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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毒、有害作業管理辦法(6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7-04 14:30:05 查看人數:57

      有毒、有害作業管理辦法

      第1篇 有毒、有害作業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了加強有毒、有害作業管理,保證施工人員的身體健康,特制訂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各施工現場對有毒、有害作業的安全管理。

      3 引用文件(無)

      4 術語與定義

      4.1有害物質:化學的、物理的、生物的等能危害職工健康的所有物質的總稱。

      4.2有毒物質:作用于生物體,能使機體發生暫時或永久性病變,導致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質。

      4.3有害作業:作業環境中有害物質的濃度、劑量超過國家衛生標準中該物質最高容許值的作業。

      4.4有毒作業: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毒物質含量超過國家衛生標準中有毒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的作業。

      5 職責

      5.1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監督、檢查各項目部有毒、有害作業控制措施的制訂及執行情況。

      5.2項目部負責審批各專業公司制訂的有毒、有害作業控制措施,并監督其執行。

      5.3專業公司負責制訂本單位所承擔的施工任務中的有毒、有害作業控制措施,并嚴格按措施執行。

      6 具體內容

      6.1項目部根據承建的施工項目,確定出有毒、有害作業的范圍,識別施工所接觸的各種有毒、有害物品,制訂出此類物品需用計劃。

      6.2項目部根據施工合同,確定甲方及自身的采購權限。

      a) 由業主供貨的,貨到時項目部應對貨品進行驗收,并索要該物品的理、化特性說明書;

      b) 由己方采購的,供應部門應按采購計劃進行采購。采購時要貨比三家,盡量選用無毒或毒性弱、危害小的產品。并向廠家或經銷商索取詳細的產品說明書,交給使用單位。

      6.3施工單位要結合施工環境特點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理、化特性,制訂出具體的施工控制措施,并向施工人員進行詳細的技術交底,使每個參予施工的人員了解:

      a) 所用物品的理、化特性;

      b) 相應的防范措施;

      c) 出現事故的緊急處理辦法。

      6.4施工單位應為施工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確保人身安全。

      6.5對于有毒、有害作業,施工現場應設安全監護人,并配備必要的緊救藥品和專職的醫務人員值班。

      6.6項目部安全監察部、專業公司安全員應對有毒、有害作業進行重點監控。

      6.7項目部或專業公司應定期組織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體檢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7 相關文件(無)

      8 相關記錄

      “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記錄”

      “職工體檢表”

      第2篇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地鐵5號線5305標工程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經理部)對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防止在購買、運輸、使用、保管、退庫過程中被盜、丟失和燃燒、爆炸、泄漏等安全事故發生,保障施工現場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國家、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中鐵南方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方公司)《物資管理辦法》、中鐵二局股份公司物資管理相關規定和經理部《物資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部承擔施工任務特點,特制訂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是指在本項目建設中使用的各類油料、火工品、氧氣、乙炔、有毒和化學危險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項目經理部各施工工區。

      第四條 施工現場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工作應貫徹“從嚴管理,依法監督,方便生產,保障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使用單位的主管領導人對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購買、使用、保管、退庫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物資人員對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業務活動全過程負責。經合同確定委外配送、運輸的,合同中應明確規定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運輸人,對運輸過程中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負全責。為了切實加強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各工區成立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并成立相應管理機構。

      第五條 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各工區,必須依照本辦法及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制定各個崗位的安全責任制,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執行,并設專門機構或專人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工區的物設部和安質部負責對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購買、運輸、使用、保管、退庫過程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同時各工區也應接受所在地上級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現場管理

      第七條 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各工區,首先應根據施工要求和施工進度編制施工所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申請采購供應計劃,報經理部物設部匯總,再上報經理部分管領導批準,同時各工區必須建立驗收、領發、檢查、管理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臺帳。保證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在購買、運輸、使用、保管、退庫過程中,不發生被盜、被搶、丟失、失火、爆炸、瀉漏、濫發、誤發等問題。

      第八條 油料按計劃采購,建立專用儲油庫,按臺班核發;氧氣、乙炔分類存放,使用時要遠離明火;火工品和有毒、化學危險物品堅持集中計劃、集中采購、集中使用,建好收發存退臺帳,并制定各個環節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發生爆炸、火災、水災、盜竊及意外性自然災害事故等事件的處置預案。

