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電廠反違章管理辦法
為認真貫徹“電力生產 安全第一”的方針,保證#1、#2機組168后試生產及正式投產后的人身和設備安全,杜絕和防范電力生產過程中各類違章現象,實現安全生產的“可控在控”,確保主任各項安全目標的實現,特制定本辦法
1、適用范圍
本辦法明確了反違章的職能、管理要求及考核細則。適用于我主任內部及自營工程的反違章管理與考核。
2、引用規范及文件
2.1《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1994-04
2.2《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1991-09-01
2.3《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1992-09-01
2.4 魯電集團安[2001]537號文《山東電力集團公司反違章管理辦法》
3、 術語和定義
3.1 作業性違章:指在電力生產、基建中,不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違反保證安全的各項規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為。
3.2 裝置性違章:指工作現場的環境、設備、設施及工器具不符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技術規程和保證人身安全的各項規定及技術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狀態。
3.3 指揮性違章:各級領導直至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許可人,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技術規程、條例和保證人身安全的技術措施進行勞動組織與指揮的行為。
3.4 管理性違章:從事電力生產、施工的各級行政、技術管理人員,不按國家電力公司、省電力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本部門實際制定有關規程、制度和措施并組織實施的行為。
4、管理職能
4.1 組織機構
4.1.1 反違章領導小組及職責
組長:主任
成員:分管生產的副主任、總(副總)工程師、安監處、生技處、運行處、檢修處(副)處長。
4.1.1.1 監督、指導修訂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并監督實施;
4.1.1.2 監督各級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杜絕管理性違章和指揮性違章;
4.1.1.3 定期或不定期對全廠反違章工作的開展效果進行檢查考核,提出改進意見;
4.1.1.4 決定反違章工作中的重大獎懲事項。
4.1.2 反違章工作小組及職責
組長:安監處(副)處長;
成員:安監專工、生技專工、運行處、檢修處部門專(兼)職安全員。
4.1.2.1 負責貫徹落實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各類安全管理標準及獎懲辦法;
4.1.2.2 協調解決消除裝置性違章所需的人、財、物;
4.1.2.3 協調解決各車間在反違章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4.1.2.4. 檢查生產車間、班組反違章工作開展情況,總結經驗不斷提出改進措施;
4.1.2.5 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反違章工作的檢查;
4.1.2.6 對反違章工作中的重大獎懲事項,要及時向領導小組提出獎懲意見。
4.2. 安監處:是反違章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全面負責主任的反違章檢查考核工作。
4.3. 生技處:是現場反裝置性違章管理的主管部門。
4.4. 運行處、檢修處負責對本單位的反違章工作檢查與考核。
4.5. 查禁違章人人有責,各單位領導、安全員負責好本單位的反違章管理工作,查禁違章領導小組及工作小組負責全廠的反違章管理工作。
5 管理內容
5.1 總體要求
5.1.1 反違章工作,各單位都要設置違章曝光欄,并建立違章檔案。做到對違章“曝光、教育、處罰、整改”四同時。張貼對違章者處罰決定,并在決定中說明所違反規程的條款。違章曝光欄的位置應設在該單位、車間每個職工都能看到的地方;違章者的姓名和處罰決定應書面公布。
5.1.2 各單位及班組對發生的違章,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責任,提出防范措施,并進行整改。
5.1.3 反違章工作,各部門都要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單位考核辦法。
5.2 離崗培訓按集團公司《反違章管理辦法》第12條執行。
5.3 反違章獎勵規定按集團公司《反違章管理辦法》第14條執行。
5.4 裝置性違章:由生技處牽頭,安監部門監督并參加,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裝置性違章進行監督檢查,每季不少于一次。
6、考核:
6.1 反違章考核見附件《反違章考核細則》
6.2 在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工作中,如果重復出現裝置性違章或一些裝置性違章得不到根除,根據情況聯責考核生技處專工100-500元。
6.3 對違章人、部門的罰款按照財務處有關規定進行辦理,罰金如數列入安全生產獎勵基金,專款專用。
6.4 本辦法每年修訂一次,解釋權歸安全監察處。
6.5 本辦法執行中如有不當之處請各部門及時反饋,未盡事宜參考有關安全工作規定處理。
