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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安全管理規定辦法(11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7-10 08:00:07 查看人數:50

      港口安全管理規定辦法

      第1篇 港口安全管理規定辦法

      港口安全管理規定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危險貨物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貨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貨物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港口作業包括在港口內裝卸、過駁、儲存危險貨物,以及對危險貨物集裝箱進行裝拆箱等作業。

      第三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行業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設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該港口的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縣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縣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縣政府設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該港口的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負責港口危險貨物管理工作的部門統稱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章 建設項目安全審查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貨物的港口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具有法律法規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該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港口建設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下列安全條件審查:

      (一)涉及裝卸或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

      (二)沿海50000噸級以上、長江干線3000噸級以上、其他內河1000噸級以上的危險貨物碼頭;

      (三)沿海罐區總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內河罐區總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險貨物倉儲設施。

      其他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全條件審查。

      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安全條件審查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三)依法需取得的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文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屬于本級管理權限的申請材料予以受理并進行審查;對屬于上級管理權限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上報。轉報工作應當在5日內完成。

      第八條 負責安全條件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審查決定的有效期為兩年。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安全條件審查過程中,應當指派有關工作人員或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現場進行核查,在綜合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出審查決定。審查決定應當向社會公開。

      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請安全條件審查。

      第九條 已經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安全評價,并重新申請安全條件審查:

      (一)建設項目周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增加安全風險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建設項目規模進行調整導致增加安全風險或降低安全性能的;

      (四)建設項目平面布置、作業貨種、工藝、設備設施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增加安全風險或降低安全性能的;

      (五)建設項目在安全條件審查決定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期限屆滿后需要開工建設的。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委托設計單位對安全設施進行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具備相關領域的設計資質。

      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和港口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該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境安全分析;

      (二)采用的安全設施和措施,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三)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有關安全設施設計的對策與建議的采納情況說明;

      (四)可能出現的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一條 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向負責該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三)安全設施設計。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指派有關工作人員或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審查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二條 已經審查通過的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原審查部門重新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十三條 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期間組織落實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的有關內容。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

      第十四條 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并由建設單位組織進行驗收。驗收前應當委托具有法律法規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進行安全評價,并編制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港口建設的有關規定。

      建設單位進行安全設施驗收時,應當組織專家對該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檢查,并對安全設施施工報告及監理報告、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等進行審查,作出是否通過驗收的結論。參加驗收人員的專業能力應當涵蓋該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專業內容。

      安全設施驗收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組織安全設施驗收。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不得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將驗收過程中涉及的文件、資料存檔。

      第十六條 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機構應當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取得許可的業務范圍應當包括化學原料、化學品及醫藥制造業、倉儲業和港口碼頭,其中從事液化天然氣碼頭安全評價的機構取得許可的業務范圍還應當包括管道運輸業。

      第十七條 下列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應當由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甲級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一)沿海10000噸級以上、內河1000噸級以上的碼頭;

      (二)沿海罐區總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內河罐區總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倉儲設施;

      (三)裝卸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液化易燃氣體的碼頭、倉儲設施。

      第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的安全評價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違法違規開展港口安全評價的機構予以曝光,并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章 經營者資質

      第十九條 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經營人(以下簡稱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除滿足《港口經營管理規定》規定的經營許可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有依法取得從業資格證書的裝卸管理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設施設備;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且經專家審查通過的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設施設備;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條 申請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資質,除按《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要求提交相關文件和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險貨物港口經營申請表,包括擬申請危險貨物作業的具體區域范圍、作業方式、作業的危險貨物品名(集裝箱和包裝貨物載明到“項別”);

      (二)符合國家規定的應急設備、設施清單;

      (三)裝卸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貨物的港口設施的,應提交安全設施驗收合格證明材料(包括安全設施施工報告及監理報告、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驗收結論和隱患整改報告);使用現有港口設施的,提交現狀安全評價報告。

      第二十一條 申請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資質,應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本規定第二十條要求的材料。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頒發《港口經營許可證》,并對每個具體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配發《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見附件)。

      《港口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名稱與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營地域、準予從事的業務范圍、附證事項、發證日期、許可證有效期和證書編號。

      《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應當載明危險貨物作業的具體區域范圍、作業方式、允許作業的危險貨物品名(集裝箱和包裝貨物載明到“項別”)及其他相關事項。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并將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名稱與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發證日期、許可證有效期和證書編號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需要試運行經營的,《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的有效期為試運行經營期,并在證書上注明。經竣工驗收合格后,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正式運營階段的《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

      第二十三條 正式運營階段的《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的有效期為3年。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港口經營許可證》或《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有效期屆滿之日30日以前,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申請辦理《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延續手續,除按《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要求提交相關文件和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之外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安全評價報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經費,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相關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要求,經考核合格或取得相應從業資格。

      第二十五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取得經營資質后,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并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要求的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其中存在重大危險源的港口經營人期間還應進行一次中期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事故隱患的整改方案。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重新進行安全評價:

      (一)增加作業的危險貨物種類;

      (二)作業的危險貨物數量增加,構成重大危險源或者重大危險源等級提高的;

      (三)發生火災、爆炸或者危險貨物泄漏,導致人員死亡,或者人員重傷和直接經濟損失達到較大事故以上的;

      (四)周邊環境因素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對港口安全生產帶來重大影響的。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涉及變更經營范圍的,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換發《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F有設施、設備需要進行改擴建的,應當依法履行改擴建手續。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進行安全評價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

      第四章 作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根據《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上載明的危險貨物種類,依據其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保持正常、正確使用。

      第二十八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其危險貨物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及時更新不合格的設施設備,保證正常運轉。維修、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二十九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同時還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三十條 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儲罐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設置明顯標志,并依據相關標準定期安全檢測維護。

      第三十一條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使用特種設備的,應當符合國家特種設備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按要求進行檢驗。

      第三十二條 使用管道輸送危險貨物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輸送管道安全技術檔案,具備管道分布圖,并對輸送管道定期進行檢查、檢測,設置明顯標志。

      在港區內進行可能危及危險貨物輸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三十三條 禁止在港口裝卸國家禁止通過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三十四條 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委托人應當向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準確的危險貨物名稱、聯合國編號、危險性分類、包裝、數量、應急措施及安全技術說明書等資料;危險性質不明及未列明的危險貨物,應當提供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危險貨物危險特性鑒定技術報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進行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向港口經營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作業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業的普通貨物中非法夾帶危險貨物,不得匿報、謊報危險貨物。

      第三十五條 在港口作業的包裝危險貨物應當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應當與所包裝的貨物性質、運輸裝卸要求相適應,并符合我國加入并已生效的有關國際公約、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的要求。包裝標志應當符合我國加入并已生效的有關國際公約、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不得裝卸、儲存未按第三十四條規定提交相關資料的危險貨物。對涉嫌在普通貨物中非法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可以依法開拆查驗,港口經營人應當予以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查驗情況相互通報,避免重復開拆。

      第三十七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危險貨物港口裝卸、過駁作業開始24小時前,應當將作業委托人,以及危險貨物品名、數量、理化性質、作業地點和時間、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項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是否同意作業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并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人在取得作業批準后72小時內未開始作業的,應當重新報告。未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不得進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時間、內容和方式固定的港內危險貨物裝卸、過駁作業,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實行定期申報。

      第三十八條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申報手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申報信息通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 船舶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前,港口經營人應當與船方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確認作業的安全狀況和應急措施。

      第四十條 在港口內從事危險貨物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作業的,作業前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相關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和船方。

      第四十一條 兩個以上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同一港口作業區內進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二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進行爆炸品、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氧化性物質、有機過氧化物、毒性物質、感染性物質、放射性物質、腐蝕性物質的港口作業,應當劃定作業區域,明確責任人并實行封閉式管理。作業區域應當設置明顯標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和無關船舶???。

      第四十三條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應當符合有關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具有從業資格的裝卸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第四十四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危險貨物作業信息系統,實時記錄危險貨物作業基礎數據,包括作業的危險貨物種類及數量、儲存地點、理化特性、貨主信息、安全和應急措施等,并在作業場所之外異地備份。

      第四十五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對危險貨物包裝和標志進行檢查,發現包裝和標志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不得予以作業,并應當及時通知作業委托人處理。

      第四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一)發現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申報有誤的危險貨物;

      (二)在普通貨物或者集裝箱中發現非法夾帶危險貨物;

      (三)在危險貨物中發現性質相抵觸的危險貨物,且不滿足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中有關積載、隔離、堆碼要求的。

      對涉及船舶航行、作業安全的相關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

      第四十七條 危險貨物應當儲存在港區專用的庫場、儲罐,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包括危險貨物集裝箱直裝直取和限時限量存放,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 經營倉儲業務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危險貨物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員等情況,依法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風險預防控制體系,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針對不同風險,制定具體的管控措施,落實管控責任。重大安全風險及管控措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確定重大危險源級別,實施分級管理,并登記建檔。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實施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方案,制定應急預案,告知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

      第五十一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依法報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在重大危險源出現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分級、安全評估、修改檔案,并及時報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重新備案。

      第五十三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制定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定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及時消除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處理情況及時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五十四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依法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并根據演練結果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應急預案應當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并與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相銜接;應急培訓和演練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其應急預案及其修訂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

      第五十五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體系,制定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推進專業化應急隊伍建設和應急資源儲備,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能力。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應當依法報當地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 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港口經營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行動,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進一步擴散,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發生事故時,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向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并及時組織救助。

