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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考核辦法(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16 08:00:10 查看人數:81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考核辦法

      第1篇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考核辦法

      為督促公司各部門履行職責,落實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保證不出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為正確評價各部門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實際業績提供客觀依據,特制定本辦法。

      1、各工程項目部每月25日前將下一個月的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計劃報回工程管理部,由工程管理部整理備案。

      2、公司每月定期舉行一次例會,各工程項目部匯報工作,公司有關領導做指示。

      3、各工程項目部在每月的月底將本月的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報回工程管理部,由工程管理部整理備案。

      4、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考核作為部門綜合考核的一部分,納入到公司季度、年度的部門考核中來。綜合人事部根據考核成績對表現優秀的部門進行表彰獎勵,對考核較差或發生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并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年內不得評優。發生重、特大事故或造成群死群傷的,將對該部門負責人及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2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動態管理,是指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安監站),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及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以扣分的形式進行動態監督檢查,并根據全省聯網年度累計扣分情況,依法進行行政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年度扣分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企業量化扣分

      第五條 對施工企業、監理企業所承擔的在建工程項目中的安全生產行為,視其違規的輕重程度,每檢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別為10分、5分、3分、1分。

      第六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0分:

      (一)未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

      (二)未完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的;

      (三)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四)將單列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挪作他用的;

      (五)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未按規定上報的;

      (六)總承包單位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或無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施工作業;或把整體工程或主體工程轉包;或將專業工程不依法分包的;

      (七)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的;

      (八)對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企業未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的;

      (九)不具備相應資質,自行拆裝施工起重設備的;

      (十)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第七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5分:

      (一)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確各自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

      (三)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符合規范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的;

      (四)施工現場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保證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及地下管線的安全的;

      (五)施工起重設備由不具備起重設備安裝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企業安裝或未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的;

      (六)施工起重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在使用前,施工企業未組織分包、出租、安裝單位共同驗收或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未取得資格證書即上崗作業的(按每人次計);

      (八)對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或檢查流于形式,檢查記錄弄虛作假的;

      (九)工程項目未按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

      第八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3分:

      (一)未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或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不符合衛生標準;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二)未按規定在現場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安全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無專人管理,或未實施機械設備、施工機具“一機一檔”的檔案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規定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規定組織演練;或未在施工現場公示重大危險源,并落實專人管理的;

      (五)未按要求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的;

      (六)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未做好現場安全防護的;

      (七)未按規定使用《廣東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資料統一用表》的。

      第九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分:

      (一)未按規定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用品的(按每人次計);

      (二)施工起重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在驗收合格30日內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監站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十條 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0分:

      (一)監理合同未明確安全生產監理責任條款的;

      (二)施工現場未完善安全生產監理制度的;

      (三)對嚴重危及工程和人員安全的作業和設備的使用,未及時發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設單位和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按規定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第十一條 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5分:

      (一) 對檢查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在24小時內發出整改通知的;

      (二)對其發出的整改通知書,未跟蹤整改落實情況,或者施工企業拒不整改,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或未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的。

      第十二條 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3分:

      (一)未按有關規定對單列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進行監督的;

      (二)施工企業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責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實整改并反饋整改情況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廣東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資料統一用表》。

      第三章? 人員量化扣分

      第十三條 對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的違規行為,視其違規的輕重程度,每檢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別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四條 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省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停工整改通知書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的;

      (三)拒不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停工整改決定并強行施工的;

      (四)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第十五條 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市、縣(區)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停工整改通知書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因施工安全問題被安監站責令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評定等級為不合格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專項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項);

      (五)未按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的;

      (六)工程內容有重大變更而相關的安全施工技術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應修改;

      (七)施工現場未按規定使用合格的機械設備、安全防護用品、施工機具的。

      第十六條 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3分:

      (一)未按規定落實對班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的;

      (二)未落實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或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未符合衛生標準;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三)未按要求對施工現場實行圍擋封閉的;

      (四)未按規定落實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費用的;

      (五)沒有落實監理單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沒有按規定在工地現場明顯位置設立危險源公示牌并落實專人管理的;

      (七)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八)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沒有做好現場安全防護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廣東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資料統一用表》的。

      第十七條 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分:

      (一)工程施工作業期間,擅自離開現場而沒有指定有相應資格的人員暫時代其管理施工現場的;

      (二)工程施工作業期間,專職安全員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三)未落實施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四)未落實施工安全操作規程的;

      (五)未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的;

      (六)未落實安全檢查制度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按每人次計);

      (八)施工現場未按規定懸掛標牌和安全警示標志的。

      第十八條 專職安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省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停工整改通知書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第十九條 專職安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5分:

      (一)工程因施工安全問題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責令暫時停止施工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評定等級為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經過審批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安全管理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的。

      第二十條 專職安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3分:

      (一)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未落實“三定”(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二)未按規定參與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進場查驗或安裝驗收的;

      (三)未按規定參與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術交底的;

      (四)工程施工作業期間,專職安全員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

      (五)未按消防制度落實現場消防設施的;

      (六)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

      第二十一條 專職安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分:

      (一)未按規定檢查上報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

      (二)施工現場未按規定懸掛標牌和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未落實施工起重設備、施工機具定期檢修、維護保養制度及安全防護用品、配件的報廢制度的;

      (四)未督促建立安全防護用品、施工起重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資料檔案的;

      (五)無施工起重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安全巡查記錄的;

      (六)腳手架、模板工程搭設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七)施工臨時用電未實行三相五線制,或應使用而未使用安全電壓的;

      (八)施工臨時用電保護零線和工作零線混接或保護零線未引入機具的;

      (九)施工臨時用電違反“一機、一閘、一漏、一箱”要求或電箱無門、無鎖、無防雨措施的;

      (十)高處作業人員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帶的;

      (十一)臨邊防護存在嚴重隱患的;

      (十二)施工人員在作業區內不戴安全帽或穿拖鞋的(按每人次計);

      (十三)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各分項檢查評分表子項目的保證項目的(每一條)。

      第二十二條 總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0分:

      (一)無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專項監理制度或無安全監理細則的;

      (二)未按規定對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或未按規定組織專項驗收的;

      (三)所監理的工程項目,在省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停工整改通知書且監理人員有失職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總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5分:

      (一)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未辦理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或施工單位(含分包單位)無安全生產許可證而擅自開工,而未能及時作出停工處理,未及時上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的;

      (二)所監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責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落實整改措施的;

      (三)未對變更后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四)未對施工企業執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情況實施監理;或對存在安全隱患不履行監理責任;或監理檢查記錄弄虛作假的;

      (五)未設立安全監理機構及未配備安全監理人員的。

      第二十四條 總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3分:

      (一)未按規定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列支和使用實施監理的;

      (二)因施工安全問題發出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單位強行施工,未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報告的;

      (三)重要施工環節和安全事故易發工序未進行巡查和記錄的;

      (四)未能跟蹤檢查監理機構發出安全整改通知的整改結果的;

      (五)施工現場未按《廣東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資料統一用表》建立安全監理檔案的。

      第二十五條 總監理工程師未履行職責,導致施工現場安全施工監理記錄不齊全或監理月報未能如實反映工地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的,每檢查次扣1分。

      第二十六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0分:

      (一)未按規定對有關的施工安全生產文件實施審查和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的;

      (二)越權代簽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的有關監理文件的。

      第二十七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5分:

      (一)未按安全責任分工,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施工中存在的施工安全問題的;

      (二)對存在的安全重大隱患未及時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整改措施的;

      (三)對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停工整改決定,未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整改并反饋情況的;

      (四)對施工單位不按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行為未及時制止和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的;

      (五)委托或授權監理員代簽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簽認的監理文件的。

      第二十八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3分:

      (一)工程施工作業期間,專業監理工程師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未按規定和標準實施安全檢查評分的;

      (三)對不履行安全責任或不稱職的監理員不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調整撤換的;

      (四)未對施工單位的違章指揮及違章作業行為及時制止的。

      第二十九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單位按規定和標準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評分和對存在問題作出處理的;

      (二)無安全施工監理日志或日志內容弄虛作假、記錄不規范、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未按規定對關鍵施工環節和事故易發、多發工序實施旁站監理和巡查的。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執行

      第三十條 違規扣分周期為一年,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企業、監理企業以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單個工程項目為計分單元,每個計分單元總分值分別為60分;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總分值分別為30分,以個人在全省范圍內承擔的所有工程項目計分累計。一個違規扣分周期期滿后,扣分分值累計未達總分,該周期內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扣分周期。

      第三十一條? 扣分執行情況實行全省聯網信息化管理,各扣分執行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錄入扣分執行情況。

      第三十二條? 在一個扣分周期內,扣分分值累計達到總分值,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省建設信息網上公示,被扣分企業資質證(被扣分人員從業資格證)的發證機關應在公示后10個工作日內,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監站,依據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所列的檢查項目和相應的扣分值,對施工現場實行動態監督檢查。在執行扣分時,執行人員應對其違規事實即時拍照、收繳有關資料,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證,作為扣分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違規扣分應當由一名具有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人員和一名具有安全監督員證的人員向當事人出示以上證件后共同執行扣分。執行扣分的人員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認真取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第三十五條 實施扣分后,必須向被扣分企業(人員)送達《廣東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責任扣分通知書》,通知書應當列明工程名稱、被扣分企業(人員)名稱(姓名)、注冊(崗位)證號、扣分原因、扣分依據、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訴權利等內容。由執行人簽發,加蓋公章,被執行人簽收。在責令整改期限內,對同一扣分事項不得重復扣分。

      在執行扣分時,若被扣分人不在現場或拒絕簽收,由執行人雙簽見證,實行留置送達。

      第三十六條 在每檢查次中,施工企業、監理企業、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有兩種以上違規行為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三十七條 實施扣分時,施工項目多于一名專職安全員、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則對安全生產違規行為負主要責任的人員實施扣分;無法分清主要責任人的,對施工項目所有的專職安全員、專業監理工程師實施扣分。

      第三十八條 如對扣分有異議的,被扣分企業(人員)可在被扣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管轄工程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經查實確屬錯誤扣分或扣分依據不足的,應及時糾正,相應扣分記錄應予撤銷或變更,復查結論應書面通知申訴企業(人員)和執行扣分的機構。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 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扣分結果作為企業從業資格備案登記、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重要依據。對施工企業、監理企業的違規行為,各扣分執行機構應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提請安全生產許可的發證機關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7日至30日的處罰;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延長暫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施工企業所承建的任一項目在一個扣分周期內被扣滿(超)60分或本企業所有被扣分項目平均扣分值達到30分以上,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由安全生產許可的發證機關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30天;一個扣分周期內被兩次以上(含兩次)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實行注冊管理的人員,在一個扣分周期內,被扣滿(超)30分的,停止執業3個月,連續兩個扣分周期均被扣滿(超)30分的,停止執業1年;連續三次被扣滿(超)30分的,停止執業5年。停止執業由被扣滿(超)分即日起執行。

      第四十一條? 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被扣滿(超)30分的,暫扣其廣東省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進行安全教育培訓,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第四十二條 施工企業、監理企業、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扣滿(超)分的處理情況,將在廣東建設信息網和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公示。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責任量化扣分執行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安全生產責任量化管理人員違法違紀情況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責任量化扣分執行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動態管理,是指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安監站),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及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以扣分的形式進行動態監督檢查,并根據全省聯網年度累計扣分情況,依法進行行政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年度扣分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企業量化扣分

      第五條 對施工企業、監理企業所承擔的在建工程項目中的安全生產行為,視其違規的輕重程度,每檢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別為10分、5分、3分、1分。

      第六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0分:

      (一)未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

      (二)未完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的;

      (三)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四)將單列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挪作他用的;

      (五)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未按規定上報的;