第2篇 華能電廠反違章管理辦法
為認真貫徹“電力生產 安全第一”的方針,保證#1、#2機組168后試生產及正式投產后的人身和設備安全,杜絕和防范電力生產過程中各類違章現象,實現安全生產的“可控在控”,確保主任各項安全目標的實現,特制定本辦法
1、適用范圍
本辦法明確了反違章的職能、管理要求及考核細則。適用于我主任內部及自營工程的反違章管理與考核。
2、引用規范及文件
2.1《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1994-04
2.2《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1991-09-01
2.3《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1992-09-01
2.4 魯電集團安[2001]537號文《山東電力集團公司反違章管理辦法》
3、 術語和定義
3.1作業性違章:指在電力生產、基建中,不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違反保證安全的各項規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為。
3.2裝置性違章:指工作現場的環境、設備、設施及工器具不符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技術規程和保證人身安全的各項規定及技術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狀態。
3.3指揮性違章:各級領導直至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許可人,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技術規程、條例和保證人身安全的技術措施進行勞動組織與指揮的行為。
3.4管理性違章:從事電力生產、施工的各級行政、技術管理人員,不按國家電力公司、省電力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本部門實際制定有關規程、制度和措施并組織實施的行為。
4、管理職能
4.1 組織機構
4.1.1反違章領導小組及職責
組長:主任
成員:分管生產的副主任、總(副總)工程師、安監處、生技處、運行處、檢修處(副)處長。
4.1.1.1監督、指導修訂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并監督實施;
4.1.1.2監督各級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杜絕管理性違章和指揮性違章;
4.1.1.3定期或不定期對全廠反違章工作的開展效果進行檢查考核,提出改進意見;
4.1.1.4決定反違章工作中的重大獎懲事項。
4.1.2反違章工作小組及職責
組長:安監處(副)處長;
成員:安監專工、生技專工、運行處、檢修處部門專(兼)職安全員。
4.1.2.1負責貫徹落實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各類安全管理標準及獎懲辦法;
4.1.2.2協調解決消除裝置性違章所需的人、財、物;
4.1.2.3協調解決各車間在反違章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4.1.2.4. 檢查生產車間、班組反違章工作開展情況,總結經驗不斷提出改進措施;
4.1.2.5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反違章工作的檢查;
4.1.2.6 對反違章工作中的重大獎懲事項,要及時向領導小組提出獎懲意見。
4.2.安監處:是反違章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全面負責主任的反違章檢查考核工作。
4.3.生技處:是現場反裝置性違章管理的主管部門。
4.4.運行處、檢修處負責對本單位的反違章工作檢查與考核。
4.5. 查禁違章人人有責,各單位領導、安全員負責好本單位的反違章管理工作,查禁違章領導小組及工作小組負責全廠的反違章管理工作。
5管理內容
5.1總體要求
5.1.1反違章工作,各單位都要設置違章曝光欄,并建立違章檔案。做到對違章“曝光、教育、處罰、整改”四同時。張貼對違章者處罰決定,并在決定中說明所違反規程的條款。違章曝光欄的位置應設在該單位、車間每個職工都能看到的地方;違章者的姓名和處罰決定應書面公布。
5.1.2各單位及班組對發生的違章,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責任,提出防范措施,并進行整改。
5.1.3反違章工作,各部門都要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單位考核辦法。
5.2離崗培訓按集團公司《反違章管理辦法》第12條執行。
5.3反違章獎勵規定按集團公司《反違章管理辦法》第14條執行。
5.4裝置性違章:由生技處牽頭,安監部門監督并參加,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裝置性違章進行監督檢查,每季不少于一次。
6、考核:
6.1反違章考核見附件《反違章考核細則》
6.2在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工作中,如果重復出現裝置性違章或一些裝置性違章得不到根除,根據情況聯責考核生技處專工100-500元。
6.3 對違章人、部門的罰款按照財務處有關規定進行辦理,罰金如數列入安全生產獎勵基金,專款專用。
6.4 本辦法每年修訂一次,解釋權歸安全監察處。
6.5 本辦法執行中如有不當之處請各部門及時反饋,未盡事宜參考有關安全工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