      第六章 安全監督與管理

      第五十七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對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經營資質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資質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消其經營許可。

      第五十八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實施監督檢查,對危險貨物裝卸、儲存區域進行重點巡查。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并檢查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場所,查閱、抄錄、復印相關的文件或者資料,提出整改意見;

      (二)發現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和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標準要求的,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三)對危險貨物包裝和標志進行抽查,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責令港口經營人停止作業,退回作業委托人處理;

      (四)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暫時停產停業;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其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作業;

      (五)發現違法行為、違章作業行為,應當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六)對應急演練進行抽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七)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依法查封違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儲存的危險化學品。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將執法情況書面記錄。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九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管理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作出停產停業的決定,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隱患。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等措施,強制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履行決定。

      第六十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轄區內重大危險源的檔案,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港口經營人進行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要督促港口經營人進行整改,要組織開展港口重大危險源風險分析,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管和應急準備。

      第六十一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認真落實各類違法違規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投訴和舉報,接受社會監督,并設立曝光臺,及時曝光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十二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依法規范行政管理人員的執法行為。

      第六十三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必要的危險貨物港口安全檢查裝備,建立危險貨物港口安全監管信息系統,具備危險貨物港口安全監督管理能力。

      第六十四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港口危險貨物管理專家庫。專家庫應由熟悉港口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港口危險貨物作業、港口安全技術、港口工程、港口安全管理和港口應急救援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或其他港口危險貨物管理工作時,需要吸收專家參加或者聽取專家意見的,應當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未依法取得相應的港口經營許可證,或超越許可范圍從事港口危險貨物經營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

      第六十八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經費導致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或其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六十九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并依法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情況的;

      (三)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四)未按照規定制定危險貨物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第七十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七十一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在生產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通信、報警裝置的;

      (二)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安全設施、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第七十二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對其鋪設的危險貨物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貨物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二)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儲罐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

      (三)未建立危險貨物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四)裝卸、儲存沒有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安全標簽的危險貨物的。

      在港口進行可能危及危險貨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的處罰金額進行處罰。

      第七十三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港口經營許可證件:

      (一)未在取得從業資格的裝卸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作業的;

      (二)未依照本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三)未將危險貨物儲存在專用庫場、儲罐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在專用庫場、儲罐內單獨存放的;

      (四)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五)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儲罐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第七十四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員等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七十五條 兩個以上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同一港口作業區內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未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七十六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未按本規定報告并經同意進行危險貨物裝卸、過駁作業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裝卸國家禁止通過該港口水域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的;

      (二)未如實記錄危險貨物作業基礎數據的;

      (三)發現危險貨物的包裝和安全標志不符合相關規定仍進行作業的;

      (四)未具備其作業使用的危險貨物輸送管道分布圖的;

      (五)未將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處理情況、應急預案及時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六)未按規定實施安全生產風險預防控制,并將重大風險源及管控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在港口從事危險貨物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作業前,未將有關情況告知相關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相關單位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港口作業委托人未按規定向港口經營人提供所托運的危險貨物有關資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港口作業委托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非法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拒絕、阻礙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檢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處,情節嚴重的;

      (三)未履行本規定設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規定應當進行處罰的,按照《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港口作業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材料或物品,包括:

      1.《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第3部分危險貨物一覽表中列明的包裝危險貨物,以及未列明但經評估具有安全危險的其他包裝貨物;

      2.《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imsbc code)附錄一b組中含有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的固體散裝貨物,以及經評估具有安全危險的其他固體散裝貨物;

      3.《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73/78公約)附則i附錄1中列明的散裝油類;

      4.《國際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裝液體化學品,以及未列明但經評估具有安全危險的其他散裝液體化學品,港口儲存環節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裝液體化學品;

      5.《國際散裝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裝液化氣體,以及未列明但經評估具有安全危險的其他散裝液化氣體;

      6.我國加入或締結的國際公約、國家標準規定的其他危險貨物。

      (二)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目錄,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第八十四條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監督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年×月×日起施行。2023年12月11日交通運輸部發布的《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9號)同時廢止。

      附件

      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

      編號:

      港口經營人:

      作業區域范圍:

      作業方式:

      作業危險貨物品名:

      發證機關:

      發證日期:

      有效期至:

      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填寫說明

      一、《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紙張大小設定為a4格式,外觀設計背景加國徽、底紋等。

      二、附證編號:由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港口經營許可證》號后加“―”再加具體的碼頭(泊位)(m表示)、儲罐(c表示)、堆場(d表示)、倉庫(k表示)、過駁(b表示)漢語拼音字母縮寫表示。例:(蘇寧)港經證(00026)號―m001; (蘇寧)港經證(00026)號―c001; (蘇寧)港經證(00026)號―d001;(蘇寧)港經證(00026)號―k001; (蘇寧)港經證(00026)號―b001。

      三、作業區域范圍: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港口經營人共同確定,分為碼頭(泊位)、單個儲罐、堆場、倉庫、過駁區五種作業區域范圍,分別發放附證,并明確作業區域的位置,以及泊位等級、儲罐容量、堆場面積、倉庫面積、過駁水域面積等。例:南京港**港區**作業區608碼頭(5000噸級);南京港**港區**作業區**儲罐區**號儲罐(5萬立方);南京港**港區**作業區**危險貨物堆場(1萬平方米),南京港**港區**作業區**危險貨物倉庫(1萬平方米),南京港**港區**水域**過駁錨地(5平方公里)。

      四、作業方式:如船―管道,船―管道―儲罐;儲罐―管道―船,船―船等方式。

      五、作業危險貨物品名:根據《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國際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國際散裝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最新版填寫具體的作業品種名稱(集裝箱和包裝貨物載明到“項別”)。

      第2篇 港口油區安全生產管理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油區安全生產,提高經濟效益,促進油運事業的發展,根據“安全質量第一”和“預防為主”的方針,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油區是石油運輸的樞紐,屬于國家重點保衛單位。石油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特性,必須嚴格執行治安保衛、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裝卸和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

      第三條 油區的新建、改建、擴建,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并做到消防、環境保護、油污水處理、勞動衛生、安全防護等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 和投產。

      第四條 本規則是油區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規則。各港應根據本規則的原則和要求,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并報部備案。

      第五條 交通系統各港、航部門干部、職工,對本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必須認真學習,嚴格執行。對模范執行者,以表揚和獎勵;違反者,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治安保衛、保密和消防

      第一節治安保衛

      第六條 油區必須采取下列治安保衛措施:

      1、油區周圍要設圍墻。

      2、建立公安、消防保衛機構,設立必要的門(警)衛。

      3、油區工作人員,必須進行考核,由具備基本知識、技能和經政審、體檢條件合格的人員擔任,并保持其相對穩定。

      4、油區禁止參觀。

      第七條 油區公安保衛機構,要做好下列工作:

      1、規劃安全管理區域,實行分片管理;審定油區的要害部位,檢查警戒方案的落實。

      2、做好對職工的安全保衛宣傳教育工作。。

      3、負責對臨時工或外單位委托培訓人員的政審把關工作。

      4、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安全保衛檢查,對發現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見。

      5、建立、健全群眾性的治安保衛組織,做好油區治安防范工作。

      6、做好日常公安保衛工作。

      第八條 凡進出油區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油區職工,一律憑證件進出。

      2、其他人員,按港口公安部門的規定進出。

      第九條 進出油區的車輛,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條 油罐、油碼頭、油泵房、計量站、閥室、裝卸車臺、消防泵房、鍋爐間和發、變、配電間等要害部位,必須嚴加防范,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第十一條 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鄰近的公社、街道、工礦企業等,建立治安聯防組織,定期講究油區及周圍情況,制定并實施防范措施。

      第二節保密

      第十二條 嚴守國家機密。保密內容:

      1、油罐設備擁有量、油品的分布及有關生產數據。

      2、油區規劃,設計圖紙等。

      3、崗哨分布,武器配備,消防設備能力及滅火方案等。

      4、計劃統計資料和重大事故情況。

      第十三條 未經公安保衛部門批準,禁止在油區生產區范圍內拍照、繪畫等。

      第三節消防

      第十四條 消防機構的主要職責:

      1、按實際需要配備消防人員,依法實施消防監督管理,督促生產行政部門做好日常防火工作。

      2、負責管理所配消防設備、器材,加強管理維護,使其經常保持良好技術狀態,并對油區內其它消防設備、器材進行監督檢查。

      3、制定油區的滅火施救方案,組織消防訓練和演習。

      4、負責撲救火災。

      5、維護消防通道暢通。

      6、負責對全區職工(包括外單位進油區施工人員)進行防火安全宣傳教育。

      7、建立健全義務消防組織,并負責組織培訓義務消防人員。

      第十五條 油區消防設施要符合國家有關規范規定。要具備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車、消防船、小型消防器材。油碼頭、油罐區,應根據消防需要設置固定、半固定滅火系統,安裝消防通訊、報警設備。

      注:屬于對外商業性質的油區的治安保衛、保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防火防爆

      第一節油區生產區的規定

      第十六條 油區內的生產區(注一)、生活區的設置,應符合國家有關規范

      規定的要求,并用圍墻隔離。生產區內禁止建造臨時工棚或其他建筑物。

      第十七條 生產區的避雷設施、防靜電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規范的要求,并

      要定期檢查,保持良好狀態。

      第十八條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必須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拖拉機不準進