      第九條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員應挑選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并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的正式職工擔任。

      管理員的主要職責是,按照各級關于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管理的規定,嚴格執行領發制度。具體任務是:

      1、負責各種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驗收、保管、發放和統計工作。

      2、負責按照領導審批的品名、數量發放各種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

      3、負責建立和填寫收發各種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工作臺帳,并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4、接受上級領導的檢查、指導,整改不安全隱患。

      第十條 施工現場每天作業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于當日清點登記,退還配送單位。嚴禁帶回工棚、宿舍或隨意存放。嚴禁私藏、私用、贈送他人。

      第十一條 不準擅自向外單位提供或代為保管爆炸物品。

      第十二條 嚴禁將爆炸物品承包給施工單位使用的非爆破公司協作隊保管和使用。

      第三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存放

      第十條 嚴禁隨意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確因工作需要設立臨時存放點的,油料、有毒、化學危險物品要密封存放在倉庫中,并設置安全標識,有專人守護;火工品應由使用單位將存放地點、存放時間、存放數量、安全措施、主管負責人等報深圳市公安機關審批同意。存放數量不得超過當日使用量。嚴禁將火工品分發給承包戶或個人保存。

      第十四條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存放應按制度進行登記、簽字。要做到帳目清楚,手續齊備,帳物相符。

      第十五條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要按其性質分類存放,嚴禁混存和超量儲存。

      第十六條 臨時存放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應當設置明顯的標牌。要分規格型號和品種進行分類存放,不同品質的要分庫存放。堆放時,按物品的要求堆放,置放雷管時必須鋪設膠質皮墊,碼放整齊,不準超量。

      第四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購買

      第十七條 購買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由各工區的物資部門負責辦理,并接受安質部門的監督。火工品購買前應向深圳市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按計劃與民爆公司簽訂爆破器材供銷合同,購買后應按深圳市公安機關的要求及時辦理各種追蹤手續。

      第十八條 單位和員工個人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購買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應由經過專業培訓,持有崗位培訓合格證的人員承辦。購買的物品應保證質量合格,杜絕不合格物品進入現場。購買火工品時,要到深圳市公安部門同意的、持有“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銷售部門。

      第五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

      第十九條 根據合同規定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由配送單位負責。運輸爆炸物品時,應按規定向深圳市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

      第二十條 運輸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時,應由運輸單位選派有相應上崗證且熟悉所運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性能的人員押運。

      第二十一條 運輸車輛應保持車況良好,符合安全規定。裝運油料、有毒、化學危險物品,必須是儲油罐或密封油桶;火工品裝運必須使用箱式貨車;懸掛醒目的危險警標;車廂底部及車幫內側應墊木板或橡膠軟皮。

      第二十二條 運輸車輛的駕駛員應選派責任心強、技術熟練、有經驗的人擔任。

      第二十三條 運輸應在白天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沿途不準裝卸。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員稠密區并有專人看管,禁止無關人員接近。

      第二十四條 裝卸、倒運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應在白天進行。裝卸人員應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識;裝卸時應輕拿輕放,嚴禁拋、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二十五條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應按照車輛荷載裝運;裝載雷管不得超過兩層箱;性能相抵觸的不得同車裝載;嚴禁與其他貨物混裝。

      第二十六條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運至施工現場存放點后,由負責運輸的人員與管理員辦理交接、清點、驗收手續,禁止無關人員圍觀、參與。

      第六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

      第二十七條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在使用時,按計劃要求辦理,并在使用現場作好防護措施。火工品的使用必須向深圳市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條 各工區應根據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備爆破工。爆破工必須經過深圳市公安局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員安全作業證”后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第二十九條 各工區對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作業人員應定期進行考察。發現不合格人員,應立即停止其作業,爆破作業人員應即時收回爆破作業證。當爆破作業人員工作變動和本項目竣工后,應及時將“爆破人員安全作業證”收回。

      第三十條 使用爆炸物品時,應由施工作業班組提出當日使用的申請計劃,物資部門審核后。開具發料單,經現場負責人簽字后,由指定的領料員領取。發料后,要填寫“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記表”,并由領取人員簽字。

