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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面安全管理暫行辦法(3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7-15 20:30:04 查看人數:73

      地面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1篇 地面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地面安全生產,提高我礦地面安全整體管理水平,明確責任,規范管理,實現地面“雙零”安全奮斗目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地面安全包括供電、危險化學品、燃氣、建筑、煤矸山、機械制造維修(機修車間)、防火、防汛、公共設施、公共聚集場所(含醫院、公園、俱樂部、浴室等)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等。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地面安全管理機制,強化責任落實,加強地面安全生產管理,特成立地面安全管理機構。

      地面安全領導組長:礦長

      副組長: 生產礦長? 總工程師? 機電礦長? 經營礦長? 后勤礦長? 工會主席? 黨委副書記

      各副總工程師? 各礦長助理

      常務副組長:安全礦長

      成員: 安監站? 安全監察科? 質標辦? 調度室? 社保科

      考核辦? 公安科? 勞動人事科? 機電管理科

      企劃科? 供電隊? 電訊隊? 環保科? 文? 委

      供熱科? 行政科? 環保科? 大型隊? 風井區

      綠化隊? 物業站? 機風廠? 液壓車間 材料科

      機電設備科? 南山管理隊? 原煤隊? 煤質科

      污水廠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安全監察科

      辦公室主任:安全監察科科長

      第四條? 領導組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技術標準、規定,以及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對本礦地面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二)建立健全地面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組織制定年度、階段性的安全管理規劃和安全目標,研究解決地面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研究分析安全生產現狀,全面部署地面安全工作。

      (四)落實集團公司下達的安全生產考核指標,負責分解到各地面基層單位,并組織對各單位安全生產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五)監督地面單位,合法組織生產,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體系,定期組織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重大安全隱患。

      (六)研究制定中、長期安全培訓及教育規劃,督促、檢查、指導安全培訓工作的開展,總結安全培訓的規律和成果,推行好的經驗作法。

      (七)建立地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做好事故應急救援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協助上級部門開展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按規定足額提取安全資金,專款專用,確保安全資金投入到位。

      (九)加大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的推廣應用,采用先進技術裝備、生產工藝和管理手段,用高新技術和先進管理技術改造傳統產業,進一步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條? 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在領導組的安排部署下,負責組織、協調、監督職能部門和地面生產單位的安全工作。

      (二)負責組織修訂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監督地面各生產單位安全情況,分類、定級、匯總各單位上報安全隱患,上報領導組。

      (四)組織開展地面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評定,并報領導組審定。

      (五)組織各部門對各基層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審查。

      (六)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集團公司的要求,提出安全生產措施和建議。

      (七)承辦地面安全領導組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 地面安全領導組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

      在地面安全領導組指導、協調下,各成員單位負責分管業務范圍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及集團公司及四臺礦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系統、專業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按照四臺礦地面安全工作目標,制訂本系統、專業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和工作目標。

      (三)負責組織開展本系統、專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專項督察,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管理體系, 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制定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措施,并跟蹤落實,確保整改措施有效實施。

      (四)定期召開本系統、專業安全工作會議,研究分析當前安全現狀,安排部署日常安全工作,解決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五)按照四臺礦相關規定,參與審批涉及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批項目。

      (六)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與地面安全領導組辦公室聯系具體工作,及時匯報本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七)完成地面安全領導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行業領域責任劃分

      (一)各單位是本單位工業建筑的安全管理責任主體;企劃科負責在用工業建筑的安全監管工作。

      (二)各地面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消防工作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公安科負責消防領域的安全監管工作。

      (三)各危險品(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劇毒品、油庫)存儲、使用單位是本單位危險品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公安科負責危險品安全監管工作。

      (四)行政科是 “三堂、一舍” 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安監站、安全監察科負責“三堂、一舍”領域安全監管工作。

      (五)各單位是本單位通訊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電訊隊負責通訊領域的安全監管工作。

      (六)各供配電及使用單位(部門)是本單位供用電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供電隊負責供用電領域的安全監管工作。

      (七)各地面機電設備及機房使用單位是本單位機電設備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機電管理科負責地面機電設備領域的安全監管工作。

      (八)機修廠、液壓車間等機械制造維修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機電管理科負責機械制造維修單位安全監管工作。

      (九)環保科是矸石山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并負責矸石山安全監管工作。

      (十)各單位是本單位防汛工作安全的責任主體,調度室、安全監察科負責各單位防汛安全監管工作。

      各單位是本單位地質災害安全的責任主體,地測科科負責各單位地質災害安全監管工作。

      (十一)各單位是本單位公共聚集活動的安全責任主體,文委負責公共聚集活動的安全監管工作。

      (十二)各單位是本單位公共設施的安全責任主體,公安科負責公共設施的安全監管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目標管理

      第八條?? 地面安全目標管理內容

      (一)杜絕重傷以上事故,全年無重大非傷亡事故;

      (二)地面單位千人負傷率控制在0.以下;

      (三)按規定組織安全培訓、特種從業人員持證率達100%;

      (四)安全質量標準化達規劃等級;

      (五)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符合規定;