      入。

      第十九條 要及時清除油區內的雜草、污油、油鋸末、油棉紗布等易燃物品。

      油罐防火堤內,不得種植樹木和其他作物。

      第二十條 凡進入生產區的人員:

      1、未經公安消防部門批準,禁止攜帶引火、引爆物品。

      2、嚴禁在生產區內吸煙。

      3、禁止穿帶釘鞋。

      4、禁止在裝卸現場作業的人員穿著和更換尼龍化纖服裝。

      5、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煮飯、取暖、烘烤衣物等。

      第二節裝卸作業

      第二十一條 鐵路機車進油區作業,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蒸汽機車,戴好煙筒帽、關閉灰箱檔板,禁止清爐;內燃機車,帶好火星熄滅器。

      2、按規定加掛隔離車,禁止越過停車標志停車。

      3、禁止溜放車輛。

      4、機車停穩后,要采取固定措施。

      5、在裝卸車臺,取送油罐車的運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五公里;接近被掛車時,不得超過三公里。

      6、未見到進行信號時禁止取送油罐車。

      7、禁止用明火作信號燈。

      8、嚴禁在消防通道、橫道口停留車輛。

      第二十二條 各港港務監督、航政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劃出一定水域作為油船專用錨泊地,并配備專人管理。凡與油運無關的船舶禁止駛入。

      第二十三條 油區必須配備值班拖輪、“帶纜船”,及時協助油船靠離。碼頭上要設置“軟靠把”,防止油船與碼頭碰撞。

      第二十四條 油船在碼頭作業時,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要保持適航性,一旦發生意外,立即離泊。

      2、遇有雷電或煙囪冒火,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3、裝卸完畢,立即封艙。辦完正常手續后,無特殊情況,應及時離泊。

      第二十五條 禁止蒸汽機船和與油運無關的船舶系靠油碼頭、油船或水上油庫。凡與油運有關的船舶靠離應遵守所在港口的規定,并做到煙囪不冒火星、不準有任何明火。

      第二十六條 車、船(包括汽車和罐油桶)裝卸作業時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凡接觸鐵質設備和使用鐵質工具的,均應慢拉輕放,嚴禁敲打撞擊。

      2、禁止使用未經有關部門認可的塑料管輸油。用輸油管輸油時,應插入容器底部,不得懸空作業。

      3、禁止在舊罐內采樣和測溫。

      4、禁止使用非防爆式手電筒。

      5、裝卸一、二級石油(注二)前,要接靜電接地線。

      6、裝卸完畢后,要將軟管、輸油臂內的油除凈,關緊油管閥門。

      第三節貯存

      第二十七條 油罐內油位,不得超過規定的安全高度。

      第二十八條 油罐設施和使用方法:

      1、檢尺口內壁,必須加防火襯套;不檢尺時,應處于關閉狀態。

      2、罐上要有呼吸閥、安全閥和防火器,并要定期檢查,保持良好狀態。

      3、罐區必須符合要求的完整防火堤、水封井和排洪門。排洪門雨天開放,平時關閉。

      4、貯存一、二級石油的油罐上,根據需要應設灑水降溫裝置。

      第四節加溫

      第二十九條 石油加溫溫度,應根據氣候、設備、品種等確定。當遇到下列

      情況之一時,停止加溫:

      1、加溫管露出油面。

      2、加溫管漏氣。

      3、蒸汽閥門漏氣。

      第五節供電用電

      第三十條 油罐區、油泵房、裝卸車臺、油碼頭和灌油間的電器設備(包括通訊設備)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爆規定。

      第三十一條 油罐區不準架設明線,生產區電力架空線路不得跨越容易引起爆炸和火災的危險場所。架空線的中心線與這些危險場所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塔桿高度的1.5倍。

      第三十二條 生產區臨時架設明線,要經消防,安技部門檢查批準,并要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只準在指定時間內供電,用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生產區有必要使用電爐時,需經消防部門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得使用。禁止任何人私自接用電。

      第六節施工用明火

      第三十四條 施工用明火分為三級(注三),用明火必須在規定的用火點進行,嚴禁擅自移位。

      第三十五條 凡在規定用火地點以外的場所進行施工(生產)用火時,用火單位必須在用火前向油區提出書面申請,寫明用火級別、種類、確切時間、地點、內容、操作人、安全措施,并報公安消防部門備案。油區主管安全的領導接到申請后,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油區一級用火,由油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用火單位、用火現場管轄單位共同審查,制訂安全措施,寫出會議紀要,并經現場復查落實,由公安消防部門批準后方可用火。

      2、油區二、三級用火,由用火現場管轄單位會同用火單位審查,制訂安全措施,并經現場復查落實,經有關隊長(車間主任)審查,并送請消防、安技部門審查后方可用火。

      3、施工單位用火,以工程施工管理部門為主,會同油區組織有關單位共同審查,制定安全措施,寫出會議紀要,并經現場復查核實,由公安消防部門批準后方可用火。

      4、特殊重點用火時,必須先報請局(公司)領導批準,并按照本條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油船靠油區碼頭期間,碼頭上距船五十米內嚴禁用火。如碼頭上距油船五十米外,有特殊情況急需用火時,要報上級領導批準,并按前條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防污染

      第三十七條 為防止水域污染,油區應配備油污水、殘油、廢油、廢棄物和水上浮油等接收和處理設施、設備、器材,并經常保持完好狀態。沒有這些設施的要有計劃有步驟地予以配齊。

      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港區水域內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廢棄物和其他有害物

      質。污水處理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三十九條 在油船裝卸石油或排放洗、壓艙水時,要做好下列工作:

      1、檢查貯運油品的設備、容器,使其保持密封。

      2、指派專人與油船聯系,詢明裝卸或排放總量(噸)、速率(噸/小時)等,待核對無誤后,方可進行。

      3、要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度。

      4、油區與油船值班人員必須保持密切聯系,可用口笛鳴出下列聲號:

      (1)呼叫或準備作業鳴示一長聲(----);

      (2)開始作業鳴示兩短聲(..);

      (3)作業終止或暫停、緊急停止鳴示三短聲(...)。

      當一方發出鳴示聲號,另一方必須復示并協同動作。

      第四十條 裝卸油罐車車臺,應備有污油、污水回收設施,禁止隨意排放。

      第四十一條 油罐車裝油時,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掌握進度,防止冒油;卸油時,要接好底流閥管線,并在接頭處放置盛油容器。

      第四十二條 發生跑、冒油等事故時,應即時報告港務監督及有關單位,并

      立即組織搶救。

      第五章保護職工安全、健康

      第四十三條 做好防毒、防署、防噪音等工作。應經常測定油區作業環境中

      的有害物質濃度,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對危害職工健康嚴重的場所,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使作業環境中有害物質濃度和噪音強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四十四條 從事芳烴、四乙基鉛等毒害較大的油品作業人員,應配戴有效

      的個人防護用品。

      第四十五條 凡進入含有油氣并通風不良的場所和容器進行作業的人員,除

      必須配戴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外,尚須采取通風措施,并設專人監護。

      第四十六條 禁止用苯、含鉛汽油做清洗劑和其它危害安全及人體健康的用

      途。

      第四十七條 對經常在油品作業場所工作的人員,一年至少進行一次體檢和

      安排療養。

      第六章其它規定

      第一節防凍防暑防臺防洪

      第四十八條 入冬前要做好油區設備的防凍工作,主要內容:

      1、對油罐、管線、閥門、泵房、消防及污水處理設施等,要采取適當保溫

      措施,防止凍裂。

      2、對蒸汽加溫設備和管線的防凍保溫設施,要加強檢查維護。停汽后,要

      及時放盡管線、閥門所積存的蒸汽、水。

      3、一切使用循環冷卻水的機具或水箱,如無可靠保溫防凍措施,應及時將

      水放盡。

      第四十九條 夏季要做好對油罐、輸油囤船的降溫和油管線、閥門等設備檢

      查工作,防止發生爆裂等事故。

      第五十條 臺風洪汛期前,要進行防臺、防洪、防汛檢查,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油區安全。

      第二節對油區工作人員的要求

      第五十一條 各級領導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法規,堅持安全日活動和定期開展安全大檢查。對干部職工要加強安全生產知識、遵守勞動紀律的教育。

      第五十二條 凡從事新工種工作的職工,均須經過新工種的安技考核,方可任職。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生效。一九七七年頒發的原《交通部港口油區安全生產管理規則》同時作廢。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公布施行,其解釋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注一):油區生產區系指直接進行石油作業的區域,包括油罐區、油泵房、油碼頭、油罐車罐裝卸臺等。

      (注二):石油分級

      一級----閃點為28℃以下的石油。如苯、汽油、石腦油和某些原油。

      二級----閃點為28℃及以上至未滿60℃的石油。如煤油、某些原油。

      三級----閃點為60℃及以上的石油。如柴油、燃料油、潤滑油等。

      任何油品當油溫達到其閃點時,便有可能形成可燃氣體。因此,當三級石油加溫至該油品用閃點溫度或三級油品裝載于有可燃氣體的油艙時,應按一、二級石油看待,并采取同樣的防范措施。

