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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3-08-08 07:01:07 查看人數:94

      機關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機關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關于機關工會經費是有嚴格的管理辦法的,大家是否了解過相關規章制度呢以下是小編分享的機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請閱讀!

      市直機關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1】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市直機關各基層工會經費的收支管理,根據《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總工辦〔2022〕23號)、《關于加強工會經費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切實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的通知》(總工辦〔2022〕51號)、《克拉瑪依市總工會、新疆油田公司工會財務管理辦法》(新克油工〔2022〕21號)和《關于截留、挪用應上解工會經費處罰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要求,結合市直機關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一、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原則

      (一)遵紀守法原則。

      各項經費收支,必須嚴格執行中央規定、國家法律法規、所在地方政府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認真執行工會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財務紀律。

      (二)依法獲取原則。

      基層工會的各項收入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依法獲取。

      (三)經費獨立原則。

      基層工會應根據經費獨立的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資金,不得出租、轉讓銀行賬戶,不得為個人或其他單位提供信用擔保。

      (四)服務職工原則。

      基層工會經費使用要突出重點,優化支出結構,集中財力保證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開展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五)勤儉節約原則。

      基層工會要貫徹中央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要求,經費使用要精打細算,少花錢多辦事,節約開支,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則。

      要依靠職工和工會會員管好、用好經費,定期公布賬目,實行民主管理,接受職工和工會會員監督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

      二、基層工會經費收入范圍

      (一)會費收入

      根據全國總工會《關于收交工會會費的通知》規定,會員每月應向工會組織交納本人月工資收入0.5%的會費,工資尾數不足十元的部分不計交會費。

      凡市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行政單位直屬基層工會(以下簡稱基層工會),根據《關于統一會費交納標準和收取工作的通知》(克直機工發〔2022〕03號)要求,每年分兩次向工會工委工會會費賬戶上繳會員會費,繳納時間為上半年的6月5日前,下半年的12月5日前,工會會費賬戶名稱為克拉瑪依市直屬機關工會工作委員會,開戶行為工商銀行迎賓支行,賬號為300 3020 3092 0000 3788。

      繳納完畢后持銀行開具的存款憑證至工會財務人員處開具交款收據,收據由各基層工會自行留存。

      凡自治區垂管機關行政單位和市直屬企事業單位基層工會應將每月收繳的會員會費直接存入本單位工會會費專戶進行使用和管理。

      會員會費具體收繳標準如下:

      1.執行石油工資的職工月繳納會費標準:

      本人工資(崗技工資+工齡工資)×5‰

      2.執行公務員工資標準的職工繳納會費標準:

      (1)黨政群單位職工月繳納會費標準:

      本人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5‰

      (2)事業單位職工月繳納會費標準:

      本人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5‰

      3.執行合同工工資標準的員工繳納會費標準:

      (1)應得工資在800—1200元的:月工資額×2‰

      (2)應得工資在1201—2000元的:月工資額×2.5‰

      (3)應得工資在2000元以上的:月工資額×3‰

      (二)計提收入

      指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凡市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行政和直屬企事業單位基層工會,工會經費實行按月計提,按季繳納。

      各單位應于每個月的5日前,按上月份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工會經費,并于每季度第三個月10日前及時向工會工委工會會費賬戶撥繳當季的全部工會經費。

      凡自治區垂管機關行政單位和獨立收支的市直屬企事業單位基層工會,計提的工會經費在向上級工會組織按其相關規定進行上解后,留成部分直接存入本單位的工會會費專戶中自行使用和管理。

      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基層工會組織籌建期間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事項的通知》(總工辦發〔2004〕29號)的規定,具備設立工會組織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為有關單位)在開業和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應當建立工會,逾期未組建的,自第七個月起,每月向上一級工會組織繳納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2%的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

      全部職工既包括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和臨時性、季節性用工、勞務派遣工,也包括離開本單位但保留勞動關系并領取生活費的職工和內部退養職工。

      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津貼和補貼(不包含獨子補貼、電話費補貼、住房補貼)、獎金(含獎勵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績效考核獎、平安單位考核獎、精神文明獎、其他獎金等);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三)上級補助收入

      指收到上級工會補助的款項,如幫扶補助、勞模慰問、專項補助等,從其上級工會組織相關通知要求進行管理和使用。

      (四)行政補助收入

      指所在單位行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國家、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工會的補助款項。