      (六)其他安全、工業衛生指標符合規定要求。

      第九條? 安全目標管理的落實

      (一)礦與各二級生產單位簽定地面安全目標責任書,下達分解安全工作目標;各單位根據礦下達的安全目標,結合本單位實際,縱向分解到各基層隊組(車間-班組-個人),橫向分解到各業務職能部門,形成一級負責一級的安全目標管理機制。

      (二)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實現本單位安全目標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工作負責人負直接責任;其他副職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目標責任。

      (三)建立完善安全目標責任管理制度,實行安全目標責任考核,對沒有實現安全目標單位的班子成員,按規定進行獎罰,其單位和領導個人不得評優。

      (四)每季度礦組織相關部門對各單位安全目標進行監督考核;年終由地面安全工作領導組對各單位年度安全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四章? 安全監督檢查

      第十條? 安全監督檢查內容

      (一)各單位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及上級安全指示精神。

      (二)各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配置。

      (三)各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執行。

      (四)各單位安全培訓開展和特種人員持證上崗。

      (五)各單位安全資質和安全評價。

      (六)各單位安全設備、儀器儀表、特種設備的供應、使用。

      (八)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

      (九)各單位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和現場使用個體防護用品情況。

      (十)各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開展情況,重大危險源和重大安全隱患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

      (十一)各單位應急救援管理體系建立、實施情況,雨季“三防”和要害場所消防的開展情況。

      (十二)各單位事故上報及處理。

      (十三)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

      第十一條? 安全監督檢查方法

      (一)根據安全工作實際,礦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每半年由分管安全的領導組織,抽調專業人員組成安全調研組,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調研和督查。

      (二)各生產單位每月進行一次全方位的自查自糾檢查活動,分管安全副職每月組織一次全面的安全調研活動;各單位正職每月組織一次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活動;檢查資料建檔,并按規定上報。

      (四)地面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責任劃分每季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各職能部門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專項業務安全檢查;檢查結果報安全監站,安全站對重大安全隱患進行跟蹤復查。

      (五)根據上級指示和安全工作實際需要,安監站負責協調組織開展動態安全大檢查。

      (六)對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有重大安全隱患的單位,由有關職能部門,重心下放、關口前移,現場進行指導、監督、落實。

      第十二條? 安全監督檢查要求

      (一)檢查前應做充分準備,明確檢查組負責人,確定參檢人員和檢查內容,制定檢查計劃,組織參檢人員學習有關規章制度、專業知識,確保檢查質量。

      (二)檢查人員嚴格執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如實填寫處理意見書。

      (三)檢查人員對現場發現的問題要與被檢單位進行“三定”、“五落實”,提出處理意見,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區域,應責令停產整頓。

      (四)檢查組負責人要及時匯總檢查問題,起草檢查報告,及時上報上級部門和有關領導。

      (五)各檢查組要將各類檢查資料建檔管理。

      第五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報告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依據《安全生產法》、《山西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有效實施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強化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安全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的規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隱患分為一般安全隱患和重大安全隱患。

      (一)一般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二)重大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等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工作全面負責;各單位職責如下:

      (一)安監站負責對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和報告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二)機電管理科負責對地面機械設備、電氣設備、供電設備的安全隱患進行監督管理、業務指導。

      (三)安全監察科負責對雨季三防及地質災害等方面的安全隱患進行監督管理、業務指導。

      (四)公安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質、劇毒品、油庫的儲存、使用單位的安全隱患進行監督管理、業務指導。

      (五)公安科負責對地面各類火災等方面的安全隱患進行監督管理、業務指導。

      (六)企劃科負責對地面基建單位的安全隱患進行監督管理、業務指示導。

      (七)安全監察科負責對“三堂、一舍”的使用單位的安全隱患進行監督管理、業務指導。

      (八)供電隊負責對各供配電及使用單位(部門)的安全隱患進行監督管理、業務指導。

      (九)供熱科負責對各供熱使用單位(部門)的安全隱患進行監督管理、業務指導。

      (十)電訊隊負責對地面各通訊使用部門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監督管理、業務指導。

      (十一)環保科負責對煤矸石山的安全隱患進行監督管理、業務指導。

      (十二)文委負責對各單位的公共聚集活動的安全隱患進行安全監督管理、業務指導。

      (十三)公安科負責對各單位公共設施的安全隱患進行安全監督管理、業務指導。

      (十四)企劃科負責對在用工業建筑的安全隱患進行安全監督管理、業務指導。

      第2篇 地面安全管理辦法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地面安全生產,提高地面安全整體管理水平,明確責任,規范管理,實現地面“雙零”安全奮斗目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地面安全包括地面供電系統、民爆、危險化學品、地面在建工程工地、機械維修場所、防火、防汛、公共設施、公共聚集場所以及公路、公路交通運輸安全等。

      第二章 職 責

      第三條 為進一步完善地面安全管理機制,強化責任落實,加強地面安全生產管理,公司成立地面安全管理委員會:

      主任:李德志

      常務副主任:郭雄寶

      副主任:陳寶紅 郝曉峰 黃家正 黃 倩 孫世昌 成呂亮 閆建軍

      張寶銀 王連文 劉清龍

      成員部門:安監部 生產基建部 一通三防部 調度指揮中心 地測部 機電部 綜合管理部 人力資源部 供銷部

      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安監部

      第四條 各級職責

      地面安全委員會: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及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各類規章制度,