      (注三):一級用火----凡在油碼頭、油罐車裝卸臺、油泵房、油管系、油罐、閥室、計量站、油水罐(池)、灌桶間的用火。

      二級用火----凡與一級用火地點相距三十至五十米之間的用火或油管溝、鍋爐房和變、配電間的用火。

      三級用火----距一、二級石油產品五十米以外的非易燃易爆物質的用火。

      第3篇 港口建設期安全管理辦法如何落實

      我公司是港口建設的業主單位,為加強本工程的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并結合煤炭碼頭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安全管理辦法。我在這里只談談如何把安全管理落到實處的部分。

      本次安全月的主題“安全責任,重在落實”,我認為這個主題非常好,光喊“安全第一”是沒有用的,關鍵是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辦法。本工程主要包括:圍堰和港池工程、碼頭主體工程、陸域形成工程、地基處理和翻車機房工程、鐵路和堆場道路工程、設備安裝工程、配套工程、系統空載和重載運轉工程、系統驗收工程。涉及面廣、施工范圍大、人員復雜,為把安全管理落到實處我公司制定了以下辦法:

      一、硬件方面:

      1、硬件是對施工人員安全的基本保障,能有效的避免事故的發生和降低事故的危害,為了確保各施工單位對安全設備的資金投入,在合同中單獨列出一項安全專用資金,并檢查各施工單位的安全專用資金的使用情況,防止此項資金被挪用。只有保證了安全資金的足額使用,才能真正保證現場施工人員和國家財產的安全。

      2、現場所有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有特種設備操作的資格證,我公司管理人員不定期的對特種操作人員進行資格檢查,一經發現無證上崗的對此施工單位管理人員進行責罰,并責令其開除此操作員,如兩次發現同一施工單位出現此類情況,則將其列入黑名單,加大處罰力度,增加對其排查的頻率。

      3、所有施工人員必須佩戴安全防護裝備,安全防護裝備必須質量合格,佩戴輕便舒服。減少施工人員的不適感,從而有效的減少他們脫掉防護裝備的次數,避免意外的發生。

      4、現場必須有合格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須放在指定的地點,外面必須有明顯的消防標識,并派專人對消防器材進行管理,定期檢查消防器材是否缺失或損壞。

      5、現場必須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宣傳圖版。加大宣傳力度,就能在潛移默化下增加施工人員對安全的重視程度和提高防護意識。

      6、施工道路必須派專人負責維護,道路兩旁必須有明顯的標識,我們目前的工程是填海造陸,道路都是在大海上填出來的,很容易坍塌威脅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所以必須派專人隨時巡查并及時修護。

      7、高處作業下面必須設安全防護網,施工人員必須系安全帶,深坑周圍必須設防護隔離網,晚間必須有照明燈。

      8、夏天必須給施工人員供應防暑降溫品,必須給施工人員搭建防暑棚。使施工人員在一個舒適的環境中工作能提高他們的反應速度,有效的避免事故的發生。

      二、軟件方面:

      1、各施工單位在施工進場前必須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使他們了解相關的安全知識、掌握各種安全防護裝備的使用方法、發生安全事故時的應急和救護方法,向他們灌輸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安全事故對他們自身和他們的家庭造成的危害性,讓他們在思想上自覺的加強安全防護的意識,給他們看一些安全事故及這些事故對當事人家庭造成的危害。親情是中華民族最傳統的美德,只要從親情的角度入手就能打動每一個人,讓他們從內心深處自覺的加強安全意識,因為這不是他們自身的安全而是他的整個家庭的安全。

      2、現場安全管理必須責任到人,各施工單位必須明確各安全員的責任范圍,每一個作業區域和作業人員必須指定一個安全員負責(只能指定一名安全員),這樣使每個安全員都能明確自己的責任范圍,使他們沒有僥幸和依賴心理,不會相互推卸責任。一旦發現現場某個施工人員違規操作或未佩戴安全防護裝備,就能馬上查到直接對他負責的安全員,并對此安全員進行處罰,同時對現場安全管理比較好的安全員進行獎勵,做到獎罰分明。如發現缺乏責任心的安全員,則責令施工單位將其調離。

      3、定期組織各施工單位進行現場消防演習,使每一個人都知道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火災在發生的初期是最容易撲滅的,要讓所有人都提高防火意識,防止重大火災的發生。定期組織事故救護演習,使每一作業人員在事故發生時不至于慌亂,進行快速有效的撤離和對傷員的搶救,將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

      4、我們有一套完備的應急預案,并成立了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明確委員會中各成員的職責,能在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做出反應,進行現場救護和善后處理。

      現代管理理念強調科學化和人性化,我們安全管理只有做到了科學化和人性化,才能具備可操作性、可執行性,這樣安全管理才能真正落到實處,才能真正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我們企業是國有企業,肩負著保護好國有資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的責任,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生重大事故,不僅對國有資產造成重大損失,對事故者及其家庭帶來毀滅性的打擊,對社會的穩定也會起到非常不利的影響,作為國有企業中的一員,我深感責任的重大。我們企業的每一個人都會兢兢業業、恪盡職守,把我們的工程保質保量的完成,給國家和人民一個滿意的答卷。最終預祝我公司項目順利完成。

      第4篇 港口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港口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符合國家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結合港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港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裝卸、過駁、儲存、包裝危險貨物,以及對危險貨物集裝箱進行裝拆箱的港口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是指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專項驗收。

      港口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不得立項;未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不得開工建設;未經安全設施專項驗收合格的,不得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管理工作,安全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準或經交通運輸部審批的港口建設項目,由交通運輸部負責安全審查。

      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港口建設項目,由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審查。

      其他港口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審查。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港口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安全審查申請材料。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港口建設項目分級管理權限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或者逐級上報。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安全審查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完成轉報工作。

      第六條 負責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委托下一級負有安全審查職責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開展。

      接受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將其受托的工作再委托其他單位。

      負責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的技術審查咨詢工作委托經交通運輸部認可的機構組織開展,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審查咨詢報告和其他相關文件做出審查決定。

      第二章?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安全條件審查前,應當自行或委托安全評價機構對港口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有法律法規規定資質,并獲得備案的安全評價機構對該港口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

      第八條?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的內容應包括:

      (一)港口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產業政策與布局,是否符合港口總體規劃的安全要求,選址是否符合《海港總平面設計規范》(jtj211)、《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jtj 237)、《河港工程總體設計規范》(jtj 212)、《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02)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二)港口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及對安全生產的影響,主要技術、工藝是否成熟可靠;依托原有裝卸、儲存條件的,其依托條件是否安全可靠;

      (三)港口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人員密集區、敏感性設施和敏感環境區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學、可行;

      (四)自然條件對港口建設項目的影響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學、可行。

      第九條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應當符合國家、行業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港口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安全條件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

      (二)港口建設項目概況;

      (三)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四)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一條? 對已經受理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負責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人員或者專家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向建設單位出具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有效期為兩年, 在有效期內,港口建設項目未開工建設,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港口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條件審查不予通過:

      (一)港口建設項目選址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要求的;

      (二)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不符合國家、行業法規、標準、規范要求的;

      (三)港口危險貨物與周邊場所、設施的距離或者擬建場址自然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四)主要技術、工藝和安全設施未確定,或者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五)對安全設施設計提出的對策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六)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七)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港口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請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 已經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港口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并重新申請安全條件審查:

      (一)港口建設項目周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貨種變化的;

      (四)主要技術、工藝和安全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港口建設項目在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期限屆滿后需要開工建設的。

      第三章?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四條 項目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編制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港口建設項目概況;

      (二)設計依據;

      (三)港口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境安全分析;

      (四)重大危險源分析及檢測監控;

      (五)安全設施設計采用的安全預防、控制、應急的設施和措施;

      (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要求;

      (七)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要求;

      (八)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

      (九)對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的采納情況說明;

      (十)安全設施設計的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十一)可能出現的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十二)安全設施投資估算;

      (十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港口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開始前,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管理權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港口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提交以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四)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五)港口建設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和選址意見書(或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證);

      (六)審查時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對已經受理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負責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人員或者專家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向建設單位出具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七條 對港口建設項目的碼頭部分,其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可與該港口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合并辦理。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不予通過:

      (一)未提供港口建設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和選址意見書(或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證)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的;

      (四)對未采納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第5篇 港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編制依據和目的] 為了規范港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定》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港口生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港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發布、備案、演練等工作。

      第三條[備案管理的原則] 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明確預案管理的主管部門]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港口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港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明確生產經營人的職責] 港口經營人負責落實本單位應急預案編制、評審(或論證)、備案、宣傳、培訓和演練等工作,并組織應急預案確定的各項措施的實施。

      第六條[行政部門預案的編制要求]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港區的安全生產實際及危險性分析,適應本港區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實際需求;

      (三)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港區、本部門的應急工作要求;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六)應與上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七條[應急預案操作手冊要求]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編制相應的港口應急預案和應急預案相對應的簡明操作手冊。

      第八條[企業預案的編制要求] 企業港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及危險性分析,適應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實際需求;

      (三)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四)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應急程序和應急保障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能滿足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五)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港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六)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七)應與上級政府、部門和本單位的相關應急預案相

      互銜接。

      (八)對于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制定現場處置方

      案。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九)港口經營人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上級部門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預案附件內容要求]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各種預案之間應相互銜接,并與預案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條[部門預案評審要求]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報同級政府批準發布。

      第十一條[港口經營人預案論證要求] 港口經營人應急預案由港口經營人自行組織論證,必要時邀請評審專家和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參加。

