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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基坑管理辦法(3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7-15 18:30:04 查看人數:48

      深基坑管理辦法

      第1篇 深基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確保深基坑及毗鄰建(構)筑物、地下設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相關建設活動。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區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db51/t5026)規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級為一、二級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級劃分見附件二)。其工作內容包括為保證深基坑坑壁穩定和基坑周邊環境安全所涉及的巖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護結構設計、土方開挖施工、支護結構施工、涉及邊坡穩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關監測及檢測等活動。

      第四條成都市建設委員會委托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對全市深基坑工程施工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根據職責權限具體負責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范圍內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各區(市)縣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進行業務指導。各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權限負責本地區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設單位進行深基坑工程發包時,應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和檢測單位。建設單位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序的要求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未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嚴禁施工。

      深基坑工程原則上實行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管理。建設單位確需對深度超過五米的基坑工程實行單獨發包的,應辦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許可證,且應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為該分部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第一責任單位,工程質量安全由專業承包企業直接向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許可手續時,應提交以下相應證明或材料: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已取得建筑工程規劃相關批準文件(經規劃批準的總平面圖及放線圖);

      3、已依法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

      4、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施工現場具備基本施工條件、揚塵污染防治及工程安全、質量的具體措施;土方開挖、基坑支護設計及施工方案已按規定咨詢論證合格;

      5、地基與基礎工程分項工程已通過施工圖審查,且建設資金已落實;

      6、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已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會簽。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對深基坑開挖區邊線外開挖深度2倍范圍內的建(構)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線等狀況進行調查,繪制平面和剖面位置圖,并將調查資料及位置圖及時提供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單位。建設單位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深基坑施工安全風險性分析。深基坑工程施工不得影響毗鄰建(構)筑物、地下管線、設施等的正常使用。

      第八條勘察單位在進行建筑地基勘察時,應同時開展對需要支護的深基坑工程場地水文地質、周邊環境條件勘察及必要的巖土工程測試。

      建筑地基勘察報告中應包含深基坑工程場地的地層結構和巖土物理力學性質、地下水的控制方法及計算參數建議、施工中應進行的監測項目、基坑開挖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及其防治措施等內容,并提出深基坑支護的建議措施。

      第九條深基坑工程設計實行資質等級和資格管理制度。

      凡按《成都地區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db51/t5026)規定確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基坑,建設單位必須將深基坑工程設計委托給具有工程勘察綜合類或工程勘察專業類巖土工程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

      凡按《成都地區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db51/t5026)規定確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級為二級的基坑,建設單位必須將深基坑工程設計委托給具有工程勘察綜合類或工程勘察專業類巖土工程乙級及其以上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十條深基坑工程設計文件包括支護結構、土方開挖、地下水控制、環境和管線保護、監測技術要求、基坑允許暴露時間及安全驗算書等內容。設計圖紙、設計說明文件必須加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印章。

      第十一條深基坑工程設計單位必須依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設計,不得隨意變更巖土工程勘察成果相關指標數據,并應充分考慮基坑施工時對毗鄰既有建(構)筑物、地下管線、設施可能造成的影響。基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作好設計技術交底和施工現場服務工作,對施工現場不按照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行為,應立即糾正并以書面形式向相關單位或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當基坑支護結構作為永久結構使用時,深基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與房屋建筑主體工程設計單位密切配合,根據主體工程設計文件資料進行基坑支護結構設計。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在編制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時,應結合工程地質條件、基坑周圍環境、支護結構設計要求和施工工藝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安全技術措施應當包括建(構)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線的保護措施;降(排)水、土方開挖程序;支護結構施工工序;監測、檢測等內容。安全技術措施編制人應具備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資格或巖土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

      第2篇 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一、指導思想

      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預防深基坑與高大模板等危險性較大工程發生施工質量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廣東省建設工程高支撐模板系統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適用范圍

      (一)深基坑工程: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包括基坑支護、降水、土方開挖等內容。

      (二)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m,或跨度超過18m,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m2 ,或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撐系統。

      三、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與審查

      (一)承接深基坑與高大模板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組織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根據設計文件和技術設計要求,結合工程的實際,編制深基坑與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

      (二)專項施工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支護、支撐系統的結構設計(包括結構選型及其計算依據;結構變形、位移和沉降觀測的允許值以及臨界狀態報警值;結構設計的安全有效使用期)。

      2、施工工藝要求,施工程序和施工進度安排。

      3、對設計要求及施工現場情況的監測控制措施。

      4、各階段施工安全措施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措施。

      (三)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后應由施工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簽字。