      (六)總承包單位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或無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施工作業;或把整體工程或主體工程轉包;或將專業工程不依法分包的;

      (七)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的;

      (八)對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企業未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的;

      (九)不具備相應資質,自行拆裝施工起重設備的;

      (十)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第七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5分:

      (一)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確各自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

      (三)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符合規范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的;

      (四)施工現場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保證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及地下管線的安全的;

      (五)施工起重設備由不具備起重設備安裝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企業安裝或未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的;

      (六)施工起重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在使用前,施工企業未組織分包、出租、安裝單位共同驗收或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未取得資格證書即上崗作業的(按每人次計);

      (八)對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或檢查流于形式,檢查記錄弄虛作假的;

      (九)工程項目未按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

      第八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3分:

      (一)未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或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不符合衛生標準;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二)未按規定在現場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安全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無專人管理,或未實施機械設備、施工機具“一機一檔”的檔案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規定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規定組織演練;或未在施工現場公示重大危險源,并落實專人管理的;

      (五)未按要求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的;

      (六)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未做好現場安全防護的;

      (七)未按規定使用《廣東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資料統一用表》的。

      第九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分:

      (一)未按規定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用品的(按每人次計);

      (二)施工起重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在驗收合格30日內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監站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十條 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0分:

      (一)監理合同未明確安全生產監理責任條款的;

      (二)施工現場未完善安全生產監理制度的;

      (三)對嚴重危及工程和人員安全的作業和設備的使用,未及時發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設單位和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按規定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第十一條 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5分:

      (一) 對檢查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在24小時內發出整改通知的;

      (二)對其發出的整改通知書,未跟蹤整改落實情況,或者施工企業拒不整改,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或未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的。

      第十二條 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3分:

      (一)未按有關規定對單列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進行監督的;

      (二)施工企業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責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實整改并反饋整改情況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廣東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資料統一用表》。

      第三章 人員量化扣分

      第十三條 對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的違規行為,視其違規的輕重程度,每檢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別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四條 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省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停工整改通知書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的;

      (三)拒不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停工整改決定并強行施工的;

      (四)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第十五條 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市、縣(區)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停工整改通知書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因施工安全問題被安監站責令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評定等級為不合格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專項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項);

      (五)未按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的;

      (六)工程內容有重大變更而相關的安全施工技術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應修改;

      (七)施工現場未按規定使用合格的機械設備、安全防護用品、施工機具的。

      第十六條 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3分:

      (一)未按規定落實對班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的;

      (二)未落實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或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未符合衛生標準;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三)未按要求對施工現場實行圍擋封閉的;

      (四)未按規定落實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費用的;

      (五)沒有落實監理單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沒有按規定在工地現場明顯位置設立危險源公示牌并落實專人管理的;

      (七)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八)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沒有做好現場安全防護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廣東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資料統一用表》的。

      第十七條 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分:

      (一)工程施工作業期間,擅自離開現場而沒有指定有相應資格的人員暫時代其管理施工現場的;

      (二)工程施工作業期間,專職安全員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三)未落實施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四)未落實施工安全操作規程的;

      (五)未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的;

      (六)未落實安全檢查制度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按每人次計);

      (八)施工現場未按規定懸掛標牌和安全警示標志的。

      第十八條 專職安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省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停工整改通知書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第十九條 專職安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5分:

      (一)工程因施工安全問題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責令暫時停止施工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評定等級為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經過審批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安全管理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的。

      第二十條 專職安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3分:

      (一)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未落實“三定”(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二)未按規定參與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進場查驗或安裝驗收的;

      (三)未按規定參與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術交底的;

      (四)工程施工作業期間,專職安全員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

      (五)未按消防制度落實現場消防設施的;

      (六)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

      第二十一條 專職安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分:

      (一)未按規定檢查上報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

      (二)施工現場未按規定懸掛標牌和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未落實施工起重設備、施工機具定期檢修、維護保養制度及安全防護用品、配件的報廢制度的;

      (四)未督促建立安全防護用品、施工起重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資料檔案的;

      (五)無施工起重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安全巡查記錄的;

      (六)腳手架、模板工程搭設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七)施工臨時用電未實行三相五線制,或應使用而未使用安全電壓的;

      (八)施工臨時用電保護零線和工作零線混接或保護零線未引入機具的;

      (九)施工臨時用電違反“一機、一閘、一漏、一箱”要求或電箱無門、無鎖、無防雨措施的;

      (十)高處作業人員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帶的;

      (十一)臨邊防護存在嚴重隱患的;

      (十二)施工人員在作業區內不戴安全帽或穿拖鞋的(按每人次計);

      (十三)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各分項檢查評分表子項目的保證項目的(每一條)。

      第二十二條 總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0分:

      (一)無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專項監理制度或無安全監理細則的;

      (二)未按規定對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或未按規定組織專項驗收的;

      (三)所監理的工程項目,在省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停工整改通知書且監理人員有失職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總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5分:

      (一)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未辦理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或施工單位(含分包單位)無安全生產許可證而擅自開工,而未能及時作出停工處理,未及時上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的;

      (二)所監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責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落實整改措施的;

      (三)未對變更后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四)未對施工企業執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情況實施監理;或對存在安全隱患不履行監理責任;或監理檢查記錄弄虛作假的;

      (五)未設立安全監理機構及未配備安全監理人員的。

      第二十四條 總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3分:

      (一)未按規定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列支和使用實施監理的;

      (二)因施工安全問題發出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單位強行施工,未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報告的;

      (三)重要施工環節和安全事故易發工序未進行巡查和記錄的;

      (四)未能跟蹤檢查監理機構發出安全整改通知的整改結果的;

      (五)施工現場未按《廣東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資料統一用表》建立安全監理檔案的。

      第二十五條 總監理工程師未履行職責,導致施工現場安全施工監理記錄不齊全或監理月報未能如實反映工地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的,每檢查次扣1分。

      第二十六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0分:

      (一)未按規定對有關的施工安全生產文件實施審查和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的;

      (二)越權代簽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的有關監理文件的。

      第二十七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5分:

      (一)未按安全責任分工,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施工中存在的施工安全問題的;

      (二)對存在的安全重大隱患未及時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整改措施的;

      (三)對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停工整改決定,未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整改并反饋情況的;

      (四)對施工單位不按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行為未及時制止和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的;

      (五)委托或授權監理員代簽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簽認的監理文件的。

      第二十八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3分:

      (一)工程施工作業期間,專業監理工程師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未按規定和標準實施安全檢查評分的;

      (三)對不履行安全責任或不稱職的監理員不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調整撤換的;

      (四)未對施工單位的違章指揮及違章作業行為及時制止的。

      第二十九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單位按規定和標準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評分和對存在問題作出處理的;

      (二)無安全施工監理日志或日志內容弄虛作假、記錄不規范、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未按規定對關鍵施工環節和事故易發、多發工序實施旁站監理和巡查的。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執行

      第三十條 違規扣分周期為一年,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企業、監理企業以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單個工程項目為計分單元,每個計分單元總分值分別為60分;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總分值分別為30分,以個人在全省范圍內承擔的所有工程項目計分累計。一個違規扣分周期期滿后,扣分分值累計未達總分,該周期內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扣分周期。

      第三十一條 扣分執行情況實行全省聯網信息化管理,各扣分執行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錄入扣分執行情況。

      第三十二條 在一個扣分周期內,扣分分值累計達到總分值,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省建設信息網上公示,被扣分企業資質證(被扣分人員從業資格證)的發證機關應在公示后10個工作日內,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監站,依據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所列的檢查項目和相應的扣分值,對施工現場實行動態監督檢查。在執行扣分時,執行人員應對其違規事實即時拍照、收繳有關資料,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證,作為扣分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違規扣分應當由一名具有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人員和一名具有安全監督員證的人員向當事人出示以上證件后共同執行扣分。執行扣分的人員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認真取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第三十五條 實施扣分后,必須向被扣分企業(人員)送達《廣東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責任扣分通知書》,通知書應當列明工程名稱、被扣分企業(人員)名稱(姓名)、注冊(崗位)證號、扣分原因、扣分依據、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訴權利等內容。由執行人簽發,加蓋公章,被執行人簽收。在責令整改期限內,對同一扣分事項不得重復扣分。

      在執行扣分時,若被扣分人不在現場或拒絕簽收,由執行人雙簽見證,實行留置送達。

      第三十六條 在每檢查次中,施工企業、監理企業、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有兩種以上違規行為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三十七條 實施扣分時,施工項目多于一名專職安全員、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則對安全生產違規行為負主要責任的人員實施扣分;無法分清主要責任人的,對施工項目所有的專職安全員、專業監理工程師實施扣分。

      第三十八條 如對扣分有異議的,被扣分企業(人員)可在被扣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管轄工程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經查實確屬錯誤扣分或扣分依據不足的,應及時糾正,相應扣分記錄應予撤銷或變更,復查結論應書面通知申訴企業(人員)和執行扣分的機構。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 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扣分結果作為企業從業資格備案登記、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重要依據。對施工企業、監理企業的違規行為,各扣分執行機構應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提請安全生產許可的發證機關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7日至30日的處罰;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延長暫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施工企業所承建的任一項目在一個扣分周期內被扣滿(超)60分或本企業所有被扣分項目平均扣分值達到30分以上,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由安全生產許可的發證機關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30天;一個扣分周期內被兩次以上(含兩次)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實行注冊管理的人員,在一個扣分周期內,被扣滿(超)30分的,停止執業3個月,連續兩個扣分周期均被扣滿(超)30分的,停止執業1年;連續三次被扣滿(超)30分的,停止執業5年。停止執業由被扣滿(超)分即日起執行。

      第四十一條 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被扣滿(超)30分的,暫扣其廣東省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進行安全教育培訓,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第四十二條 施工企業、監理企業、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扣滿(超)分的處理情況,將在廣東建設信息網和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公示。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責任量化扣分執行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安全生產責任量化管理人員違法違紀情況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責任量化扣分執行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重慶市建筑管理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大型維修等施工活動,以及為上述施工活動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包括各類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以及各類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建設、施工、監理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并自覺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生產措施所需費用。建設單位在簽定施工合同后,應將安全生產措施費用中的專項費用的50%撥付給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措施費用中余下的專項費用和按實計算費用按施工進度支付給施工單位,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會同施工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安全報監手續,并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施工單位法人代表與該工程項目負責人簽定的安全生產責任書;

      (二)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審定的該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

      (三)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的交接證明材料;

      (四)該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總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考核合格證;

      (五)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報告;

      (六)經施工單位簽署自查合格意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簽署審查合格意見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安全生產條件審核表;

      (七)施工單位為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依法辦理保險的憑證;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專項費用支付憑證;

      (九)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章 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和相關行業監理規范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審查核驗施工單位提交的有關技術文件及資料,并由項目總監在有關技術文件報審表上簽署意見。有關技術文件及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四)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五)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使用計劃;

      (六)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等驗收記錄。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監理單位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后,監理單位應檢查整改結果,簽署復查或復工意見。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負責該工程監管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以電話形式報告的,應當有通話記錄,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檢查、整改、復查、報告等情況應記載在監理日志、監理月報中。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將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文件、驗收記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月報、監理會議紀要及相關書面通知等按相關規定立卷歸檔。

      第四章 勘察、設計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七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第十九條 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二十條 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二十一條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第二十二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大型維修等施工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生產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是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規章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生產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九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標準,按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生產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區、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區、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七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九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施工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單位(包括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監理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的三類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繼續教育培訓,并將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第四十一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施工單位應組織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方面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逐步實施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持平安卡準入制度。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施工單位在具備相應條件的施工現場可設立農民工業余學校(建筑安全培訓學校)。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費用由施工單位支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并指導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總站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從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三類人員考核合格證書的發放及動態監管工作,并對市管建設工程履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