      第三十一條 爆破工領取爆破器材,應根據當班作業量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2人以上共同領取。性能相抵觸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時領取。

      第三十二條 爆破作業必須由專人統一指揮,劃定安全區,布設警戒崗哨,設置警標。爆破前應發預警信號,待危險區內人員撤離后再發爆破信號。爆破作業中出現啞炮時,應當按照既定方案進行處置,不準擅自草率處理。爆破作業結束后,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三十三條 進行大型爆破作業或在城鎮、居民區、風景區、建筑設施附近進行控制爆破作業時,參建單位應將爆破作業方案及安全措施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并經市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爆破作業。

      第三十四條 對當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應清點后由爆破工及時退還配送單位并登記造冊。嚴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轉讓、私用、倒賣和以物易物。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三十五條 加工爆破器材應在指定的加工房內進行。加工時應由責任心強,熟悉爆破器材能,經過專業培訓,持有“爆破操作證”的人員進行。操作間應有專人負責。

      第三十六條 加工爆破器材,應按照當天的實際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應置放在安全地點,嚴禁與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八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七條 各工區物設部、安質部要對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工作常抓不懈,加強施工現場的監管力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搞好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購買、運輸、使用、保管、退庫全過程安全管理工作。對管理混亂、隱患突出,或經有關機關和部門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單位采取停止爆破作業整頓、治安處罰等措施并將情況向隱患單位的上級通報;依法清查、收繳非法存放、攜帶和使用的爆炸物品;對發生的涉爆案件開展調查和協助工作。

      第九章 總結和推廣

      第三十八條 各工區依據中國中鐵南方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物資管理辦法》和經理部《物資管理暫行辦法》,總結、推廣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和經驗,表彰、獎勵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物資設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有毒氣體控制管理辦法

      1、公司所屬項目在地下工程施工中,如有有毒有害氣體發生時,應配備對有毒有害氣體的監測和報警裝置以及工人使用的防護面具。

      2、一旦發現有毒氣體,應立即停止施工和疏散人員,并及時報告公司/二級機構安全監督部門。經過慎重處理,經檢測不存在危險后,并取得安全監督部門同意后,方可復工。

      3、防毒對策

      3.1通風凈化

      3.1.1應設置必要的機械通風、排毒凈化(排放)裝置,使工作場所中有毒物質濃度限制到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值以下。通風凈化措施包括:全面通風、局部排風、局部送風、凈化處理。

      3.2對有毒物質泄漏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設備和工作場所,設置可靠的事故處理裝置和應急防護措施(包括急救箱和個人防護用品)。

      3.3采取防毒教育,定期檢測,定期體檢,定期檢查,監護作業,急性中毒和缺氧窒息搶救訓練等管理措施。

      4、防缺氧、窒息措施:

      4.1針對缺氧危險作業環境發生缺氧窒息和中毒窒息的原因應配備(作業前和作業中)氧氣濃度、有害氣體濃度檢測儀器,報警儀器,呼吸保護器具,通風換氣設備和搶救器具(繩纜、梯子、氧氣呼吸器等)。

      4.2按先檢測、通風、后作業的原則,工作環境空氣氧氣濃度少于18%和有害氣體濃度達到標準要求后,在密切監護下才能實施作業;對氧氣、有害氣體濃度可能發生變化的作業和場所,作業過程中應定時或連續檢測,保證安全作業。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4.3配置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

      4.4危險場所設專人監護或在醒目處設警示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第4篇 非石油石化生產場所有毒有害氣體防護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非石油石化生產場所有毒有害氣體中毒事故的發生,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保護條例》(國務院352號令)及《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勝利油田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的定義及分類

      第二條“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是指存在或可能產生硫化氫、一氧化碳、甲烷和芳香烴類等有毒有害氣體及有缺氧危險的封閉、半封閉設備、設施和地下管道等受限空間危險場所。如:污水泵站、污水管道、污水池、垃圾堆放場、垃圾處理場、排水管道、集水井、電纜井、電信井、窨井、地窖、化糞池、沼氣池、發酵池、煉油池、腌制池、酒糟池、紙漿池、船艙、地下隱蔽工程、密閉容器、管道焊接作業場所等長期不用的設施或通風不暢的場所。