      (四)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審查

      1、施工單位應組織不少于5人的專家組對已編制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

      2、專家組由勘察、設計(注冊結構工程師)、施工、監理、檢測等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組成,在佛山市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論證審查專家庫中選取,但不能選擇本工程相關企業的專家。專家名單可在佛山市建設局網站()上查閱。若根據工程需要選取市專家庫以外的專家,施工單位應向市建設局提出申請。

      3、專家組的人員組成及論證審查會的召開時間,應通知建設、監理單位和區質量、安全監督站。以下情況應同時通知市質量、安全監督站:

      (1)地下室兩層以上(含兩層)的深基坑;

      (2)高大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12m(含12m)。

      4、施工單位應在論證會3天前將專項方案及相關資料送達各論證專家及質量、安全監督站。

      5、專家審查時,應由專家選出專家組的組長,并由組長主持專家論證會。專家組討論確定審查結論時,建設、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應離場回避。

      6、專家組必須對審查的專項施工方案提出書面意見,填寫專家審查表格(附表1) <佛建工[2006]21號附件1.doc>,并作為專項施工方案的附件。

      (五)施工單位應根據專家組的論證審查意見,對已編制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整理完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批準。

      (六)專家組及成員應當依據有關技術標準認真履行審查職責,對審查的專項施工方案負相應的審查責任,但不代替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承擔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四、建設單位的責任

      (一)建設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深基坑與高大模板工程的管理。

      (二)深基坑施工前,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三)深基坑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監理和監測單位,對鄰近建(構)筑物的現狀進行周密的調查、測繪或攝像,并作好詳細記錄。必要時應有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安全鑒定。

      (四)深基坑開挖或支護施工完成后,因建設資金等問題可能造成其長期暴露或超過支護設計安全期而危及周邊環境安全的,建設單位應主動回填,并承擔因未能及時回填而發生安全事故的相應責任。

      (五)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單項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六)建設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技術標準,降低工程質量;不得指定或隨意減少監測項目,以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五、施工單位的責任

      (一)應嚴格依照經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和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組織施工。

      (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安全負責人或其委托人、項目經理應參加深基坑和高大模板的驗收,并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填寫附表6備查)。混凝土澆灌前,施工單位應將驗收記錄送達質量和安全監督站的項目監督負責人,并告知澆灌時間。

      (三)高大模板工程在澆灌混凝土時,項目經理應委派專人全過程在現場監控支撐體系的安全。另外,項目經理至少要在正澆灌混凝土的樓面上帶班檢查一次,并形成檢查記錄,檢查記錄由監理員簽名見證(填寫附表5 <佛建工[2006]21號附件5.doc>備查)。

      (四)應就有關的安全施工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并雙方簽字確認。

      (五)應及時有效地對工程進行監測,并應詳細記錄。

      (六)應有針對性地根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措施組織演練。

      (七)各項目部應把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作為本工程的重大危險源在工地明顯位置進行公示。

      六、監理單位的責任

      (一)應根據規范要求、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及專家組論證審查意見等有關資料文件,根據工程實際提出監理意見,對該專項方案編寫監理綱要和實施細則。

      (二)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或其委托人、總監應參加深基坑和高大模板的驗收,并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填寫附表6 <佛建工[2006]21號附件6.doc>備查)。

      (三)高大模板工程在澆灌混凝土時,總監應委派專人全過程在現場監控支撐體系的安全。另外,總監至少要在正澆灌混凝土的樓面上帶班檢查一次,并形成檢查記錄(填寫附表5備查)。

      (四)工程出現險情或發生安全事故時,應下達暫停令,協助施工單位啟動實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措施,并向建設主管等有關部門報告。

      七、監督管理

      (一)各區建設局負責區域內各項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區建設局應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地區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督促各方落實責任,實行嚴格管理,并把本地區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作為重大危險源予以公示。

      (二)各區要建立信息快報制度,按規定程序具備開工條件的所有深基坑與高大模板工程,必須在10天內由各區安監站綜合信息上報至區建設局和市安監站(附表2) <佛建工[2006]21號附件2.doc>。

      (三)各區建設局應將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作為本地區的重大危險源予以公示。

      (四)深基坑與高大模板工程實行專項登記制度,開工前由施工單位向質量、安全監督站辦理登記(附表3) <佛建工[2006]21號附件3.doc>。登記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經專家審查論證后整理完善的專項施工方案;