      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實施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配備齊全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且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人員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開工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針對工程項目建立施工安全監督檔案,內容包括工程項目基本情況、相關建設手續完善情況、工程監督記錄、安全生產階段評價、安全生產竣工綜合評價資料、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情況等。同時,制定監督方案,在監督方案中明確監督程序、監督方式、監督時間安排及監督要求,并按照監督方案實施監督工作。

      第四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我市有關標準和規定,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項目安全生產階段評價和竣工綜合評價相關工作。

      第四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建設工程開工前,對安全生產條件的審核及監督方案交底;

      (二)檢查核對施工、監理單位相關人員的崗位資格條件及到位情況,并作好記錄;

      (三)檢查建設工程項目建立、運行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體系,落實安全文明施工責任制的情況;

      (四)將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督檢查情況錄入監督檔案;

      (五)督促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的相關規定;

      (六)通報建設、施工、監理及相關單位的不良行為,并抄報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

      (七)組織或參加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并按照規定進行事故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八)糾正和查處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三)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停施工;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入施工現場監督檢查須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證件。檢查人員應將檢查及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項目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的相關負責人簽字。被檢查項目的相關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五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五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根據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五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地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事故上報工作。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事故發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六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物證。

      第五十七條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建設、監理、施工和其他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法定職責權限范圍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重慶市建筑管理條例》和《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人員,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相關的細則和意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通信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安全生產管理的目的就是通過對施工全過程進行有效的控制,使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減少和消除,把可能發生的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中,達到保護勞動者健康和設備的安全,從而保證安全無事故的實現。

      第二條 公司全體員工及下屬施工隊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落實責任管理

      第三條 項目經理應結合工程的特點,建立健全完善的以項目經理為安全管理和第一責任人的施工項目安全管理體系,有組織有領導的開展安全生產管理活動,(如組織班前安全碰頭會,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安全生產檢查等活動),消除各工種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必要時制定應急方案,確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第四條 每位員工(包括施工隊施工人員)所從事的生產內容,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持證上崗。

      第五條 項目經理負責施工生產中的工器具及主材和設備的審核認可。

      第六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應認真詳細地記錄,作為項目考核的原始資料之一。

      第三章 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第七條 施工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標志或設立醒目圍欄和標牌。

      第八條 施工現場必須保持通道暢通,材料存放應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條 施工隊倉庫應有消防滅火設施,并有專人管理。

      第十條 施工隊倉庫火種材料等危險品要分開存放,場所應符合安全要求,并有專人管理,領用應有記錄,工程結束時余料應及時清退,管理人員帳目清楚。

      第十一條 下人孔進行施工作業時必須打開人孔蓋進行通風,確認不存在有害氣體后,方可進入。

      第十二條 施工作業用電必須符合安全規定,插座板應絕緣良好,照明工作燈需用膠柄,發電機應有漏電保護裝置,禁止違章私用電爐。

      第十三條 登高作業人員作業前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應按規定穿戴整齊,系好保安帶,仔細檢查攀登物的牢固性,對登高工具(腳扣等)及保安帶確認完好,方可登高,作業時保安帶所扣位置應牢靠。

      第十四條 機房內工作活動地板掀開時,施工人員走動和搬運設備時要注意地板穩固性。在機架上工作,應防止工具、零件落下,以免造成故障或事故。布線時,人在腳手架上避免用力過猛的跳躍動作,隔離線放板頂兩頭要扎在固定處,不能碰附近端子板,電線穿過樓層過道洞口必須按規定及時封堵。機房內動用明火時,應向建設單位安全保衛部門申請,待批準后,采取確實有效的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機房內嚴禁吸煙。

      第十五條 通信工程割接改造時,項目經理應會同相關人員做好資料的收集整理,做好工程割接方案及應急預案,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進行割接。項目負責人應到割接現場指揮。

      第四章 工器具、車輛、儀表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作業時鋒刃工具(如鉆、鑿、斧、刀等)不準插入腰帶或放在衣服口袋內,傳遞工具不準上扔下擲。

      第十七條 凡手持電動工具(如電鉆、電錘、提攜式電焊機,電烙鐵等)都必須使用漏電保護開關。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時,應事先檢查電保護開關,確認其安全可靠性,而后方可操作。

      第十八條 作業人員必須按操作規程作業,正確使用勞動用品用具(安全帽、安全帶、腳扣、電筆、工作鞋等)。

      第十九條 梯子在使用前檢查是否完好,確認牢固后方可攀登,人字梯要把螺絲擰緊,并把搭扣扣牢,禁止使用梯腳無滑裝置的人字梯。上下較高及樹立地點易滑動或有被碰撞可能的梯子,必須由專人扶梯。凡已折斷、松馳、破裂、腐朽的梯子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 吊板使用前應檢查是否牢固,吊板掛鉤磨損掉1/4時不準使用。坐吊板必須系安全帶,并將安全帶攏在吊線上。在2.0/7以下的鋼絞線上不準坐吊板操作。

      第二十一條 手扳葫蘆禁止超負載使用,嚴禁用人力以外的其它動力操作,操作時如發現手扳力大于正常扳力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條 嚴禁無駕駛證及準駕證人員駕駛公司車輛,嚴禁駕駛員酒后駕車。公司所有駕駛員應加強車輛管理,車輛制動、轉向、燈光失靈、失效禁止行駛。駕駛人員必須按照交通管理規定做到安全行車。

      第五章 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報告、處理規程

      第二十三條 施工人員在工作中發生安全事故時,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事故者應立即報告項目經理和部門經理。項目經理立即寫出事故基本情況書面材料,報告公司有關部門和領導。

      第二十四條 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時,事故所屬項目經理和部門經理應立即將事故概況報告公司領導。

      第二十五條 傷亡事故的調查,事故發生后立即成立調查組,由單位的主要領導(與事故有直接關系的應回避)組織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六條 車輛交通事故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事故的結果以交管部門結案鑒定為確定的依據。項目經理或當事人發現事故時,除立即向當地交管部門報案外,還應及時向公司車管人員報告,公司領導組織派員協助車管人員處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條 施工工地發生通信器材、器具被盜事件,工地施工負責人應立即報告項目經理及建設單位,同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

      第六章 施工項目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實行安全生產監督制,對在生產中發生安全事故責任者給予“一票否決”。

      第二十九條 對存在的安全隱患,一經發現,必須堅決立即整改,并對具體責任人進行處罰。對安全生產好的予以獎勵,把獎罰作為促進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措施。

      第三十條 施工隊必須加強安全生產意識教育,對于施工中出現的安全事故,應及時報告。隱瞞不報、謊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處罰,事故處理過程所發生的費用均由責任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6篇 沈海高速擴建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實施辦法

      為確保沈海高速擴建工程工程建設的安全、穩定、和諧的施工環境,進一步強化全員的安全生產管理意識,全方位提升沈海高速擴建工程公路的標準化管理水平,根據福建省交通運輸廳《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標準化指南》文件要求,結合沈海高速擴建工程公路開展標準化安全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一、施工單位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組織保障體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應上墻,并設立安全教育專欄。

      (三)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主持召開兩次會議,部署安全生產工作,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形成會議紀要。做到抓安全生產工作有目標,有部署、有落實、有考核,每月聽取主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的匯報不少于2次,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要明確安全管理人員責任,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工作目標和工作重點,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檔案資料,建立安全生產臺帳制度,認真做好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報告工作,及時落實上級布置的有關安全生產工作。

      (五)安全負責人掌握本標段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情況,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標段安全生產工作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標段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六)要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方案,并做好應急預案的演練。

      (七)要在預制廠、拌和場、施工現場等配備經過專門培訓的安全管理人員。

      (八)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1.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中。

      2.要求每月組織一次勞動紀律和安全意識教育,確保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能力。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施工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九)除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外,還要安排安全員進行不定期的巡查制度,并做好詳細的安全生產巡查記錄。

      (十)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及時發現存在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制定監控治理措施,確保隱患整改到位。

      (十一)要加強安全用電管理,制定用電安全管理辦法,施工用電、照明線路的電源線不準隨意亂裝、亂接,值班電工要經常進行工地現場巡查。施工單位自備的發電機房要制定專職值班制度,確保安全用電。

      (十二)生活區、工作區、庫房、食堂等應設專人負責防火、防汛、防集體中毒事件等安全保衛工作。

      (十三)施工人員必須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按照本崗位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進行施工。

      (十四)參加施工的所有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技術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種的各項安全技術規程、規范,經考核合格者,方準上崗操作。對于從事電氣、起重、建筑登高架設作業、焊接、車輛駕駛等特殊工種的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獲得合格證書后,方準持證上崗。

      (十五)施工現場(工地)必須具備良好的施工環境和作業條件,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必須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施工負責人和安全員應隨時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不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的人員不得上崗。

      (十六)施工現場入口、存在安全隱患的施工現場、橋涵施工現場、過村鎮的交叉路口及危險作業部位應設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種安全防范標志,避免可能發生的意外傷害。

      (十七)施工現場必須做好防火、防電、防爆和防墜等防護工作。

      (十八)施工現場要設置足夠的消防設備,并由專人負責,經常檢查和定期更換。施工人員應熟悉消防設備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施工所用的各種機具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品,應定期進行檢查和必要的檢驗,保證其經常處于完好狀態,不合格的機具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品嚴禁使用。

      (十九)凡設置在工地的油庫、倉庫、財務室等是重點防火、防盜部門,必須確定責任人,指派專人值守,并配置安全消防器材和防盜設備,若因失職引起火災和被盜,應追究保管人或責任人的一切責任。

      (二十)火工產品、高壓氣瓶等易爆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確保安全放置的距離。

      (二十一)高空作業必須遵守有關作業規程,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網或防護欄桿,特殊情況下使用安全帶。高空作業等危險作業崗位應配備所必需的勞保用品,并及時更新。所有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嚴格培訓,能夠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對于有要求的必須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嚴禁酒后和疲憊狀態下作業。

      (二十二)施工現場必須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涉及交叉施工時,要各自管理好自己的現場;大型工程機械進場施工時,需派專人指揮,非施工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二十三)強夯施工時所產生的振動,對鄰近建筑物或設備可能產生有害的影響時,首先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有效的保護措施,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二十四)拌和站場區內應設置明顯的安全口號。安全生產責任警示牌、安全操作規程應在明顯部位公布。拌和場危險部位要設立明顯的危險標志警示牌。

      (二十五)拌和站所有進入場地的施工機械、車輛需有專人指揮。大型起重設備工作時除有專人指揮外,還需設立明顯的警示牌。

      (二十六)材料儲備場地的存儲罐、油罐以及各種規格的分類材料,應有專人看管并制定嚴格的防火、防盜措施。水泥、石灰、礦粉、鋼筋等物品要設立防潮設施,鋼筋等物品存放時,要遠離出入口,并設立明顯警示標志以防發生盜竊。

      (二十七)應建立完善的機具設備例保、檢修制度,保證機械設備正常安全運轉。車輛、機械停放有序,并設專人看管。

      (二十八)要加強汛期施工安全管理,成立防汛小組,組織防汛搶險隊伍,并準備必要的搶險物資。堅持汛期二十四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

      (二十九)在河道、溝渠內進行樁基施工的單位,要合理安排工程進度,盡量避開汛期施工。特殊情況下,在河床上建有營區及堆放建筑材料的,要增設必要的安全防洪措施。

      (三十)棄土場要嚴格按照水土保持設計要求進行及時處理,防止棄土滑坡、沖淤農田、堵塞河道。對于有害、污染環境的施工廢物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十一)應做好突發事件處理預案,并適當進行演練,確保隨時能夠有效處置各種突發事件的發生。