      第十二條[部門預案備案要求]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港口經營人預案備案要求] 港口經營人進行應急預案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及電子文檔;

      (二)應急預案論證意見;

      (三)論證人員簽名表;

      (四)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危險貨物現場處置方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十四條[受理部門備案要求] 受理備案登記的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應當對材料齊全的應急預案及時備案。

      第十五條[備案登記建檔工作要求]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港口經營人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第十六條[預案宣傳教育要求]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港口經營人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港口經營人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十七條[應急演練要求] 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港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

      第十八條[演練頻次要求] 港口經營人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每半年演練一次,其他港口經營人每年演練一次。

      第十九條[演練評估總結要求]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條[部門預案修訂要求]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第二十一條[港口經營人預案修訂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港口經營人因兼并、重組、轉制等重大變化導致現行應急預案不適用的;

      (二)港口經營人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八)港口經營人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二十二條[預案修訂報備要求] 港口經營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二十三條[應急物資配備要求]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二十四條[明確應急預案啟動后的報告程序] 港口經營人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表彰獎勵] 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港口經營人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處罰] 港口經營人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港口經營人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6篇 港口作業安全管理通則

      1.新進港員工必須接受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2.必須自覺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并制止他人的違章行為。

      3.凡進入裝卸生產現場,包括庫場、堆場建筑施工現場,或在2米以上高處,或可能有物體墮落的地方作業,特別是進入碼頭前沿,必須正確戴好安全帽(安全帽必須完好)。

      4.進入生產崗位,必須根據貨種規定和工種要求穿戴好各種防護用品,不準赤膊、赤腳、穿背心和拖鞋、中高跟鞋及裙子或撐傘進入生產現場工作。

      5.船未靠妥碼頭不準上 下船,上下船舶或船艙必須走專用舷梯、合格繩梯或跳板,繩梯載人最多不超過2人,上下繩梯必須有專人監護,防止被外檔船夾傷,不準攀爬跨越大輪船舷,上、下舷梯必須按順序先上后下。

      6.進入港區、庫區、貨場、堆場及在有禁火標志或易燃物品操作場所嚴禁攜帶火種進入生產現場,嚴禁在生產現場吸煙,明火作業要按規定審批。

      7.禁止在接班前10小時以內喝酒和在當班時間喝酒

      8.不準下江河泳、捕魚、捉蟹和擅自打撈失物等。

      9.對危險區域必須在其周圍布置明顯的警告標志,嚴禁擅自拆除各種安全標志和防護裝置,禁止使用沒有安全防護裝置的機械設備。

      10.無關人員不準進入碼頭作業區,不準在碼頭護輪坎和護欄木上逗留,不準坐在碼頭帶纜樁、接電箱和機械轉動部位上休息,自行車、電瓶車、摩托車等非生產性車輛不準駛入碼頭平臺。

      11.不準在關下、關路和不明情況的艙板上站立和作業。

      12.禁止高空拋物,登高作業2米以上必須系好安全帶,將工具放入工具包內,且攀登時手上不能拿東西。

      13.夜間作業,應配有足夠的照明,保持能見度清晰,并注意前后盲區。對照明能見度低應及時反饋調度人員。

      14.各種工索具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按時檢驗并有合格證書,車輛、船舶和機械設備不超安全負荷,不超定員,不帶“病”運轉。

      15.各種車輛、船舶必須遵守交規,特別是限速規定,嗽叭、燈光、信號、剎車等必須完好。嚴禁違章停車,車未停妥禁止上下。司機在操作時,禁止與他人閑聊。

      16.大船深艙(暗艙、暗道)禁止單人上、下或作業,必須有人監護,開艙后確認安全方可下艙。

      17.特殊工種人員須經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后,方可實習操作并要有正式技術人員帶領。

      18.外輪登船作業人員必須按邊防檢查部門的要求辦理登輪證,并服從邊防人員的管理,不允許進入除作業區外的任何場所,遵守船方規定。

      19.船舶作業、下艙前先打開艙蓋板及道門并固定住,通風半小時后,確認道門及艙蓋板已固定鎖住,下艙梯子完好無損,晚上照明良好(一個大艙四角各掛一個艙燈,道門口一個艙燈),作業工人戴好防護用品后,方可下艙作業。

      20.貨物堆放場地,與場地上的建筑物、設備、安全標志、消防設施等,必須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21.一切外來人員也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7篇 港口企業安全管理考核標準

      考評說明

      一、受考核單位是指集團公司直屬各生產性單位,股份制單位參照執行。

      二、本考核標準供集團公司年中、年終安全檢查使用。

      三、各單位在受檢查前,進行自評、填報。

      四、本考核標準部分條款不適用受檢查單位情況時,該部分不作考核,不扣分。

      五、各項目考核累記扣分不得超出該項目的標準分。

      六、各項目是否考核請在備注欄內說明,考核項目第20項由考核組負責填寫。

      七、本標準考核項目14、15、16、17、18也適用于受考核單位相關方,扣分記在受考核單位。

      八、受檢單位實際得分計算方法:考核得分=(實際考核項目總分—扣分)÷實際考核項目總分×100。

      九、安全管理級別:達標:90分以上,基本達標:80-89分,未達標:65-79分,差:65分以下。

      十、考核組成員應熟習負責考核部分項目各欄目內容,認真、如實、公正地填寫。

      考核項目

      考核內容、標準

      標準分

      考核辦法

      自評

      扣分

      考核

      扣分

      備 注

      1、安全生產目標方案

      1.1制定年度安全生產方針目標,將安全生產目標細化分解至各單位/部門;

      1.2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明確每項工作的具體要求,確定實施部門、協助部門、實施時間、完成時間;

      1.3與各單位/部門責任人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狀(書);

      1.4每半年對年度工作計劃、安全生產目標的實施情況進行一次考核,考核記錄應說明年度安全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以及未按計劃實施/完成的工作,重點說明未按計劃實施/完成工作的原因及該項工作計劃更改情況。

      3分

      查文件和記錄:

      ⑴未制定年度安全生產方針目標或未將目標細化分解至各單位/部門的,全扣;

      ⑵未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的,全扣;

      ⑶年度安全工作計劃不符合1.2要求的,每項不符合扣0.5分,扣完為止;

      ⑷未簽訂責任書,每缺一個單位/部門扣0.5分,扣完為止;

      ⑸未進行半年考核的,全扣;考核記錄不符合1.4要求的,每項不符合0.5分。

      2、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2.1建立公司、部門、班組三級安全網絡,并及時更新相關資料;

      2.2成立以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直接責任人為主任委員的安全生產委員會或領導小組;

      2.3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4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達到規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登記匯總表;

      2.5配有安全生產信息員,每季度能提供2條安全工作信息。

      5分

      查文件和記錄:

      ⑴無三級安全網絡結構圖,全扣;未及時更新相關資料,扣1分;

      ⑵未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的,全扣;不符合2.2要求,扣2分;

      ⑶查機構設置或聘任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文件,不符合2.3要求,扣2分;

      ⑷查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聘任文件,人員配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扣2分;

      ⑸無安全生產信息員的,扣1分;未按規定向集團勞動安全部提供安全工作信息的,每次扣2分,扣完為止。

      考核項目

      考核內容、標準

      標準分

      考核辦法

      自評

      扣分

      考核

      扣分

      備 注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3.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3.2安全檢查制度;3.3安全教育制度;3.4安全獎懲考核制度;3.5安全責任追究制度;3.6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3.7安全重點部位、重點作業管理制度;3.8安全會議制度;3.9事故管理制度;3.10事故應急救援管理;3.11安全生產“五同時”管理制度;3.12勞動合同安全監督管理制度;3.13各工種、崗位安全操作規程;3.14各類港口機械設備安全技術規程;3.15各貨類作業工藝規程;3.16其他應建立的制度等。

      7分

      查制度文件:

      ⑴應該制定而未制定的,每缺一項扣1 分,扣完為止

      ⑵有制度但不健全/完善的,每項扣0.5分,扣完為止;

      ⑶有制度但未落實的,每項扣1分,扣完為止。

      4、安全會議、安全活動

      4.1每月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對安全工作進行總結、分析和部署;

      4.2每半年召開安委會會議不少于一次,總結、分析和部署本單位安全工作;

      4.3及時傳達、布置集團司務會、安委會、安全科長例會等會議要求的有關安全生產工作,明確相關工作的責任部門,并對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4.4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月”等活動;

      4.5各單位/部門應結合班組安全生產實際,制定班組安全活動計劃/方案,規定活動形式、內容和要求;

      4.6各班組應每月開展班組安全活動,有活動內容和記錄,管理人員應對安全活動記錄進行檢查、簽字;

      4.7作業前應召開工/船前會,交代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等;

      4.8本單位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參加安全活動的次數不少于規定的要求。

      4分

      查記錄,每項不符合扣0.5分,扣完為止。

      安委會委員缺席達30%,本次會議無效;安全活動指安全檢查、安全會議、安全日等活動,第一責任人不少于三次,重要責任人不少于四次,直接責任人不少于八次。

      5、安全月、季報書

      5.1安全部門必須及時按要求規范填寫安全月報書,及時報單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應簽名;

      5.2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必須每季度按要求規范填寫安全季報書,及時向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報告解決重大安全問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簽名。

      2分

      查月/季報告書,每缺一份或每項不符合扣1分,扣完為止。

      6、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6.1 年初應編制本單位的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明確計劃所需的資源、責任部門/人、協助部門、完成期限、驗收部門及時間等;