      第三條常見有毒有害氣體按其毒害性質不同,可分為:

      ①刺激性氣體——是指對眼和呼吸道粘膜有刺激作用的氣體。刺激性氣體的種類甚多,最常見的有氯、氨、氮氧化物、光氣、氟化氫、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和硫酸二甲酯等。

      ②窒息性氣體——是指能造成機體缺氧的有毒氣體。窒息性氣體可分為單純窒息性氣體、血液窒息性氣體和細胞窒息性氣體。如氮氣、甲烷、乙烷、乙烯、一氧化碳、硝基苯的蒸氣、氰化氫、硫化氫等。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四條各單位要對本單位產生和聚集有毒有害氣體的裝置、設備、設施和重點部位等進行認真排查、逐一檢測、查找隱患,認真進行風險分析和危害辨識,掌握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的詳細分布位置、周圍環境、檢測結果、設備設施狀況、涉及人員數量、作業時間等,建立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檔案。監測儀器及防護設備應由專人管理并建立設備檔案。

      第五條各單位要建立完善有毒有害氣體安全管理制度,制訂相應的中毒和窒息危害辨識制度、氣體采樣分析制度等,制定完善相應的作業許可程序、作業安全規程、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明確作業負責人、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的職責,并建立隱患定期排查整改制度。

      第六條各單位要加大安全投入,為在可能產生或聚集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的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和儀器。

      1、認真按照《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加強作業場所勞動保護工作,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2、可能產生或聚集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場所應設置醒目的防中毒、防窒息、穿戴防護用品等警示標識。

      3、為從事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的人員配備固定式和便攜式有毒有害氣體監測和報警儀器、正壓自給式呼吸器、救護帶、救護索、應急通訊設備、風向標、醫療救護設備和藥品等。監測儀器及防護設備要定期檢查、維護,標明檢查和維護日期,確保準確完好,并制定相關的使用管理規定。

      第七條存在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的單位每年要定期開展專題教育,針對有毒有害氣體中毒等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安全知識培訓,提高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預防有毒有害氣體中毒事故的能力。

      第八條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的危害識別

      1、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前,應根據作業內容對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逐條確認“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許可證”(見附件1)中的有關安全措施,并將補充措施填入相應欄內并確認。

      第九條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涉及到用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登高、起重、破土等作業時,應同時按照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和油田的相關要求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十條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1、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應辦理“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許可證”。

      2、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對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后,簽發“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許可證”。

      3、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業監護人;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對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的全過程實施現場監督。

      4、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完工后,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應在“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許可證”的完工驗收欄中簽名。

      第十一條作業安全措施

      1、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施工作業前應對現場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如實告知作業人員、監護人員、救援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緊急情況處理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和救護方法等。施工作業過程中工作負責人要落實安全措施并指導作業人員正確使用職業防護設備和用品。

      2、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3、無“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許可證” 和監護人,禁止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工作場所入口處必須有所有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的人員名單并根據人員出入情況隨時更新。

      4、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應采取必要的通風措施,確保有毒有害氣體作業危險場所內空氣良好流通。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內的作業人員每次工作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5、在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前應取樣分析,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及氧含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為合格;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為合格;氧含量為19.5%—23.5%為合格;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指標),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內作業。如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內作業時間較長,應隨時進行檢測分析,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6、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空間內作業應小于12v。所用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要求,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

      7、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內作業必須安排專人監護,監護人應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系。出現有人中毒、窒息等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戴正壓自給式空氣呼吸器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并指定專人在外部負責聯絡工作,禁止不具備條件時盲目施救,避免傷亡擴大。

      8、油田各單位不得將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的施工作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各單位在簽訂項目合同時,應同時簽訂安全管理協議,規定各自的管理職責。

      油田各單位應對項目承包方統一協調、管理,及時告知承包方工作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要求承包方制定詳細的安全許可作業程序,并保證作業條件達到要求后,方可批準進入。

      9、作業負責人和施工作業人員要嚴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遵守有關操作規程,不得臨時變更施工內容,杜絕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10、在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審批手續。

