元、責任檢驗員按直接責任人賠償金額的30%予以處罰。

      批準

      審核

      擬文

      主送:

      抄送:

      抄報:

      存檔:

      批準時間:

      發放時間:

      3.3產品質量指標考核(按月統計考核)

      單位

      考核項目

      目標值

      考核值

      金加工廠

      零件加工合格率≥98%<96%

      熱處理合格率≥99.5%<98.5%

      鑄鋁合格率≥97%<93%

      箱殼體加工合格率≥97.5%<95.5%

      結構件廠

      焊縫合格率≥95%<93%

      零件加工合格率≥98%<96%

      關鍵、重要件一次交檢合格率≥95%<93%

      薄板件廠

      零件加工合格率≥99%<97%

      駕駛室、油箱總成一次交檢合格率≥97%<95%

      總裝廠

      整機一次交檢合格率≥98%<95%

      各生產廠對質量指標完成負責,如實際完成低于考核值,每下降0.5~1%,扣責任單位負責人100元;下降1.5~3%,扣責任單位負責人200元;下降3%以上,扣質量管理部負責人400元、責任單位負責人400元。

      3.4未按圖紙、工藝、技術要求生產作業,每發現一次扣責任人30元。

      3.5未按規定送首檢、完工檢,每發現一次扣責任人30元。

      3.6未按規定進行首檢、巡檢、完工檢,每發現一次扣責任人30元。

      3.7未按規定做好檢驗狀態標識的,每發現一次扣責任人30元。

      3.8產品在加工、裝配、調試、檢驗過程中,未按規定作質量記錄或記錄不全,每發現一次扣責任人30元。

      3.9未經檢驗合格的零、部件,流轉至下道工序的,每發現一次扣生產廠調度100元、轉運人50元,并承擔由此造成的返工、返修費用。

      3.10產品轉間、轉序過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導致零、部件變形、磕碰、劃傷,每發現一次扣操作者100元、生產廠調度50元、并承擔由此造成的返工、返修費用。

      3.11野蠻裝配或未按工藝要求裝配,每發現一次扣裝配責任人100元,因此造成的返工、返修等費用,由裝配責任人承擔。檢驗人員發現后,未及時制止,則扣檢驗員50元。

      3.12未按規定要求加注液壓油、潤滑油、傳動油等,產品入庫后發現一次,扣責任人30元。

      3.13未經技術、質量部門、主管副總允許,擅自對零部件進行割、磨、敲處理,影響下道工序質量或外觀質量的,每發現一次扣責任人100元,因此造成的返工、返修的費用,由直接責任人承擔。

      3.14未正確使用和維護計量器具,造成計量器具損壞、配件丟失的,由直接責任人按全價的30%賠償;報廢的按全價的200%賠償。

      3.15因計量、理化等檢驗差錯造成零、部件返工、返修等質量損失費用,由直接責任人按全價的30%賠償。

      3.16因檢驗員錯檢、漏檢所造成零、部件返工、返修等質量損失費用,由直接責任人按全價的50%賠償。

      3.17對質量問題隱瞞不報、質量記錄弄虛作假的,每發現一次扣直接責任人200~1000元。

      3.18三包期間的整機因錯裝、漏裝等原因引起的質量故障,分別扣總裝和質量部責任人100元。

      3.19庫存期超過二個月的整機,由客服中心應申報復試復檢,否則造成銷出的整機出現明顯的質量問題,扣責任人50元。

      3.20錯發、漏發、丟失整機文件資料,扣責任人100元。

      3.21倉儲人員,按規定對入庫的產品外觀質量進行巡查,應執行先進先出原則,如庫存產品無標識、無臺帳或帳卡物不符、不按規定防銹防潮、不遵守先進先出原則,每項扣責任人30元。由于未按規定防銹防潮或防護不到位,造成零、部件銹蝕、磕碰,可返工、返修的,每發現一項扣責任人50元,并承擔由此造成返工、返修費用;造成報廢的,按全價全額賠償。如不遵守先進先出原則造成易損件(如橡膠件)老化、超保質期、報廢,按全價全額償。

      3.22未經公司批準,擅自在非合格供方采購外購、外協件,每發現一次扣采購員100元~500元,并承擔由此造成的誤工、誤產、零、部件返工、返修等質量損失費用。

      3.23由于采購員的工作失誤,未按技術要求采購零、部件與相應的生產物資,每發現一次扣采購員100元~500元,并承擔由此造成的誤工、誤產、零、部件返工、返修等質量損失費用。

      3.24在公司組織的月質量抽查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目,根據影響產品質量的程度,每項扣責任人30元~500元、檢驗員20元~300元。

      3.25獎勵

      3.25.1如下道工序發現上道工序質量問題,所扣款項可全部獎給發現人。

      3.25.2在零件和整機抽查中全部項目合格的獎勵50-300元。

      3.25.3對加工過程中嚴格執行工藝紀律,堅持首撿制度好或中小件一次交撿合格率質量達標的,獎勵50元~100元。

      3.25.4對關鍵、重要結構件及整機批量一次交檢合格的優質品,每件獎勵10-50元。

      3.25.5各生產廠產品質量實際完成高于目標值1%,獎勵單位負責人100元、班組長50元,高于目標值2%,獎勵單位負責人300元、班組長150元。合格率達100%,獎勵單位負責人500元,班組長200元。

      3.25.6對產品質量改進提出可行性意見、有突出貢獻的,獎勵200元~1000元。

      3.26此辦法同時作為年終考評的依據之一。

      檢查與考核

      4.1由質量管理部組織,對生產單位以及與產品質量相關的工作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檢查,并將檢查中發現的各種質量問題與現象,月底以質量通報的形式予以公布。

      注:

      批量——公司生產部月度生產計劃所安排每批次生產的產品數量。

      批量不合格——不合格產品大于等于本生產批次的80%時,視為批量不合格。

      第2篇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的管理,規范檢驗機構考核工作,確保檢驗機構能力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外開展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服務,出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數據和結果的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農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檢驗機構的考核機關。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設置的檢驗機構由農業部負責考核;其他檢驗機構由該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考核。

      第三條

      檢驗機構考核采取書面審查、現場評審和能力驗證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條

      考核機關成立考評小組,負責書面審查和現場評審工作。

      考評小組由3名或者5名考評員組成??荚u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從事種子檢驗工作5年以上,并經農業部考核合格。

      第五條

      農業部設立國家種子檢測中心,負責檢驗機構能力驗證和考評員評定工作。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檢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符合《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準則》的要求:

      (一)具有符合要求的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具有5名以上符合《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考核管理辦法》規定的種子檢驗員;

      (三)具有相應的固定檢驗場所和符合《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要求的儀器設備;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工作規范。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準則》(以下簡稱《考核準則》)由農業部另行發布。

      第七條

      申請檢驗機構考核的,應當向考核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或法人授權證明文件;

      (三)上級或有關部門批準機構設置的證明文件;

      (四)種子檢驗員資格證明;

      (五)檢測項目范圍說明;

      (六)質量手冊;

      (七)檢測報告2份。

      第八條

      考核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后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發給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受理后,考核機關應當與申請人商定專家現場評審時間,通知國家種子檢測中心準備能力驗證樣品,并將有關材料轉交考核小組審查。

      第三章能力考評

      第九條

      考評小組根據《考核準則》對質量手冊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適宜性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報經考核機關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修改。

      第十條

      考評小組依據《考核準則》對檢驗機構的技術能力、儀器設備配備和質量管理現狀等進行現場評審。評審工作應當在2日內完成。

      第十一條

      考評小組應當在文件審查和現場評審工作結束后10日內向考核機關提交評審報告。評審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文件審查結論;(二)現場評審結論;(三)整改建議。

      第十二條

      考評員在評審中應當客觀、公正、準確、全面,評審記錄應當完整準確。

      現場評審由考評小組組長負責組織,評審結論實行合議制,以考評小組成員半數以上通過有效。考評員在評審結論上簽名,對評審結論有不同意見的,應當予以注明。

      第十三條

      能力驗證采取比對試驗法。

      國家種子檢測中心應當制定比對試驗方案,根據申請檢測項目范圍準備相應的樣品,比對試驗的檢測項目不得少于申請檢測項目范圍的15%。

      第十四條

      國家種子檢測中心將制備的試驗樣品發放至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項目檢測,并報送檢測結果。