      (三十二)建管處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合同》, 各施工單位開工前在總體施工組織設計中要詳細說明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三十三)對于技術復雜的橋梁等項目施工,應制定相應的專門安全生產方案,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規范及規定。

      (三十四)實行事故報告制度,無論何時,一旦發生危害工程安全事故時,應采取應急措施,開展施救,并及時將事故情況報告監理駐地辦、總監辦和建管處。

      二、監理單位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理責任制度,制定安全生產監理計劃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二)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主持召開兩次會議,部署安全生產工作,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形成會議紀要。做到抓安全生產工作有目標,有部署、有落實、有考核,每月聽取主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的匯報不少于2次,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建立健全安全監理臺帳、日志和月報制度。

      (四)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三類人員”履約進行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

      (五)監理工程師應具備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理知識和管理能力,了解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認真履行相應職責和義務,對發現的質量隱患,要及時進行糾正。

      (六)檢查施工單位特殊作業人員的操作證,并審查操作證的時效性和人證相符性。

      (七)檢查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是否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施工。

      (八)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簽發停工令,發現較大或一般安全事故隱患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并負責監督指令和整改的落實情況。

      第7篇 高速擴建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實施辦法

      為確保沈海高速擴建工程工程建設的安全、穩定、和諧的施工環境,進一步強化全員的安全生產管理意識,全方位提升沈海高速擴建工程公路的標準化管理水平,根據福建省交通運輸廳《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標準化指南》文件要求,結合沈海高速擴建工程公路開展標準化安全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一、施工單位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組織保障體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應上墻,并設立安全教育專欄。

      (三)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主持召開兩次會議,部署安全生產工作,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形成會議紀要。做到抓安全生產工作有目標,有部署、有落實、有考核,每月聽取主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的匯報不少于2次,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要明確安全管理人員責任,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工作目標和工作重點,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檔案資料,建立安全生產臺帳制度,認真做好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報告工作,及時落實上級布置的有關安全生產工作。

      (五)安全負責人掌握本標段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情況,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標段安全生產工作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標段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六)要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方案,并做好應急預案的演練。

      (七)要在預制廠、拌和場、施工現場等配備經過專門培訓的安全管理人員。

      (八)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1.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中。

      2.要求每月組織一次勞動紀律和安全意識教育,確保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能力。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施工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九)除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外,還要安排安全員進行不定期的巡查制度,并做好詳細的安全生產巡查記錄。

      (十)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及時發現存在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制定監控治理措施,確保隱患整改到位。

      (十一)要加強安全用電管理,制定用電安全管理辦法,施工用電、照明線路的電源線不準隨意亂裝、亂接,值班電工要經常進行工地現場巡查。施工單位自備的發電機房要制定專職值班制度,確保安全用電。

      (十二)生活區、工作區、庫房、食堂等應設專人負責防火、防汛、防集體中毒事件等安全保衛工作。

      (十三)施工人員必須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按照本崗位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進行施工。

      (十四)參加施工的所有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技術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種的各項安全技術規程、規范,經考核合格者,方準上崗操作。對于從事電氣、起重、建筑登高架設作業、焊接、車輛駕駛等特殊工種的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獲得合格證書后,方準持證上崗。

      (十五)施工現場(工地)必須具備良好的施工環境和作業條件,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必須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施工負責人和安全員應隨時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不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的人員不得上崗。

      (十六)施工現場入口、存在安全隱患的施工現場、橋涵施工現場、過村鎮的交叉路口及危險作業部位應設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種安全防范標志,避免可能發生的意外傷害。

      (十七)施工現場必須做好防火、防電、防爆和防墜等防護工作。

      (十八)施工現場要設置足夠的消防設備,并由專人負責,經常檢查和定期更換。施工人員應熟悉消防設備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施工所用的各種機具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品,應定期進行檢查和必要的檢驗,保證其經常處于完好狀態,不合格的機具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品嚴禁使用。

      (十九)凡設置在工地的油庫、倉庫、財務室等是重點防火、防盜部門,必須確定責任人,指派專人值守,并配置安全消防器材和防盜設備,若因失職引起火災和被盜,應追究保管人或責任人的一切責任。

      (二十)火工產品、高壓氣瓶等易爆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確保安全放置的距離。

      (二十一)高空作業必須遵守有關作業規程,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網或防護欄桿,特殊情況下使用安全帶。高空作業等危險作業崗位應配備所必需的勞保用品,并及時更新。所有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嚴格培訓,能夠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對于有要求的必須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嚴禁酒后和疲憊狀態下作業。

      (二十二)施工現場必須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涉及交叉施工時,要各自管理好自己的現場;大型工程機械進場施工時,需派專人指揮,非施工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二十三)強夯施工時所產生的振動,對鄰近建筑物或設備可能產生有害的影響時,首先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有效的保護措施,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二十四)拌和站場區內應設置明顯的安全口號。安全生產責任警示牌、安全操作規程應在明顯部位公布。拌和場危險部位要設立明顯的危險標志警示牌。

      (二十五)拌和站所有進入場地的施工機械、車輛需有專人指揮。大型起重設備工作時除有專人指揮外,還需設立明顯的警示牌。

      (二十六)材料儲備場地的存儲罐、油罐以及各種規格的分類材料,應有專人看管并制定嚴格的防火、防盜措施。水泥、石灰、礦粉、鋼筋等物品要設立防潮設施,鋼筋等物品存放時,要遠離出入口,并設立明顯警示標志以防發生盜竊。

      (二十七)應建立完善的機具設備例保、檢修制度,保證機械設備正常安全運轉。車輛、機械停放有序,并設專人看管。

      (二十八)要加強汛期施工安全管理,成立防汛小組,組織防汛搶險隊伍,并準備必要的搶險物資。堅持汛期二十四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

      (二十九)在河道、溝渠內進行樁基施工的單位,要合理安排工程進度,盡量避開汛期施工。特殊情況下,在河床上建有營區及堆放建筑材料的,要增設必要的安全防洪措施。

      (三十)棄土場要嚴格按照水土保持設計要求進行及時處理,防止棄土滑坡、沖淤農田、堵塞河道。對于有害、污染環境的施工廢物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十一)應做好突發事件處理預案,并適當進行演練,確保隨時能夠有效處置各種突發事件的發生。

      (三十二)建管處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合同》, 各施工單位開工前在總體施工組織設計中要詳細說明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三十三)對于技術復雜的橋梁等項目施工,應制定相應的專門安全生產方案,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規范及規定。

      (三十四)實行事故報告制度,無論何時,一旦發生危害工程安全事故時,應采取應急措施,開展施救,并及時將事故情況報告監理駐地辦、總監辦和建管處。

      二、監理單位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理責任制度,制定安全生產監理計劃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二)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主持召開兩次會議,部署安全生產工作,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形成會議紀要。做到抓安全生產工作有目標,有部署、有落實、有考核,每月聽取主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的匯報不少于2次,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建立健全安全監理臺帳、日志和月報制度。

      (四)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三類人員”履約進行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

      (五)監理工程師應具備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理知識和管理能力,了解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認真履行相應職責和義務,對發現的質量隱患,要及時進行糾正。

      (六)檢查施工單位特殊作業人員的操作證,并審查操作證的時效性和人證相符性。

      (七)檢查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是否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施工。

      (八)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簽發停工令,發現較大或一般安全事故隱患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并負責監督指令和整改的落實情況。

      第8篇 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建立我礦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22]16號),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公司依法進行招投標的公路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設項目內,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管理原則)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應當遵循規范計取,科學計劃,合理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費用的組成

      第四條(費用計取)發包人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合理確定項目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對“提取投標價的1%作為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費”并且在清單中予以單列。

      第五條(費用使用范圍)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費用。主要包括:

      1、警示、照明等燈具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警示、照明燈具主要指施工車輛、機械、構造物的示警燈、危險報警閃光燈、施工區域內夜間警示燈、照明燈等燈具。

      2、警示標志、標牌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警示標志、標牌主要指各類警告、提醒、指示等標志、標牌。

      3、安全用電防護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安全用電防護設施主要指各種用電專用開關、室外使用的開關與插座外裝防水箱、高壓安全用具、漏電保護等設施。

      4、施工機械、設備安全檢測費用。主要指施工機械、設備進場后定期的安全檢測。施工機械、設備進場后的首次安全檢測、標定等費用不在此列。

      5、施工現場圍護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施工現場圍護設施主要指改、擴建工程施工圍檔;施工現場高壓電塔、桿圍護;施工現場光纜的圍護等。對施工圍檔有特殊要求路段的圍檔費用不在此列。

      6、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主要指臨邊、洞口等危險部位防墜、防滑設施;防止物體、人員墜落而設的安全網、棚等。

      7、其它安全防護設備與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指未包括在以上范圍之內的,但發包人與監理人認為應計入安全生產費的其它安全防護設備與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

      (二)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配備費用。主要包括:

      1、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配備費用。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主要指滅火器、消防斧等小型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藥品、救生衣、救生圈、應急燈具、救援梯、救援繩等小型救生器材與設備。救生船、消防車、救護車等大型救援設備不在此列。

      2、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配備費用。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主要指為保護施工人員安全與身體健康,根據有關規定在日常施工中必須配備的安全帽、安全繩(帶)、手套、雨鞋、工作服、口罩、防護藥膏等安全防護物品。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費用。主要包括:

      1、日常安全檢查費。指承包人專職安全員日常安全巡視所發生的車輛、照相、攝影器材使用費。車輛與器材的購置費用不在此列。

      2、專項安全檢查費。指承包人聘請專業安全機構或專家對項目安全生產過程中的特殊部位、特殊工藝、特別設備的施工安全進行檢查所支付的相關費用。

      3、安全評價費。指承包人聘請專業安全機構或專家對項目安全施工專項方案進行討論、論證、評估、評價所支付的相關費用。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費用。主要包括:

      1、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費。指發包人、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或者施工單位委托專業安全評估單位對項目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評估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2、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費。指根據發包人、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專業安全評估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對項目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3、重大危險源的監控費。指對項目重大危險源進行日常監控所發生的相關費用。施工過程監控不在此列。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應急救援演練費用。主要包括:

      1、安全技能培訓費用。包括承包人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操作規程培訓、安全知識教育等支出的課時費;安全報紙、雜志訂閱或購置費;安全知識競賽、技能競賽、安全專題會議等活動費用;安全經驗交流、現場觀摩等費用;安全標語、條幅制作費等費用。

      2、應急救援演練費用。指由發包人或承包人依據應急預案,模擬應對突發事件組織的應急救援活動中應由承包人分擔或由承包人自行負責的部分或全部費用。

      (六)其它直接用于安全生產的費用。指不在以上范圍內,由承包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投標書中列支的相關安全生產費用。

      其它安全生產費用由承包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投標書中從以下范圍內列支:

      1、辦公用品費。專指專職安全員辦公用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等辦公設施配備費用。

      2、獎勵費。指對專職安全員工資以外的安全目標考核獎勵所支出的費用。

      3、雇工費。指為保障施工安全,對施工現場進出口部位進行交通管制而雇傭交通協管人員進行看護所支出的人工費用。

      4、其它費用。指在招投標時不可預見的,在施工過程中經發包人與監理人認可,可在安全生產費中列支的其它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六條(其他安全費用)除第五條所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以外,承包人應當將其他用于安全生產方面的費用計入工程量清單其他相應綜合單價中,不得在安全生產費用中計取。

      第七條(特殊情況)根據本規定第五條,屬于安全生產費用范圍,但單項金額較大的工程項目,發包人應當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將該項費用在工程量清單中單獨計列,可以不受安全生產費用比例限制。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使用原則)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克扣、擠占或者挪用。

      第九條(承包人職責)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

      承包人應當在規定范圍內合理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嚴禁采用虛報手段套取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條(監理人職責)監理人應當對承包人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人發現承包人在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未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當提出要求其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監理人可暫時停止工程款的計量支付,并及時向發包人報告。