      2、專家組審查論證的書面意見和專家審查表(附表1)。

      (五)各區的質量監督站與安全監督站對深基坑及高大模板均應落實監督責任,實行重點監督。

      1、各區質量監督站應將專項施工方案中的結構設計及專家審查論證、基坑支護工程的質量檢測和驗收、基坑開挖各階段的驗收、基坑變形控制觀測、高大模板及其支架的承載能力、剛度和穩定性等列為重點監督內容。

      2、各區安全監督站應將經論證的專項施工方案中有關安全施工技術監控措施的落實、基坑工程的施工準備評價和達標評價、高大模板專項工程安全檢查評分和分項驗收等列為重點監督內容,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全面匯總后每月(10日前)向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報告(附表4) <佛建工[2006]21號附件4.doc>。

      3、質量監督和施工安全監督站負責深基坑與高大模板工程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對所監督的深基坑與高大模板工程應有針對性地編制監督計劃,并在開工前對項目經理、總監等人員進行監督交底,對本辦法要求重點監督的內容要形成監督記錄。

      4、經常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的質量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情況,對深基坑工程監督檢查每月不少于1次,高大模板工程驗收時監督負責人必須到場監督。

      (六)市建設局委托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和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不定期地對各區內正在施工的深基坑與高大模板工程進行巡查,監督檢查各質量監督和施工安全監督站、建設、施工及監理單位的質量安全管理實施情況,并將巡查情況向市建設局報告。

      (七)市建設局對各區實施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把本市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的情況在網站上予以公示。

      八、罰則

      各有關單位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質量及安全生產責任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有關的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企業和責任人的責任。

      九、附則

      (一)本辦法由佛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深基坑施工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確保深基坑及毗鄰建(構)筑物、地下設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相關建設活動。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區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db51/t5026)規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級為一、二級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級劃分見附件二)。其工作內容包括為保證深基坑坑壁穩定和基坑周邊環境安全所涉及的巖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護結構設計、土方開挖施工、支護結構施工、涉及邊坡穩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關監測及檢測等活動。

      第四條成都市建設委員會委托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對全市深基坑工程施工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根據職責權限具體負責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范圍內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各區(市)縣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進行業務指導。各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權限負責本地區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設單位進行深基坑工程發包時,應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和檢測單位。建設單位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序的要求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未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嚴禁施工。

      深基坑工程原則上實行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管理。建設單位確需對深度超過五米的基坑工程實行單獨發包的,應辦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許可證,且應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為該分部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第一責任單位,工程質量安全由專業承包企業直接向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許可手續時,應提交以下相應證明或材料: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已取得建筑工程規劃相關批準文件(經規劃批準的總平面圖及放線圖);

      3、已依法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

      4、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施工現場具備基本施工條件、揚塵污染防治及工程安全、質量的具體措施;土方開挖、基坑支護設計及施工方案已按規定咨詢論證合格;

      5、地基與基礎工程分項工程已通過施工圖審查,且建設資金已落實;

      6、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已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會簽。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對深基坑開挖區邊線外開挖深度2倍范圍內的建(構)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線等狀況進行調查,繪制平面和剖面位置圖,并將調查資料及位置圖及時提供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單位。建設單位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深基坑施工安全風險性分析。深基坑工程施工不得影響毗鄰建(構)筑物、地下管線、設施等的正常使用。

      第八條勘察單位在進行建筑地基勘察時,應同時開展對需要支護的深基坑工程場地水文地質、周邊環境條件勘察及必要的巖土工程測試。

      建筑地基勘察報告中應包含深基坑工程場地的地層結構和巖土物理力學性質、地下水的控制方法及計算參數建議、施工中應進行的監測項目、基坑開挖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及其防治措施等內容,并提出深基坑支護的建議措施。

      第九條深基坑工程設計實行資質等級和資格管理制度。

      凡按《成都地區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db51/t5026)規定確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基坑,建設單位必須將深基坑工程設計委托給具有工程勘察綜合類或工程勘察專業類巖土工程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

      凡按《成都地區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db51/t5026)規定確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級為二級的基坑,建設單位必須將深基坑工程設計委托給具有工程勘察綜合類或工程勘察專業類巖土工程乙級及其以上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十條深基坑工程設計文件包括支護結構、土方開挖、地下水控制、環境和管線保護、監測技術要求、基坑允許暴露時間及安全驗算書等內容。設計圖紙、設計說明文件必須加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印章。