      國家種子檢測中心對試驗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并向考核機關提交比對試驗結果報告。

      第十五條

      能力考評工作應當在5個月內完成。

      第四章審查與決定

      第十六條

      考核機關應當自收到能力驗證結果和評審報告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要求的,發給檢驗機構考核合格證書;對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己撕细褡C書載明機構名稱、檢測范圍、有效期、考核機關。

      機構名稱為《農業部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中心(**)》或者《**省(區、市)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中心(**)》,其中括號內為檢驗機構所在城市名稱。

      第十八條

      考核合格的檢驗機構,由負責考核的考核機關予以公告。省級考核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檢驗機構考核情況報農業部備案。

      第五章延續與變更

      第十九條

      檢驗機構在合格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考核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檢驗機構的隸屬關系發生變更的;(二)檢驗機構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條

      檢驗機構在合格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考核機關重新申請能力考評:

      (一)檢驗機構場所發生變化的;(二)擴大檢測項目范圍的。

      第二十一條

      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在合格證書有效期內變換的,應當報經考核機關認可。

      檢驗機構質量體系做出重大調整的,應當將新版質量手冊報考核機關備案。第二十二條

      合格證書期滿后需繼續從事種子檢驗業務的,應當在有效期滿6個月前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與原申請程序相同。第二十三條

      考核機關對檢驗機構通過考核后的材料統一歸檔管理,保存期限為10年。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考核合格的檢驗機構可以從事下列種子質量檢測活動:

      (一)承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監督抽查檢驗任務;

      (二)為農業、工商等部門處理種子案件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

      (三)為司法機關裁決或者仲裁機構仲裁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

      (四)為從事種子貿易的關系人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

      (五)其他委托檢測。

      第二十五條

      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開展種子檢驗工作,出具的檢驗報告應當使用“CASL“(中國合格種子檢驗機構,China Accredited Seed Laboratory)標志。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檢驗機構對外開展種子檢驗業務:

      (一)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變換尚未得到考核機關認可的;

      (二)不再符合《考核準則》關鍵項要求且影響檢驗工作質量的;

      (三)關鍵檢驗儀器設備發生重大改變且影響檢驗工作質量的。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檢驗機構資格,注銷合格證書,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合格證書的;

      (二)出具虛假檢驗證明的;

      (三)偽造檢驗記錄、數據的。

      被撤消資格的檢驗機構,兩年內不得向考核機關提出考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

      農業部定期組織能力驗證。驗證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在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要求或者連續兩次不合格的,由考核機關取消其資格。

      在整改期間,檢驗機構不得對外開展檢驗業務。

      第二十九條

      被暫?;虺废麢z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可以向考核機關提出申訴。考核機關應當調查核實,及時作出決定。

      第三十條

      考評員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反考核紀律行為的,取消其資格。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種子檢驗機構承擔監督檢驗任務的,不得向被抽查單位收取費用。接受委托檢驗需收取檢測費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種子檢驗機構合格證書格式和CASL標志由農業部統一規定。

      第三十三條

      需要計量檢定的儀器設備,應當按照計量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申請加入國際種子檢驗協會(ISTA)的種子檢驗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考核機關考核合格。種子檢驗機構加入后應當報農業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F有檢驗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予以改造,從2007年5月1日起,凡對外提供種子檢驗服務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附件一: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合格證書式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

      合格證書

      CHINAACCREDITED SEED LABORATORY CERTIFICATE

      證書編號:(****)中種檢考字(***)號

      (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名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經對(你中心/站)按照《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準則》進行條件審查和能力考評,考核合格,特發此證。

      批準的檢測項目范圍見證書附表,準許在檢驗報告上使用CASL標志及證書編號。

      有效日期:****年**月**日

      發證日期:****年**月**日

      考核機關(蓋章)

      附件二: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合格標志說明與圖例

      考核合格標志由CASL四個英文字母的圖形和檢驗機構考核合格證書編號兩部分組成。CASL分別是“中國考核合格種子檢驗機構”相應英文單詞(China Accredited SeedLaboratory)的第一個大寫字母組成;在標志下方標出證書編號:(****)中種檢考字(***)號。

      圖例如下(暫略):

      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審查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利用各種媒介發布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業部負責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的審查工作。轉基因植物種子的廣告,經農業部審查批準后,方可刊登、播放、設置和張貼。

      第四條

      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的內容應當符合種子法和廣告法的規定,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主要性狀描述應當與品種審定公告一致。

      第五條

      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應當明確種子適宜種植范圍和生物安全控制措施,適宜種植范圍不得超越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載明的使用范圍和品種審定公告的適宜的生態區域。

      第六條

      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有授權品種(植物新品種權)表述的,應當標明品種權號。

      未取得植物新品種權或者品種權已經終止、無效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授權品種。

      第七條

      轉基因植物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發布廣告。

      第八條

      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㈠含有高產、優質、抗逆性強、適宜種植范圍廣等籠統性語言或者含有不科學地表示產量、品質、抗性、適應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㈡含有模棱兩可、言過其實等欺騙、誤導性語言;

      ㈢利用種子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領導人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㈣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申請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審查,由廣告主向農業部提出。

      廣告審查申請可以委托廣告經營者或種子經銷者辦理。

      第十條

      申請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審查,應當向農業部提交下列材料:

      ㈠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審查表;

      ㈡廣告主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

      ㈢種子生產者的種子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㈣轉基因植物種子安全證書和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

      ㈤廣告制作前文稿、制作設計或制作的廣告作品。

      第十一條

      農業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見并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修改完畢的材料報農業部審查。

      農業部應當在收到修改后的材料1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要求的,簽發《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審查表》,并發給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審查批準文號。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不需要修改的,依照前款規定作出審查決定。

      第十二條

      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經農業部審查批準后,申請人應當將審查通過的帶有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審查表》送廣告發布者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備查。

      第十三條

      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為“轉基因種子廣審(×)第0000000號”,其中“×”為“視”、“聲”、“文”之一,分別用于視屏、廣播及其他廣告媒介形式,數字部分共七位,前四位為年號,后三位為順序號。

      第十四條

      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有效期為一年。

      廣告批準日至種子生產許可證或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的有效期限截止日不足一年的,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有效期以上述證件有效期限為準。

      第十五條

      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審查批準文號有效期屆滿的,或者廣告內容更改的,應當重新申請審查。

      第十六條

      經審查批準的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農業部收回《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審查表》,注銷廣告審查批準文號:

      ㈠該轉基因植物種子的品種審定證書或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被撤銷或收回的;

      ㈡轉基因植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

      ㈢發現該轉基因植物種子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

      ㈣廣告內容變更但未申請重新審查或者重新審查不合格的;

      ㈤制作的廣告作品與報批的廣告制作前文稿、制作設計不符的。

      第十七條

      廣告審查批準文號被注銷的,農業部通知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十八條

      廣告發布者發布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應當查驗《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審查表》。發布的廣告應當標明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審查批準文號。

      未標明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已過期或者已被撤銷的,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轉基因種子廣告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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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意見:

      審查機關簽章

      日期

      廣告審查批準文號

      發布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章

      發布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簽章

      備注

      第3篇 建筑公司實物質量管理辦法

      建筑工程公司實物質量管理辦法

      1基礎分部

      1.1 嚴格按現行規范要求控制回填土的質量,并分層夯實。

      1.2 對防水材料質量要嚴格把關,杜絕不合格品進入現場和使用。

      1.3 嚴格執行現行地下防水工程技術操作規程及施工驗收標準。對易產生滲漏部位要逐一進行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

      2主體分部

      2.1 砼梁、柱交匯處水平箍筋綁扎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2.2 采用舊模板安裝時,必須在梁、柱陽角處加海綿條;剪力墻、柱根部模阪縫隙過大應事先在地面上固定海棉條。

