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1目的:為了加強動土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護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保障動土作業施工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2名詞解釋
2.1作業方:指實施具體作業操作的公司基層班組或施工承包商。
2.2高處作業: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3動土作業危害識別
3.1進行動土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制定動土作業方案,方案中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3.2 將安全措施填入《動土作業許可證》內。
3.3 動土作業方案和《動土作業許可證》應一起上報。
4 動土作業許可制
動土作業實行許可辦法,必須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后方可作業。動土作業涉及用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5動土作業辦理程序
5.1動土作業由作業方提前一天制定出詳細動土作業方案并填寫《動土作業許可證》經作業部門安全員審核合格后,部門負責人審批。
5.2負責審批人員,應對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后,簽發《動土作業許可證》。
6動土作業方案
6.1動土作業由作業方提出申請,并編制《動土作業方案》按程序報送;
6.2《動土作業方案》應進行作業前的危害因素識別、風險評價,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
6.3《動土作業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6.3.1作業內容(包括動土原因、動土部位及其地下管網、設施分布情況);
6.3.2技術措施;
6.3.3風險識別和應急措施;
6.3.4現場安全環保措施。
7動土作業安全措施和要求
7.1在動土作業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動土作業,應報作業部門備案,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進行:
7.1.1需要占用規劃批準以外范圍的場地;
7.1.2有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7.2動土作業時,作業方必須指派了解施工區域現場地下設施的人員進行監護,嚴防作業過程中對電力、通訊、地下管線、設施等造成損壞,監護人員在施工前對安全措施逐條落實,確認無誤后,方可通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
7.3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7.4動土作業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作業部門處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7.5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7.6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7.6.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7.6.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7.6.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溝邊沿0.8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
7.6.4在解凍期和雨季進行動土施工作業時,應做好地面、地下排水,嚴防發生滲水,造成塌方。同時防止鄰近建筑物、設備、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察,防止位移和沉降。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7.6.5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7.6.6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6.7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7.6.8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7.6.9在裝置區等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裝置區等危險場所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并迅速撤離現場。
7.6.10遇管線、電力、通訊等重要設施時,在2米范圍之內嚴禁用機械挖掘。
7.7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7.8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7.9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必須按規定辦理斷路作業審批。
8 動土作業人員的安全責任
8.1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動土作業許可證》方可進行動土作業。
8.2在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動土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8.3對《動土作業許可證》上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后,方可進行動土作業。
8.4對違反本辦法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8.5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等情況時,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9動土作業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動土作業負責人由作業方現場作業指揮人擔任,其安全責任如下:
9.1動土負責人是動土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對安全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
9.2認真督促監護人和作業人員等履行安全責任,檢查作業前各部位安全措施,確認落實后在《動土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9.3動土作業前,作業負責人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9.4作業過程中,對現場作業人員的“三違”行為,有批評、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或接到作業監護人異常報告時,有權停止作業。
9.5作業結束后,作業負責人應負責動土作業的恢復。
10動土作業監護人的安全責任
由作業方派出作業現場監護人。作業監護人的安全責任如下:
10.1服從作業負責人的領導,有責任守護作業人員安全;
10.2必須全面了解動土作業流程和周邊環境;
10.3作業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能熟練使用救護器具,并能及時發現和處理異常情況;
10.4動土作業前,必須對照《動土作業方案》逐項檢查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落實后在《動土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10.5堅守崗位,發現不能保證作業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10.6作業結束后,作業監護人要確認恢復情況。
11動土作業監督的安全責任
由作業部門派出作業監督人,作業監督的安全責任如下:
11.1必須全面了解動土作業過程,對作業安全負直接監督責任;
11.2熟悉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能夠及時發現突發風險,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11.3動土作業前,必須對照《動土作業方案》逐項檢查安全保證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確認符合后在《動土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并在作業過程中保管《動土作業許可證》;
11.4堅守崗位,監督作業負責人、作業監護人、作業人的作業,發現有違反《動土作業方案》既定程序的行為,有權暫停作業;
11.5遇作業負責人、作業監護人、作業人嚴重違章,作業管理無法保證安全等情況,作業監督人有權停止作業、收回《動土作業許可證》,并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
11.6作業完工后,作業監督人對現場進行復查。
12動土作業的其他要求
12.1作業部門副職以上干部應不定時到場監督。
12.2發生緊急情況,由到場的負責生產的最高領導監督指揮。
13附則
13.1 《動土作業許可證》是進行動土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轉借;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動土作業許可證》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
13.2 《動土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安全保衛部、作業部門和作業方各一份。
風險分析及安全措施
序號
風險分析
安全措施
1
管線電纜破壞,造成事故
① 地下供排水管線、工藝管線已確認,保護措施已落實。
② 動土作業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抓斗機等機械工具。
③ 已按施工方案圖劃線施工。
④ 道路施工作業已報交通、消防、調度、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2
發生坍塌
① 多人同時挖土,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② 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地腳的辦法,挖出的土方不準堵塞下水道和窖井。
③ 開挖沒有邊坡的溝、坑必須設支撐,開挖前,設法排除地表水,當挖到地下水位以下時,要采取排水措施。
④ 已進行放坡處理和固壁支撐。
⑤ 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邊緣不準有人員站立行走。
3
出現中毒
① 備有可燃氣體檢測儀,有毒介質檢測儀。
② 作業人員必須佩戴防護器具.
