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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井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7-15 17:30:15 查看人數:21

      礦井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1篇 礦井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礦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危害,根據《消防法》、《安全生產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各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使消防安全工作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事事有人抓,處處有人管的良好局面,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應于礦所屬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四條 消防安全管理體系

      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為礦行政正職;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消防安全職能部門是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安管辦)。

      第五條 職責

      (一)礦消防安全責任人(礦長)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礦的生產、經營、管理等工作統籌安排,批準實施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為礦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證。

      4.批準整改重大火災隱患所需經費,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根據消防法規建立專(兼)職消防隊。

      6.確定礦實行逐級負責的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礦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職責

      1.依照消防法規履行礦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職責。

      2.將消防工作納入議事日程,與其他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考評、同總結。

      3.督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認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職責。

      4.將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機構、更新防滅火新裝備、新工具,整改隱患所需費用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項形成決議,報礦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

      5.批準并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規程、措施、制度、方案。

      6.組織召開礦消防安全工作會議,決定對單位的獎懲事宜。

      7.為消防安全職能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和服務指導工作提供必要條件,不斷提高防火檢查設備的科技含量。

      (三)消防安全職能部門(安管辦)職責

      1.負責制定本單位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協助本單位內部各部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并監督其執行。

      3.協助本單位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并監督其執行。

      4.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經費和整改火災隱患的技改資金投入計劃,并監督其落實。

      5.組織實施防火檢查,監督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6.監督和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7.在員工中開展消防知識、滅火技能的宣傳教育與培訓,協助單位開展滅火和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演練。

      8.建立防火檔案,配合公安消防機構要求開展的工作。

      9.對違反消防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四)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1.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全面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基本情況,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有關規定。

      2.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3.組織進行防火檢查,監督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消防安全存在的問題,不能整改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消防安全職能部門。

      4.確定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5.完成上級領導及消防安全職能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單位其他逐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崗位職工的職責根據實際情況自定。

      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級匯報消防安全情況,特別要及時報告涉及火災隱患的重大問題。

      (六)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制定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3.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進行檢查,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7.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

      8.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9.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10.制止各種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并根據情節提出處理意見。

      11.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集體和個人,向行政領導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第六條 實行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建筑物和固定設備以及防滅火設施和器材,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應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各生活區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由電水暖服務中心負責,各建筑物內的消防設施由駐礦服務部負責。

      第八條 各駐礦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外駐單位負責(包括消防設施、安全通道),礦對其實行垂直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 在同一建筑物或院落辦公的兩個以上單位,其公用的消防車道、疏散設施由占用建筑物面積最大的單位負責管理,其他單位應服從其管理、監督、處罰。

      第十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承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各駐礦單位應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2.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路暢通。

      4.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5.保障高層地下室的消防安全。

      6.制定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

      7.建立消防檔案。

      8.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管轄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條 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安裝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1.工程管理部在召開建筑工程圖紙審查會時(地面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工程)要提前2個工作日通知綜合辦或安管辦參加。

      2.建筑工程圖紙由綜合辦或安管辦協助項目部報公安消防部門審核、批準。

      3.礦在召開建筑工程招投標會議時,由工程管理部通知綜合辦或安管辦參加,綜合辦或安管辦對投標單位的消防資質進行審核、調查,審核不合格的單位不得中標。

      4.施工過程中,凡涉及消防工程的基建項目,工程管理部必須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消防工程監理。

      5.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單位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部門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測。

      6.由工程管理部通知綜合辦或安管辦參加建筑及裝修工程的預驗收。

      7.綜合辦或安管辦根據建筑工程使用單位的性質、特點、確定防火單位的等級。

      8.建筑工程使用單位根據確定的防火等級,建立健全有關消防制度、檔案、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9.工程驗收時,工程管理部提前2個工作日通知綜合辦或安管辦,綜合辦或安管辦協助項目部填寫有關資料,向公安消防部門申請工程驗收,取得消防驗收合格證。未經驗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根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礦實際情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界定標準如下:

      (一) 建筑面積在200平米以上的公共場所;

      (二) 礦辦公樓集控室、檔案室;

      (三) 地面變電所和變電站;

      (四)物資供應中心(加油站);

      (五)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六)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單位。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和安管辦備案。