      第十一條(發包人職責)發包人應當定期對承包人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且及時公布檢查結果。

      第四章 費用的使用

      第十二條(計量支付原則)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與支付應當采用以現場計量為主,現場計量與總額包干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于能夠以具體單位數量進行計量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采用現場計量、按實支付的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對于無法以具體單位數量進行計量的,或者采用具體單位數量計量難度較大的安全生產費用,可以采用總額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

      第十三條(使用計劃)承包人進場后,應當在施工組織方案中明確本項目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及安全生產費用的詳細使用計劃,并報監理審核。

      第十四條(承包人申報)工程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及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根據實際情況編報當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計量申請表,并報送下月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經項目經理簽字并蓋章后與當月工程計量支付申請同時報送監理人審核。

      采用現場計量的安全生產費用計量憑證可為安全器材采購、培訓教育等發票、安全防護等臨時工程結算單、設備臺班結算單、設備租賃合同等。所有憑證都必須經過承包人專職安全員簽字驗收,項目經理審核,安全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

      采用總額包干的安全生產費用計量由承包人提供當事人簽字、影像資料等材料,由承包人專職安全員簽字,項目經理審核,安全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后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監理審核)監理人收到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申請表后,應當在7日內對承包人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申請表進行審核,核實無誤后予以簽字確認,出具支付證書。

      第十六條(業主支付)發包人對經監理人簽字確認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監理人出具的支付證書審核確認后,與當月工程款同時支付給承包人。

      第十七條(使用攤銷)對于采用現場計量、按實支付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的安全生產材料或者能夠形成固定資產的設備、設施,能夠重復使用的,應當僅計列攤銷費用,具體攤銷次數依據合同確定。合同中沒有約定的,由監理人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或者扣除殘值后計列。

      第十八條(超支處理)承包人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擔或依據合同約定處理。

      第十九條(余額處理)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并且經監理人核實,承包人確實已按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的,發包人不得支付余額部分的安全生產費用。

      第二十條(分包情況)承包人依法將工程進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由分包人實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及支付等條款。

      第二十一條(勞務合作)承包人存在勞務合作的,勞務人員在本項目所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實施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與檢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發包人與監理人督促整改,并在整改結束后進行復查。

      第二十三條(違規受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實施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計取與使用過程中違規行為的檢舉和投訴。

      第二十四條(罰則)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違反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實施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警告以及罰款等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辦法制定)本辦法由廣西誠鑫公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制定,用于本公司下的各項目部。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9篇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預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建、改建鐵路的安全生產,以及鐵路建設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參與鐵路工程建設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積極采用先進的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方法,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保證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鐵路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發生鐵路建設工程安全事故,必須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章 建設單位安全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程序,制定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措施,督促并檢查參建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證建設項目安全生產。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發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鐵路建設業務時,應考察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選擇綜合素質好、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承擔鐵路建設業務。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資格審查時,應檢查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審查擬任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記錄和鐵道部安全培訓合格證。

      建設單位不得接受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擬任項目負責人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考試不合格或被限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的施工企業的投標文件。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信號、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將批準概算中所確定的鐵路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通過工程承包合同撥付施工企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包含安全生產保證措施,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其他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要求,包括安全生產制度要求和安全生產人員配置要求,以及應急救援預案等。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及時調查核實施工、監理等單位反饋的設計未考慮或考慮不周而客觀存在的安全隱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在不具備安全保證的條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營救,根據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勘察設計工作應達到規定深度,符合國家和鐵道部規定的質量標準,提供能夠滿足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要求的設計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錯誤或設計不合理發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系統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以及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提出保證施工和安全生產的具體技術措施,并納入設計文件;各種安全技術措施應翔實周到,準確無誤,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就依據勘察成果向建設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信號、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規定,在設計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費用納入工程概算。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根據營業線施工情況,提出營業線施工過渡方案,提出保證營業線在施工期間保證安全運營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項。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根據隧道的工程地質條件,研究提出隧道工程的風險等級,提出施工超前地質預報的措施和方法,選擇合適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機具配置,合理確定襯砌類型和工藝,提出施工注意事項,以及事故逃逸措施。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的,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參加安全事故分析,對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擔相應責任,并對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的安全事故承擔責任。

      第四章 監理及有關單位安全責任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按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安全生產監理應與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控制同步實施,監理單位對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協助建設單位制定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保證措施,編制建設項目安全監理細則,制定針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按照安全生產監理細則實施安全監理。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依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標準,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對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標準的,責成施工單位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在安全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要求施工單位限時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立即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應立即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二十七條 為鐵路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提供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機械設備和配件。機械設備應具有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說明;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二十八條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時間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檢驗檢測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五章 施工單位安全責任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從事鐵路建設工程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單位負責人、擬任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考試合格且無重大安全事故記錄,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鐵路施工業務。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鐵路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第三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鐵路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項目負責人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組織制定本項目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等。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在投標報價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對納入合同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應當用于安全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在鐵路施工現場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具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督促作業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技術標準,及時制止并糾正違反施工安全技術規范、規程的行為,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營業線施工時,應嚴格執行營業線施工的各項規章制度,根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科學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責任制,落實施工安全措施和責任。

      施工方案經建設單位審核、鐵路局或鐵道部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第三十六條 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鐵路建設工程實行施工(工程)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人員應接受鐵道部組織的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任職。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電氣焊(割)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及水上(下)作業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在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10篇 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管理,提高施工管理和安全生產 <>水平,保護施工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管理條例》、《貴州省建筑安全生產 <>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裝飾裝修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 <>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二章 安全備案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必須實行施工總承包,嚴禁建設單位將工程肢解分包,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 <>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得將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 <>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 <>承擔連帶責任。嚴禁層層分包、轉包,以包代管。

      第五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承建工程開工前15日內,組織施工、監理單位到開發區建設局辦理安全備案手續,開發區建設局對提報的有關資料及具體安全措施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在三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不符合條件的,當場通知企業補辦有關手續。

      第六條 開發區建設局在備案資料審查合格后,對現場開工準備工作進行現場勘察(標準見附表),勘察合格的,予以辦理安全措施備案手續。未辦理安全措施備案手續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三章 安全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安全責任

      (一)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在不具備安全生產 <>條件下強行施工。

      (二)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合理工期。

      (三) 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按有關規定足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八條 監理單位安全責任

      (一)監理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建立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應專業配套、數量滿足工程項目監理工作的需要。

      (二)總監理工程師主持編制監理規劃、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監理實施細則時,應針對項目的實際情況,明確項目監理機構的安全工作目標,確定具體的安全監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做到詳細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三)監理單位應當審查總包單位、分包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并取得安全生產 <>許可證。

      (四)在施工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主持召開工地例會。工地例會應檢查分析工程項目安全狀況,針對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應加強安全旁站監理,對重點分部分項工程、易發生危險的工序,必須進行旁站監理。

      (五)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承擔監理責任。

      (六)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出租單位安全責任

      (一)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二)出租的機械設備、鋼管、扣件、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三)出租單位應建立健全設備管理制度,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等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并明確雙方安全責任。

      第十條 拆裝單位安全責任

      (一)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三)拆裝與施工單位應簽訂安全生產 <>協議,明確安全責任。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安全責任

      (一)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施工安全生產 <>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施工安全生產 <>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是項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項目施工安全全面負責。

      (二)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 <>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 <>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 <>承擔連帶責任。

      (三)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必須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保險費;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保險費。

      (四)施工現場應配備有關安全生產 <>的標準規范,制定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列為日常安全活動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并懸掛在操作崗位前。

      (五)施工單位應建立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日志制度,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 <>、文明施工情況要詳細記錄并存檔。

      第四章 安全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

      第十二條 根據企業資質類別、等級、生產能力或施工規模,各企業要設置安全管理機構,足額配備專職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人數至少為:

      1、工程公司(分公司、區域公司)、專業公司十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每一億施工總產值·年,不少于3人。

      2、勞務公司不少于2人。

      建設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配備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安裝工程總造價在5000萬元以下的不少于1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積1-5萬平方米、安裝工程總造價在5000萬-1億元的不少于2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安裝工程總造價在1億元以上的不少于3人,按土建、機電設備等專業設置,并設安全主管。

      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成立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的安全生產 <>管理小組,小組成員應包括企業派駐到項目的專職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按照規定獨立行使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 監理人員配備按貴州省監理人員崗位配置最低標準執行(見附表)。

      第五章 制度建設及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要建立健全各級、各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 <>目標責任制,安全生產 <>責任制應掛在施工現場辦公區顯著位置,安全目標責任分解到人。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企業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

      監理人員在持上崗證件的同時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取得安全上崗證后方能上崗作業。同時施工單位要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產 <>教育培訓制度,嚴格執行三級教育,未經安全生產 <>教育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職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應配備相關安全生產 <>的標準規范,制定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列為日常安全活動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并懸掛在操作崗位前。

      第十七條 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設工程造價在1000萬以上的工程項目必須依托施工現場建立農民工業余學校,教學場地至少容納50人。教學設備應具備黑板、桌椅、電視機、dvd機、書報刊物等,并懸掛“××工地農民工業余學校”標識,每周不少于1-2個課時,每課時45-90分鐘,每個工人每月不低于4個課時的學習培訓。

      第六章 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驗算結果。

      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2、土方開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裝工程;

      5、腳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建筑施工企業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由施工企業技術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第十九條 專家組論證審查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查的工程 :

      1、深基坑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

      4、腳手架工程;

      5、起重吊裝工程;

      6、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容易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專家論證的工程。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組織相關專業的5人以上專家組,對已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組必須提出書面論證審查報告,施工企業應根據論證審查報告進行完善,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實施。專家組書面論證審查報告應作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實施過程中,施工企業應嚴格按照安全專項方案組織施工。

      第七章 安全生產 <>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條 安全資料應及時填寫、分類清楚,裝訂統一規范、內容完整真實,必須使用全省統一印制的安全資料范本,施工現場應設安全資料員,持證上崗。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制定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其中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檢查;項目負責人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會同項目總監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檢查;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嚴格落實安全日檢。

      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必須按定人、定時、定措施的“三定”原則進行整改,做好書面記錄,并存檔。

      建筑工地實施安全日志制度。安全日志按單位工程填寫,由安全員進行記錄;項目經理對安全員每日記錄內容進行檢查,并簽署意見。記錄時間從工程開工時起到竣工驗收時止,逐日記載,不許中斷。記錄內容必須真實、完備。對未落實安全日志制度或記錄不符合規定的工程項目,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在案,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項目負責人必須掌握當天的天氣情況。六級以上強風等惡劣天氣,施工、監理單位及項目部必須立即組織檢查;影響施工作業環境的異常天氣下,施工現場應停止施工。

      第二十二條 安全管理

      施工高度達到2米后,必須扎設腳手架防護,應高于作業層一步架,工程外墻抹灰、貼面磚未完成前嚴禁拆架。高層、小高層應在不影響車輛通行的高度上扎設寬6米上斜平網,夾角450,平網網口規格為15mm*15mm,平網上鋪設2000目安全密目網,且不超過10米扎設一處。

      (一)落地式與懸挑式腳手架

      1、專項施工方案應包括搭設要求、基礎處理、桿件間距、連墻桿設置、設計計算書、施工詳圖及大樣圖等內容,并審批專項施工方案,并嚴格按方案組織施工。

      2 、嚴禁使用木、竹腳手架和鋼木、鋼竹混搭腳手架。嚴禁使用單排腳手架。

      3 、鋼管、扣件進場時,供應單位必須出具證明其產品合格的相關資料,施工單位進行驗收,證明材料及驗收記錄應存檔備查。嚴禁不合格鋼管、扣件進入施工現場。腳手架搭設時,搭設人員應對鋼管、扣件進行檢查。