      2、定期召開會議,分析地面各系統安全工作情況,研究解決重大安全問題。

      3、建立健全安全監管機構,制定安全責任制度、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質量管理標準及考核辦法,并監督實施,組織檢查考核。

      4、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專項督察,督促落實隱患整改。

      成員部門:負責歸口業務的安全監管工作,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及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各類規章制度,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2、 建立健全本專業系統安全監管機構,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標準、措施以及考核辦法等,并監督檢查考核。

      3、組織開展本專業系統的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專項督察,并督促落實。

      各煤業公司:是地面安全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及集團公司、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

      2、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各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消除事故隱患,保證安全生產。

      4、組織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安全素質。

      5、按照規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保障安全投入的有效使用。

      6、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地面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7、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規定儲備應急救援物質,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8、實行安全目標管理,建立地面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確定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計劃,將安全指標分解落實到各下一級部門并嚴格考核。

      9、及時、如實上報地面安全生產事故。

      10、完成公司下達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目標管理

      第五條 地面安全目標管理內容

      (一)杜絕重傷以上事故,全年無重大非傷亡事故;

      (二)按規定組織安全培訓、特種從業人員持證率達100%;

      (三)安全質量標準化達規劃等級;

      (四)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符合規定;

      (五)其他安全、職業健康等指標符合規定要求。

      第六條 安全目標管理的落實

      (一)公司與各煤業公司簽定地面安全目標責任書,下達分解安全工作目標;各煤業公司根據公司下達的安全目標,結合本公司實際,縱向分解到各基層部門(區、隊、班組、個人),橫向分解到各業務職能科室,形成一級負責一級的安全目標管理機制。

      (二)各煤業公司主要負責人是實現本單位地面安全目標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工作負責人負直接責任,其他副職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目標責任。

      (三)建立完善地面安全目標責任和安全準入管理制度,實行地面安全目標考核和安全管理綜合考核制度,對沒有實現地面安全目標的煤業公司扣罰安全績效工資。

      (四)每半年由公司地面安全管理管理委員會組織對各單位半年度地面安全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四章 安全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煤業公司地面安全監督檢查內容:

      (一)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及上級安全指示精神。

      (二)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配置。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準入標準建立、執行。

      (四)安全資金使用、安技措工程和安全重點工程項目建設。

      (五)安全培訓開展和特種人員持證上崗。

      (六)安全資質和安全評價。

      (七)安全設備、儀器儀表、特種設備的采購、供應、使用。

      (八)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

      (九)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和現場使用個體防護用品情況。

      (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開展情況,重大危險源和重大安全隱患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

      (十一)應急救援管理體系建立、實施情況,雨季“三防”和要害場所消防的開展情況。

      (十二)事故上報及處理。

      (十三)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

      第八條 地面安全監督檢查方法

      (一)根據安全工作實際,公司每季度組織一次地面安全大檢查。

      (二)各煤業公司每月由主要領導安排部署,組織進行一次全方位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活動,檢查資料建檔,并上報公司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三)各成員部門根據責任范圍不定期的進行地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活動;檢查結果報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對重大安全隱患進行跟蹤落實。

      (四)根據上級指示和安全工作實際需要,安監部負責協調組織開展動態安全大檢查。

      (五)對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有重大安全隱患的單位,由有關成員單位派駐工作組,現場進行指導、監督、落實。

      第九條 安全監督檢查要求

      (一)檢查前應做充分準備,明確檢查組負責人,確定參檢人員和檢查內容,制定檢查計劃,組織參檢人員學習有關規章制度、專業知識,確保檢查質量。

      (二)檢查人員嚴格執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如實填寫處理意見書。

      (三)檢查人員對現場發現的問題要與被檢單位進行“三定”、“五落實”,提出處理意見;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區域,應責令停產整頓。

      (四)檢查組負責人要及時匯總檢查問題,起草檢查報告,及時上報安委會有關領導。

      (五)檢查組要將各類檢查資料建檔管理。

      第五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報告

      第十條 各煤業公司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依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山西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有關法律、法規、有效實施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強化本單位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十一條 各煤業公司必須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等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一)各成員單位是本專業系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管主體,負責組織本專業系統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監督落實。

      (二)各煤業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二條 安全隱患排查

      (一)所有作業人員必須熟悉現場生產工藝、設備和設施的安全性能以及周圍環境的安全狀況,做到懂安全,會排查安全隱患,充分發揮人人都是安全員的作用。

      (二)地面生產班組每班在開工前,要由領班干部組織一次“三位一體”(跟班干部、班組長、安監工)的安全隱患排查,煤業公司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的安全隱患排查。

      (三)各煤業公司必須在有危險性、事故易發場所設置專職安全檢查員,進行全方位、不留死角的全過程檢查。

      (四)按照“群防群治”安全管理格局,班組長、安監員、共產黨員監督員、青年崗監督員及工會群眾安全監督網員要在自己的崗位上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充分發揮其在安全隱患排查中的作用。