      6.2單位的主要領導應負責提供實施安措計劃所需的資金及人員等資源保障;

      6.3每半年對安措計劃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確保按計劃實施;

      6.4對已完成的安措計劃應進行驗收。

      3分

      查資料, 每缺一項或每項不符合扣1分,扣完為止。

      考核項目

      考核內容、標準

      標準分

      考核辦法

      自評

      扣分

      考核

      扣分

      備 注

      7、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7.1新員工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轉/復崗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培訓率達到100%,培訓內容、學時應符合規定的要求;

      7.2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證件上崗,并按要求參加復審培訓考核,持有效證件上崗率達到100%;

      7.3集團內部培訓考核發證的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持有效證件上崗率達到100%,并按要求參加復審培訓考核;

      7.4其他重要崗位人員(如危險貨物港口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7.5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人具備相應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任職,并按規定參加再培訓;

      7.6配備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具備相應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或持有相應職業資格證任職,并按規定參加再培訓;

      7.7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對各級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訓,為教育培訓計劃的實施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實施率不低于90%;

      7.8新工藝、新技術、新工屬具、新設備投產前,應組織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并對相關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新崗位工作。

      5分

      查資料、臺帳,每項不符合扣1 分,扣完為止:

      查教育檔案

      查特種作業人員證件、第一、直接責任人安全資格證、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主任證件、危險貨物管理、申報員與操作人員證件等資格證與實際從業人數核實

      查年度教育計劃及進度情況,查證件年審情況

      查“四新”培訓記錄。

      8、“三同時”與“五同時”

      8.1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按規定辦理“三同時”,建立“三同時”工程項目檔案;

      8.2生產/調度等部門在計劃、布置生產工作的同時必須計劃、布置安全工作,下達的作業計劃、庫場/單船等作業命令書應列明執行的工藝規程、作業安全要求、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等;

      8.3評先方案要有安全標準;

      8.4工作檢查要有安全項目及內容或標準;

      8.5工作總結要有安全分析。

      4分

      查資料和記錄,每項不符合扣1分,扣完為止。

      9、職業衛生

      9.1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職業衛生檔案;

      9.2員工按要求進行職業健康體檢,按規定妥善處理職業病、疑似職業病、職業性重點監護對象及禁忌癥者等;

      9.3定期監測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害的工作場所應設置警示標識等,配置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9.4按規定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做好女工勞動保護工作,設置相應的設施。

      3分

      查資料、查現場,每項不符合扣1 分, 扣完為止。

      考核項目

      考核內容、標準

      標準分

      考核辦法

      自評

      扣分

      考核

      扣分

      備 注

      10、安全重點部位、重點作業的管理

      10.1安全重點部位、重點作業按照集團有關規定的要求進行管理。

      4分

      查資料臺帳及現場,每項不符合扣1分,扣完為止。

      10.2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單位依法取得危險貨物作業資質,按期進行安全評價和年審;

      10.3建立健全危險貨物管理制度,執行危險貨物作業申報制度,實行危險貨物網上動態報告制度;

      10.4對進港提運危險貨物的運輸車輛和司機、押運人員的資質證照進行查驗、登記,并核準裝載;

      10.5危貨物庫場安全設施及配備的應急器材、個人防護用品等按要求進行維護與保養,保持正常的技術狀態;

      10.6根據危險貨物種類及其理化性質,制定并落實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措施,作業前向參與作業人員說明;

      10.7參與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機械、設備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符合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有關要求;

      10.8參與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人員操作規范,能夠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相關應急器材;

      10.9庫場管理人員按規定對儲存的危險貨物進行巡查,掌握危險貨物事故應急處置知識和技能。

      4分

      查資料,每缺一項扣0.5分,扣完為止。

      查資質證件,查年度審核情況

      查文件

      查申報單

      查問負責報告的人員

      查評估報告

      查登記臺帳

      查記錄

      11、相關方的管理

      11.1禁止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及建設工程項目、機械設備維修工程項目等出租或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11.2承包方或承租方的安全生產條件應符合《廣州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并按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設置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1.3承包方或承租方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工藝規程;

      11.4承包方或承租方的從業人員應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并對其在崗的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建立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檔案;

      11.5承包方或承租方應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并按標準為其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建筑施工單位還應為進入施工現場作業的從業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11.6發包方與承包方、承租方應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或在合同中約定、明確各方安全管理職責和權限,以及承包方、承租方人員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理程序;

      11.7各方應至少指定1名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統一協調、管理和落實相關安全要求;

      11.8以書面或其他形式告知外來進港作業/施工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參觀/學習人員應遵守的有關港區安全管理規定和安全注意事項;

      3分

      每項不符合扣0.5分,扣完為止。

      查合同、承租或承包方資質等資料;

      對承包單位、承租方的管理、檢查及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理記錄;

      查相關培訓記錄;

      考核項目

      考核內容、標準

      標準分

      考核辦法

      自評

      扣分

      考核

      扣分

      備 注

      12、事故管理與應急管理

      12.1明確事故報告制度和程序,及時、如實向相關部門報告事故;

      12.2按“四不放過”原則處理事故,發生了死亡事故,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向集團公司安委會寫出書面報告,說明原因,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

      12.3及時通報集團范圍內或其他相關事故案例,吸取事故教訓,制定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12.4建立事故臺帳、事故檔案,相關資料及時歸檔;

      12.5按照有關規范的要求,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

      12.6對員工進行應急救援知識與技能培訓,按規定要求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演練記錄及評價記錄應規范填寫;

      12.7建立應急救援指揮系統,明確應急指揮系統職責;

      12.8建立應急通訊網絡,保證應急通訊暢通;

      12.9配備必需的應急器材設備,有毒有害場所應配置必要的防護救護器材,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保證其處于正常狀態。

      6分

      查資料、臺帳,各類事故超過集團公司下達的事故控制指標的,扣3分。發生了死亡事故,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沒有向集團公司安委會寫出書面報告,說明原因,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的,扣2分。其余每項不符合扣1分,扣完為止。

      13、安全檢查

      13.1按規定和要求開展日檢、周檢、月檢、季檢及專項安全檢查工作,及時發現、控制、消除隱患,各項安全檢查記錄應規范,并及時歸檔;

      13.2不能立即整改的隱患,單位要制定并落實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屬重大事故隱患的,除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外,應書面向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報告;

      13.3對不具備整改條件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制定并落實應急防范措施,并書面向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報告;

      13.4隱患整改應明確整改要求、完成期限、責任部門/人,整改完成后必須復查,復查人員應簽名;

      13.5各項事故隱患整改資料應及時歸檔,單位應每半年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進行統計分析,特別是反復出現的事故隱患,制定防范對策措施;

      13.6職業安全體系運行正常、規范,內/外審不合格項能按要求整改,不斷完善、持續改進。

      13.7 按照上級要求開展隱患治理工作。

      5分

      查資料,查臺帳,每項不符合扣1分, 扣完為止.

      考核項目

      考核內容、標準

      標準分

      考核辦法

      自評

      扣分

      考核

      扣分

      備 注

      14、電氣安全

      14.1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無破損、老化現象,用電設備按要求正確設置漏電保護器;

      14.2電氣線路、用電設備的周圍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配電設備、用電設備嚴格執行檢修制度;

      14.3手持電動工具按規程使用和管理,每季度至少檢測一次并有檢測登記,i類手持電動工具必須使用帶漏電保護開關的電源拖板;

      14.4臨時用電線路的架設符合規范要求,使用期限不超過三個月;

      14.5電氣設備選用和布置符合電氣規程標準,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線路及設備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14.6電器帶電點裸露及有觸電危險的場所要設置安全屏護裝置和安全警告標志;

      14.7電工絕緣工具定期檢驗合格并有檢測登記;

      14.8無違反相關電氣規范、用電規范的其他事項/行為。

      6分

      查現場和記錄臺賬,每項不符合扣1分,扣完為止。

      15、機械設備安全

      15.1機械設備外露旋轉傳動機構應設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置;

      15.2可能產生碎片、屑末或液體致人受傷的設備應裝設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置;

      15.3起重、吊運機械設備應按規定裝設安全防護、保險裝置,并標明起重負荷,應有超負荷報警等裝置;

      15.4流動機械的燈光、喇叭和剎車等裝置應齊全、有效;

      15.5各種機械設備的附屬設施如金屬架、操作臺、平臺、腳手架、梯、防護欄桿、繩、網等應符合安全要求;

      15.6機械關鍵部位(如輪胎、吊鉤、制動器、報警器、限位開關和連鎖裝置、鋼絲繩)應保持完好;

      15.7不準擅自調整、短接、拆除機械上的超負荷限制器、限位裝置,不準擅自改動電氣線路;

      15.8大型機械防風裝置應定期檢查、保養,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15.9操縱車床、鉆床、銑床、鏜床等旋轉切削機床,禁止戴手套;

      15.10大型機械安裝、拆卸或整機移出路軌作業前要制定施工方案;

      15.11無違反相關機械技術要求或標準的其他事項/行為。

      6分

      查現場,每一項不符合扣1分,扣完為止。

      15.12特種設備應期檢驗檢測、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建立特種設備臺帳和檔案。

      3分

      查資料每項不符合扣1分

      考核項目

      考核內容、標準

      標準分

      考核辦法

      自評

      扣分

      考核

      扣分

      備 注

      16、現場安全

      16.1有較大危險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備設施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16.2落地電風扇無安全防護罩或安全防護罩起不到防護作用;