      (五)事業收入

      指工會附屬獨立核算的企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各項事業收入。

      (六)投資收益

      指工會對外投資發生的損益,如購買國債或企業債券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指工會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如銀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贈收入等。

      工會經費因錯繳造成多收費款的,由繳費單位向工會工委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直機關工會辦公室核實并加蓋公章后,送工會工委財務代管人員處辦理退費,多繳的費款直接從工會經費賬戶中退還給繳費單位。

      三、基層工會經費支出范圍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

      基層工會要及時足額上繳工會經費,不得隨意截留。

      經費支出包括:

      (一)工會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產生的支出。

      基層工會應當將會員繳納的會費全部用于會員活動支出。

      1.職工教育方面。

      用于工會開展職工教育、業余文化、技術、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學、消耗用品;職工教育所需資料、教師酬金;優秀學員(包括自學)獎勵;工會為職工舉辦法律、政治、科技、業務、再就業等各種知識培訓等。

      2.文體活動方面。

      用于工會開展職工業余文藝活動、節日聯歡、文藝創作、美術、書法、攝影等各類活動;文體活動所需設備、器材、用品購置與維修費;文藝匯演、體育比賽及獎勵費;各類活動中按規定開支的伙食補助費、夜餐費等;用會費組織會員觀看電影、開展春游秋游等集體活動。

      基層工會舉辦本單位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工作時間排練訓練和比賽一般不得開支補助費,活動獎勵和工作人員補貼標準應堅持重大事項集體研究決定的原則,結合各單位實際情況由基層工會自定。

      外聘輔導員、裁判員等酬金,結合行業收費標準和各單位實際情況由基層工會自定。

      3.宣傳活動方面。

      用于工會開展政治、時事、政策、科技講座、報告會等宣傳活動;工會組織技術交流、職工讀書活動、網絡宣傳以及舉辦展覽、板報等所消耗的用品;工會組織的重大節日宣傳費;工會舉辦的圖書館、閱覽室所需圖書、工會報刊以及資料費等。

      4.其他活動方面。

      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會開展的技能競賽費用及其他活動的各項支出。

      (二)工會直接用于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

      包括工會協調勞動關系和調解勞動爭議、開展職工勞動保護、向職工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對困難職工幫扶、向職工送溫暖等發生的支出及參與立法和本單位民主管理、集體合同等其他維權支出。

      (三)工會培訓工會干部、加強自身建設及開展業務工作發生的各項支出。

      包括開展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學習和培訓所需教材資料和講課酬金等;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組織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協作活動;召開工會代表大會、委員會、經審會以及工會專業工作會議;開展外事活動、工會組織建設、建家活動、大型專題調研;經審經費、基層工會辦公、差旅等其他專項業務的支出。

      (四)工會從事建設工程、設備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信息網絡購建而發生的支出。

      包括房屋建筑物購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交通工具購置、大型修繕、信息網絡購建等資本性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在行政方面承擔資本性支出的經費不足,并且基層工會有經費結余的情況下,工會經費可以用于必要的資本性支出。

      (五)對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教育、生活服務等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的補助和非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的各項支出。

      (六)由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主要用于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會員個人和家庭發生困難情況的補助,以及會員本人過生日的慰問等。

      (七)以上支出項目以外的必要開支。

      以上各項支出項目,涉及講座、授課、培訓等須外聘教師的,其講課費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22〕523號)通知要求執行: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聘請本單位內部職工講課應適當降低支付標準。

      以上各項支出項目,涉及表彰獎勵等須發放獎金(品)的,其獎勵標準參照《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中組發〔2008〕2號)要求,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并重,以精神獎勵為主,并結合各單位實際情況,由基層工會視情況自定。

      四、嚴格控制工會經費開支

      (一)基層工會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以及全國總工會《工會預算管理辦法》、《關于加強工會經費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切實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的通知》精神,嚴格控制工會經費開支。

      (二)不準將工會經費用于服務職工群眾和開展工會活動以外的開支:

      1.不準用工會經費購買購物卡、代金券等,搞請客送禮等活動。

      2.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津貼、補貼、獎金。

      3.不準用工會經費支付高消費性的娛樂健身活動。

      4.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5.不準將工會賬戶并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6.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7.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8.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五、基層工會經費劃撥辦法