      (六)安全專業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要結合各自專業特點,對各煤業公司的安全隱患排查與認定工作及時進行監督、檢查、指導。每季度由安監部負責牽頭組織安全大檢查,監督、檢查、指導各單位地面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七)各煤業公司要建立安全信息管理制度,采取各種途徑收集安全隱患信息,排查、篩選安全隱患,對其進行分類,并建檔。

      第十三條 安全隱患上報

      (一)現場作業人員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向當班干部和安監人員報告,對現場無法立即處理的安全隱患,當班干部安監人員應立即向調度室和安監部門報告。

      (二)調度室或安監部門在接到安全隱患報告后應立即向值班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報告,對于重大安全隱患應立即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

      (三)各煤業公司專業部門每月要對本專業范圍內的隱患排查和治理情況進行專項總結,報公司各相關專業部門;各煤業公司每月要對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治理情況進行總結,報公司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四)公司各監管成員單位每月要對本專業范圍內的隱患排查和治理情況進行專項總結,報安全專業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要將各成員單位隱患排查和治理報告匯總后,報公司安委會,并在公司月度安全例會上通報。

      (五)報告內容包括:隱患原因、現狀、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結果等,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后逐級上報。

      (六)重大安全隱患應報公司安委會辦公室和對口業務部門備案;一般安全隱患報單位安監站備案。安全隱患在未完成整改前,必須按時上報,直至整改結束驗收通過。

      第十四條 安全隱患治理與落實

      (一)安全隱患整改堅持“分級管理,責任落實”的原則,公司成立由總經理任組長、分管安全副總經理任常務副組長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各煤業公司要相應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

      (二)各級領導組要對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掌握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動態,督促安全隱患整改落實到位。

      (三)各煤業公司主要負責人要對安全隱患治理全面負責,嚴格按照編制的治理方案或設計組織實施;堅持先急后緩、先重點后一般、先安全后生產的原則;做到項目、資金、措施、時間和責任“五落實”;安全隱患的治理資金應從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中列支。

      (四)各單位應根據安全隱患的級別,制定應急方案,并告知作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的應對措施;對于重大安全隱患,在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全部或局部停產停業。

      (五)安全管理人員和安全檢查人員要加強現場監督和管理,嚴查現場“三違”行為;發現安全隱患應立即責令現場處理,對于重大安全隱患,要立即停止生產或使用,并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

      (七)安全隱患治理完畢后,須由安全隱患確認部門組織驗收,驗收要堅持“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驗收單位要對驗收結果負責。

      (八)各煤業公司安監部門對安全隱患應登記建檔,建立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庫,實行檔案化管理。

      第十五條 安全隱患責任追究

      公司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單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免職、撤職處分。

      (一)對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

      (二)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仍然組織生產作業的;

      (三)重大安全隱患治理不力,造成隱患擴大的;

      (四)重大安全隱患不按“五落實”要求按時完成整改的。

      第六章 安全生產舉報

      第十六條 舉報內容主要包括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兩類,內容如下:

      (一)煤業公司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公司有關規定。

      (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或強令職工冒險作業。

      (三)沒按規定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保護用品。

      (四)不按規定組織員工參加安全技術培訓。

      (五)各類事故拖延、隱瞞不報。

      (六)作業現場不按規定設置安全保護裝置、設施或數量不足,沒按期進行維修、保養、檢測。

      (七)特種設備未取得使用證或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而投入使用。

      (八)違反危險化學品、火工品等有關行業規定,違規存儲、運輸、使用的行為。

      (九)供水、供電、道路交通、公共聚集場所等公用安全設施,設置不到位,維護不及時,對人身財產安全構成威脅。

      (十)其它安全生產的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

      第十七條 舉報的落實

      (一)接到舉報的部門,對舉報內容進行詳細記錄、并上報,經上級批準后立案調查。

      (二)有關部門要對舉報事項認真開展調查,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三)調查組對舉報事項調查核實后,應寫成書面材料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并向被舉報單位公布事實。

      (四)舉報事項經調查組核實,涉及安全生產的隱患,應向有關部門通報,及時督促被舉報單位進行整改,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地點和場所,有權立即責令停止作業。

      第十八條 舉報電話與地址

      公司在調度指揮中心設舉報電話,電話號碼為:5865428/33。

      第七章 安全獎罰

      第十九條 公司地面安全管理管理委員會每季度組織一次地面安全大檢查;每半年對各煤礦半年度地面安全目標完成情況進行一次考核。對未能按期完成地面安全目標的單位,給予處罰月度責任單位安全績效工資的30%。

      對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及時上報、舉報的有關人員,在搶險救災、避免重大事故等方面表現突出者,給予500元~3000元獎勵。

      第八章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死亡事故由上級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的,公司配合調查;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由公司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輕傷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自行組織調查。

      第二十一條 地面事故調查組的組成

      公司地面事故調查組由安全專業委員會成員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組長應由公司安委會指定。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提出對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五)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的職責

      (一)參加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工作,依照規定的事故調查程序和處理辦法,對事故調查進行組織、協調、處理。

      (二)負責組織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工作。

      (三)負責對事故調查工作進行監督,對事故責任人違反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進行審查、認定;對責任人員處理意見的落實,進行監督檢查。