      11、作業完工后,經施工人員、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內無人員和工具及雜物后,方可離開。

      第十二條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1、工作負責人應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和防范設施及用品符合進入要求;同時檢查、驗證應急救援服務、呼叫方法的效果。

      2、應嚴格落實“防止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十個必須”的各項要求(見附件2),對不符合的,有權停止作業。

      3、在作業完成后,要確認作業者及所攜帶的設備和物品均已撤離。

      第十二條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有效的“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作業。

      2、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種的危害因素和“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3、安全防護措施經工作負責人、監護人落實確認后,方可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

      4、對違反本制度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5、正確使用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6、應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隨時與監護人進行有效的信息溝通。

      7、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嚴禁在有毒有害氣體危險環境中摘下防護器具。

      第十三條作業監護人的職責

      1、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熟悉急救知識。

      2、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拒絕作業。

      3、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人數,并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方式,進行必要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向作業者發出撤離警告,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救援。

      4、作業監護人在履行監測和保護職責時,必須堅守崗位,履行職責,不得擅離崗位,對未經許可欲進入者予以警告并勸離。

      5、作業監護人應保管并隨身攜帶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許可證。

      第十四條作業許可證管理

      1、“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許可證”是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的依據,不應涂改;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如果“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許可證”中安全措施、氣體檢測等欄目不夠時,應另加附頁。“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許可證”和附頁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

      2、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由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留存備查,第二聯由作業負責人持有,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第四聯存放在作業場所所在基層單位。

      3、“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許可證”中的各項內容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應代簽。

      4、“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項目一個周期。當作業中斷4小時以上時,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進入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許可證”。

      第十五條應急救援

      1、各單位應建立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現場應急預案中必須明確緊急情況下作業人員的逃生方法、逃生路線、自救、互救方法等,現場作業人員、管理人員等都要熟知預案內容和救護設施使用方法。

      2、根據作業要求,落實應急救援組織、救援人員、救援器材,落實各項安全設施、處置流程。加強應急處置教育培訓,使救援人員熟悉救援流程、中毒救護知識、技能和安全措施。

      3、加強與附近醫療機構和專業救護機構的溝通和聯系,一旦發生事故,要立即向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爭取時間,科學施救,并尋求專業救護,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5篇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地鐵5號線5305標工程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經理部)對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防止在購買、運輸、使用、保管、退庫過程中被盜、丟失和燃燒、爆炸、泄漏等安全事故發生,保障施工現場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國家、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中鐵南方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方公司)《物資管理辦法》、中鐵二局股份公司物資管理相關規定和經理部《物資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部承擔施工任務特點,特制訂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是指在本項目建設中使用的各類油料、火工品、氧氣、乙炔、有毒和化學危險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項目經理部各施工工區。

      第四條?? 施工現場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工作應貫徹“從嚴管理,依法監督,方便生產,保障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使用單位的主管領導人對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購買、使用、保管、退庫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物資人員對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業務活動全過程負責。經合同確定委外配送、運輸的,合同中應明確規定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運輸人,對運輸過程中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負全責。為了切實加強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各工區成立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并成立相應管理機構。

      第五條? 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各工區,必須依照本辦法及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制定各個崗位的安全責任制,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執行,并設專門機構或專人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工區的物設部和安質部負責對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購買、運輸、使用、保管、退庫過程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同時各工區也應接受所在地上級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現場管理

      第七條? 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各工區,首先應根據施工要求和施工進度編制施工所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申請采購供應計劃,報經理部物設部匯總,再上報經理部分管領導批準,同時各工區必須建立驗收、領發、檢查、管理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臺帳。保證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在購買、運輸、使用、保管、退庫過程中,不發生被盜、被搶、丟失、失火、爆炸、瀉漏、濫發、誤發等問題。

      第八條?? 油料按計劃采購,建立專用儲油庫,按臺班核發;氧氣、乙炔分類存放,使用時要遠離明火;火工品和有毒、化學危險物品堅持集中計劃、集中采購、集中使用,建好收發存退臺帳,并制定各個環節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發生爆炸、火災、水災、盜竊及意外性自然災害事故等事件的處置預案。