      2.3 頂板模板安裝完畢后,必須對其進行水平抄測,控制偏差在±5mm以內。

      2.4 現澆砼頂板施工,必須先抄出水平點,澆筑砼時,掛水平線控制板面、|主根等水平度,每層水平度控制在_+10mm以內,并做好記錄。

      2.5 負彎矩筋綁扎后,應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踩踏,并設專人看管。

      2.6 澆筑砼高度超過3m時,必須采用斜側加漏斗或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采用科學的方法施工,控制砼離析問題,并事先應在根部澆漿。

      2.7 砼圈梁、構造柱等有保溫要求的部位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要明確,施工時由工地質檢員、技術員共同監督檢查。

      2.8 砼梁、圈梁、脹模、倒幫不允許超出±10mm。

      2.9 剪力墻外立面的陽臺、空調板、舌頭梁等處砼,豎向位移偏差必須控制在20mm以內。

      2.10剪力墻、混凝土柱的拉結筋宜采用建筑結構膠粘固。

      2.11電梯井內壁幾何尺寸,不允許出現負值,正值不允許超出20 mm,全高垂直度不允許超出20mm。

      2.12電梯前室、樓梯間的幾何尺寸必須方正。

      2.13樓梯梁底距地面高度必須保證不小于2.2m,如小于2.2 m項目部技術人員應在圖紙會審中提出,質檢員負責監督檢查。

      2.14陽臺欄板高度(1 loomm)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如不符合,項目部技術人員在圖紙會審中提出,質檢員負責監督檢查。

      2.15陽臺欄板中間有隔墻時或長度超過6m時,隔墻處或中間欄板必須設透縫。

      2.16外墻陶粒砌筑時,應事先在砼墻、梁或挑檐上設垂直控制點,來保證外墻的垂直度。

      2.17預應力張拉砼必須達到規定強度,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下達張拉通知單,由質檢員監督檢查張拉過程。

      2.18預應力梁、板張拉全部完成后,方可拆除模板。

      2.19普通砼板在澆筑砼前,工長要組織相關班組簽隱蔽會簽單,以防管、孔漏設,以免開洞破壞結構。

      2.20嚴格控制鋼筋保護層的厚度,由項目經理、質檢員負責結構實體驗收。

      3裝飾分部:

      3.1 室內抹灰砂漿強度必須達到設計強度。

      3.2 外墻窗外側上、下窗口、女兒墻、陽臺壓頂灰線的底部以及突出外立面的挑檐鷹嘴不小于10度角。

      3.3 外墻灰線施工盡量采用圓凹型,避免陽光照射產生凹凸不平的現象。

      3.4 雨篷底部滴水槽用鋁合金條,避免塑料條鑲嵌不直現象。

      3.5 門、窗抹灰陽角必須有90度,吃框寬度一致,質檢員檢查實施。

      3.6 樓梯護欄高度,上人屋面女兒墻護欄高度(1100mm),垂直桿件間距(110mm)必須達到設計要求。

      3.7 地面平整,每層均為一個水平面,墻角、管根處壓抹密實、清晰光滑。

      3.8 地熱地面必須在所有陽角處安放玻璃條(除進戶門外);每個房間的地面根據實際情況沿開間、進深方向安放縱橫向貫通玻璃條。

      3.9 外墻窗安裝完畢后,必須嚴格檢查墻體與窗間發泡膠的密封性。合格后方可抹灰。

      3.10防火門門檻、分戶門門檻出地面高度必須一致。

      3.11塑窗四周注的密封膠必須具有防水、抗老化性能。

      3.12單元門、分戶門等門臉周邊與墻交接處必須注防水密封膠,避免門開啟振動開裂。

      4屋面分部:

      4.1 防水、保溫材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質量標準的規定。

      4.2 保溫層的厚度、含水率和表觀密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4.2 天溝、檐溝、泛水和變形縫等構造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4.3 柔性防水鋪貼,必須搭接寬度正確、接縫嚴密,不得有皺折、鼓泡和翹邊現象。

      4.4 剛性防水層表面必須平整、壓光,無起砂、起皮、開裂現象,分隔縫應平整,寬度一致。

      4.5 嵌縫密封材料必須與兩側基層粘牢,密封部位光滑平直,不得有開裂、鼓泡、下榻現象。

      5外保溫分部:

      5.1 用于外保溫系統的材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質量驗收標準規定。

      5.2 苯板安裝必須牢固,不得有松動和空鼓現象。

      5.3 門窗四角處苯板不得拼接,必須用整塊板切割成形。

      5.4 苯板間有縫隙必須用泡沫塑料棒或發泡膠填塞;表面有凹陷用保溫漿料進行修補。質檢員要逐一檢查驗收。

      第4篇 煤礦采煤工作面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為了xx煤礦安全生產走上正軌,特制訂以下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1、采面頭尾四柱八梁必須成對交替邁步,凡不合格者,處罰100元/次。

      2、采煤放頂必須打好戧柱,密集柱,放頂放齊放透,發現未打戧柱、密集柱,罰款50元/根。

      3、采面木垛必須打牢打實,如有松動,該木垛不計資。

      4、放炮后及時絞梁支護,嚴禁空頂作業,凡空頂作業不聽勸告者,罰款100元/次。

      5、采面煤壁每隔一架棚打一棵貼幫柱,少打一棵處罰50元。

      6、移溜前、回柱前必須出凈余煤,凡未出凈余煤者,罰款100元/米。

      7、采面推溜后,應及時絞梁打柱,嚴禁超寬、打空柱到頂板,發現一處罰款50元。

      8、柱子必須迎山有勁,無迎山者罰款50元/棵。

      9、柱子打好后及時掛上防倒線,未掛防倒線處罰50元/根。

      10、采面嚴禁留有傘檐煤,發現一處處罰50元/米。

      11、采面高度低于2.3m高,將直接對采煤隊結算單價下浮20%。

      12、工作面出現夾矸超過5公寸,必須托起采煤,凡未托起采煤者,該槽板不予計算產量。低于3公寸的不做要求。

      13、工作面必須按照要求打安全出口,無安全出口,處罰100元/次。

      14、工作面必須保證4排煤/天,達到獎300元/天,未達到罰300元/天(機電影響3小時以上除外)。

      15、工作面推進,不及時回收頂梁,罰款按單體200元/根,鉸梁按100元/根。

      16、采面工作人員如出現一次恐嚇、威脅、不聽從礦領導及礦安全員指揮的,直接開除。礦人力資源部將嚴格對采煤隊勞動紀律進行跟蹤管理。

      17、本制度由當班跟班礦長及驗收人員負責落實執行,凡未按上述標準對采面進行驗收并處罰者,將追究跟班礦長及驗收人員責任,處罰標準:

      ① 驗收員未按上述要求進行驗收的,罰當班驗收員50元/次,跟班礦長100元/次;

      ② 報單填寫必須保證真實,凡出現弄虛作假者,罰款500元/次;第二次出現,直接清退。

      ③ 驗收不合格罰款直接從跟班礦長及驗收員工資中扣除。

      2023年6月30日

      第5篇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監督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業的自律意識和自控能力,指導和督查建筑施工企業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執行有力、監管到位”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鄉建設委員會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監督工作,并具體負責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管理。黃島區、城陽區、嶗山區、高新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藍色硅谷核心區、膠州市、膠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萊西市(以下簡稱七區五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從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監督工作。

      第二章? 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及專職人員設置

      第四條? 本地建筑施工企業在注冊地設立專門的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外地入青企業在入青備案注冊地設立駐青專門的質量安全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本企業在轄區內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總承包特級、一級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負責人應具有高級及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總承包二級、三級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負責人應具有初級及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

      第六條? 本市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配備要求:總承包特級建筑施工企業各不少于6人,總承包一級企業各不少于4人,總承包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專業承包一級企業各不少于3人;專業承包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各不少于2人。

      第七條?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業駐青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配備要求:總承包特級建筑施工企業各不少于4人,總承包一級企業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業各不少于2人。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業在青工程量在30萬平方米以上時,每增加20萬平方米,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各增加1人。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按《建筑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備案登記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備案登記表》(附件2)要求,填寫本企業專門的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配備情況。注冊地屬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建筑施工企業,將備案表報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注冊地屬七區五市的建筑施工企業,將備案表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15日內重新填報。