      (四)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有權要求追究負直接責任的行政領導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為事故調查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事故責任劃分

      按照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及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等因素劃分責任。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追究其相關責任:

      (一)直接責任:

      1、違章指揮;

      2、違章作業;

      3、負有現場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人員不履行職責;

      4、不按規定配備、穿戴防護用具;

      5、擅自拆除、損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

      (二)主要責任:

      1、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安排、督促、檢查不到位,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完善、不按規定程序審批貫徹安全措施;

      3、無視業務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的警告,不及時消除隱患或有事故教訓仍未采取整改措施,使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三)領導責任:

      1、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法規和上級有關會議精神不及時、不到位。

      2、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3、安全投入不足、生產工藝落后、安全設施不完善、安全基礎薄弱。

      (四)安全監管責任:

      1、業務部門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

      2、安全監管人員未履行職責。

      3、部門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督促、指導不力。

      第二十五條 事故責任追究按照集團公司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煤業公司依照本規定制定本單位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執行。

      第3篇 地面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地面安全生產,提高我礦地面安全整體管理水平,明確責任,規范管理,實現地面“雙零”安全奮斗目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地面安全包括供電、危險化學品、燃氣、建筑、煤矸山、機械制造維修(機修車間)、防火、防汛、公共設施、公共聚集場所(含醫院、公園、俱樂部、浴室等)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等。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地面安全管理機制,強化責任落實,加強地面安全生產管理,特成立地面安全管理機構。

      地面安全領導組長:礦長

      副組長: 生產礦長 總工程師 機電礦長 經營礦長 后勤礦長 工會主席 黨委副書記

      各副總工程師 各礦長助理

      常務副組長:安全礦長

      成員: 安監站 安全監察科 質標辦 調度室 社保科

      考核辦 公安科 勞動人事科 機電管理科

      企劃科 供電隊 電訊隊 環保科 文 委

      供熱科 行政科 環保科 大型隊 風井區

      綠化隊 物業站 機風廠 液壓車間 材料科

      機電設備科 南山管理隊 原煤隊 煤質科

      污水廠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安全監察科

      辦公室主任:安全監察科科長

      第四條 領導組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技術標準、規定,以及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對本礦地面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二)建立健全地面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組織制定年度、階段性的安全管理規劃和安全目標,研究解決地面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研究分析安全生產現狀,全面部署地面安全工作。

      (四)落實集團公司下達的安全生產考核指標,負責分解到各地面基層單位,并組織對各單位安全生產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五)監督地面單位,合法組織生產,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體系,定期組織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重大安全隱患。

      (六)研究制定中、長期安全培訓及教育規劃,督促、檢查、指導安全培訓工作的開展,總結安全培訓的規律和成果,推行好的經驗作法。

      (七)建立地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做好事故應急救援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協助上級部門開展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按規定足額提取安全資金,專款專用,確保安全資金投入到位。

      (九)加大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的推廣應用,采用先進技術裝備、生產工藝和管理手段,用高新技術和先進管理技術改造傳統產業,進一步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條 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在領導組的安排部署下,負責組織、協調、監督職能部門和地面生產單位的安全工作。

      (二)負責組織修訂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監督地面各生產單位安全情況,分類、定級、匯總各單位上報安全隱患,上報領導組。

      (四)組織開展地面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評定,并報領導組審定。

      (五)組織各部門對各基層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審查。

      (六)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集團公司的要求,提出安全生產措施和建議。

      (七)承辦地面安全領導組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 地面安全領導組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

      在地面安全領導組指導、協調下,各成員單位負責分管業務范圍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及集團公司及四臺礦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系統、專業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按照四臺礦地面安全工作目標,制訂本系統、專業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和工作目標。

      (三)負責組織開展本系統、專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專項督察,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管理體系, 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制定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措施,并跟蹤落實,確保整改措施有效實施。

      (四)定期召開本系統、專業安全工作會議,研究分析當前安全現狀,安排部署日常安全工作,解決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五)按照四臺礦相關規定,參與審批涉及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批項目。

      (六)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與地面安全領導組辦公室聯系具體工作,及時匯報本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七)完成地面安全領導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行業領域責任劃分

      (一)各單位是本單位工業建筑的安全管理責任主體;企劃科負責在用工業建筑的安全監管工作。

      (二)各地面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消防工作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公安科負責消防領域的安全監管工作。

      (三)各危險品(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劇毒品、油庫)存儲、使用單位是本單位危險品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公安科負責危險品安全監管工作。

      (四)行政科是 “三堂、一舍” 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安監站、安全監察科負責“三堂、一舍”領域安全監管工作。

      (五)各單位是本單位通訊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電訊隊負責通訊領域的安全監管工作。

      (六)各供配電及使用單位(部門)是本單位供用電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供電隊負責供用電領域的安全監管工作。

      (七)各地面機電設備及機房使用單位是本單位機電設備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機電管理科負責地面機電設備領域的安全監管工作。

      (八)機修廠、液壓車間等機械制造維修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機電管理科負責機械制造維修單位安全監管工作。