      第十五條 礦所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工作由使用單位負責,安管辦負責管理、監督;地面消防工作由駐礦服務部管理,安管辦監督。

      第十六條 凡在礦內承包安裝消防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有建設部或施工所在地省一級公安消防部門頒發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裝資質證》,凡是承包裝修工程的必須有施工所在地省級公安消防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消防許可證》,否則,不準總承包建筑工程(有消防工程的)和單項消防工程;施工單位的法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必須指定專人(兼職)管理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做到責任、制度、器材、措施“四落實”,建立防火檔案,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第十七條 消防管理職能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1.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2.巡查、檢查制度;

      3.滅火應急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4.消防控制室(礦調度室兼)值班制度;

      5.消防設施器材維修管理制度;

      6.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7.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8.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9.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制度;

      10.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1.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制度;

      12.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八條 礦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義務消防組織,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第十九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火災撲滅后,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和處理,未經綜合辦或安管辦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門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其內容包括: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有效、完整;

      4.消防安全重點部門人員在崗情況;

      5.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正在運行的公眾聚集場所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會議或聚會結束時應當對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問題。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礦每月組織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其內容是:

      1.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2.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3.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4.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5.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6.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7.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8.消防安全重點部門的管理情況;

      9.易爆易燃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10.消防控制室(礦調度室兼)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11.防火巡查情況;

      12.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13.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礦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修保養并建立臺帳。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

      設有自動消防設備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化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五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二十三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當場不能整改的,防火安全責任人應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防火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礦防火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整改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安全的危險部位應停業。

      第二十四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屬于公安消防部門檢查限期整改的隱患還應當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書面反饋給上述部門。

      第二十五條 涉及礦和地方整體規劃而不能自行整改的重大隱患,單位應當提出整改方案,上報公司有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 涉及使用安技措費用整改火災隱患的單位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1.提出整改方案報礦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

      2.礦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整改方案進行審核,同意后,再按安技措資金程序運行。

      3.涉及公安消防部門辦理的相關事宜、由綜合辦辦理。

      4.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申請礦內進行驗收,綜合辦出具驗收意見書,無綜合辦的驗收不準投入使用,財務部門不予結算。

      第二十七條 礦所屬單位,凡涉及消防設施、自動報警、應急照明的更換、增加、維修、無論經費來源,都要將基本情況報綜合辦或安管辦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書,工程竣工后,要由綜合辦或安管辦參加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書。否則,財務部門不予結算。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八條 礦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內容如下: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備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警、撲救初期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人員應當進行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1.礦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2.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3.電焊工。

      4.電工。

      5.倉庫保管員。

      6.油漆工。

      7.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運輸、管理人員。

      8.重點單位、重點部門崗位職工。

      以上第3、6、7項工作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三十條 每年礦應按三分之一比例派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出外地學習,不斷吸取先進的管理方法和滅火新技術、新裝備,以適應礦消防安全的需要。

      第三十一條 礦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時,授課人必須具有一定的消防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經驗并取得《授課資格證書》,無《授課資格證書》的人員不準講課。

      第三十二條 礦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所占時間不得少于3.5小時,要有內容、有測試、有記錄、不能走過場。

      第三十三條 礦應制訂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并認真組織落實,每年11月9日為礦消防宣傳日,應根據各自的特點安排較大聲勢的宣傳活動。

      第三十四條 通過消防安全的學習和培訓,使員工達到“四懂”、“三會”、“一熟悉”)即懂得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防火措施;懂得滅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自救逃生。熟悉本崗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五條 礦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組;

      2.各組的職責;

      3.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4.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措施;

      5.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6.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六條 礦內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管理

      第三十七條 礦內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礦內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管理、備查。

      第三十八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1.礦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門的基本情況;

      2.建筑物或場所施工、使用或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3.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6.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7.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8.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1.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2.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測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3.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記錄;

      4.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5.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6.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7.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8.火災的情況記錄;

      9.消防工作考評辦法;

      10.消防獎懲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1、3、4、5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人員、時間、部門、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6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7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條 其他駐礦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部門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一條 礦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由礦給予表彰獎勵,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礦應一次性獎勵5000至20000元。

