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監控量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本監理合同段的監測管理,監督規范施測隊伍的作業行為,保證工程安全,實現建設目標,防止工程事故的發生,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監理監控量測(以下簡稱為監理監測)是指土建監理監督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間對圍巖、地表、支護結構及周邊環境動態進行的現場巡視和量測工作。
第3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軌道交通的監理監控量測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監測機構與職責
第4條 總監辦是監理監測工作的主管部門,對監理監測進行指導和監督,協調和處理監理監測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施工單位監測組織機構、人員、資質和儀器設備的審核、檢查、評估等工作;負責施工監測方案的審批;負責施工監測工作的計量審批;制定監控量測監理實施細則,在施工過程中監督、督促施工單位監測人員、監測項目和相關措施的落實,必要時,進行復核,確保監測質量和效果。
第5條 駐地辦具體實施監理監測體系的運行,參與監控量測的檢查工作;督促施工單位及時上報施工監測報告(日報、周報、月報)、落實施工監測的反饋信息;負責監督測點埋設的實施和質量驗收工作;全過程監督施工單位監測數據的采集、分析、報送及信息反饋落實工作,及時將有關資料和信息上報監控信息平臺和工程部。
第三章 監測相關人員要求
第6條 總監辦總監理工程師為監理監測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并配備1名專職的監測工程師負責所監理合同段的監測監理工作。
第7條 駐地辦配備1名兼職的工程師,負責所監理標段的監測監理工作。
第四章 監測方案的管理
第8條 監測方案須由第三方監測單位進行優化設計,施工單位根據優化方案和土建工點的施工監測設計方案制定施工監測實施方案,經專家論證后,報第三方監測單位審核。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后的實施方案報項目管理中心工程部備案。
第9條 監測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監測項目、監測方法、監測點布設、監測頻率、監測時段、報警值、監測結果的分析及信息反饋系統等。
第10條 監測所包括的監測項目、測點布置、監測要求及信息報送和反饋等內容須滿足《北京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安全風險技術管理體系》和《地鐵工程監控量測技術規程》(db11/490-2007)之相關規定。
第五章 測點布設、驗收及保護
第11條 會同第三方監測單位負責監督施工單位的測點埋設實施和質量驗收工作,確保測點埋設數量和質量。
第12條 嚴格按照北京地鐵工程監測測點驗收、標示和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要求,督促施工單位對測點進行布設、驗收及保護。
第六章 監測資料和信息管理
第13條 監測資料的報送形式、格式及內容嚴格按《北京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安全風險技術管理體系》(含補充附件)的相關要求。
第14條 紙質監測報告(周報、月報、年報)加蓋總監辦公章,監測信息的報送、預警及綜合預警的響應滿足《北京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安全風險技術管理體系》的相關要求,并建立監測資料臺帳。
第七章 監測異常的處置
第15條 當平均速率或最大速率超過監測管理控制值標準后,督促施工單位立即組織相關各方召開會議,形成會議紀要,報第四項目管理中心工程部備案。
第16條 對異常部位的施工進行旁站監理,監督實施,對實施效果進行評價和總結,并將后續的監測情況及時向工程部匯報。
第17條 會同第三方監測單位和項目管理中心,對施工單位提出的停測項目申請進行審批。
第八章 監測計量支付
第18條 監測所發生的費用依據土建施工承包合同的約定按工程形象進度進行計量,會同第三方監測單位和業主代表進行審核,報項目管理中心審批。
第2篇 監控量測管理辦法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加強本監理合同段的監測管理,監督規范施測隊伍的作業行為,保證工程安全,實現建設目標,防止工程事故的發生,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監理監控量測(以下簡稱為監理監測)是指土建監理監督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間對圍巖、地表、支護結構及周邊環境動態進行的現場巡視和量測工作。
第3條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軌道交通的監理監控量測管理工作。
第二章監測機構與職責
第4條總監辦是監理監測工作的主管部門,對監理監測進行指導和監督,協調和處理監理監測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施工單位監測組織機構、人員、資質和儀器設備的審核、檢查、評估等工作;負責施工監測方案的審批;負責施工監測工作的計量審批;制定監控量測監理實施細則,在施工過程中監督、督促施工單位監測人員、監測項目和相關措施的落實,必要時,進行復核,確保監測質量和效果。
第5條駐地辦具體實施監理監測體系的運行,參與監控量測的檢查工作;督促施工單位及時上報施工監測報告(日報、周報、月報)、落實施工監測的反饋信息;負責監督測點埋設的實施和質量驗收工作;全過程監督施工單位監測數據的采集、分析、報送及信息反饋落實工作,及時將有關資料和信息上報監控信息平臺和工程部。
第三章監測相關人員要求
第6條總監辦總監理工程師為監理監測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并配備1名專職的監測工程師負責所監理合同段的監測監理工作。
第7條駐地辦配備1名兼職的工程師,負責所監理標段的監測監理工作。
第四章監測方案的管理
第8條監測方案須由第三方監測單位進行優化設計,施工單位根據優化方案和土建工點的施工監測設計方案制定施工監測實施方案,經專家論證后,報第三方監測單位審核。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后的實施方案報項目管理中心工程部備案。
第9條監測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監測項目、監測方法、監測點布設、監測頻率、監測時段、報警值、監測結果的分析及信息反饋系統等。
第10條監測所包括的監測項目、測點布置、監測要求及信息報送和反饋等內容須滿足《北京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安全風險技術管理體系》和《地鐵工程監控量測技術規程》(db11/490-2007)之相關規定。
第五章測點布設、驗收及保護
第11條會同第三方監測單位負責監督施工單位的測點埋設實施和質量驗收工作,確保測點埋設數量和質量。
第12條嚴格按照北京地鐵工程監測測點驗收、標示和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要求,督促施工單位對測點進行布設、驗收及保護。
第六章監測資料和信息管理
第13條監測資料的報送形式、格式及內容嚴格按《北京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安全風險技術管理體系》(含補充附件)的相關要求。
第14條紙質監測報告(周報、月報、年報)加蓋總監辦公章,監測信息的報送、預警及綜合預警的響應滿足《北京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安全風險技術管理體系》的相關要求,并建立監測資料臺帳。
第七章監測異常的處置
第15條當平均速率或最大速率超過監測管理控制值標準后,督促施工單位立即組織相關各方召開會議,形成會議紀要,報第四項目管理中心工程部備案。
第16條對異常部位的施工進行旁站監理,監督實施,對實施效果進行評價和總結,并將后續的監測情況及時向工程部匯報。
第17條會同第三方監測單位和項目管理中心,對施工單位提出的停測項目申請進行審批。
第八章監測計量支付
第18條監測所發生的費用依據土建施工承包合同的約定按工程形象進度進行計量,會同第三方監測單位和業主代表進行審核,報項目管理中心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