      第九條? 建筑企業施工現場項目部必須配備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在辦理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應提供有資格的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名單。

      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施工現場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的配備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價5千萬元以下或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各不得少于1人;5千萬(含)~1億元或1萬(含)~5萬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億元(含)以上或5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并分別設立質量安全主管。

      勞務分包企業施工現場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的配備要求:施工人數在50人以下的,質量安全專職工作人員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數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數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危險實際情況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員總人數的5‰。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都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章? 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及專職人員監督職責

      第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每季度組織一次本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自查,全面檢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配備、企業制度建設等情況,并針對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予以糾正。

      企業自查記錄及整改措施需經企業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業駐青主要負責人)審簽確認并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負責人,應嚴格落實對轄區內在建工程的檢查工作,每項工程質量安全檢查每月應各不少于1次,重點檢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現場的執行落實情況,并在企業檢查隱患整改通知單上簽字并存檔備查。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業其總部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對轄區內的在建工程檢查每季度應不少于1次。

      第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具體監督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規范、技術標準及有關規定;

      (二)負責制訂落實企業質量管理制度、質量責任制。參與企業施工技術標準的編制,并監督實施;

      (三)協調企業各級管理部門的工作關系,確保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

      (四)編制并適時更新施工現場項目部質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質量檢驗制度,并監督實施;

      (五)組織企業內的質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訓工作;

      (六)組織對在建項目的施工質量進行檢查,每個項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時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質量行為;

      (七)對結構復雜、施工難度大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項目及創優評獎項目應當組織專項質量檢查;

      (八)指導和督促項目部貫徹落實建筑工程質量標準化管理;

      (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質量動態,幫助解決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監督質量問題的整改與驗收,參與質量事故處理,并按規定對在建項目的施工質量提出獎罰意見;

      (十)開展“自檢、互檢、專檢”(以下簡稱“三檢”)工作,并監督實施;

      (十一)參加工程項目的地基基礎、主體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

      (十二)負責工程項目質量控制資料的檢查、歸檔和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竣工項目的質量保修與投訴處理,并監督實施;

      (十四)制定工程項目的質量回訪制度并監督實施;

      (十五)企業明確的其他質量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對在建工程監督檢查中,應重點對以下重點環節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并落實到位。

      (一)施工現場項目部按規定配備專職質量管理人員情況;項目部必備檢測檢驗儀器配備情況;

      (二)施工圖紙會審記錄及重大設計變更施工前圖紙審查等落實情況;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質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深基坑、樁基、地基處理等施工質量及檢測報告、驗收記錄情況;

      (四)基礎、主體工程的鋼筋、混凝土、砌體等材料質量和施工質量情況;

      (五)防水、保溫、鋼結構、幕墻、外墻粘(掛)飾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點部位、關鍵節點質量控制及隱蔽驗收情況,嚴格落實“樣板領路”責任制;

      (六)供熱采暖和制冷系統、照明和通風、電氣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設備及其施工安裝質量和檢測試驗情況;

      (七)屋面、外墻和衛生間、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間、部位及衛生器具防滲漏試驗的記錄情況;

      (八)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重要分部(分項)的質量驗收資料、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及質量驗收情況;

      (九)分戶驗收檢查記錄情況。

      第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具體監督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技術標準及有關規定;

      (二)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組織或參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及演練;

      (四)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與交流;

      (五)協調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六)組織對在建項目的施工安全進行檢查,每個項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時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為;

      (七)監督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八)參與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會審;

      (九)參與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

      (十)參與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大模板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十一)參與在建項目違規違章查處;

      (十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評優評先工作;

      (十三)建立企業在建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十四)考核評價分包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及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十五)按規定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工作;

      (十六)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對在建工程監督檢查中,應重點對以下環節實施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并落實到位。

      (一)施工現場項目部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

      (二)施工現場項目部每天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檢查、整改及記錄情況;

      (三)深基坑設計方案評審、基坑支護驗收、基坑檢測、日常巡查等內容;

      (四)起重機械產品備案、安裝拆卸、檢查驗收、安裝檢測、使用登記、日常使用等內容;

      (五)腳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論證、搭設拆除、檢查驗收日常使用等內容;

      (六)“三寶”、“四口”、“臨邊”防護和施工用電、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七)防汛和重大突發事件、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情況;

      (八)施工現場圍擋墻、臨建設施、場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關情況。

      第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在施工現場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施工現場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的,應當場給予糾正并落實整改,檢查記錄、整改復核記錄由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簽署意見后,分別獨立成卷存入施工現場資料檔案備查。

      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部應重點履行以下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一)項目部每周組織一次質量安全情況檢查;

      (二)項目經理等應進行考勤的人員每月在崗時間不少于20天;

      (三)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每天對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生產情況進行不少于2次的檢查,檢查應當包含工程操作層情況、現場重大危險源質量安全方案實施情況、大型設備情況,并做好檢查記錄備查;

      (四)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應當場予以糾正或查處,并做好記錄備查;

      (五)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六)對進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

      (七)嚴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八)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見證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檢測;

      (九)組織開展現場施工過程中重要工序的質量檢驗,及時發現報告質量問題;

      (十)對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質量安全隱患應立即整改,并將整改情況記錄備查;

      (十一)對發現的重大質量安全隱患,應立即向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并做好記錄備查。

      第四章?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開展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監督檢查,重點審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專職工作人員配備及履責情況、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配備情況、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現場的落實情況等,查找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指導企業不斷完善自控體系。

      第二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出現下列問題的,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按照建筑市場主體管理考核辦法給予考核扣分。

      (一)建筑施工企業每季度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自查工作不真實的;

      (二)企業分管負責人、質量安全管理機構開展檢查次數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三)企業分管負責人開展檢查記錄不真實或代簽字的;

      (四)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不到崗到位、企業與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或質量與安全管理人員相互兼職的;

      (五)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不到位,對各類隱患未及時發現或未進行有效整改的;

      (六)企業及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記錄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第二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出現下列問題,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外,同時視為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不暢,按照建筑市場主體管理考核辦法給予扣分,并將該企業列入重點監控企業,與該企業法人代表進行預警談話。屬本地企業將重新復核企業資質條件和安全生產條件;屬外地入青企業將重新復核其入青信用登記。

      (一)建筑施工企業未開展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季度自查自糾工作的;

      (二)企業分管負責人或質量安全機構未開展檢查的;

      (三)企業分管負責人或質量安全機構未認真履行職責,未發現現場質量安全較嚴重隱患的;

      (四)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數量未達到本規定配備標準,虛報人員或者非本單位人員的;

      (五)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違章違規行為或隱患,未當場給予處理的;

      (六)企業及項目部偽造施工質量控制資料的;

      (七)工程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 凡列入重點監控的建筑施工企業,經整改后仍發生上述行為的,取消該企業年度評優資格,屬本地企業給予暫停企業辦理資質升級或增項、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屬外地入青企業收回其入青信用登記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此前已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6篇 物業保修階段工程質量設備管理監控辦法

      物業作業指導書:保修階段工程質量和設備管理監控辦法

      1、目的

      為交付后房屋、設備設施進入保修階段提供操作指引,以便及時處理客戶報修和確保各類設備設施正常安全運行。

      2、范圍

      各管理處、部門。

      3、職責

      3.1各管理處負責在保修階段對設備設施進行日常監控管理;跟進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和設備設施問題的處理。

      3.2地產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對房屋交付及保修階段工程質量和設備設施問題的處理;負責監督、督促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和設備設施問題的處理工作。

      4、方法和過程控制

      4.1工程質量問題處理方法

      4.1.1地產在房屋交付前,管理處應與地產相關部門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工程質量返修的管理辦法。目前工程質量返修問題的處理主要有兩種方式:a、由地產直接負責跟進處理;b、地產委托物業代理跟進服務。

      4.1.1.1 由地產直接負責跟進處理

      1)管理處到客戶反映的工程質量問題時,須予以記錄,并反饋至地產相關部門;

      2)地產相關部門通知施工方并會診、約定維修時間,跟進、驗收、交付、記錄等。并將處理信息反饋給管理處,以便協助處理和跟進;