      1.單位(班組、部門)或個人因消防安全工作特別突出,受省級以上單位表彰的。

      2.在國家巨額財產和人民生命受到嚴重危脅時,挺身而出使危險中止者。

      3.在搶救特大火災事故中不顧個人安危身負重傷者。

      4.在重大火災現場指揮果斷,戰術得當,使火災危害降至最低程度者;

      5.其他消防工作表現特別突出者。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表現之一者,由礦一次性獎勵500至5000元,并在增長工資時優先考慮。

      1.單位(包括部門、班組)和個人因消防工作突出,受地、礦級表彰者。

      2.在撲救重大火災中表現勇敢、對制止火災起到關鍵作用者。

      3.發現火災及時報警,使國家萬元以上財產免受損失者。

      4.在搶救重大火災中奮不顧身,表現勇敢并受傷者。

      5.在防滅火中有研究成果者。

      6.重大火場指揮正確,能盡快撲滅火災者。

      7.在礦舉行的消防知識競賽中名列前三名(獎團體)者,技能比賽名列前三名者。

      8.其他消防工作中表現突出者。

      第四十三條 根據新修訂的《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及屬地消防法規,結合本礦實際,特制定本處罰規定。

      (一) 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責任者處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包括部門、班組)處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罰款。

      1.不按規定實行消防安全逐級防火責任制的。

      2.消防安全責任制定不清,無法落實的。

      3.單位未確定消防安全歸口管理單位,經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4.未按規定履行本單位消防安全職責的。

      5.防火安全責任人和崗位員工不履行自己消防安全職責的。

      6.重點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消防安全管理的。

      7.礦各部門未按本規定履行建筑工程消防審核程序或職責的。

      8.不按規定進行消防業務培訓的或培訓不扎實的。

      9.不按規定進行滅火和疏散預案演練、經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10.單位及消防安全責任人不配合火災撲救的。

      11.未經同意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的。

      12.不按規定進行消防安全巡查的。

      13.單位(包括部門、班組)所整改的火災隱患一時整改不了但又不向上級有關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的。

      14.未制定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的。

      (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直接責任人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1.制定的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不規范的。

      2.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其他行為。

      3.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4.違反消防安全檢查行為之一的。

      5.違反消防安全整改行為之一的。

      6.不按規定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每缺一項、經提出逾期不改正的。

      7.制定的消防檔案每缺一項、經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8.非重點單位不建立必要的消防檔案每缺一項、經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9.消防宣傳無計劃、無措施、組織不力的。

      (三)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1.在禁止煙火場所吸煙、動用明火的。

      2.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3.占用消防間距,堵塞消防車通道的。

      4.埋壓、圈占或損毀消防設施、器材或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經指出不改正的。

      5.違反規定儲存、運輸、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6.存在一般和重大火險隱患經通知后,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

      7.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8.拒絕、阻擋安監人員執行公務的。

      9.從事消防安全的特定崗位人員無證上崗的。

      10.對主管部門要求推行的消防安全措施拒不執行的。

      11.建筑物、交通工具及其他場所不按規定配備消防安全設備的。

      12.火災和爆炸危險場所、安全疏散通道、室內外消防栓等處不按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志,經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13.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

      14.消防設施、器材不按規定定期檢測、維護、保養,使其不能完好的。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責令停產、停業整改。

      1.起火單位主要領導和其他責任人員發現火災不迅速報警的。

      2.謊報火警或者拒絕為他人報警提供方便的。

      3.破壞火災現場或提供虛假情況的。

      4.違反礦規定擅自維修消防器材的或滅火器材損壞或檢驗維修過器的。

      5.損毀、偷竊公共消防設施的。

      6.對滅火搶險負有責任的人,在滅火搶險中不服從調動、指揮的。

      7.疏散通道不暢、疏散門上鎖、疏散標志、應急照明設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經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處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并根據不同情況令其停產停業整改。

      1.施工單位擅自改變公安消防部門已審圖紙和方案進行施工的。

      2.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取得建筑裝修消防工程許可證的。

      3.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取得消防工程施工安裝資質證的。

      4.施工單位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

      5.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一般火災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特大火災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和主要負責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消防安全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有瀆職行為、以權謀私的,交礦紀檢部門查處。違反有關法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屬礦安管辦。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2篇 某礦井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礦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危害,根據《消防法》、《安全生產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各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使消防安全工作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事事有人抓,處處有人管的良好局面,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應于礦所屬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四條 消防安全管理體系