      第九條?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員應挑選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并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的正式職工擔任。

      管理員的主要職責是,按照各級關于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管理的規定,嚴格執行領發制度。具體任務是:

      1、負責各種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驗收、保管、發放和統計工作。

      2、負責按照領導審批的品名、數量發放各種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

      3、負責建立和填寫收發各種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工作臺帳,并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4、接受上級領導的檢查、指導,整改不安全隱患。

      第十條? 施工現場每天作業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于當日清點登記,退還配送單位。嚴禁帶回工棚、宿舍或隨意存放。嚴禁私藏、私用、贈送他人。

      第十一條? 不準擅自向外單位提供或代為保管爆炸物品。

      第十二條? 嚴禁將爆炸物品承包給施工單位使用的非爆破公司協作隊保管和使用。

      第三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存放

      第十條?? 嚴禁隨意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確因工作需要設立臨時存放點的,油料、有毒、化學危險物品要密封存放在倉庫中,并設置安全標識,有專人守護;火工品應由使用單位將存放地點、存放時間、存放數量、安全措施、主管負責人等報深圳市公安機關審批同意。存放數量不得超過當日使用量。嚴禁將火工品分發給承包戶或個人保存。

      第十四條??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存放應按制度進行登記、簽字。要做到帳目清楚,手續齊備,帳物相符。

      第十五條??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要按其性質分類存放,嚴禁混存和超量儲存。

      第十六條?? 臨時存放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應當設置明顯的標牌。要分規格型號和品種進行分類存放,不同品質的要分庫存放。堆放時,按物品的要求堆放,置放雷管時必須鋪設膠質皮墊,碼放整齊,不準超量。

      第6篇 有毒有害作業管理辦法

      1目的

      為了加強有毒、有害作業管理,保證施工人員的身體健康,特制訂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各施工現場對有毒、有害作業的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無)

      4術語與定義

      4.1有害物質:化學的、物理的、生物的等能危害職工健康的所有物質的總稱。

      4.2有毒物質:作用于生物體,能使機體發生暫時或永久性病變,導致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質。

      4.3有害作業:作業環境中有害物質的濃度、劑量超過國家衛生標準中該物質最高容許值的作業。

      4.4有毒作業: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毒物質含量超過國家衛生標準中有毒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的作業。

      5職責

      5.1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監督、檢查各項目部有毒、有害作業控制措施的制訂及執行情況。

      5.2項目部負責審批各專業公司制訂的有毒、有害作業控制措施,并監督其執行。

      5.3專業公司負責制訂本單位所承擔的施工任務中的有毒、有害作業控制措施,并嚴格按措施執行。

      6具體內容

      6.1項目部根據承建的施工項目,確定出有毒、有害作業的范圍,識別施工所接觸的各種有毒、有害物品,制訂出此類物品需用計劃。

      6.2項目部根據施工合同,確定甲方及自身的采購權限。

      a) 由業主供貨的,貨到時項目部應對貨品進行驗收,并索要該物品的理、化特性說明書;

      b) 由己方采購的,供應部門應按采購計劃進行采購。采購時要貨比三家,盡量選用無毒或毒性弱、危害小的產品。并向廠家或經銷商索取詳細的產品說明書,交給使用單位。

      6.3施工單位要結合施工環境特點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理、化特性,制訂出具體的施工控制措施,并向施工人員進行詳細的技術交底,使每個參予施工的人員了解:

      a)所用物品的理、化特性;

      b)相應的防范措施;

      c)出現事故的緊急處理辦法。

      6.4施工單位應為施工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確保人身安全。

      6.5對于有毒、有害作業,施工現場應設安全監護人,并配備必要的緊救藥品和專職的醫務人員值班。

      6.6項目部安全監察部、專業公司安全員應對有毒、有害作業進行重點監控。

      6.7項目部或專業公司應定期組織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體檢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7相關文件(無)

      8相關記錄

      “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記錄”

      “職工體檢表”

      有毒、有害作業管理辦法(6篇范文)

      1 目的為了加強有毒、有害作業管理,保證施工人員的身體健康,特制訂本辦法。2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各施工現場對有毒、有害作業的安全管理。3 引用文件(無)4 術語與定義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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