      3)在處理過程中,積極與客戶進行溝通,防止問題的升級。

      4.1.1.2 地產委托物業代理跟進服務

      1)地產與物業在房屋交付前簽訂工程返修委托代理合同或施工方、地產、物業簽定三方協議,明確工作方法及相關責任;

      2)為物業便于管理,地產并將施工方的保證金轉至物業直接管理。物業公司內部須制訂保證金的扣罰審批流程,并將扣罰標準通知施工方;

      3)管理處負責受理業主報修、聯系施工方會診、約定維修時間,跟進、驗收、交付、記錄等工作,管理處指定返修管理專員負責處理工程質量問題。

      4)管理處接到工程質量問題時,須進行記錄,并開具《房屋返修工作記錄單》,交返修管理專員負責處理。

      5)返修管理專員聯系業主進行現場查看,并將查看結果記錄在《房屋返修工作記錄單》上。如查看結果為業主誤報或業主自身原因造成,無須維修或業主自行解決的,返修管理專員將《房屋返修工作記錄單》進行存檔。

      6)確認為工程質量問題,返修管理專員通知施工單位負責人安排返修,施工單位負責人制定返修方案填寫在《房屋返修工作記錄單》上,并簽名確認。

      7)如施工單位不履行責任,或多次返修不成功的,由物業制定返修方案,安排返修,并填寫扣款通知單交施工單位確認。

      8)如為小修項目(五金配件、門窗配件等),返修完畢后,返修管理專員需對業主進行回訪,并將回訪結果的填寫在《房屋報修登記表》的備注欄。如較大維修,返修管理專員需與業主商定維修時間,與施工隊進行現場交底,并與施工隊負責人在《房屋維修任務書》上簽名確認。返修管理專員安排施工隊進場維修。維修完畢后,返修管理專員隨即進行初驗,合格后會同業主、施工隊負責人進行驗收,并請業主在《房屋返修工作記錄單》上簽名確認。

      9)返修管理專員每月需匯總填報《工程質量保修記錄表》報地產委托部門。

      10)返修管理專員將返修資料歸檔。

      4.1.2對于業主反映的普遍公共設施配套等問題,由物業提交專題報告報地產,由地產負責處理。

      4.2設備保修期內的管理工作

      4.2.1 地產與物業按照《物業接管驗收控制程序》,辦理驗收手續,對部分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未明確的設備設施免費維保的管理工作可一并交接給物業,同時對供應商保證金的扣罰流程共同進行確定。

      4.2.2 為在接管初期設備設施免費維保期內對施工或安裝單位的維保工作進行有效監控,地產應確保移交時,提供設備設施采購及安裝的合同復印件、維保作業計劃、維保期限及內容和其它服務承諾的復印件,設備設施供應商及安裝單位的聯系人、電話、地址等資料。

      4.2.2物業應制定各類設備的保養作業指導書,包含對保修期內的設備設施的維修、保修監督工作,并嚴格按照作業指導書進行操作,填寫相關質量記錄。

      4.2.3 保修期內是由安裝單位/供應商進行日常保養維修的,管理處應按照維保方提供保養計劃對其維保行為進行監控,要求其將每次到現場進行保養的情況記錄在《服務供方設備保養維修記錄表》上,管理處將日常出現的故障和服務不及時等情況在記錄表中記錄。

      4.2.4 電梯保修期結束后如物業公司仍須分包給社會專業公司維保的,物業公司應在電梯保修到期前二個月,著手準備供方的評估工作,確定有資格的合格供方。

      4.2.5 對于保修期內的各類設備,在出現或發現故障和問題時,管理處應及時通知安裝單位處理,如影響到業主使用的,應同時做好防范措施。管理處將故障及處理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在《保修期內設備故障處理記錄表》,報送物業公司和地產公司相關部門。

      5、支持性文件

      tjzzwy7.5.4-g01 《物業接管驗收控制程序》

      6、質量記錄表格

      tjzzwy7. 4-z01-06-f1 《房屋返修工作記錄單》

      tjzzwy7. 4-z01-06- f2 《保修期內設備故障處理記錄表》

      tjzzwy7. 4-z01-06- f3 《服務供方設備保養維修記錄表》

      tjzzwy7. 4-z01-06- f4 《工程質量保修記錄表》

      第7篇 建筑施工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含廣州四航巖土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施工質量管理工作,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有關的行業法規,遵照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公司及巖土公司名義承接的中國境內工程項目(下稱項目部)。

      第三條 各項目部依據國家、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定、規程及合同文件等進行施工,并對所承擔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四條 按照“政府監督、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工程質量管理模式,各項目部應牢固樹立質量意識,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嚴格加強施工過程中的自檢、專檢和交接檢工作,自覺抓好施工質量,有效履行質量管理職能。確保工程施工全過程處于受控狀態,為顧客提供滿意服務。

      第五條 各項目部承建的工程(產品)質量均要達到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和設計的要求。

      第六條 各項目部的施工質量管理和工程(產品)質量水平,是公司對各部門年終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七條 各項目部應根據國家、行業有關規定及本辦法逐級制訂有關施工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并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施工質量管理體系

      第八條 各項目部必須建立并不斷健全完善施工質量管理制度,形成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九條 公司設立施工質量管理委員會,負責公司施工質量管理工作。施工質量管理委員會由公司主管施工質量的領導、主管施工質量的部門負責人和各項目部主管施工質量工作的領導組成。

      第十條 公司工程質量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責任:

      (一)貫徹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制定公司施工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辦法;

      (二)指導和抽查各項目部施工質量管理工作;

      (三)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工程施工質量檢查;

      (四)組織或參加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協調解決重大質量事項和爭端;

      (五)考核和評價各項目部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六)審核、推動優質工程的評選和申報事項。

      第十一條 公司施工質量管理委員會成員因工作變動自動任免,不另行文,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公司工程部負責。

      第十二條 各項目部應設立施工質量管理職能部門,明確職責,歸口管理本單位施工質量工作,開展工程施工質量檢查、質量信息管理及指導、考核項目部的施工質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程質量分級責任制

      第十三條 公司對施工質量實行公司管理,公司和各項目部控制所管轄項目的施工質量管理體系。

      第十四條 各項目部應制定、落實施工質量分級責任制,完善崗位質量職責、質量檢查及考核辦法。根據工程施工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質量策劃、質量控制、質量保證措施和質量改進措施等。

      第十五條 公司法人代表是施工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對承建的工程質量負主要領導責任;主管施工的副職負直接領導責任;直接組織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是施工質量的第一責任人,主管施工的項目副經理是施工質量的直接責任人;各級總工程師對施工質量負技術責任;主管施工質量的負責人對施工質量負管理責任;相關部門負責人對施工質量負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十六條 各項目部的各級相關管理人員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施工質量管理責任,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質量管理工作。

      第四章 施工質量檢查

      第十七條 公司對公司重點工程項目進行一年不少于一次的質量檢查,檢查結果在公司內通報或講評。

      第十八條 公司工程部應對其所屬轄的施工項目進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施工質量檢查。

      第十九條 項目部應組織每月不少于一次的質量大檢查,檢查結果報公司工程部備案。

      第二十條 施工質量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 施工質量管理體系建設及運行;

      (二) 施工質量管理辦法及相關制度、實施細則的制定和執行;

      (三) 工程質量目標的制定、分解落實;

      (四) 對分包隊伍工程質量管理及控制;

      (五) 崗位人員能力、業務指導、培訓等;

      (六) 質量問題、質量事故的預防、報告、處理;

      (七) 質量自查情況及質量整改情況;

      (八) 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審批及執行;

      (九) 技術交底情況;

      (十) 施工測量、試驗、檢測;

      (十一)隱蔽工程及工序驗收;

      (十二)工程實體質量;

      (十三)工程(交)竣工資料整理;

      (十四)文明施工和成品保護。

      第二十一條 責任單位對檢查中發現的各類質量隱患必須及時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落實,并報送整改情況。

      第五章 工程質量報告制度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工程質量信息報告制度。項目經理部應采取工程質量簡報形式向公司工程部報送工程質量信息。