      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為礦行政正職;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消防安全職能部門是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安管辦)。

      第五條 職責

      (一)礦消防安全責任人(礦長)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礦的生產、經營、管理等工作統籌安排,批準實施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為礦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證。

      4.批準整改重大火災隱患所需經費,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根據消防法規建立專(兼)職消防隊。

      6.確定礦實行逐級負責的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礦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職責

      1.依照消防法規履行礦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職責。

      2.將消防工作納入議事日程,與其他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考評、同總結。

      3.督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認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職責。

      4.將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機構、更新防滅火新裝備、新工具,整改隱患所需費用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項形成決議,報礦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

      5.批準并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規程、措施、制度、方案。

      6.組織召開礦消防安全工作會議,決定對單位的獎懲事宜。

      7.為消防安全職能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和服務指導工作提供必要條件,不斷提高防火檢查設備的科技含量。

      (三)消防安全職能部門(安管辦)職責

      1.負責制定本單位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協助本單位內部各部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并監督其執行。

      3.協助本單位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并監督其執行。

      4.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經費和整改火災隱患的技改資金投入計劃,并監督其落實。

      5.組織實施防火檢查,監督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6.監督和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7.在員工中開展消防知識、滅火技能的宣傳教育與培訓,協助單位開展滅火和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演練。

      8.建立防火檔案,配合公安消防機構要求開展的工作。

      9.對違反消防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四)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1.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全面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基本情況,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有關規定。

      2.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3.組織進行防火檢查,監督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消防安全存在的問題,不能整改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消防安全職能部門。

      4.確定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5.完成上級領導及消防安全職能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單位其他逐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崗位職工的職責根據實際情況自定。

      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級匯報消防安全情況,特別要及時報告涉及火災隱患的重大問題。

      (六)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制定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3.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進行檢查,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7.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

      8.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9.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10.制止各種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并根據情節提出處理意見。

      11.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集體和個人,向行政領導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第六條 實行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建筑物和固定設備以及防滅火設施和器材,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應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各生活區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由電水暖服務中心負責,各建筑物內的消防設施由駐礦服務部負責。

      第八條 各駐礦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外駐單位負責(包括消防設施、安全通道),礦對其實行垂直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 在同一建筑物或院落辦公的兩個以上單位,其公用的消防車道、疏散設施由占用建筑物面積最大的單位負責管理,其他單位應服從其管理、監督、處罰。

      第十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承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各駐礦單位應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2.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路暢通。

      4.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5.保障高層地下室的消防安全。

      6.制定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

      7.建立消防檔案。

      8.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管轄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條 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安裝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1.工程管理部在召開建筑工程圖紙審查會時(地面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工程)要提前2個工作日通知綜合辦或安管辦參加。

      2.建筑工程圖紙由綜合辦或安管辦協助項目部報公安消防部門審核、批準。

      3.礦在召開建筑工程招投標會議時,由工程管理部通知綜合辦或安管辦參加,綜合辦或安管辦對投標單位的消防資質進行審核、調查,審核不合格的單位不得中標。

      4.施工過程中,凡涉及消防工程的基建項目,工程管理部必須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消防工程監理。

      5.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單位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部門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測。

      6.由工程管理部通知綜合辦或安管辦參加建筑及裝修工程的預驗收。

      7.綜合辦或安管辦根據建筑工程使用單位的性質、特點、確定防火單位的等級。

      8.建筑工程使用單位根據確定的防火等級,建立健全有關消防制度、檔案、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9.工程驗收時,工程管理部提前2個工作日通知綜合辦或安管辦,綜合辦或安管辦協助項目部填寫有關資料,向公安消防部門申請工程驗收,取得消防驗收合格證。未經驗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根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礦實際情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界定標準如下:

      (一) 建筑面積在200平米以上的公共場所;

      (二) 礦辦公樓集控室、檔案室;

      (三) 地面變電所和變電站;

      (四)物資供應中心(加油站);

      (五)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六)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單位。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和安管辦備案。