      (一)凡市財政全額撥款的基層工會,工會工委將結合工會經費預算、年度工作安排、在冊職工會員人數和基層工會經費繳納情況,分次向基層工會劃撥會員活動經費,由各基層工會根據工會經費開支相關規定自行掌握使用,并接受同級經審委員會、黨組織和上級工會組織的監督和檢查。

      (二)撥繳建會籌備金的繳費單位,待該單位工會組建后,由收繳籌備金的上一級工會組織將其應分成部分全額予以回撥。

      六、基層工會經費核銷辦法

      (一)基層工會各項開支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開支集體研究決定。

      若基層工會沒有成立工會委員會,則經費使用由基層黨組織書記負責,重大開支需經同級黨組織集體研究決定。

      基層工會主席或同級黨組織書記作為工會經濟活動的直接責任人,應對經費管理使用做好監督審核工作。

      (二)基層工會活動經費要指定專人負責(一般應由工會組織委員負責),各基層工會可結合自身情況建立健全相應財務管理制度。

      核銷時憑正規發票及相關附件材料,經由具體經辦人和基層工會主席或同級黨組織書記簽字確認后,可直接至工會工委財務人員處辦理核銷工作。

      (三)支出附件要齊全。

      1.購買辦公、文體和生活用品等低值易耗品應附物品明細單,凡是發票上未列具體物品名稱的必須附明細單。

      2.以現金或物品發給個人的獎金(品)、慰問金(品)等必須有領款(物)人簽字的發放單,注明發放時間、標準、金額等事項,并加蓋單位公章。

      3.單項活動支出金額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或人均支出在300元以上的,須經基層工會委員會討論、工會主席和同級黨組織負責人審批,報市直機關工會辦公室備案后方可列支。

      報銷時需附相應活動說明、費用預算、詢價單(2名以上經辦人簽字)、會議紀要以及購置商品或服務簽訂的有效合同等附件。

      4.講座、培訓、會議等開支必須附相關會議通知、參會人員簽到單、會議記錄等附件。

      5.基層工會自行組織表彰獎勵、送溫暖、慰問困難職工活動等必須附相關會議紀要或通知文件。

      6.基層工會辦理核銷時需要提供合法、完整的原始票據,開具發票時單位名稱應為基層工會組織所在單位全稱,主要負責人(工會主席或黨組織書記)和經辦人須在票據上簽字。

      一切經費開支必須經過財務人員審核,對于原始憑證不合法、內容不完整、手續不齊全、數字不準確的,財務人員有權拒絕核銷。

      物品采購原則上在市機關事務局采購中心定點商戶內購置。

      (四)固定資產管理。

      1.凡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為固定資產。

      對單價雖不足5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資產,應按固定資產管理。

      對于購置、自制、接受捐贈和調撥的資產,凡符合上述條件的應列為固定資產。

      2.固定資產采購,應首先經基層工會委員(或同級黨組織成員)集體研究決定,形成會議紀要和采購方案,并至少提前一個月向工會工委提出書面申請。

      經工會工委會議研究批復后,由基層工會選派3人組成采購小組進行招標采購,訂立采購協議,合同方及發票付款方名稱需寫明:克拉瑪依市直屬機關工會工作委員會,憑以上書面材料至工會財務人員處辦理支付,并列入工會工委固定資產賬目進行管理。

      3.固定資產使用及管理。

      基層工會完成固定資產項購入后,應指定專人作為資產保管員,填寫《市直機關工會固定資產使用登記表》完成領用登記手續。

      各部門及單位人員不得自行交換、處置固定資產,資產保管員調動工作或退休,應先到工會工委辦理資產清退手續,否則不予辦理調動、離退手續。

      4.工會工委將每年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資產保管部門應配合組織開展盤點工作,對于盤盈、盤虧或報廢、毀損的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報經批準認定后及時進行處理。

      5.調出、變賣、投資、損失、報廢、盤虧等減少資產的處置,由資產保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工會主席或同級黨組織負責人同意,向市直機關工會工委遞交報告,經工會財務人員、經審委員會核準,工會工委主任(或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按相關規定處理。

      6.對設有工會獨立賬戶的自治區垂管、市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基層工會組織,其購入固定資產須經同級黨組織及上級工會組織研究同意并作出書面批示后,方可直接購買并列入本單位工會賬戶固定資產項進行管理和使用。

      七、違規操作基層工會經費的處罰辦法

      (一)截留、挪用應上解工會經費處罰

      各級工會組織必須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體制,按時、足額上解工會經費,不得截留、挪用。

