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船、貨主自裝卸作業管理辦法
6.1、為了維護港口安全生產秩序、保證外來作業單位在港作業安全、規范船、貨主自裝卸作業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此管理辦法。
6.2、船、貨主如有自裝卸作業計劃,應提前將下列項目報于生產管理部調度:⑴所要裝卸貨物種類、數量;⑵船名、船舶規范、抵港日期;⑶《作業組織方案》、計劃作業時間;⑷參加
作業人數、人員名單;⑸作業機械、車輛臺數、車牌號及相關作業資質材料。
6.3、接到船、貨主自裝卸作業計劃后,安全管理部、生產管理部要首先與作業單位簽訂《委托作業安全管理協議》,并按
協議規定審核作業單位下列資質材料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企業法人和安全員培訓證書》、《安全規章制度》、《特種人員作業證》、《所用人員保險證》、《員工名單及身份證》,以及現場負責人聯系電話。
6.4、生產管理部調度接到船、貨主自裝卸作業計劃后,應及時向大連交管、旅順西站調度室提報船舶靠泊計劃,并向船東、
代理、貨主做出如下提示:1)船東或代理應及時向大連交管提報《24小時抵港報》;
2)作業船舶在沒接到生產管理部調度明確指令前,不得擅自靠、離泊;3)作業船舶靠、離泊時由港方人員系解纜,其它人員不得靠近碼頭(站位應距碼頭前沿15米以外)
。
6.5、作業前:安全管理部、生產管理部要核對參加作業人員人數、姓名、人員操作資質證,及作業機械、車輛臺數、車牌號等。規定車輛走行路線,以防車輛交叉作業。檢查作業人員勞保護具是否穿戴整齊,
向作業人員提出作業現場嚴禁吸煙等安全 管理要求。
要求作業單位需動用明火作業時,應向旅順海事處提出動用明火申請,得到批復同意后,方可實施。
6.6、作業中:安全管理部、生產管理部要專人全時跟蹤作業過程,重點監督檢查作業人員有無違章作業行為;
檢查作業車輛是否按規定路線走行;
檢查大件貨物是否對碼頭及設施構成損壞。禁止無關人員、車輛進入作業現場。發現違章作業及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予以制止,必要時有權停止其作業,令其做出整改措施,經檢查合格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2篇 船貨主自裝卸作業管理辦法
6.1、為了維護港口安全生產秩序、保證外來作業單位在港作業安全、規范船、貨主自裝卸作業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此管理辦法。
6.2、船、貨主如有自裝卸作業計劃,應提前將下列項目報于生產管理部調度:⑴所要裝卸貨物種類、數量;⑵船名、船舶規范、抵港日期;⑶《作業組織方案》、計劃作業時間;⑷參加
作業人數、人員名單;⑸作業機械、車輛臺數、車牌號及相關作業資質材料。
6.3、接到船、貨主自裝卸作業計劃后,安全管理部、生產管理部要首先與作業單位簽訂《委托作業安全管理協議》,并按
協議規定審核作業單位下列資質材料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企業法人和安全員培訓證書》、《安全規章制度》、《特種人員作業證》、《所用人員保險證》、《員工名單及身份證》,以及現場負責人聯系電話。
6.4、生產管理部調度接到船、貨主自裝卸作業計劃后,應及時向大連交管、旅順西站調度室提報船舶靠泊計劃,并向船東、
代理、貨主做出如下提示:1)船東或代理應及時向大連交管提報《24小時抵港報》;
2)作業船舶在沒接到生產管理部調度明確指令前,不得擅自靠、離泊;3)作業船舶靠、離泊時由港方人員系解纜,其它人員不得靠近碼頭(站位應距碼頭前沿15米以外)
。
6.5、作業前:安全管理部、生產管理部要核對參加作業人員人數、姓名、人員操作資質證,及作業機械、車輛臺數、車牌號等。規定車輛走行路線,以防車輛交叉作業。檢查作業人員勞保護具是否穿戴整齊,
向作業人員提出作業現場嚴禁吸煙等安全 管理要求。
要求作業單位需動用明火作業時,應向旅順海事處提出動用明火申請,得到批復同意后,方可實施。
6.6、作業中:安全管理部、生產管理部要專人全時跟蹤作業過程,重點監督檢查作業人員有無違章作業行為;
檢查作業車輛是否按規定路線走行;
檢查大件貨物是否對碼頭及設施構成損壞。禁止無關人員、車輛進入作業現場。發現違章作業及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予以制止,必要時有權停止其作業,令其做出整改措施,經檢查合格后,方可繼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