      4、腳手架應由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實施人員進行聯合驗收,并履行驗收簽字手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腳手架在下列階段必須進行檢查驗收:腳手架基礎完工后、架體搭設前;每搭設完10-13m高度后;作業層上施加荷載前;達到設計高度后;遇有六級風、雨雪天氣后;停用超過1個月以上。

      5、腳手架基礎必須夯實平整,設置排水溝、木墊板、鋼底座和縱橫向掃地桿。

      6、架體與建筑物拉結按規定設置,拉結可靠牢固;拉結點應設明顯標志。

      7、按規定設置剪刀撐,剪刀撐必須沿腳手架高度連續設置。腳手架高度在24m以下的,各組剪刀撐間距不大于15m;腳手架高度在24m以上的,剪刀撐必須沿長度連續設置。

      8、操作層腳手板必須滿鋪,固定牢固,材質符合要求;操作層應設18cm高的擋腳板,并居中設一道防護欄桿;提倡每步腳手架間加設攔腰桿。

      9、卸料平臺必須有設計計算書,設置荷載標志牌,平臺底板應滿鋪,固定牢固,材質符合要求。卸料平臺必須有獨立的支撐系統,嚴禁與腳手架架體連接。提倡采用工具化、定型化卸料平臺。嚴禁在腳手架斜挑上料臺、超荷載堆料等。

      10、懸挑式腳手架嚴禁使用鋼管做為懸挑梁,必須使用型鋼,并進行計算,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

      11、架體內每隔兩層且高度不超過10m設安全平網,首步架體上方處設首層安全平網,操作層下設隨層安全平網,安全平網應架設牢固、封閉嚴密,平網設置處外掛紅、白相間警示色帶。

      12、內立桿與建筑物距離大于15cm必須進行封閉。腳手架桿件(內外立桿、橫桿)一律均勻噴涂黃色漆,剪刀撐桿件、防護欄、安全門及擋腳板應涂紅、白相間警示色,連墻件(拉結點)桿件外端涂刷8cm長的紅色漆。

      13、腳手架外側使用經省建設工業產品登記備案密目式安全網,立網超出檐口1.5米,女兒墻1米,安全網若有破損應及時更換,嚴禁使用非專用網繩捆扎,工程施工階段嚴禁拆除安全網。

      (二) 附著式(整體提升式)腳手架

      1、附著式(整體提升式)腳手架必須使用登記備案產品,并由具有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 許可證的單位安裝,使用前必須到市、區安監部門備案。

      2、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每次升降前后,施工、安裝、監理單位必須對安全裝置、保險設施、提升系統進行全面檢查,符合要求并履行簽字手續后,方可作業、使用。

      3、主框架必須在每個樓層設置連接點,鋼挑架與墻體應連接牢固。

      4、必須設置防墜落、防傾斜裝置,且不得少于兩處,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

      (三) 基坑支護

      1、基坑開挖前,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必須對基坑周邊環境、土質等情況進行安全評估,并審批專項施工方案,并嚴格按方案組織施工。

      2、基坑開挖應按規定要求進行放坡,不具備放坡條件的要根據現場情況,對坑壁進行加固與支護。

      3、對深基坑的加固與支護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基坑內應搭設上下通道,作業人員應有安全立足點,禁止垂直交叉作業。

      4、基坑應設置良好的排水系統,并滿足施工、防汛要求。

      5、基坑周邊應設置防護欄,1.5米以內嚴禁堆放土石方、料具等荷載較重的物料,對周邊原有建筑物、公共設施等必須設置觀測點,專人負責,及時觀測,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采取措施。

      (四)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和審批執行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要求,并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2、模板支撐材料的材質規格必須符合設計要求,立柱底部設置墊板,按規定設置縱橫向支撐和水平向、豎向剪刀撐,立桿間距符合設計要求。

      3、模板施工荷載不得超過設計要求,堆料均勻。

      4、模板存放高度不得超過1.8m,大模板存放必須要有防傾倒措施。

      5、模板拆除時混凝土必須達到規定強度要求,經現場技術負責人和項目總監批準后,方可實施。拆除時必須劃定警界區域,設置監護人。

      (五)“三寶”、“四口”與“臨邊”防護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

      2、建筑物必須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架體內每不超過10米設置一道安全平網。

      3、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高掛低用。安全帶儲存和使用時,避免高溫、明火、強酸和尖銳的堅硬物體。

      4、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必須使用登記備案產品。

      5、樓梯口必須設牢固穩定的防護欄。

      6、電梯井口必須設置防護門,宜采用定型化、標準化、工具化產品。井內每隔兩層且高度不超過10m應設安全平網,網內不得有雜物,不得進行硬防護。

      7、通道口必須搭設防護棚,高層建筑應設雙層。通道口兩側設防護欄,掛立網。

      8、預留洞口必須用堅實蓋板蓋嚴,固定不移位。

      9、臨邊防護欄應設置上下兩道,上桿距地高度為1-1.2m,下桿距地高度為0.5-0.6m,立桿間距不大于2m,并設置擋腳板或立網。防護欄應牢固,并涂紅白相間警示色。

      (六)施工用電

      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專項施工方案,應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規定編寫。

      2、施工臨時用電嚴格執行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線制低壓電力系統,必須符合tn-s接零保護、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和動照分設、壓縮配電間距的原則。

      3、配電箱、電纜、漏電保護器等電氣產品必須使用登記備案產品,開關箱內嚴禁使用鍘刀開關。

      4、電纜必須包含全部工作芯線和保護零線(pe線)。

      5、總配電箱(配電柜)三相四線制電源進線工作零線(n線)的重復接地電阻值宜與電源的電力變壓器或發電機中性點直接接地的工作接地電阻值(≯4ω)保持一致。保護零線(pe線)的重復接地不少于三處,每處重復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10ω。

      6、塔式起重機、施工電梯、物料提升機、混凝土攪拌站的重復接地應對角設置不少于2根接地線,與接地體作電氣連接。震動性機械設備保護零線(pe線)連接點不得少于兩處。

      7、施工現場內的塔式起重機、施工電梯、物料提升機的重復接地與其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體。當施工電梯、物料提升機以及高架腳手架等金屬設施處于相鄰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防雷裝置接閃器保護范圍以外時,應按“滾球法”確定和安裝防雷裝置,接閃器(避雷針)應設置于其最頂端,可采用φ20以上鋼筋、圓鋼,長度應為1-2m,其防雷引下線可利用該設備的金屬結構體,但應保證電氣連接。

      8、總開關電器的額定值、動作整定值,應與分路開關電器的額定值、動作整定值匹配。

      9、外電線路達不到安全操作距離必須按照規范要求進行防護,防護措施應同時滿足供電部門要求。

      10、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為電工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和電工工具及萬用表、兆歐表、接地電阻測試儀、漏電保護器檢測儀等檢測儀器。電工必須每天巡回檢查。漏電保護器每天使用前應啟動漏電試驗按鈕試跳一次,試跳不正常時嚴禁繼續使

      用;各類電器的絕緣、接地電阻測試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雨雪天氣后必須進行測試,并做好檢查維修紀錄。

      (七) 起重機械設備

      1、建筑起重機械購置后進入施工現場前,設備產權單位應當到市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建筑起重機械登記注冊手續,未經登記注冊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投入使用。

      2、安裝拆卸單位必須取得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并按照規范要求編制安裝拆卸施工方案,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定,報施工總承包單位、設備使用單位、設備產權單位、監理單位審查合格后,方可組織實施。

      3、拆裝作業前拆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必須對相關作業人員進行全面安全技術交底;拆裝過程中,應劃出警戒區域,拆裝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項目總監必須進行全過程監控。

      4、設備的產權、安裝和使用單位必須對起重機械進行驗收,驗收后正式投入使用前,應當由使用單位報工程所在地建設安全監督機構申請核驗,核驗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5、設備的產權、安裝和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對使用中的起重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檢驗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

      6、多臺塔吊作業時必須滿足安全距離要求,達不到安全距離要采取有效的防碰撞措施。塔吊與鄰近建(構)筑物和高壓電線應保證足夠的安全距離,特殊情況下必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安裝高度超過50米的塔吊必須確保吊臂360°回轉空間;在50米以下高度、非工作狀態時吊臂不能隨風自由回轉的塔吊,必須在塔吊安裝方案中制定塔吊工作狀態和非工作狀態的安全防護措施,并由兩名具備工程師資格的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提出論證意見,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和項目監理機構審批后方可實施方案。塔吊不得在公共場所吊重作業,特殊作業必須對作業范圍作封鎖警戒;起吊作業時,嚴禁起吊物超越施工圍檔經過公共場所和鄰近建筑物的上空。

      7、塔吊作業必須有信號指揮,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嚴格執行“十不吊”,吊磚必須使用吊籠,物體不得超出吊籠以外,嚴禁使用平板吊磚。

      8、起吊大件時,必須綁牢。吊鉤的懸掛點應與吊件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線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嚴禁偏位斜吊。落鉤時應防止吊件局部著地引起吊繩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嚴禁松鉤。

      (八) 起重吊裝

      1、起重吊裝工程必須按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按規定設置防護設施,劃定危險作業范圍,設置警示標志,設專人實行全過程監護。

      2、吊裝前應對起重機械的安全保險裝置、鋼絲繩、索具、卡扣等進行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并按規定試車。

      3、被吊物件必須合理置放,確保穩固安全。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有可靠立足點。結構吊裝時,應設置移動式節間安全平網。嚴禁采用人工絞磨起重吊裝。

      4、吊籃必須使用國家登記備案的準用產品,購置前要認真核實產品的生產許可證件,購買后要仔細核驗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說明書等隨機文件、資料,嚴禁使用私制的簡易吊籃。

      5、吊籃操作人員必須是適合于高處作業并經過技術培訓和考核合格的人員,吊籃平臺上方應設置安全繩,作業人員必須配帶安全帶,安全帶應牢固連接在安全繩上,安全繩嚴禁與吊藍用同一地錨或配重裝置。

      6、吊籃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禁超載使用;吊籃的懸掛機構或屋面小車上必須配置適當的配重,配重應準確、牢固地安裝在配重點上,并應按圖樣規定配置足夠質量的配重。

      7、吊籃平臺與提升機構的連接必須牢固、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動現象,并應經常檢查;吊籃須經安全檢查核吊后才能使用,建筑物或構筑物支承處應能支承住吊籃的全部載荷。

      8、應按作業條件和鋼絲繩的破斷拉力選用吊籃鋼絲繩,在任何情況下承重鋼絲繩的實際直徑不應小于6mm,不允許以連接兩根或多根鋼絲繩的方法去加長或修補,操作人員應隨時對鋼絲繩所有可見部分、鋼絲繩與設備連接的部位、從固定端引出的鋼絲繩及繩端固定裝置進行檢查。

      9、吊籃上必須裝有安全鎖,及防傾斜裝置,安全鎖應能使吊籃平臺在下滑速度大于25m/min時動作,并在不超過100mm的距離內停住;吊籃必須裝上、下限位開關,以防止吊籃平臺上升或下降到端點超出行程的范圍。

      10、吊籃每天使用前必須由專職安全員對安全鎖、吊籃平臺與提升機構的連接部位、安全繩和鋼絲繩、配重等易損部件進行檢查,確保靈敏可靠,檢查記錄要及時歸檔備查。

      11、為保障公眾的安全,在吊籃作業區周圍必須設立圍欄或防護措施,并應附加醒目的標志。

      (九)施工機具

      1、機具傳動部位必須設置防護罩,機具使用前應經施工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和項目部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固定施工機具應搭設防護棚。