      1.下列情形均屬于截留、挪用應上解工會經費的行為:

      (1)未按規定的經費計提標準、范圍和期限上解工會經費的。

      (2)擅自改變和降低上解工會經費的比例,弄虛作假,減少上解經費并自行使用的。

      (3)以其他手段或借口少上解或不上解工會經費的。

      2.對各級工會組織和有關負責人(包括主管領導和經辦人,下同)截留、挪用上解工會經費的行為,除責成其認真做出書面檢查,并限期全部補交上解經費外,應根據事實和情節以及檢查的態度,分別給予以下處罰和處分。

      (1)截留、挪用應上解工會經費壹萬元以內的,對單位給予口頭或書面警告,對有關責任人建議任免機關給予警告的處分。

      (2)截留、挪用應上解工會經費一萬元至十萬元的,對單位給予書面警告,取消當年財務競賽獎勵和其他評先獎勵資格,對有關負責人建議任免機關給以警告或記過處分。

      (3)截留、挪用應上解工會經費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對單位在適當范圍內給予適當批評,取消當年的經費回撥補助,在兩年內取消財務競賽獎勵和其他評先獎勵資格,對有關負責人建議任免機關給以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3.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可以從輕或免以處罰:金額數值較小,情節輕微的;自己主動檢查,認錯態度較好的;能及時補繳上解經費的;經辦人員抵制無效強迫執行的。

      (二)拖繳、少繳、欠繳工會經費處罰

      對無正當理由拖延、少繳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的單位,上級工會應當及時催繳;經催繳仍不繳納經費的,將停止其所有工會經費核銷工作,并暫停劃撥會員活動經費,直至繳清全部欠款為止。

      (三)違規開支基層工會經費的處罰

      對違反上述工會經費使用范圍和核銷相關規定的基層工會,將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完畢的,將停止其所有工會經費核銷工作,暫停劃撥會員活動經費,情節嚴重的將予以通報批評,并書面告知其同級黨組織,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

      (四)對堅持原則,向上級工會如實反映和揭發違規使用基層工會經費的單位和個人,將根據情節,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知情不舉,包庇、縱容的加重處罰。

      八、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1.工會經費的收支管理工作列入工會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嚴格工會經費的管理。

      2.基層工會委員換屆時,應向會員大會或職代會報告活動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

      工會主席任職屆滿、工作調動、職務變更、離退休等原因,在離開原工作崗位前應配合同級和上級經審委員會對其任期內各年度工會財務工作和經濟活動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3.市直機關經審委員會每年將對基層工會經費計提、劃撥和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查審計,各基層工會應妥善保存工會財務工作和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相關材料并積極配合審查工作的開展。

      (一)本《辦法》適用于市直機關工會工委管轄的所有機關直屬基層工會,各基層工會可根據本《辦法》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經費管理辦法。

      (二)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市直機關工會工作委員會。

      拓展閱讀:

      工會經費主要用途【2】

      《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這一規定,為工會經費的正確合理使用提供了依據。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并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六條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七條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根據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基層工會經費的使用范圍包括:組織會員開展集體活動及會員特殊困難補助;開展職工教育、文體、宣傳活動以及其他活動;為職工舉辦政治、科技、業務、再就業等各種知識培訓;

      職工集體福利事業補助;工會自身建設:培訓工會干部和工會積極分子;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工會建家活動;工會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開展的法律服務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慰問困難職工;基層工會辦公費和差旅費;設備、設施維修;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生活服務等附屬事業的相關費用以及對所屬事業單位的必要補助。

      另外,基層工會在保證正常工作活動且經費有結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結余經費或實物開辦為職工服務的“三產”或做投資經營。

      但必須進行可行性經濟分析論證,需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工會委員會討論決定后才能編列預算,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確保投資項目的保值增值。

      縣以上各級工會機關除按照規定應該由政府開支的費用外,其他所有費用,均從基層工會按2%收繳的工會經費中約40%比例的上解經費中開支,其范圍主要包括:職工活動費、工會行政費、工會業務費、事業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

      縣以上各級工會經費的使用,應堅持為下級工會和基層工會服務、為職工群眾服務的原則。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應由同級政府承擔的費用,諸如工會辦公設施和職工活動陣地建設、縣級以上工會干部的住房和離退休人員的待遇等費用,應該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不應擠占工會經費。

      機關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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