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貫徹安全生產方針,保護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 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綜合管理,是公司各部門和每位職工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使用上共同遵守的準則。
3? 管理內容和要求
3.1? 執行原則
本辦法根據《關于加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安監管一字[2007]11號)要求,重新進行修訂。
3.2? 定義
勞動防護用品: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是避免傷亡和免遭職業危害的技術手段,不是生活福利待遇。
3.3? 管理職能
3.3.1? 安全管理部管理職能
3.3.1.1? 安全管理部是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上級有關規定,負責職工勞動防護用品標準的制定及執行情況的檢查,負責職工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3.3.1.2? 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供貨單位的資質和勞動防護用品“三證一標識”進行審查。
3.3.1.3? 組織有關部門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3.3.2? 材料部管理職能
3.3.2.1? 材料部是勞動防護用品采購供應的歸口部門,負責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質量驗收、保管及發放。采購的各種勞動防護用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發現質量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解決。
3.3.2.2? 負責建立季、年領用的職工勞動防護用品領用卡和發放登記卡。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時限及有關要求,做到按時發放。
3.3.2.3? 配合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改進、試驗和推廣使用新型勞動防護用品的有關工作。
3.3.3? 人力資源部負責公司人員調配的信息反饋。
3.3.4? 財務部負責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會計結算、成本核算及財務監督。保證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的及時到位,并負責對費用資金實行定額管理和考核。
3.4? 管理規定
3.4.1? 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原則
3.4.1.1?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堅持集中管理,統一著裝的原則,按照不同工種的具體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發放職工勞動防護用品。
3.4.1.2? 依據《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89 udc 657-682),對于高溫作業崗位職工勞動防護服裝統一采用全棉面料。
3.4.1.3? 各部門必須按照《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崗位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執行,不準擅自提高發放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
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在執行中要嚴格掌握發放標準,必須堅持'該發的一定要發,不該發的堅決不發'的原則。
第2篇 變電公司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勞動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變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直屬各主業單位。多經系統各單位可根據工作特點參照執行。
第三條勞動防護用品(以下簡稱防護用品),是指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是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證安全生產的必備用品。
第四條防護用品的選定應遵循“安全、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
第五條職工在生產、施工中應正確穿用防護用品。
第六條公司行政保衛處負責防護用品管理辦法及發放標準的制訂、修改和公布。
第二章發放原則
第七條公司所屬各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人事部門確定的工種(崗位)和“變電公司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發放防護用品。
第八條根據不同工種對防護用品的需要制定的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是發放的依據,不得以貨幣或其它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防護用品,也不得隨意延長或縮短防護用品的使用期限。
第九條工種相同且勞動條件相同,應當發放相同的防護用品;從事多樣工種作業,按其經常從事或主要從事的工種發放相應的防護用品。如果發放的防護用品在從事其它工種作業時確實不能適用,還可以另發放其所必需的防護用品,作為備用。
第十條對于經常參加生產崗位工作的管理人員及在現場指揮或在現場從事安全、質量監察的人員,可發放必要的防護用品,品種及使用期限由各單位根據“變電公司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確定,其發放標準不高于本單位生產崗位人員的發放水平。
第十一條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工種,禁止發放化纖防護用品。
第十二條由于特殊任務、緊急搶修等工作需加發防護用品時,可由各單位根據勞動條件和時間自行掌握解決;或上報行政保衛處申請解決,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給予一次性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