③ 人員進出口和撤離保護措施已落實。a、梯子 b、修邊坡
4
造成墜落
① 作業現場圍欄、警戒線、警告牌、夜間警示燈已按要求設置。
② 作業現場夜間有充足照明。a、普通燈
b、防爆燈
③作業人員上下時要鋪設跳板。
5
涉及危險作業組合,未落實相應安全措施
若涉及高處、斷路等危險作業時,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6
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
動土作業許可證
作業方:
作業地點:
作業內容:
開工時間:
完工時間:
作業人員
資質證編號
監護人:
1.
現場負責人:
2.
聯絡電話:
3.
作業監督人:
動土作業風險識別:
已執行以下適用的安全措施:
緊急程序已解釋給予所有參與此工作的人士
是□否□不適用□
地下管線、供電線路、工藝管線是否已確認
是□否□不適用□
作業人員是否戴安全帽
是□否□不適用□
安全設施是否經檢查及狀態良好
是□否□不適用□
坑、槽、井、溝邊緣是否無人員站立行走
是□否□不適用□
作業現場圍欄、警戒線、警告牌、夜間警示燈是否已按要求設置
是□否□不適用□
施工結束后是否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是□否□不適用□
其他安全預防措施:
動土作業情況屬□安全□不安全。
我已經完全明白動土作業許可證的要求,并確保所有適用的安全措施都已100%符合。
作業人/日期
現場負責人/日期
在動土作業時所須注意的其它安全措施及特殊情況:
審核
部門安全員:
我已收到及核實作業方案,并已確認采取了相關的安全措施以預防報告內所識別的危險。
簽發(部門負責人)
我已收到及核實動土作業方案,并已采取了相關的安全措施以預防報告內所識別的危險。
簽名:
日期∕時間:
簽收(現場負責人)
我和∕或我的屬下同事在申請地點開展上述動土作業時,必定會遵守并落實這許可證內所述的安全措施及規定。
簽名:
日期∕時間:
撤離(現場負責人)
□由于出現異常情況,我屬下所有同事已撤離上述之作業地點。
□我屬下所有同事已撤離上述之作業地點,工作地點及附近范圍已經檢查和清理。
簽名:
日期∕時間:
注銷∕更新(現場負責人)
□這許可證已被取消,以上提及的作業地點已不再安全。
□此工序在指定時間內未能完成,會安排發出新的工作許可證。
簽名:
日期∕時間:
注:1、本表一式三份,安全保衛部、作業部門、作業方各一份。
2、本表中作業人、監護人、現場負責人均為作業方相關人員,作業監督人為作業部門相關人員。
第2篇 施工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動土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地下既有各類管線及設施的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外委施工單位在現有生產、辦公、生活區域以及既有鐵路設施附近進行的動土作業。
第三條本規定動土作業是指:挖掘、打樁、地錨、地下設施拆除;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機械進行場地平整及其它挖、填土等施工作業。
第二章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動土作業執行“先探后挖”的原則,由中心項目部組織設備維護及監理單位交底,研究制定排查方案,采取必要的“物探”手段,查明地下設施情況,撒白灰標記和采取防護措施后進行作業。
第五條動土作業必須執行《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制度,未辦理《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相關手續的不準動土施工。《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格式見附表。
第六條動土作業前,由施工單位總工或安全負責人對工隊、工隊對作業人員逐級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交底雙方均需在相應《交底記錄》上簽字確認。記錄要詳實,填寫要工整,并及時歸檔保存。
第七條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填寫的工作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各級監管單位均有權停止其施工。
第八條動土作業中,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和轉移作業地點,如出現類似情況,將按擅自施工予以處理。
第九條動土作業過程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及時報告基建中心項目部組織相關設備管理單位確認,并由施工單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第十條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采取人工挖探,用鍬、鏟順管線走向開挖,以防垂直用力損壞埋地設施。
第十一條動土作業現場應按規定設置相應的保護圍欄,坑、洞需設蓋板,夜間要用黃色熒光隔離帶警示。
第十二條進行坑、槽、井、溝等挖掘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挖掘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方法,挖出的土石應在指定位置堆放,及時清理,不得堵塞排水溝渠和壓覆既有設施。
(二) 挖掘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坑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部邊沿處,嚴禁人員站立、行走。
(三) 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土石方整齊堆放,外邊腳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1.2m以上,高度不得超過1.5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應經常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可靠措施后方準繼續作業。
(四) 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
(五) 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準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在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后方準進行。
(六) 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七)作業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第十三條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存在上下交叉作業的應戴安全帽;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并及時向現場負責人報告。
第十四條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五條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動土作業涉及拆除既有設施、中斷道路行車以及穿越鐵路隧道時,應按規定經中心項目部聯系,獲得相關部門批準后,方準實施。
第十七條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第三章 《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的管理
第十八條動土作業前,由工隊提出申請,經專門負責人核準,并填寫《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后,報請施工單位項目部組織監理以及設備有關單位進行既有設備、設施技術交底,共同研究落實方案并簽字批準后,方可動土作業。
第十九條涉及設備、設施防護措施落實和開挖作業,施工單位要派專門人員負責監管,監理單位、設備管理單位要納入旁站業務范圍進行全過程監管。
第二十條《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由施工單位工程部門或安全負責人專門管理,并負責監督執行。
第二十一條《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由各單位按附表樣式制作,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并辦理批辦手續后,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備管理單位需各執一份留存備查。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均按照中心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