      第十五條 礦所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工作由使用單位負責,安管辦負責管理、監督;地面消防工作由駐礦服務部管理,安管辦監督。

      第十六條 凡在礦內承包安裝消防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有建設部或施工所在地省一級公安消防部門頒發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裝資質證》,凡是承包裝修工程的必須有施工所在地省級公安消防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消防許可證》,否則,不準總承包建筑工程(有消防工程的)和單項消防工程;施工單位的法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必須指定專人(兼職)管理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做到責任、制度、器材、措施“四落實”,建立防火檔案,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第十七條 消防管理職能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1.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2.巡查、檢查制度;

      3.滅火應急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4.消防控制室(礦調度室兼)值班制度;

      5.消防設施器材維修管理制度;

      6.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7.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8.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9.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制度;

      10.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1.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制度;

      12.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八條 礦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義務消防組織,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第十九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火災撲滅后,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和處理,未經綜合辦或安管辦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門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其內容包括: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有效、完整;

      4.消防安全重點部門人員在崗情況;

      5.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正在運行的公眾聚集場所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會議或聚會結束時應當對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問題。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礦每月組織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其內容是:

      1.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2.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3.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4.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5.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6.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7.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8.消防安全重點部門的管理情況;

      9.易爆易燃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10.消防控制室(礦調度室兼)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11.防火巡查情況;

      12.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13.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礦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修保養并建立臺帳。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

      設有自動消防設備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化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五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二十三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當場不能整改的,防火安全責任人應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防火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礦防火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整改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安全的危險部位應停業。

      第二十四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屬于公安消防部門檢查限期整改的隱患還應當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書面反饋給上述部門。

      第二十五條 涉及礦和地方整體規劃而不能自行整改的重大隱患,單位應當提出整改方案,上報公司有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 涉及使用安技措費用整改火災隱患的單位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1.提出整改方案報礦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

      2.礦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整改方案進行審核,同意后,再按安技措資金程序運行。

      3.涉及公安消防部門辦理的相關事宜、由綜合辦辦理。

      4.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申請礦內進行驗收,綜合辦出具驗收意見書,無綜合辦的驗收不準投入使用,財務部門不予結算。

      第二十七條 礦所屬單位,凡涉及消防設施、自動報警、應急照明的更換、增加、維修、無論經費來源,都要將基本情況報綜合辦或安管辦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書,工程竣工后,要由綜合辦或安管辦參加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書。否則,財務部門不予結算。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八條 礦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內容如下: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備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警、撲救初期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人員應當進行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1.礦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2.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3.電焊工。

      4.電工。

      5.倉庫保管員。

      6.油漆工。

      7.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運輸、管理人員。

      8.重點單位、重點部門崗位職工。

      以上第3、6、7項工作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三十條 每年礦應按三分之一比例派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出外地學習,不斷吸取先進的管理方法和滅火新技術、新裝備,以適應礦消防安全的需要。

      第三十一條 礦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時,授課人必須具有一定的消防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經驗并取得《授課資格證書》,無《授課資格證書》的人員不準講課。

      第三十二條 礦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所占時間不得少于3.5小時,要有內容、有測試、有記錄、不能走過場。

      第三十三條 礦應制訂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并認真組織落實,每年11月9日為礦消防宣傳日,應根據各自的特點安排較大聲勢的宣傳活動。

      第三十四條 通過消防安全的學習和培訓,使員工達到“四懂”、“三會”、“一熟悉”)即懂得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防火措施;懂得滅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自救逃生。熟悉本崗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五條 礦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組;

      2.各組的職責;

      3.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4.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措施;

      5.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6.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六條 礦內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管理

      第三十七條 礦內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礦內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管理、備查。

      第三十八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1.礦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門的基本情況;

      2.建筑物或場所施工、使用或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3.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6.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7.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8.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1.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2.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測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3.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記錄;

      4.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5.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6.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7.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8.火災的情況記錄;

      9.消防工作考評辦法;

      10.消防獎懲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1、3、4、5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人員、時間、部門、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6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7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條 其他駐礦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部門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一條 礦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由礦給予表彰獎勵,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礦應一次性獎勵5000至20000元。