      2、平刨應設護手安全裝置,圓盤踞應設分料器、防護擋板。嚴禁使用平刨和圓盤鋸合用一臺電機的多功能木工機具。

      3、i類手持電動工具必須作保護接零,電纜線不得有接頭,操作人員應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

      4、鋼筋冷拉作業區應設置警戒區和防護欄,鋼筋對焊作業區應有防止火花燙傷的措施。

      5、電焊機必須設置二次空載降壓保護器;一次線長度不得超過5m,二次線長度不得超過30m,無破皮老化現象;接線柱應設防護罩。

      6、攪拌機應選址合理,固定牢固,輪胎不得支承在地面或其它物體上。鋼絲繩和保險掛鉤應符合要求,操作手柄應設保險裝置。

      7、氣瓶應有防護帽、防震圈,色標明顯。存放和使用時應距離明火10m以上,不同種類氣瓶間距應大于5m。乙炔瓶、氧氣瓶不得平放。

      8、潛水泵漏電保護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必須小于15毫安,負荷線應采用專用防水橡皮電纜。

      9、水磨機具和打夯機手柄應絕緣,用電線路不得拖地。操作人員應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一人操作,一人把線。

      10、振搗器具應使用移動式開關箱,操作人員應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

      第二十三條 文明施工

      (一)方案編制

      1、施工前應由工程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編制文明施工專項方案。

      2、文明施工專項方案應包括圍擋、臨建設施搭設、場容場貌、衛生管理、環境保護、消防等主要內容。

      3、方案應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項目總監、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核并簽字。

      (二)安全警示

      1、施工現場應使用人性化安全警示用語牌。

      2、警示用語牌應在施工現場的作業區、加工區、生活區等醒目位置設置。

      3、警示用語牌要統一規范,滿足數量和警示要求。

      4、安全標志應針對作業危險部位懸掛,并繪制安全標志平面布置圖,不得將安全標志不分部位、集中懸掛。安全標志應符合《安全標志》(gb2894-1996)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現場防火

      1、施工現場應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嚴格履行動火作業審批手續;生活區、倉庫、配電室(箱)、木制作區等易燃易爆場所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配備消防器材每處不少于兩具abc型 滅火器。消防器材應定期檢查,確保完好有效。嚴禁在施工現場內燃用明火取暖。

      2、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并落實施工現場用火用電、防火檢查巡查、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消防器材維護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及施工現場監護。

      3、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檢驗裝飾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合格的證明文件。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4、裝飾裝修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影響原有的防火分隔;

      (2)消火栓門四周的裝修顏色與消火栓門的顏色有明顯區別;

      (3)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設施或者器材,不得遮擋消防設施和疏散指示標志;

      (4)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

      5、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工程施工消防安全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涉及消防安全的裝飾裝修材料、電氣線路及設備等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第八章 綜合治理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外,還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施工人員應戴胸卡,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人員的安全帽應有顏色區別。項目負責人配戴白色安全帽;安全員配戴紅色安全帽。

      2、施工現場應建立治安保衛制度,及時辦理暫住登記,非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在施工現場留宿。

      3、施工現場應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制度,開工前應簽訂計劃生育協議。

      4、施工現場應定期對工人進行衛生防病宣傳教育,發現疫情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處置措施。

      5、施工過程中的噪音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禁止夜間施工(晚10點至明晨6點)噪聲擾民,遇有特殊情況需夜間施工必須經環保部門批準并公告。

      6、施工現場應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消防設施和必要的醫療急救設施,并具有相應的急救人員。施工現場的道路應當平整、硬化、暢通。危險的地段應當懸掛警示標志,夜間設有紅燈示警。

      7、建設、施工單位應避免施工擾民,妥善處理與周邊居民的關系。

      8、施工現場要建設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辦公用房、宿舍、食堂、廁所等生產生活設施;

      9、施工現場排水暢通,不得有積水。施工中產生的污水未經沉淀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水設施;

      10、施工現場不得融化瀝青或焚燒油氈、油漆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料;

      11、施工現場容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采取遮蓋或灑水等防塵措施;

      12、施工中產生的建筑、生活垃圾應當分類、定點堆放,及時清理。清理建筑物內散料、垃圾時要集裝處置,不得凌空拋揚。

      13、施工作業區與生活區必須嚴格分離,并在生活區設置與集體宿舍有明顯區分的農民工家屬“探親房”。“探親房”使用材料、配備設施以及搭建數量按照有關標準規定執行。

      14、施工現場開展安全管理標準化活動。包括安全防護設施標準化、現場圍欄、臨建設施標準化、場容衛生管理標準化、施工信息管理標準化等施工現場管理內容。標準按照煙臺市建筑施工指導圖集、施工現場臨時設施指導圖集以及相關規范文件規定執行。

      第九章 安全事故處理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編制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足應急物資、器材和車輛,保證通訊暢通,并定期組織演練。

      施工單位應建立工傷事故檔案。項目部每月向公司上報安全事故情況,施工企業每月向開發區建設房管局安全處上報安全事故情況。

      發生事故時,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及時上報,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主動配合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嚴禁隱瞞不報或遲報。施工、監理、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進行處理。

      第11篇 交通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施工作業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切實保障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以及集團相關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項目有關工程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使用范圍: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施工安全標準,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等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堅持“項目計取、確保需要、過程監控、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第五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1.“四口”(通道口、預留洞口、電梯井口、樓梯口)、“五臨邊”(未安裝欄桿的平臺臨邊、無外架防護的層面臨邊、升降口臨邊、基坑臨邊、上下斜道臨邊)等硬防護、防滑設施的費用;

      2.高處作業、交叉作業防止物體、人員墜落設置的爬梯、安全網、安全棚等相關設施費用;

      3.安全警示(生產、交通)、警告標志、標牌及安全宣傳設施等購買、制作、安裝及維護的費用;

      4.其他安全防護費用。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費用。

      1.各種消防設備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藥箱及器材費用;

      2.安全帽、保險帶、面具、口罩等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費用;

      3.其他專門為應急救援所需而準備的物資、專用設備、工具的費用。

      (三)安全檢測、探測設備、設施費用

      1.特種設備、壓力容器、避雷設施、大型施工機械、支架等檢測檢驗費;

      2.其他檢測設施、設備的費用。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費用。

      1.對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辨識、評估、監控、監管費用;

      2.易燃易爆物、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儲存、使用、防護費用;

      3.對有重大危險因素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咨詢的費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專項評審費用。

      1.日常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費用;

      2.聘請專家參與安全檢查和評價費用;

      (六)安全技能培訓及應急預案支出。

      1.新聘作業人員“三級教育”費用;

      2.“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復訓費用;

      3.內部組織的安全技術、知識培訓教育費用;

      4.應急預案制定、評審及預案演練費用。

      (七)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1.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等相關活動費用;

      2.舉辦安全生產為主題的知識競賽、技能比賽活動費用;

      3.安全經驗交流、現場觀摩費用;

      4.購置、編印安全生產書籍、刊物、影像資料費用;

      5.配備給專職安全人員使用的相機、電腦等物品費用;

      6.安全生產獎勵費用:發給專職安全員工資總額以外的安全目標考核獎勵,安全生產工作先進個人、集體的獎勵;

      7.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共同認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費用;

      第六條 施工單位在以下范圍內發生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費用,均不列入安全生產費用,按正常工程費用渠道列支。

      (一)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或個人意外傷害險費用;

      (二)施工單位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費用;

      (三)工地臨時辦公、宿舍、食堂等現場辦公生活設施為達到安全要求所需費用;

      (四)施工現場與外界的隔離、圍擋設施費用;

      (五)為保證施工期間交通安全而設置的臨時安全設施和標志、標牌費用;

      (六)爆破作業及穿越村鎮、公路、河流、地線管線的施工現場進行防護、隔離等設施費用;

      (七)按正常施工作業所設置的基坑圍護、防失穩支撐、支架、安全用電等設備費用。

      (八)其他正常工序施工的輔助措施費用

      第七條 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款專用。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施工單位應當在規定范圍安排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得挪用或擠占。如因未按工程需要足額投入安全生產費用,并造成事故的施工單位應按該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20%進行處罰,在工程計量款中扣除。

      第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單位應嚴格安全生產費用審核程序,據實計量;發現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或未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當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可暫時停止工程款的計量支付,并及時向項目辦報告。

      第九條 項目辦應每季度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考評與獎懲

      (一)、項目辦應根據項目實際制定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量考評與獎懲制度,確保安全投入落到實處。

      (二)、施工單位可從安全生產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獎勵基金,作為對安全先進施工班組、個人的獎勵資金。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與計量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的使用

      (一)、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的進度計劃和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全年使用計劃(按項目清單);根據月度工程計劃編制月度使用計劃并報監理審核簽批;

      (二)、施工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要求附有采購清單、購置發票、發放記錄、監理查驗簽認記錄等;

      (三)、施工單位每月編制安全生產費用計量報表,同時附采購清單、購置發票、監理查驗簽認記錄作為附件,經項目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安全監理工程師審核。

      第十二條 計量審核與支付

      (一)、安全監理工程師收到安全生產費用計量報表后,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核,核實無誤后予以簽字確認送總監審核。

      (二)、項目辦對經監理單位審核的安全生產費用計量報表進行審查后,應按月及時予以支付。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經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確認后,報送建設單位進行審查,超出部分的安全生產費用在施工合同暫定金額中按50%給予計量支付;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項目辦不得支付其余額部分。

      第十四條 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承包單位應當與分包單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由分包單位實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及支付等條款,并監督實施。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安徽省裕溪船閘擴建工程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12篇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消除一切事故隱患,避免事故傷害,保證施工安全,減少事故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維修工程。

      第三條 建筑安全生產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和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條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基建職能部門代表企業負責具體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企業的大項目工程必須依法接受市或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學習和推廣施工安全先進經驗及安全防護技術,促進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科學化、標準化和規范化。

      第六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企業基建職能部門應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工程的地質勘探、地下管線設施資料。

      第七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企業基建職能部門必須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八條 設計單位的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九條 企業基本建設項目從設計立項到竣工驗收,都要嚴格依法管理,做到“五個必須”:必須依照企業自身的特點進行規范設計;必須依法管理,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報批程序進行審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建筑質量規定進行施工監督;必須嚴格要求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建筑施工規程進行施工安全管理;必須有關按照國家質量標準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條 企業基建職能部門要重點加強對危房的日常管理和監控,發現危房,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周圍設置明顯標志,明確禁區,嚴防師生誤入,確保安全。凡是企業的房屋需要拆除時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擔,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 督促建筑施工單位根據工程的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專業性較強的項目應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采取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交由企業審核。

      第十二條 檢查落實建筑施工單位是否嚴格遵守建筑安全生產標準和規范,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十三條 嚴格要求建筑施工單位應按標準建立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制度,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消防、治安、衛生等工作及各種安全設施、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安全有效。

      第十四條 檢查落實建筑施工單位是否按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持證上崗,對本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建筑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所從事的建筑施工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條 檢查落實建筑施工單位是否建立健全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保證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六條 檢查落實建筑施工單位是否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是否按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安全標準、規范和衛生要求的安全設施以及勞動保護用品,檢查監督、教育作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十七條 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從開工之日起,在建筑施工現場周圍設置明顯標志,明確禁區,建筑施工現場應設置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的安全防護設施,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施工現場各類安全防護用具及施工機械設備,其技術指標和安全生產性能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并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督促建筑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的要求進行現場文明施工。

      第十九條 建筑施工現場應建立各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傷亡控制指標和安全達標指標,實行目標管理。

      第二十條 檢查建筑單位在施工現場的指揮人員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是否遵守有關建筑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