      第二十三條 各項目部按季度填報中交集團工程質量信息統計報表(中交質表1),于季度末報公司工程部。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按年度報告質量工作計劃與總結于當年12月中旬報公司工程部。內容應包括:

      (一)本單位年度質量工作總結及次年工作計劃;

      (二)公司重點工程的質量和攻關、治理質量通病、創優規劃等;

      (三)公司級以上優質工程獲獎情況。

      第二十五條 公司對各項目部進行施工質量年度考核,考核成績納入項目考核,并于經濟責任制掛鉤。

      第六章 工程質量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第二十六條 公司工程質量以預防為主,實行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制度。

      第二十七條 工程質量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倒塌或報廢、機械設備毀壞、工程永久性缺陷、使用標準降低、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工程需要加固、補強、返工處理的事故。

      第二十八條 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及分級標準。不同工程類別按相關建設行業規定的劃分標準確定工程質量事故等級。

      第二十九條 事故發生后,必須按相關建設行業規定及時報告。水運工程質量事故按交通部《水運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水運質監字[1999]404號)規定進行事故報告;公路工程質量事故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交公路發[1999]90號)規定進行事故報告;鐵路工程質量事故按鐵道部《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定》(鐵建設[2003]48號)規定進行事故報告,其它類型工程質量事故的報告按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必須在2小時內報公司工程部,并且填寫中交集團工程質量事故快報表(中交質表2),24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

      第三十一條 工程質量事故書面報告內容

      (一) 工程項目名稱、地點、項目負責人、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

      (二) 事故發生的時間及簡要經過、造成工程損傷狀況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三) 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四)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五) 事故報告單位。

      第三十二條 發生事故的現場保護措施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采取積極、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同時應采取相應措施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第三十三條 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公司施工質量主管部門負責歸口管理公司范圍內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發生質量問題,由各項目部組織處理,處理結果報公司工程部。若同時發生死亡事故,按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處理。

      第三十五條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嚴肅認真進行處理。在處理工程質量事故時,必須堅持“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沒受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沒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沒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

      第三十六條 工程質量問題處理結果應在一個月內報公司工程部。

      第三十七條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故意破壞現場的,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拒絕提供事故相關情況、資料的,提供偽證的,一經查實,由上一級單位按企業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項目部應根據工程特點,編制工程質量事故預防、報告及處理細則,防止因工程質量事故引發安全生產事故。

      第七章 工程質量創優活動

      第三十九條 按照局“實施精品工程戰略”要求,加強創優意識教育,提高創優積極性,提高品牌效應。

      第四十條 公司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委員會負責公司優質工程的評審工作。

      第四十二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創優活動和質量檢查,組織經驗交流,觀摩學習,共同提高,推動質量創優活動。

      第八章 獎罰

      第四十三條 公司各項目部應樹立質量是企業生命的信譽意識。

      第四十四條 施工質量管理工作是對各項目部班子考核的重要部分,對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做出貢獻的人員,公司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四十五條 公司實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各級人員按照各自職責對承建工程施工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質量事故,影響企業信譽,使生產經營嚴重受損的項目部和個人不得參加各種榮譽評選,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公司工程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b醫學院審計質量控制管理辦法

      醫學院審計質量控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加強審計隊伍和黨風廉政建設,推動學院審計工作更上臺階,根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結合學院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質量是審計工作的生命。審計人員應自覺遵守中國內部審計協會頒布的《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及審計署《關于加強審計紀律的八項規定》,規范審計行為,堅持廉潔從審,確保審計工作的質量。

      第三條 審計人員應按照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要求,獨立、客觀、正直、勤勉執業,做到愛業、敬業、專業、精業。

      第四條 審計人員要加強學習和交流,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培訓,互相交流學習心得,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審計工作水平。

      第五條 審計人員應嚴格遵守審計工作流程,自覺接受內部和外部監督和評價,對審計工作質量負責。

      第六條 審計組在開展審前調查、擬定審計方案、固定和收集審計證據、制作審計底稿、出具審計報告、歸集審計檔案等環節均應堅持標準,注重質量。

      第七條 審計部門建立學習培訓制度,堅持每周一次的處務會集中學習,鼓勵職工參加職業資格或水平考試,積極選送職工參加繼續教育和外部審計項目實戰訓練,不斷提高思想和業務素質。

      第八條 審計部門建立交流研討制度,定期交流審計技術方法,總結工作經驗教訓,探討熱點難點問題,提高審計人員工作視野和水平。

      第九條 審計部門建立審計結果審理制度,對審計項目堅持主審、項目負責人、部門負責人三級復核,防范審計風險,避免審計疏漏和差錯。

      第十條 審計部門建立審計項目責任追究制度,對審計工作中失職瀆職造成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一條 審計部門建立審計質量評估和考核制度,對審計質量高的審計人員在津貼發放、評獎評優、培訓學習、晉職晉級等方面優先考慮或推薦。

      第十二條 審計部門建立委托中介機構審計管理辦法,根據審計項目復雜程度及部門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適當吸收外部審計力量參與學院審計項目,并加強指導和監督,保證委托審計的質量。

      第十三條 學院各部門應加強內部經濟管理,對審計項目送審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共同確保審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審計部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9篇 建筑公司項目部質量管理辦法

      建筑工程公司項目部質量管理辦法

      1、質檢員必須持證上崗,明確質檢員崗位責任制。

      2、施工現場質量檢查工具必須配備齊全。、、+

      3、各項質量管理制度齊全,開工前必須上墻。

      4、現場必須配置齊全現行的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5、分項工程施工時,各專業施工隊伍必須設專職質檢員。

      6、發生質量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1000元以上,為本公司質量事故)應立即停工,并召開全公司質量事故現場會,對事故責任者嚴肅處理。

      7、發現甲方外委隊伍在施工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應立即出具工程質量檢查報告,抄送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公司,并有收件單位收件人簽字回執。

      8、竣工單位工程:

      8.1、單位工程竣工后必須建立用戶滿意服務小組,本著以用戶為服務中心的原則開展工作。成員由項目經理、技術員、質檢員三人組成,并上報公司。

      8.2、用戶滿意小組必須由本單位有責任心、有耐心、高素質、懂專業的人員組成。

      8.3、工程辦理竣工手續時,將用戶滿意服務小組人員名單上報公司質檢部。

      8.4、工程竣工填寫用戶住房使用說明書時,須將用戶滿意服務電話、服務人員姓名填寫在說明書內,以便用戶有問題及時取得聯系。

      8.5、項目部成立回訪組(經理、技術、質量),負責處理一切售后服務工作。

      第10篇 加強檢修時間質量的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日常檢修,確保檢修單位按時完成檢修項目,保證檢修質量,特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1、經廠部研究決定檢修日期后,各車間要及時報回檢修項目,如在規定時間內報不回者,考核責任車間30~50元,項目報回后,設備科要及時整理,根據檢修時間長短決定檢修項目。

      2、各生產車間、檢修單位報檢修項目時,要根據檢修項目所需備品、備件的準備情況報項目,如因備品、備件有誤或準備不到位,延誤檢修時間,視情節給予責任車間50~200元罰款,并扣除該車間主任、副主任績效考核1~3分。

      3、檢修過程中,檢修單位要根據檢修時間合理安排檢修項目的進度,如因檢修單位所在車間領導盲目指揮,安排不合理,延誤檢修時間,視情節給予責任人50~200元罰款,并扣除其績效考核1~2分。

      4、檢修過程中,發生維修、電氣或自控三個檢修單位有爭議的檢修問題時,爭議雙方需同時在場共同處理,不得互相推諉,扯皮,如由此延誤檢修時間,視情節考核責任人100~300元,并扣除該車間主任、副主任績效考核2~5分。

      5、檢修過程中,發現檢修單位員工不服從領導指揮,延誤檢修時間考核責任人50~100元。

      6、檢修過程中,設備各部位潤滑要保證潤滑到位,潤滑油量達到規定標準,如發現因潤滑不到位或缺油造成設備損壞,考核責任人50~100元,責任車間100~200元。

      7、檢修時,電器人員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停電,認真屢行停電程序,確認檢修設備已停電,因停電不及時推遲檢修時間的,考核責任人50~100元,并考核車間100~200元;如設備需帶電檢修,必須有電器人員監護;送電時要認真屢行停電程序,確認設備上無檢修人員工作方可送電,如因送電及時,影響開機或復風時間,視情節考核責任人50~100元,責任車間200~300元;送電時,設備突然啟動,檢修人員仍在工作,后果嚴重的根據情況另行裁定。