      (九)環保科是矸石山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并負責矸石山安全監管工作。

      (十)各單位是本單位防汛工作安全的責任主體,調度室、安全監察科負責各單位防汛安全監管工作。

      各單位是本單位地質災害安全的責任主體,地測科科負責各單位地質災害安全監管工作。

      (十一)各單位是本單位公共聚集活動的安全責任主體,文委負責公共聚集活動的安全監管工作。

      (十二)各單位是本單位公共設施的安全責任主體,公安科負責公共設施的安全監管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目標管理

      第八條 地面安全目標管理內容

      (一)杜絕重傷以上事故,全年無重大非傷亡事故;

      (二)地面單位千人負傷率控制在0.以下;

      (三)按規定組織安全培訓、特種從業人員持證率達100%;

      (四)安全質量標準化達規劃等級;

      (五)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符合規定;

      (六)其他安全、工業衛生指標符合規定要求。

      第九條 安全目標管理的落實

      (一)礦與各二級生產單位簽定地面安全目標責任書,下達分解安全工作目標;各單位根據礦下達的安全目標,結合本單位實際,縱向分解到各基層隊組(車間-班組-個人),橫向分解到各業務職能部門,形成一級負責一級的安全目標管理機制。

      (二)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實現本單位安全目標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工作負責人負直接責任;其他副職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目標責任。

      (三)建立完善安全目標責任管理制度,實行安全目標責任考核,對沒有實現安全目標單位的班子成員,按規定進行獎罰,其單位和領導個人不得評優。

      (四)每季度礦組織相關部門對各單位安全目標進行監督考核;年終由地面安全工作領導組對各單位年度安全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四章 安全監督檢查

      第十條 安全監督檢查內容

      (一)各單位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及上級安全指示精神。

      (二)各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配置。

      (三)各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執行。

      (四)各單位安全培訓開展和特種人員持證上崗。

      (五)各單位安全資質和安全評價。

      (六)各單位安全設備、儀器儀表、特種設備的供應、使用。

      (八)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

      (九)各單位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和現場使用個體防護用品情況。

      (十)各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開展情況,重大危險源和重大安全隱患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

      (十一)各單位應急救援管理體系建立、實施情況,雨季“三防”和要害場所消防的開展情況。

      (十二)各單位事故上報及處理。

      (十三)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

      第十一條 安全監督檢查方法

      (一)根據安全工作實際,礦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每半年由分管安全的領導組織,抽調專業人員組成安全調研組,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調研和督查。

      (二)各生產單位每月進行一次全方位的自查自糾檢查活動,分管安全副職每月組織一次全面的安全調研活動;各單位正職每月組織一次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活動;檢查資料建檔,并按規定上報。

      (四)地面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責任劃分每季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各職能部門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專項業務安全檢查;檢查結果報安全監站,安全站對重大安全隱患進行跟蹤復查。

      (五)根據上級指示和安全工作實際需要,安監站負責協調組織開展動態安全大檢查。

      (六)對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有重大安全隱患的單位,由有關職能部門,重心下放、關口前移,現場進行指導、監督、落實。

      第十二條 安全監督檢查要求

      (一)檢查前應做充分準備,明確檢查組負責人,確定參檢人員和檢查內容,制定檢查計劃,組織參檢人員學習有關規章制度、專業知識,確保檢查質量。

      (二)檢查人員嚴格執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如實填寫處理意見書。

      (三)檢查人員對現場發現的問題要與被檢單位進行“三定”、“五落實”,提出處理意見,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區域,應責令停產整頓。

      (四)檢查組負責人要及時匯總檢查問題,起草檢查報告,及時上報上級部門和有關領導。

      (五)各檢查組要將各類檢查資料建檔管理。

      第五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報告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依據《安全生產法》、《山西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有效實施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強化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安全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的規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隱患分為一般安全隱患和重大安全隱患。

      (一)一般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二)重大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等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工作全面負責;各單位職責如下:

      (一)安監站負責對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和報告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二)機電管理科負責對地面機械設備、電氣設備、供電設備的安全隱患進行監督管理、業務指導。

      (三)安全監察科負責對雨季三防及地質災害等方面的安全隱患進行監督管理、業務指導。

      (四)公安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質、劇毒品、油庫的儲存、使用單位的安全隱患進行監督管理、業務指導。

      (五)公安科負責對地面各類火災等方面的安全隱患進行監督管理、業務指導。

      (六)企劃科負責對地面基建單位的安全隱患進行監督管理、業務指示導。

      (七)安全監察科負責對“三堂、一舍”的使用單位的安全隱患進行監督管理、業務指導。

      (八)供電隊負責對各供配電及使用單位(部門)的安全隱患進行監督管理、業務指導。

      (九)供熱科負責對各供熱使用單位(部門)的安全隱患進行監督管理、業務指導。

      (十)電訊隊負責對地面各通訊使用部門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監督管理、業務指導。

