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業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1.目的
為規范勞動合同管理,根據政府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的勞動合同管理(不含實習、外籍人員管理)。
3.定義
勞動合同是指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4.管理職責
4.1集團行政中心負責制定與完善勞動合同管理政策并監督各區域、各項目執行,負責行政五級以上人員與集團本部人員勞動合同管理。
4.2各區域行政中心負責監督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在本區域各項目的執行。
4.3各項目行政人事部負責本項目行政六級以下人員的勞動合同管理。區域本部行政六級以下人員勞動合同管理由區域所在地項目行政人事部負責。
5.勞動合同管理
5.1勞動合同的訂立
5.1.1勞動合同文本的使用
原則上,::各區域、各項目應統一采用公司制定的標準勞動合同文本。公司勞動合同文本內容與項目當地方政府規定有沖突的,可在公司標準勞動合同文本的基礎上稍作調整或采用當地勞動部門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
5.1.2勞動合同期限規定
根據崗位性質、入職年限,可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對短期性需要的崗位人員應首選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其次可選擇簽訂與工作所需時間相對應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開荒清潔、短期使用的綠化工程人員、救生員、雜工。
對于長期需要的崗位人員:
2008年1月1日以后入職者,首次簽訂的合同期限為2-3年,第一次續簽的合同期限為6-7年;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入職、司齡不足5年者,2008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續簽的合同期限為2-3年,第二次續簽的合同期限為'9年減去司齡';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入職、司齡為5以上不滿8年者,2008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續簽的合同期限為'9年減去司齡';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入職、司齡為8以上不滿9年者,經評估后如需續簽,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司齡在9年以上者,經評估后如需續簽,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1.3試用期規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免試用期;
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個月以內的,免試用期;
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1個月;
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2個月;
三年以上的,試用期為3個月(特殊情況可適當增加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特殊人才或之前為公司服過且表現優秀的,經批準,可免試用期。
5.1.4新員工應于辦理入職手續時簽訂勞動合同。
5.1.5續簽辦理程序
人事部門應當至少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用人部門評估合同期滿的員工。
集團本部、區域本部、項目房地產公司及其他系統督導級以上人員勞動合同期滿前,應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填寫《人事處理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