      8、檢修完工,檢修人員必須及時對設備進行調試,確認設備無遺留問題,設備負責人進行簽字確認后,檢修人員方可離開工作現場,在主設備運行之前必須進行調試,不得影響整個檢修的總進度,由此影響開機或復風時間,考核責任人50~200元。

      9、檢修過程中,如因檢修用機具,如裝載機、叉車調派不及時,延誤檢修時間的,考核責任人50~100元;如因吊具,如天車、電葫蘆等出現問題,延誤檢修時間的,考核責任人50~100元,責任車間100~200元。

      10、檢修完工要確定無遺留問題,及時簽字確認,如因不簽字影響開機或復風時間考核責任人30~50元。

      11、檢修質量方面,在72小時之內不得發生重復檢修,由此造成設備二次停機考核檢修負責人50~100元,考核檢修單位所在車間100~300元,該車間主任、副主任績效考核扣除2~5分。

      第11篇 顧目部質檢員質量管理辦法

      顧目部質檢員質量管理內業辦法

      1、工序交接制:上下道工序施工必須認真交接,不合格項工程不得轉序。并認真填寫交接記錄,上下工序組長簽字后,由質檢員驗收蓋章。

      2、自檢:分項工程完工后,質檢員協助工長組織自檢,并作好質量評定記錄,班組長簽字,質檢員蓋章。

      3、專檢:質檢員按形象進度進行檢查,并作好質量評定記錄。份數以滿足要求為準,要及時準確,違者罰款50元/次。

      4、質檢員每半月對標識進行一次檢查,并形成記錄。

      5、項目部根據工程的需要,開工前提出監視和測量裝置配置計劃,上報質檢部審批。項目部按審批的計劃購置裝置,經質檢部驗證后計入臺帳,統一編號,形成記錄。

      6、開工前制定監測器具配置計劃,并作周期核定記錄,每月作月檢記錄上報公司蓋章留存。

      7、成品保護:質檢員依據措施隨時跟蹤檢查,并作好記錄。

      8、對不合格品進行評審,每月一次,并附復檢記錄。

      9、回訪:竣工后一年內最后一個月進行回訪,填寫回訪卡,讓用戶簽字,一式兩份上報公司。項目部制定回訪回修方案,并組織回訪。

      10、公司下發質量通知單,按通知單要求整改、驗收。工地質檢員應妥善保管。

      11、質量內業在工程竣工后l0日內隨技術內業裝訂成冊歸檔,并報送質檢部門。

      12、單位工程竣工后,及時收取甲方外委隊伍分項工程內業資料。

      13、內業資料整理不及時,并影響檢查驗收的罰款200元/天。

      以上條款凡與現行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家各部委、省、市法規、規章相抵觸的,均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準予以修正。

      第12篇 采煤工作面安全質量管理考核辦法

      1、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三直一平兩暢通、安全、完好和浮煤干凈。

      2、采高嚴格執行作業規程的規定,不得低于2米。

      3、放炮時,必須嚴格按要求懸掛防炮簾,即要放炮的每架相必須懸掛一塊防炮簾。

      4、回采過程中,只要滿足放炮安全,工作面必須強制放頂,且炮眼深度不得低于1.8米。

      5、工作面支架各種連接銷及管路保證齊全和完好。

      6、溜子機頭煤塘必須及時清理,機尾必須用單體柱壓實。

      7、嚴格兩巷排水制度,水倉積水必須及時抽排,并定期清理水倉。

      8、保證回采煤的質量,溜子巷加強撿矸,控制放厚煤,矸石垮落高度不得超過擋矸板下沿。

      9、工作面不得出現死柱,失效支柱要及時更換。

      10、出現片幫垮頂要及時關幫接頂,嚴禁從支架前方落煤。

      11、溜子要鋪平、鋪穩、各種插銷零件齊全,鏈子松緊合適,中部槽無嚴重變形,接頭嚴密,開動時不搖擺。

      12、兩巷安全出口高度不得低于1.6米,寬度不得小于2.4米,超前支護距離不得低于20米。

      13、禁止用支柱(前柱和后柱)壓溜子,只能使用單體柱壓溜子。

      14、放炮裝藥時,雷管腳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15、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監測探頭必須安置在作業規程規定的位置,不得擅自移動。

      16、兩巷物料要堆放整齊,保持巷道行人、通風和運輸暢通。

      第13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是指為了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和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系統和持續地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害因素進行檢驗、分析和評價的活動,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普查和專項監測等內容。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是指為了監督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法對生產中或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的活動。

      第四條 農業部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檢測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建設,提升其檢測能力。

      第六條 農業部統一管理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并指定機構建立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庫和信息管理平臺,承擔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綜合分析、結果上報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庫。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經費列入本部門財政預算,保證監測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章 風險監測

      第八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應當定期開展。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需要,可以隨時開展專項風險監測。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網絡建設規劃,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網絡。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計劃向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的機構下達工作任務。接受任務的機構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編制工作方案,并報下達監測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監測任務分工,明確具體承擔抽樣、檢測、結果匯總等的機構;

      (二)各機構承擔的具體監測內容,包括樣品種類、來源、數量、檢測項目等;

      (三)樣品的封裝、傳遞及保存條件;

      (四)任務下達部門指定的抽樣方法、檢測方法及判定依據;

      (五)監測完成時間及結果報送日期。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分布及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監測品種、監測區域、監測參數和監測頻率。

      第十二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抽樣應當采取符合統計學要求的抽樣方法,確保樣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應當按照公布的標準方法檢測。沒有標準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標準方法,但應當遵循先進技術手段與成熟技術相結合的原則,并經方法學研究確認和專家組認定。

      第十四條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任務的機構應當按要求向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風險監測形勢會商制度,對風險監測結果進行會商分析,查找問題原因,研究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并向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通報。

      農業部及時向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測結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結果及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風險監測工作的抽樣程序、檢測方法等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執法依據。

      第三章 監督抽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點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及時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

      第14篇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是指通過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集中交易市場,是指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含農貿市場)。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原則,推進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銜接,保證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可追溯。

      第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協作機制。

      第六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對入場銷售者履行管理義務,保障市場規范運行。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以下簡稱銷售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銷售活動,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七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匯總分析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加強監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風險。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應當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并公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數據信息。

      鼓勵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記錄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信息。

      第八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相關行業協會和食用農產品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履行法律義務。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

      第九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銷售者履行義務,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市場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明確入場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根據食用農產品風險程度確定檢查重點、方式、頻次等,定期檢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

      第十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和貯存食用農產品的環境、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

      銷售者檔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銷售者停止銷售后6個月。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對銷售者檔案及時更新,保證其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名稱、住所、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主要種類、攤位數量等信息。

      第十二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

      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第十三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本單位出具產地證明;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個人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出具產地證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農產品地理標志等食用農產品標志上所標注的產地信息,可以作為產地證明。

      第十四條 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銷售者與供貨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購貨憑證。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銷售者自檢合格證明等可以作為合格證明文件。

      銷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檢查制度,對銷售者的銷售環境和條件以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發現存在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進行處理,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第十八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不得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

      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與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并根據食用農產品種類和風險等級確定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頻次。

      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第二十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載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項目。銷售憑證可以作為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

      銷售者應當按照銷售憑證的要求如實記錄。記錄和銷售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第二十一條 與屠宰廠(場)、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簽訂協議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屠宰廠(場)和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進行實地考察,了解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以及相關信息,查驗種植養殖基地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

      第二十二條 鼓勵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改造升級,更新設施、設備和場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鼓勵批發市場開辦者與取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或者生產加工企業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作協議。

      第三章 銷售者義務

      第二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和貯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

      第二十四條 銷售者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設備或者設施。

      銷售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的,應當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并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要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