      16.3壓力機械的施壓部分不安裝安全防護裝置或其失效、缺損;

      16.4不正確穿戴使用安全帽、救生衣、安全帶等防護用具;

      16.5砂輪機安裝不當、砂輪側磨、無防護罩、無托架、間隙不夠、無安全站位;

      16.6電氣設備、設施不按規定采取接地、接零保護,電氣設備的電源線不使用插頭而直接把導線插入電源插座;

      16.7生產場所內各種坑、壕、池、排水溝不按規定設置蓋板或護欄,升降口、工作平臺、走臺無防墜落護欄;

      16.8乙炔瓶無防回火裝置,與氧氣瓶間距小于5米,兩氣瓶離明火距離不足10米、處于曝曬狀態,沒有防傾倒裝置,膠管老化、破損;

      16.9竹梯未包腳或包腳磨損嚴重;

      16.10在航船或待航船沒按規定留足船員;

      16.11不按規定在船舶上下梯口掛設安全絡,不及時調整上落船舷梯的高度到安全位置;

      16.12移動式配電箱(板)和開關箱用一般電線(花線)代替橡皮絕緣電纜作電源線,未安裝漏電保護開關或漏電保護開關失效;

      16.13電焊機的焊鉗、電源線、焊接電纜破損或帶電點裸露、焊機的接線柱未裝防護罩;

      16.14超裝卸機械、工屬具負荷作業;

      16.15冒險進入密閉空間等缺氧場所;

      16.16裝卸作業未做到“兩起”、“兩落”、“六不吊”、“三不準”、“四標”、“五清”;

      16.17建筑施工現場未設置圍欄,與其他區域未分離;施工作業腳手架搭設不符合要求;

      16.18 港口建筑設施達不到相應等級的技術狀態要求;

      16.19其他“三違”行為。

      10分

      查現場,每發現一項扣1分,扣完為止。

      考核項目

      考核內容、標準

      標準分

      考核辦法

      自評

      扣分

      考核

      扣分

      備 注

      17、交通安全

      17.1港區道路的交通設施應齊全,交通信號、標志、標線應保持清晰、有效;

      17.2港區道路無摩托車、電動自行車行駛,國家執法人員除外;

      17.3占道裝卸作業應設立臨時交通標志;

      17.4人、車按規定通過港區鐵路平交道口;

      17.5渡車船不超載、不偏載,禁止超載車輛上船;

      17.6交通船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客運碼頭、渡口安全通道暢通、安全標志明顯,救生設備設施完好;

      17.7進港提貨車輛裝載貨物不超限不超載;

      17.8無其他違反交通法規及相關標準的事項/行為。

      4分

      查現場,每一項不符合扣0.5分, 扣完為止。

      18、消防安全

      18.1動火作業實行動火審批制度,動火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八不”、“四要”、“一清”;

      18.2碼頭禁煙區域嚴禁吸煙,防火防爆場所執行嚴格的防火制度,配備滅火器材;

      18.3港區內無“二合一”、“三合一”場所;

      18.4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等有關安全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18.5無其他違反消防法規及消防技術標準的事項/行為。

      3分

      查現場,每一項不符合扣0.5分, 扣完為止。

      19、連帶考核

      受到政府相關安全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或書面整改通知書。

      10分

      每受到處罰一次扣2分,每被下發書面通知整改一項扣1分,扣完為止。

      20、考核結果

      項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合計

      標準分

      3分

      5分

      7分

      4分

      2分

      3分

      5分

      4分

      3分

      4分

      4分

      3分

      6分

      5分

      6分

      9分

      10分

      4分

      3分

      10分

      100分

      扣分

      是否考核

      自評得分:分,考核得分:分,安全管理級別:

      第8篇 港口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據] 為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產,促進港口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從事港口建設、維護、經營活動的單位和相關組織的安全生產及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安全管理方針] 港口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交通運輸部職責]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國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規章;

      (二)組織制定港口安全的技術標準、規范;

      (三)建立全國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制定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建立全國港口安全和應急信息系統;

      (五)指導和協調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的港口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

      第五條?[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職責] 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交通運輸部規章和港口安全的技術標準、規范,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二)依法實施港口安全生產管理;

      (三)發布并按規定向交通運輸部報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導和監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體系。

      第六條?[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本港口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交通運輸部規章和港口安全的技術標準、規范;

      (二)具體負責港口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檢查;

      (三)監督港口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負責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

      (五)監督管理港口危險源、危險區域;

      (六)組織開展港口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

      (七)制定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建立健全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體系;

      (八)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查處違反港口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港口經營單位職責] 港口經營單位是港口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主要責任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三)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保證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接受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五)配備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設備設施;

      (六)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本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和其他突發事件。

      第八條?[相關組織責任] 港口建設和設計單位,檢驗檢測、安全評價、培訓機構、社團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障港口安全生產。

      第九條?[促進科學技術研究、信息化管理]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港口企業應當鼓勵、支持或者組織開展港口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加強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適應港口安全生產發展需要。

      第二章? 港口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條?[港口經營單位的安全規章制度]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港口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并落實以下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各層級和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制度;

      (三)各崗位、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

      (四)安全生產檢查及隱患整改制度;

      (五)生產安全事故及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八)職業危害預防管理制度;

      (九)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產事項:

      (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二)配備、更新、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事故隱患整改;

      (四)港口危險源、危險區域的檢測、評估和監控;

      (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六)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七)安全生產獎勵;

      (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產支出。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 從事客運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其他港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符合國家規定資格的安全中介機構或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十三條?[從業人員資格、安全教育和培訓] 港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或者上崗作業。

      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交通運輸部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方可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管理檔案,保證從業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和培訓。

      第十四條?[危險貨物作業資質] 港口經營單位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應當依法具備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未按交通運輸部規定取得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的,不得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第十五條?[危險貨物經營單位安全評價] 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并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應當針對港口生產活動中的事故風險、安全管理等情況,辨識與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審查確定其與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的符合性,預測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和建議,作出安全評價結論。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對安全隱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危險貨物作業申報] 在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作業,港口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未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不得進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第十七條?[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的港口基礎設施進行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并將定期檢查及處理情況形成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港口裝卸機械安全]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對使用的港口裝卸機械進行檢查、維護、保養、檢測,保證港口裝卸機械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檢查發現港口裝卸機械有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處理。

      存在較大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說明。

      第十九條?[危險源、危險區域安全]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對港口危險源、危險區域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有關設施、設備、庫場的安全狀態,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對港口危險源、危險區域劃定限制區域,建立視頻監控系統進行動態監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教育、監督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使用。

      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使用規則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職業危害管理]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的規定,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進行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

      第二十二條?[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 兩個或兩個以上港口經營單位共用同一港口設施進行生產經營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第二十三條?[客運碼頭安全] 為客運、客滾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適合船舶靠泊、滾裝車輛和旅客上下船的碼頭基礎設施和設備,碼頭設施和設備的安全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與規范。

      為客運、客滾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安全檢測設備或者安全檢測系統,對上船車輛、旅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制止車輛裝載、夾帶或者旅客攜帶國家禁止的危險物品上船。

      為客運、客滾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在開航前與船方確認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數、車輛數。

      第二十四條?[船舶靠、離泊安全] 港口經營單位對碼頭前沿水深應當及時維護,保障船舶靠泊、離泊安全。

      未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港口經營單位不得允許客運船舶靠泊貨運碼頭,不得在貨運碼頭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務。

      港口經營單位不得允許超過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確需靠泊和作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并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9篇 港口碼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據] 為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產,促進港口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從事港口建設、維護、經營活動的單位和相關組織的安全生產及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管理方針] 港口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職責]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國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規章;

      (二)組織制定港口安全的技術標準、規范;

      (三)建立全國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制定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建立全國港口安全和應急信息系統;

      (五)指導和協調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的港口 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職責] 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交通運輸部規章和港口安全的技術標準、規范,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二)依法實施港口安全生產管理;

      (三)發布并按規定向交通運輸部報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導和監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體系。第六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本港口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交通運輸部規章和港口安全的技術標準、規范;

      (二)具體負責港口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檢查;

      (三)監督港口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負責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

      (五)監督管理港口危險源、危險區域;

      (六)組織開展港口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

      (七)制定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建立健全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體系;

      (八)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查處違反港口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港口經營單位職責] 港口經營單位是港口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主要責任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三)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保證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接受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五)配備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設備設施;

      (六)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本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和其他突發事件。

      第八條 [相關組織責任] 港口建設和設計單位,檢驗檢測、安全評價、培訓機構、社團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障港口安全生產。

      第九條 [促進科學技術研究、信息化管理]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港口企業應當鼓勵、支持或者組織開展港口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加強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適應港口安全生產發展需要。

      第二章 港口安全保障措施第十條 [港口經營單位的安全規章制度]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港口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并落實以下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各層級和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制度;

      (三)各崗位、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

      (四)安全生產檢查及隱患整改制度;

      (五)生產安全事故及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八)職業危害預防管理制度;

      (九)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產事項:

      (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二)配備、更新、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事故隱患整改;

      (四)港口危險源、危險區域的檢測、評估和監控;

      (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六)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七)安全生產獎勵;