      1.單位(班組、部門)或個人因消防安全工作特別突出,受省級以上單位表彰的。

      2.在國家巨額財產和人民生命受到嚴重危脅時,挺身而出使危險中止者。

      3.在搶救特大火災事故中不顧個人安危身負重傷者。

      4.在重大火災現場指揮果斷,戰術得當,使火災危害降至最低程度者;

      5.其他消防工作表現特別突出者。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表現之一者,由礦一次性獎勵500至5000元,并在增長工資時優先考慮。

      1.單位(包括部門、班組)和個人因消防工作突出,受地、礦級表彰者。

      2.在撲救重大火災中表現勇敢、對制止火災起到關鍵作用者。

      3.發現火災及時報警,使國家萬元以上財產免受損失者。

      4.在搶救重大火災中奮不顧身,表現勇敢并受傷者。

      5.在防滅火中有研究成果者。

      6.重大火場指揮正確,能盡快撲滅火災者。

      7.在礦舉行的消防知識競賽中名列前三名(獎團體)者,技能比賽名列前三名者。

      8.其他消防工作中表現突出者。

      第四十三條 根據新修訂的《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及屬地消防法規,結合本礦實際,特制定本處罰規定。

      (一) 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責任者處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包括部門、班組)處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罰款。

      1.不按規定實行消防安全逐級防火責任制的。

      2.消防安全責任制定不清,無法落實的。

      3.單位未確定消防安全歸口管理單位,經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4.未按規定履行本單位消防安全職責的。

      5.防火安全責任人和崗位員工不履行自己消防安全職責的。

      6.重點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消防安全管理的。

      7.礦各部門未按本規定履行建筑工程消防審核程序或職責的。

      8.不按規定進行消防業務培訓的或培訓不扎實的。

      9.不按規定進行滅火和疏散預案演練、經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10.單位及消防安全責任人不配合火災撲救的。

      11.未經同意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的。

      12.不按規定進行消防安全巡查的。

      13.單位(包括部門、班組)所整改的火災隱患一時整改不了但又不向上級有關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的。

      14.未制定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的。

      (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直接責任人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1.制定的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不規范的。

      2.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其他行為。

      3.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4.違反消防安全檢查行為之一的。

      5.違反消防安全整改行為之一的。

      6.不按規定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每缺一項、經提出逾期不改正的。

      7.制定的消防檔案每缺一項、經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8.非重點單位不建立必要的消防檔案每缺一項、經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9.消防宣傳無計劃、無措施、組織不力的。

      (三)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1.在禁止煙火場所吸煙、動用明火的。

      2.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3.占用消防間距,堵塞消防車通道的。

      4.埋壓、圈占或損毀消防設施、器材或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經指出不改正的。

      5.違反規定儲存、運輸、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6.存在一般和重大火險隱患經通知后,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

      7.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8.拒絕、阻擋安監人員執行公務的。

      9.從事消防安全的特定崗位人員無證上崗的。

      10.對主管部門要求推行的消防安全措施拒不執行的。

      11.建筑物、交通工具及其他場所不按規定配備消防安全設備的。

      12.火災和爆炸危險場所、安全疏散通道、室內外消防栓等處不按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志,經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13.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

      14.消防設施、器材不按規定定期檢測、維護、保養,使其不能完好的。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責令停產、停業整改。

      1.起火單位主要領導和其他責任人員發現火災不迅速報警的。

      2.謊報火警或者拒絕為他人報警提供方便的。

      3.破壞火災現場或提供虛假情況的。

      4.違反礦規定擅自維修消防器材的或滅火器材損壞或檢驗維修過器的。

      5.損毀、偷竊公共消防設施的。

      6.對滅火搶險負有責任的人,在滅火搶險中不服從調動、指揮的。

      7.疏散通道不暢、疏散門上鎖、疏散標志、應急照明設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經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處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并根據不同情況令其停產停業整改。

      1.施工單位擅自改變公安消防部門已審圖紙和方案進行施工的。

      2.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取得建筑裝修消防工程許可證的。

      3.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取得消防工程施工安裝資質證的。

      4.施工單位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

      5.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一般火災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特大火災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和主要負責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消防安全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有瀆職行為、以權謀私的,交礦紀檢部門查處。違反有關法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屬礦安管辦。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礦井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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