      (十一)環保科負責對煤矸石山的安全隱患進行監督管理、業務指導。

      (十二)文委負責對各單位的公共聚集活動的安全隱患進行安全監督管理、業務指導。

      (十三)公安科負責對各單位公共設施的安全隱患進行安全監督管理、業務指導。

      (十四)企劃科負責對在用工業建筑的安全隱患進行安全監督管理、業務指導。

      第十六條 安全隱患排查

      (一)所有作業人員必須熟悉現場生產工藝、設備和設施的安全性能以及周圍環境的安全狀況,做到懂安全,會排查安全隱患,充分發揮人人都是安全員的作用。

      (二)生產班組每班在開工前,要由領班干部組織一次“三位一體”(跟班干部、班組長)的安全隱患排查;生產車間每周要在本車間作業范圍內組織一次全面性安全隱患排查;各職能科室每月要組織一次專項安全隱患排查,二級單位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的安全隱患排查。

      (三)各單位必須在有危險性、事故易發場所設置專職安全檢查員,進行全方位、不留死角的全過程檢查。

      (四)按照“群防群治”安全管理格局,班組長、安監員、共產黨員監督員、青年崗監督員及工會群眾安全監督網員要在自己的崗位上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充分發揮其在安全隱患排查中的作用。

      (五)職能科室要結合各自專業特點,對各單位的安全隱患排查與認定工作及時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礦每季度由安監站負責牽頭組織安全大檢查,監督、檢查、指導各單位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六)各單位要建立安全信息管理制度,采取各種途徑收集安全隱患信息,排查、篩選安全隱患,對其進行分類,并建檔。

      第十七條 安全隱患上報

      (一)現場作業人員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向當班干部和安監人員報告,對現場無法立即處理的安全隱患,當班干部安監人員應立即向調度室和安監站報告。

      (二)調度室或安監站在接到安全隱患報告后應立即向值班領導和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報告,對于重大安全隱患應立即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

      (三)各單位每月要對本單位范圍內的隱患排查和治理情況進行專項總結,報相關職能部門;各單位每月要對安全隱患的排除和治理情況進行總結,報安監站。

      (四)各職能科室每月要對本專業范圍內的隱患排查和治理情況進行專項總結,報分管領導和地面安全領導組辦公室;地面安全領導組辦公室要將各單位和各職能科室隱患排查和治理報告匯總后,報地面安全領導組,并在月度安全例會上通報。

      (五)報告內容包括:隱患原因、現狀、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結果等,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后逐級上報。對于重要情況也可越級上報。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安全隱患,均有權直接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安全隱患舉報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查處。

      (七)重大安全隱患應報集團公司安監局和對口業務部門備案;一般安全隱患報礦安監站備案。安全隱患在未完成整改前,必須按時上報,直至整改結束驗收通過。

      第十八條 安全隱患治理與落實

      (一)各單位要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堅持“分級管理,責任落實”的原則,加大責任落實力度。

      (二)各級領導組要對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掌握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動態,督促安全隱患整改落實到位。

      (三)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對安全隱患治理全面負責,嚴格按照編制的治理方案或設計組織實施;堅持先急后緩、先重點后一般、先安全后生產的原則;做到項目、資金、措施、時間和責任“五落實”。

      (四)各單位應根據安全隱患的級別,制定應急方案,并告知作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的應對措施;對于重大安全隱患,在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全部或局部停產。

      (五)安全管理人員和安全檢查人員要加強現場監督和管理,嚴查現場“三違”行為;發現安全隱患應立即責令現場處理,對于重大安全隱患,要立即停止生產或使用,并向礦主要負責人報告。

      (六)重大安全隱患實行掛牌制度,警示牌要懸掛在安全隱患警戒處及能夠引起職工注意的聚集場所。

      (七)安全隱患治理完畢后,須由安全隱患確認單位組織驗收,驗收要堅持“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驗收單位要對驗收結果負責,并通報有關部門做好安全隱患銷號工作。

      (八)各單位對安全隱患應登記建檔,建立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庫,實行檔案化管理。

      第十九條 安全隱患責任追究

      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單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對責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誡勉談話、黃牌警告和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等行政處分。

      (一)對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

      (二)對因安全管理不到位,非自然因素導致重大安全隱患的;

      (三)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仍然組織生產作業的;

      (四)對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和要求不落實的;

      (五)對安全隱患治理不力、對安全隱患謊報或不報、安全隱患未經相關職能科室驗收擅自恢復生產的。

      第六章 安全生產舉報

      第二十條 舉報內容主要包括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兩類,內容如下:

      (一)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及礦有關規定。

      (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或強令員工冒險作業。

      (三)沒按規定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保護用品。

      (四)不按規定組織員工參加安全技術培訓。

      (五)各類事故拖延、隱瞞不報。

      (六)作業現場不按規定設置安全保護裝置、設施或數量不足,沒按期進行維修、保養、檢測。

      (七)特種設備未取得使用證或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而投入使用。

      (八)違反危險化學品、火工品等有關行業規定,違規存儲、運輸、使用的行為。

      (九)供水、供電、供氣、公共聚集場所等公用安全設施,設置不到位,維護不及時,對人身財產安全構成威脅。

      (十)其他安全生產的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

      第二十一條 舉報的落實

      (一)接到舉報的部門,對舉報內容進行詳細記錄、并上報,經上級批準后立案調查。

      (二)有關部門要對舉報事項認真開展調查,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三)調查組對舉報事項調查核實后,應寫成書面材料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并向被舉報單位公布事實。