      鼓勵采用冷鏈、凈菜上市、畜禽產品冷鮮上市等方式銷售食用農產品。

      第二十五條 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

      (一)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三)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

      (六)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七)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

      (八)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十一)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

      (十二)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或者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

      第二十六條 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

      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實行統一配送銷售方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所屬各銷售門店應當保存總部的配送清單以及相應的合格證明文件。配送清單和合格證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從事食用農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銷售企業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二十七條 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

      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在貯存場所保存記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第二十八條 銷售者租賃倉庫的,應當選擇能夠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

      貯存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貯存食用農產品,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其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名稱、貯存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等信息;

      (二)查驗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的營業執照或者身份證明和食用農產品產地或者來源證明、合格證明文件,并建立進出貨臺賬,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出貨日期、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進出貨臺賬和相關證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三)保證貯存食用農產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

      (四)貯存肉類凍品應當查驗并留存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五)貯存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并記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六)定期檢查庫存食用農產品,發現銷售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銷售者自行運輸或者委托承運人運輸食用農產品的,運輸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承運人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履行相關食品安全義務。

      第三十條 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依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

      鼓勵銷售企業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加強食用農產品檢驗工作。

      第三十一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銷售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或者附加標簽后方可銷售。包裝或者標簽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注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食品添加劑名稱。

      食用農產品標簽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楚、明顯,不得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誤導性內容。

      第三十三條 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以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包裝,并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鮮活畜、禽、水產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條 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攤位(柜臺)明顯位置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勵采取附加標簽、標示帶、說明書等方式標明食用農產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保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簽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進口鮮凍肉類產品的包裝應當標明產品名稱、原產國(地區)、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以及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內容。

      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 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并記錄停止銷售和通知情況。

      由于銷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銷售者應當召回。

      對于停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按照要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用農產品,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應當將食用農產品停止銷售、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記錄相關情況。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未依照本辦法停止銷售或者召回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銷售或者召回。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食用農產品風險程度等,確定監督檢查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對本行政區域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遵守本辦法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一)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貯存和運輸等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向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和質量安全有關的情況;

      (四)檢查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落實情況,查閱、復制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協議、發票以及其他資料;

      (五)對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監督銷毀;

      (六)查封違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的場所。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干涉。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如實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將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相關信息,列入嚴重違法者名單,并予以公布。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銷售者市場準入前信用承諾制度,要求銷售者以規范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如存在違法失信銷售行為將自愿接受信用懲戒。信用承諾納入銷售者信用檔案,接受社會監督,并作為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的參考。

      第四十條 食用農產品在銷售過程中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被約談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按時參加約談或者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記入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檢納入年度檢驗檢測工作計劃,對食用農產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抽查檢測,抽查檢測結果表明食用農產品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銷售者應當暫停銷售;抽查檢測結果確定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被抽查人對快速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結論仍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四十二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公布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避免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

      第四十三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批發市場有本辦法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依法處理的同時,應當及時追查食用農產品來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風險并報告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通報所涉地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涉及種植養殖和進出口環節的,還應當通報相關農業行政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

      第四十四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超出其管轄范圍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社會危害,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及時開展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未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

      (四)未按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的;

      (五)環境、設施、設備等不符合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銷售者檔案的;

      (七)未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基本信息的;

      (八)未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

      (九)未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允許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銷售者入場銷售的;

      (十)發現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處理的;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的。

      第四十八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條規定,未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或者未印制統一格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憑證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或者溫度、濕度和環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第十二項規定,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驗的肉類,或者銷售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一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選擇貯存服務提供者,或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義務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未按要求進行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法銷售食用農產品涉嫌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指依法設立、為食用農產品交易提供平臺、場地、設施、服務以及日常管理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十八條 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銷售食用農產品的,參照本辦法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食品攤販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具體管理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5篇 質量管理小組管理辦法

      1 目的和范圍

      為充分發揮員工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規范質量管理小組(qc小組)活動,表彰員工創新精神和智力成果,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質量管理小組(以下簡稱小組)是指在各部門/崗位從事各種勞動的員工,運用質量管理的理論和方法,為改善管理,解決工作或生產現場中存在的問題而組織起來并開展活動的小組。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小組的組建、注冊、成果發布和獎勵的管理。

      2 職責

      2.1 企管部是小組活動的主管部門,負責小組的登記、成果注冊、成果初評、成果發布會的組織、優秀成果的獎勵等;負責小組成員的培訓;負責指導各小組開展活動并提供技術服務;負責組織公司優秀成果參與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評審會。

      2.2 公司分管副總經理負責組織制定小組活動相關管理規定;負責批準“優秀成果一覽表”和“一般成果一覽表”;負責協調解決小組管理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2.3 各部門負責組建本部門小組并報企管部登記;負責為小組活動提供必要的經費、設施和條件;負責本部門小組活動成果的獎勵。

      3 工作流程

      小組管理流程圖如下圖所示:

      4 管理程序

      4.1 小組的組建

      4.1.1 各單位廣泛發動員工參加質量管理小組活動,把小組活動同提高員工技術業務素質、班組建設、勞動競賽、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評比表彰先進活動以及健全、完善質量體系等項工作結合起來。

      4.1.2 小組的組建采取自愿結合或行政組織等多種方式,可以在單個班組、車間、分廠、部(室)組成,也可以跨部門組成。小組以三至十人組成為宜,最多不應超過十五人。

      4.1.3 小組組長可民主選舉產生,也可以根據課題需要指定專人任組長。

      4.1.4 小組成立后,須向企管部辦理注冊登記。

      4.2 課題攻關

      4.2.1 小組應根據公司方針目標和生產經營活動的薄弱環節選題開展攻關活動。小組的上一級組織也可根據需要向小組指定課題。

      4.2.2 確定課題后,小組應制定活動計劃。計劃包括課題的現狀、資源的需求、成員分工等內容。計劃經上級組織批準后實施。

      4.2.3 課題完成后,小組應撰寫成果報告書。成果報告書主要包括小組簡介、選題理由、現狀調查、原因分析、制定對策、對策實施、效果檢查、成果鞏固和標準化、總結及遺留問題等內容。

      4.2.4 企管部組織適當的質量管理知識培訓并在小組活動的過程中提供適宜的技術指導,以提高小組活動的效率和有效性。

      4.3 成果申報和初評

      4.3.1 小組活動成果每年8月底前報企管部。企管部組織相關人員對成果進行初評。初評標準包括:

      a、真實性:根據公司目標或生產中的關鍵環節選題;小組全體成員直接參與了成果創造,發揮了不同作用;活動成效真實可靠;

      b、科學性:解決問題思路清晰;嚴格按pdca循環模式開展活動;使用統計方法正確、恰當;

      c、創新性:選題敢于涉及高、新、難領域;活動形式、運用的方法或其他方面有所創新且有推廣價值;

      d、邏輯性:選題理由充分并確定了活動目標值;因果分析清楚明了;對策措施具體,有專人負責和期限要求;效果有鞏固期和實施了標準化;確定了下一輪攻關目標。

      4.3.2 企管部根據初評結果編制“優秀成果一覽表”和“一般成果一覽表”并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優秀成果和一般成果的數量由企管部決定。

      4.4 成果發布

      4.4.1 公司每年9月組織一次成果發布會,以進一步評審和確認成果的等級。等級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四等獎四個等級。參與發布會發布的成果應當已經企管部初評并確認為優秀成果。

      4.4.2 公司成立成果發布會評審委員會。評委會的組成應有普遍的代表性,以確保評審的全面、客觀和公正。

      4.4.3 企管部制定發布會成果評審標準,標準報評審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4.4.4 企管部根據發布會評審結論編制“獲獎成果一覽表”。獲獎成果一覽表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予以公布。

      4.5 成果獎勵

      4.5.1 公司根據獲獎成果的等級對小組和有關人員予以獎勵。獎勵方案由企管部提出,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4.5.2 公司在制定員工晉升和干部選拔標準、先進工作者評選標準時,對積極參與小組活動和成果創造的人員應予適當加分。

      4.5.3 企管部根據情況適時推薦公司獲獎成果參與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組織的成果發布會或成果評審。獲獎成果公司將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企管部提出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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