      (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產支出。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 從事客運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其他港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符合國家規定資格的安全中介機構或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第十三條 [從業人員資格、安全教育和培訓] 港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或者上崗作業。

      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交通運輸部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方可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管理檔案,保證從業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和培訓。

      第十四條 [危險貨物作業資質] 港口經營單位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應當依法具備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未按交通運輸部規定取得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的,不得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第十五條 [危險貨物經營單位安全評價] 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并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應當針對港口生產活動中的事故風險、安全管理等情況,辨識與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審查確定其與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的符合性,預測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和建議,作出安全評價結論。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對安全隱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危險貨物作業申報] 在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作業,港口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未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不得進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第十七條 [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的港口基礎設施進行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并將定期檢查及處理情況形成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 [港口裝卸機械安全]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對使用的港口裝卸機械進行檢查、維護、保養、檢測,保證港口裝卸機械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檢查發現港口裝卸機械有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處理。

      存在較大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說明。

      第十九條 [危險源、危險區域安全]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對港口危險源、危險區域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有關設施、設備、庫場的安全狀態,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對港口危險源、危險區域劃定限制區域,建立視頻監控系統進行動態監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教育、監督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使用。

      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使用規則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職業危害管理]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的規定,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進行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

      第二十二條 [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 兩個或兩個以上港口經營單位共用同一港口設施進行生產經營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第二十三條 [客運碼頭安全] 為客運、客滾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適合船舶靠泊、滾裝車輛和旅客上下船的碼頭基礎設施和設備,碼頭設施和設備的安全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與規范。

      為客運、客滾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安全檢測設備或者安全檢測系統,對上船車輛、旅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制止車輛裝載、夾帶或者旅客攜帶國家禁止的危險物品上船。

      為客運、客滾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在開航前與船方確認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數、車輛數。

      第二十四條 [船舶靠、離泊安全] 港口經營單位對碼頭前沿水深應當及時維護,保障船舶靠泊、離泊安全。

      未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港口經營單位不得允許客運船舶靠泊貨運碼頭,不得在貨運碼頭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務。

      港口經營單位不得允許超過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確需靠泊和作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并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10篇 港口危險貨物港口建設安全審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港口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符合國家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結合港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港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裝卸、過駁、儲存、包裝危險貨物,以及對危險貨物集裝箱進行裝拆箱的港口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是指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專項驗收。

      港口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不得立項;未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不得開工建設;未經安全設施專項驗收合格的,不得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管理工作,安全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準或經交通運輸部審批的港口建設項目,由交通運輸部負責安全審查。

      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港口建設項目,由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審查。

      其他港口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審查。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港口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安全審查申請材料。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港口建設項目分級管理權限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或者逐級上報。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安全審查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完成轉報工作。

      第六條 負責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委托下一級負有安全審查職責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開展。

      接受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將其受托的工作再委托其他單位。

      負責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的技術審查咨詢工作委托經交通運輸部認可的機構組織開展,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審查咨詢報告和其他相關文件做出審查決定。

      第二章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安全條件審查前,應當自行或委托安全評價機構對港口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有法律法規規定資質,并獲得備案的安全評價機構對該港口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

      第八條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的內容應包括:

      (一)港口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產業政策與布局,是否符合港口總體規劃的安全要求,選址是否符合《海港總平面設計規范》(jtj211)、《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jtj 237)、《河港工程總體設計規范》(jtj 212)、《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02)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二)港口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及對安全生產的影響,主要技術、工藝是否成熟可靠;依托原有裝卸、儲存條件的,其依托條件是否安全可靠;

      (三)港口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人員密集區、敏感性設施和敏感環境區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學、可行;

      (四)自然條件對港口建設項目的影響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學、可行。

      第九條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應當符合國家、行業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港口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安全條件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

      (二)港口建設項目概況;

      (三)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四)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一條 對已經受理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負責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人員或者專家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向建設單位出具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有效期為兩年, 在有效期內,港口建設項目未開工建設,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港口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條件審查不予通過:

      (一)港口建設項目選址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要求的;

      (二)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不符合國家、行業法規、標準、規范要求的;

      (三)港口危險貨物與周邊場所、設施的距離或者擬建場址自然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四)主要技術、工藝和安全設施未確定,或者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五)對安全設施設計提出的對策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六)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七)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港口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請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 已經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港口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并重新申請安全條件審查:

      (一)港口建設項目周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貨種變化的;

      (四)主要技術、工藝和安全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港口建設項目在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期限屆滿后需要開工建設的。

      第三章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四條 項目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編制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港口建設項目概況;

      (二)設計依據;

      (三)港口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境安全分析;

      (四)重大危險源分析及檢測監控;

      (五)安全設施設計采用的安全預防、控制、應急的設施和措施;

      (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要求;

      (七)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要求;

      (八)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

      (九)對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的采納情況說明;

      (十)安全設施設計的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十一)可能出現的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十二)安全設施投資估算;

      (十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港口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開始前,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管理權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港口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提交以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四)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五)港口建設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和選址意見書(或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證);

      (六)審查時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對已經受理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負責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人員或者專家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向建設單位出具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七條 對港口建設項目的碼頭部分,其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可與該港口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合并辦理。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不予通過:

      (一)未提供港口建設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和選址意見書(或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證)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的;

      (四)對未采納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五)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再審。

      第十九條 已經審查通過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

      (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四章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專項驗收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安全設施專項驗收審查前,應當編制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

      (二)施工依據和執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三)所采用的安全預防、控制、應急設施的施工質量控制情況;

      (四)施工變更情況,包括港口建設項目在施工等期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設施改動情況;

      (五)對經審批的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執行情況;

      (六)安全設施及其主要裝置、設備的檢驗、檢測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安全設施專項驗收前,應當委托具有法律法規規定資質,并獲得備案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編制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應當符合國家、行業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港口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安全設施專項驗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專項驗收申請書;

      (二)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

      (三)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監理情況報告;

      (四)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及資格情況;

      (七)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復制件);

      (八)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九)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三條 對已經受理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專項驗收申請,負責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人員或者專家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合格的決定,并向建設單位出具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專項驗收意見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設施專項驗收不予通過:

      (一)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監理的;

      (三)未按照已經通過審查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四)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五)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六)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的,或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不符合國家、行業法規、標準、規范要求的;

      (七)安全驗收評價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八)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或者未達到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九)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十)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十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專項驗收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驗收部門申請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專項驗收。

      第五章 審查咨詢和安全評價

      第二十五條 接受委托實施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受委托起1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將審查結果和材料報送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接受委托負責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技術審查咨詢工作的機構,應當在接受委托起10日內完成技術審查咨詢工作,出具審查咨詢專家意見,并將審查咨詢報告和材料報送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機構應當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所許可的業務范圍應包括化工、港口工程、倉儲,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甲級機構,應當至少擁有1名熟悉港口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具有港口工程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從事港口安全、港口工程技術等相關工作5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專職一級安全評價師;以及1名具有油氣儲運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從事油氣儲運等相關工作5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專職一級安全評價師。

      (二)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乙級機構,應當至少擁有1名熟悉港口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具有港口工程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從事港口安全、港口工程技術等相關工作3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專職二級安全評價師;以及1名具有油氣儲運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從事油氣儲運等相關工作3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專職二級安全評價師。

      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八條 下列港口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應當由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甲級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一)沿海10000噸級以上、內河1000噸級以上的碼頭,倉儲總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的倉儲設施。

      (二)裝卸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劇毒化學品、易燃液體、液化易燃氣體的碼頭、倉儲設施。

      第二十九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機構實行備案管理。甲級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交通運輸部備案,乙級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安全評價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培訓證書;

      (四)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勞動合同、最近一年的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企業四險證明;

      (五)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人員的本科以上學歷證書或從業資歷證明文件;

      (六)安全評價機構技術負責人、過程控制負責人等相關人員任命文件;

      (七)安全評價工作主要業績表。

      負責備案的部門應根據審核情況,及時公布備案結果。

      第三十一條 根據港口行業特點和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危險性,保障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的連續性和可追溯性,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宜由同一評價機構承擔。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工作應當堅持科學、規范、客觀、公正的原則。審查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保守有關安全評價機構和建設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撤銷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安全審查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核查,對檢查和核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情況,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從事審查咨詢工作的機構應當定期向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上報審查咨詢工作情況。

      第三十五條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實施情況報告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實施情況報告交通運輸部。

      第三十六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檔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時將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港口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管,采用多種方式組織對評價機構、人員等進行核查、考核,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安全評價機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取消其備案。

      第三十八條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專家庫,為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提供技術咨詢。

      第三十九條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港口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檢查。對違法開工建設或使用未經驗收合格的安全設施的港口建設項目,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11篇 港口庫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在樁頭作業應選擇好站立位置,防止踏空,不準站在關路,死角和樁頭邊緣上操作。

      2.堆樁標準化,應做底大頂小,不得“蓋帽”,樁腳收頂時,應留有站腳和操作的足夠余地。

      3.拆樁時應先檢查樁頭有無傾斜危險,應從上到下依次按層起樁,不準拆反樁。

      4.樁腳上和樁腳邊不準躺臥休息。

      5.上、下高樁時,應使用根部包扎橡皮的扶梯,不準抓繩子和網絡。

      6.樁頭上有兩人以上同時操作時,必須明確其中一名與司機聯系。

      7.在倉庫內使用鏟車配合操作時,應防止行車傷人和廢氣中毒。

      港口安全管理規定辦法(11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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