      (四)舉報事項經調查組核實,涉及安全生產的隱患,應向有關部門通報,及時督促被舉報單位進行整改,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地點和場所,有權立即責令停止作業。

      第二十二條 舉報的權利和義務

      (一)任何單位及個人都有權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全隱患進行舉報。

      (二)舉報受理單位必須認真受理,不得推諉、拖延、隱瞞不報。

      (三)舉報的內容應當真實,不得編造、謊報、誣告有關單位及人員。

      (四)有關部門對舉報人姓名、電話、舉報內容要嚴格保密,并對舉報內容及調查結論歸檔。

      (五)被舉報單位應積極配合調查組進行調查,不得阻撓、拖延。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打擊、報復舉報人員;否則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舉報電話與地址

      為了方便人員舉報,礦在安監站、調度室設舉報電話,電話號碼為:7087873、7087926。

      第七章 安全獎罰

      第二十四條 地面安全考核采取安全獎勵等形式,對地面安全控制指標和現場安全管理進行考核。

      第二十五條 安全獎罰

      (一)考核對象

      各地面生產二級單位(車間)。

      (二)考核辦法

      1、月度內發生一起重傷事故,核減當月工資基數的10%,發生一起輕傷事故,核減當月工資基數的5%。按發生次數累計進行扣罰。

      2、月度內發生一起死亡事故,除對該單位核減當月工資基數的20%外單位正職就地免職。

      第八章 事故應急救援

      第二十六條 各地面二級生產單位(車間)都必須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七條 應急救援預案由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編制,按規定時間完成,報安監站審定。

      第二十八條 預案應包括以下幾類:地面火災事故應急救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建(構)筑物質量事故應急救援、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救援、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防洪應急救援等。

      第二十九條 應急救援預案編制的內容包括:

      (一)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二)確認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及地點;

      (三)通知程序和報警系統;

      (四)應急設備與設施;

      (五)評價危險程度及方法;

      (六)保護措施及程序;

      (七)信息發布與公眾教育;

      (八)事故后的恢復程序;

      (九)培訓與演練;

      (十)應急救援預案的維護及更新。

      第三十條 安監站負責組織相關專業部門,及時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審查。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的行政正職負責保障預案所需的設備、設施、材料、資金及人員,組織將應急救援預案貫徹到每個班組和每個人,每年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救援演練。各分管安全的副職負責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礦山救護、公安、消防、武裝等應急救援隊伍要堅持好24小時值班制度,配齊并維護保養好救援裝備,經常性地開展應急救援訓練,保證及時有效地開展救援工作。

      第三十三條 通訊部門要隨時保證應急救援預案啟動的通訊系統暢通。

      第三十四條 職能部門對各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的貫徹執行及演習情況要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現場“三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調度室是實施應急救援預案的指揮中心,接到災情匯報,必須立即按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通知指揮部成員并通知所有參加搶險救災的隊伍進入臨戰狀態。由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事故類別,下達相關應急預案啟動命令實施應急救援。

      第九章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死亡事故由上級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集團公司配合調查;重傷以上人身事故或1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集團公司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礦配合調查;輕傷事故和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礦自行組織調查發生事故單位配合調查。

      第三十七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

      四臺礦事故調查組由安監站、紀委監察科、工會、公安科及相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組長應由四臺礦地面安全領導組指定。

      第三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提出對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五)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三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的職責

      (一)安監站:參加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工作,依照規定的事故調查程序和處理辦法,對事故調查進行組織、協調、處理。

      (二)公安科:負責組織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工作。

      (三)紀委監察科:負責對事故調查工作進行監督,對事故責任人違反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進行審查、認定;對責任人員處理意見的落實,進行監督檢查。

      (四)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有權要求追究負直接責任的行政領導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相關部門:參加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工作;為事故調查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方面的意見。

      第四十條 事故責任劃分

      按照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及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等因素劃分責任。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追究其相關責任:

      (一)直接責任:

      1、違章指揮;

      2、違章作業;

      3、負有現場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人員不履行職責;

      4、不按規定配備、穿戴防護用具;

      5、擅自拆除、損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

      (二)主要責任:

      1、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安排、督促、檢查不到位,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完善、不按規定程序審批貫徹安全措施;

      3、無視職能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的警告,不及時消除隱患或有事故教訓仍未采取整改措施,使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三)領導責任:

      1、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法規和上級有關會議精神不及時、不到位。

      2、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3、安全投入不足、生產工藝落后、安全設施不完善、安全基礎薄弱。

      (四)安全監管責任:

      1、職能部門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

      2、安全監管人員未履行職責。

      3、職能部門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督促、指導不力。

      第四十一條 事故責任追究按照四臺礦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行政責任追究程序

      (一)事故調查組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二)事故調查組向安全副礦長、紀委書記匯報事故調查處理情況。

      (三)經安全副礦長、紀委書記同意,安監站會同紀委監察科將事故處理建議,報請礦黨政聯席會議議定。

      (四)紀委監察科依照黨政聯席會議決定,下達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和處理建議。

      (五)事故單位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結果反饋紀委監察科和安監站。

      (六)安監站將處理結果報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在執行本辦法時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執行,解釋權屬大同煤礦集團公司四臺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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