      第十一條深基坑工程設計單位必須依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設計,不得隨意變更巖土工程勘察成果相關指標數據,并應充分考慮基坑施工時對毗鄰既有建(構)筑物、地下管線、設施可能造成的影響。基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作好設計技術交底和施工現場服務工作,對施工現場不按照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行為,應立即糾正并以書面形式向相關單位或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當基坑支護結構作為永久結構使用時,深基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與房屋建筑主體工程設計單位密切配合,根據主體工程設計文件資料進行基坑支護結構設計。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在編制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時,應結合工程地質條件、基坑周圍環境、支護結構設計要求和施工工藝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安全技術措施應當包括建(構)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線的保護措施;降(排)水、土方開挖程序;支護結構施工工序;監測、檢測等內容。安全技術措施編制人應具備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資格或巖土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

      第十四條當施工現場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不符或者出現異常情況時,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共同研究解決,必要時應當補充勘察和修改設計。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必須委托具有建設工程質量綜合檢測類的質量檢測機構按規定組織有關專家對深基坑工程的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進行咨詢論證,并形成專家咨詢意見書。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深基坑工程施工的安全生產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嚴禁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

      當發生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報告,并迅速查清事故發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置,防止事態擴大。

      第十七條因深基坑工程施工造成既有建(構)筑物、地下管線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牽頭組織相關單位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人員安全,并迅速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受損建(構)筑物、地下管線進行結構安全性鑒定,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應對深基坑工程的施工進行全過程監理,根據有關規范、規程、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等資料,編寫監理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監理單位應審核勘察、設計、施工、監測及檢測等單位的資質及相關技術資料,及時分析施工過程中的各項監測、檢測資料;督促施工單位按經咨詢論證通過的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對關鍵施工部位進行旁站監理;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及隱蔽驗收等。

      第二十條深基坑工程施工單位應對基坑工程及周圍環境進行變形監測;當深基坑開挖邊線外2倍基坑深度范圍內存在建(構)筑物、地下管線時,建設單位還應委托具備工程勘察專業類工程測量乙級及以上資質的第三方監測單位對深基坑工程及周圍環境進行變形監測。

      變形監測時間應從地下降水施工起,直至基坑土方回填完畢止。監測對象包括基坑支護結構及因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受到影響的毗鄰既有建(構)筑物、地下管線等。監測項目、頻率、時段、精度等應符合技術規范、標準、規程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監測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范規程、勘察報告、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等要求,制定監測方案。監測方案須經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后,方能實施。

      監測單位應當及時將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后的監測分析情況向建設、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通報。當監測數據異常或監測數據超過設計報警值時,建設、監理、施工、設計等相關單位應分析原因,進行處理。變形監測單位對提供的監測數據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深基坑工程質量檢測基本內容應包括原材料、試塊(件)的常規檢測,以及樁身完整性和錨桿承載力的專項檢測等。深基坑支護結構質量檢測結果不能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立即組織施工單位及設計單位制定加固處理方案,并按原技術審批程序履行審查、批準、咨詢論證等手續。在深基坑支護結構加固措施實施完成前,不得進行基坑內的施工作業。

      第二十三條深基坑支護結構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組織基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及總承包單位等相關單位進行深基坑工程質量驗收,未經驗收合格不得進行地下室施工及其質量驗收工作。

      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深基坑工程,深基坑施工單位應與總承包單位辦理深基坑工程移交手續,書面告知總承包單位使用注意事項,并定期對深基坑的安全狀態進行回訪巡查。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在深基坑工程驗收合格后,將質量驗收合格的相關證明材料報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存檔備查。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盡快組織地下結構工程的施工,凡超過設計允許暴露時間且未進行地下結構工程施工的基坑,應組織基坑的設計、施工等相關單位對基坑工程的安全性重新進行評估,將評估報告和整改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備案,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坍塌事故的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加強對深基坑工程的日常巡查和監管工作,及時有效地處置發現的安全隱患,并在必要時責令建設單位對基坑進行回填。

      第二十六條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測、檢測、咨詢論證等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技術規定,否則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附件2:

      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級

      坡頂建筑物距基坑邊線的距離

      坡頂建(構)筑物重要性

      h≥12m

      5≤h<12m

      h<5m

      s<0.5h

      重要

      一般

      次要

      0.5h≤s

      重要

      一般

      次要

      h≤s<1.5h

      重要

      一般

      次要

      基坑邊坡無建筑物或s≥1.5h

      說明:

      1、基坑邊坡影響范圍內建(構)筑物的重要性劃分:

      重 要:三層及三層以上建筑物,低于三層的重要建筑物、重要管線和地下設施等。

      一 般:一~二層的建(構)筑物。

      次 要:臨時建筑物或其它次要設施。

      2、表中h為基坑深度,s為建筑物距坑邊的距離。

      3、基坑支護結構作為永久性結構使用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級定為一級。

      (完)

      深基坑管理辦法(3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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