      第二十一條 凡在建筑施工現場發生的傷亡事故,應按規定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并應積極組織搶救傷員和排除險情,制止事故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配合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同時用嚴肅、認真、科學、積極的態度,處理好已發生的事故,盡量減少損失,采取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并組織徹底的整改,使采取的預防措施,完全落實,避免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第13篇 交通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陜西省交通工程咨詢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證正常的工作秩序、財產安全及職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標準,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下屬各駐地項目,以及全體職工。

      第五條 公司各級工會組織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公司在認真執行本辦法的同時,應自覺接受地方政府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章 安全管理體系

      第七條 為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實行分級管理,逐級負責。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及各工種、各崗位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嚴格執行國家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規定及相關安全操作規程,自覺遵章操作,確保安全生產。第八條 公司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經理任組長,負責對公司安全生產的全面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部,負責日常工作。

      第九條 公司下屬各駐地項目應根據自身的規模、性質等實際情況成立駐地項目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所在項目主要負責人任組長,負責本駐地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條 公司下屬各駐地項目應根據管理層次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指定專門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職責及工作規則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工作職貢

      1.部署和組織有關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省交通廳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

      2.在省集團公司安委會的領導下,研究、部署、指導和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3.定期分析本單位安全生產形勢,研究部署安全生產的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制定配套的有關管理規定。

      4、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5.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6.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7.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職責

      1.起草、印發領導小組的報告、意見、規定、辦法、通報、會議紀要等重要文件

      2.根據領導小組領導的要求,組織、協調、聯絡、安排公司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完成有關安全生產的具體工作。

      3.落實領導小組確定的事項,督促檢查本單位貫徹落實領導小組決定、決議和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情況,并向領導小組報告。

      4.定期匯總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分析安全生產形勢,提出工作意見和措施,并向領導小組報告。

      5.對各駐地項目和各部門的安全工作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

      6.承辦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召開的會議及重要活動。

      7.及時上報安全生產各類報表。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工作職責

      1.負責聯系下屬成員單位(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向安全領導小組報告和反映安全生產工作情況;負責領導小組決定、決議在所聯系下屬項目 (部門)的貫徹落實。

      2.向領導小組提出搞好所負責下屬項目 (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3.每季向領導小組報告所負責下屬項目(部門)安全生產形勢和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年初報告上年情況和本年度的安全工作安排與部署。

      4. 向領導小組及時報告安全事故。

      第十四條 領導小組工作制度

      1.領導小組在組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副組長協助組長工作。

      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全體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有特殊情況隨時召開。會議由組長或副組長召集和主持,會議議題由主持人確定。會議議題一般提前通知各成員。成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在會議召開之前向組長或副組長請假,并提出對會議議題的意見和建議。

      3.安全領導小組專題會議不定期召開,由組長或副組長委托召集和主持,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參加,主要是研究和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專項議題。

      4.領導小組召開的會議,一般應形成會議紀要或決議,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四章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各級安全管理機構要認真執行政府部門或上級單位的安全生產規定和要求,保證國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在本單位的貫徹落實。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公司經理對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主管領導是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下屬各駐地項目主要領導是本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

      集團公司下屬各駐地項目應當據此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個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貢。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公司與下屬各駐地項目逐級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逐級

      考核,做到安全生產工作與各項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評比和總結。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例會

      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研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防止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機構

      各駐地項目應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其有效開展工作。項目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人員應當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條 安全經費

      安全生產經費納入公司年度計劃預算,改善安全基礎設施和監管手段,提高整體防范能力。

      第二十一條 安全檢查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深入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對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發現的隱患和問題應及時進行處理,檢查和處理情況應當做出書面記錄。

      公司每季度對下屬各駐地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的日常情況、安全目標責任書所規定的任務完成情況、上級布置的安全專項工作的落實情況等進行一次系統檢查或個別抽查,根據檢查情況對本季度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整體情況進行捅報,總結工作經驗和工作教訓。

      每年度終了進行全年安全檢查。下屬各駐地項目應據此制定本駐地項目的安全檢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 安全隱患整改

      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駐地項目(部門),經領導小組審定,并經領導小組組長簽發后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其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收到整改通知的駐地項目應當在期限內按要求完成整改,領導項目辦公室在整改期滿后,按有關規定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對重大安全隱患不能按期整改或安全管理主要責任人漠視安全生產管理的,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教育

      廣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國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 按照規定及時、準確上報各類事故和信息,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拖延不報,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如遇突發事件,要及時上報,同時啟動應急預案,迅速處理事故。 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并積極采取措施,預防事故進一步擴大。

      第二十五條凡在公司生產場所工作的各類人員,上班前不準酗酒。外單位進入公司范圍內從事各種活動的人員,也要遵守安全生產管理規程,按規定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工作資料登記、保管

      各駐地項目要及時、準確、認真地做好各項安全活動工作記錄。包括:安全會議記錄、安全檢查記錄、安全教育活動記錄、事故隱患登記及各類事故報表等,要定期進行整理裝訂,以備檢查。

      第五章 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

      第二十七條 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具體傷亡人員簡況。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人、事故報告單位。

      第二十八條 事故報告范圍

      1.本單位及在本單位轄區內活動的員工傷亡安全事故;

      2.消防安全事故;

      3.車輛交通安全事故;

      4.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5.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

      6.人員中毒安全事故;

      7.其他應該上報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條 事故等級分類

      1.一般事故指一次重傷1--2人,或一次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的各類安全事故。

      2.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傷3--9人、或一次急性職業中毒1 0人(不含1 0人)以下、或一次直接經濟損失1 0萬元(不含1 0萬元)以下的各類安全事故。

      3.重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傷1 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急性職業中毒1 0人及其以上5 0人以下、或一次直接經濟損失10--1 00萬元的各類安全事故。

      4.特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1 0--29人、或一次急性職業中毒5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直接經濟損失1 00萬元及其以上的各類安全事故。

      5.特大惡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 000萬元及其以上的各類事故。

      第三十條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時限

      1.一般事故,向上報告時間不得超過接到事故報告后2小時;

      2.傷亡事故,向上報告時間不得超過接到事故報告后1.5小時;

      3.重大安全事故,向上報告時間不得超過接到事故報告后1小時;

      4.特大安全事故,向上報告時間不得超過接到事故報告后1小時;

      5.特大惡性安全事故,向上報告時間不得超過接到事故報告后半小時。

      第三十一條 事故報告方式和程序

      1.發生各類傷亡事故時,事故發生單位應在得到事故消息后立即用口頭報告、電話、傳真、等方式(以下簡稱快速方式)和書面形式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

      2.接到事故報告的部門應按事故報告時限要求用快速方式和書面形式逐級上報;

      3.發生事故單位在口頭報告、電話報告的同時,迅速了解初步情況,填寫《事故報告單》,電傳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并同步報集團公司安委會。

      第三十二條 調查處理

      1.一般事故,由發生事故的單位組織事故調查,并將事故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

      2.傷亡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公司領導小組上報集團公司安委會,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協助相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并執行相關處理決定。

      第六章 責任追究制與一票否決制

      第三十三條 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

      如未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將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央關于《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務院302號令《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省政府74號令《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陜西省交通建設集團公司職工獎懲辦法》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安全生產法》第70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之規定的。

      2.有關部門不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

      3.有關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沒有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造成事故擴大的。

      4.不積極配合事故調查,采取各種方式阻撓和干涉對事故調查的。

      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

      一票否決是指對違反安全管理相關規定的公司各部門、下屬

      各駐地項目,實行一票否決。即在否決期內,取消各部門、各駐地項目及第一責任人、安全管理主要責任人員參加年度各類先

      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評選資格、以及個人職務晉升的資格。

      對被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的公司各部門、下屬各駐地單位,經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審定后,由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書》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

      1.各部門、各駐地項目末完成與公司簽訂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中的各項目標任務的。

      2.發生傷亡事故后隱瞞不報、消極對待、組織救援不力,致使損失嚴重擴大或導致*,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工作秩序。

      3.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

      4.漠視安全生產管理,各項安全制度、辦法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不能在限期內完成整改的。

      5.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職責的行為,導致重大、特大、特大惡性事故發生的。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五條 公司對機關各部門、下屬各駐地項目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實行年度考核,并據此進行獎懲。

      第三十六條 獎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駐地項目 (部門)或個人由公司給予獎勵: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在改善勞動條件及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危害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2.消除事故隱患,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

      3.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損失。

      4.在安全技術、企業衛生方面積極采用先進技術,提出重要建議,有發明創造或科研成果、成績顯著的。

      5.堅守崗位、忠守職責,在勞動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績的。

      第三十七條 懲罰

      i.公司領導及各駐地項目(部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履行職責,因玩忽職守或瀆職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和后果的,由經理辦公會做出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必要時報集團公司批準)。違反法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交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2.公司各級領導及員工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應視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事故統計

      第三十八條 事故檔案實行分級管理。

      1.公司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建立重大、特大、特大惡性安全事故的檔案;

      2.各駐地項目 (部門)負責建立一般事故、傷亡事故的檔案;

      三十九條 各駐地項目發生事故時,應及時對事故進行詳細統計,并按規定上報有關檔案資料。

      第九章附 則

      第四十條公司下屬各駐地單位據此制定本單位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14篇 機場4d改造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黃山機場4d改造項目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與管理,保障人身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黃山機場4d改造項目工程建設單位、各參建單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供應等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各單位必須遵守有關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規,在各自的管理職責范圍內對黃山機場4d改造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負責,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四條黃山機場4d改造項目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五條黃山機場4d改造項目工程以“無重大影響安全運行事故,無重大空防安全事故,無重大安全施工事故,無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為安全目標,各單位根據總目標細化制定自身安全目標,在工作中實行自我控制。

      第六條黃山機場4d改造項目工程建設接受相關安全施工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工程建設單位為安徽民航機場集團有限公司黃山機場分公司,工程建設期間成立4d改造工程領導小組,分公司總經理為組長,分公司相關領導為副組長,分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安全生產領導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安全生產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全辦”),安全辦日常工作由工程組牽頭負責。

      第八條領導小組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及時傳達上級關于安全生產的文件、會議、批示精神

      (二)督促指導各參建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監督管理的網絡和保障體系

      (三)制定安全生產目標

      (四)推廣施工安全管理先進經驗

      (五)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工作

      (六)協調并監督各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七)配合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組織對整個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綜合檢查

      (九)負責向上級和有關方面報告整個工程安全施工情況。

      第九條監理機構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理人員,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的監理工作。

      第十條施工單位各項目部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領導本標段安全生產工作。各項目部應設置專門機構和專職安全人員,處理安全生產日常事務。

      第三章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對黃山機場4d改造項目工程建設總體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建立各參建單位安全責任人檔案。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招標時應把施工單位以往的安全生產業績作為其資格預審能否通過的重要條件和評標時?量其企業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同時招標文件中應明確要求施工單位在報價時列支安全生產專項費用。施工單位中標后,建設單位應與其簽訂安全生產合同。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根據本項目的特點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與參建單位簽訂合同的要求對從業單位的安全行為加強管理。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使工程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實行“三同時”,即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監督指導各參建單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定期和不定期組織檢查。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與工程相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資料。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違反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操作規程的規定進行設計、施工及監理。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監督施工單位使用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二十條工程所在區域地質災害嚴重或工程建設活動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單位編制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并按有關規定報相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制訂針對項目特點的安全保障措施及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制定應急預案,建立緊急情況下相鄰標段相互支援制度,配備單個標段沒有而整個項目需要的應急救援設備,配合施工單位的事故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對本單位職工和各從業單位有關人員進行日常安全生產教育。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根據相關規定,接受上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研究制定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和安全考核評比細則,并根據考評細則進行考評的獎懲。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加強安全生產的宣傳力度,推動整個工程安全文化的建設。

      第四章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規范進行勘察,加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等環節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勘察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全面、準確的地質勘察報告和相關資料。工程所在區域地質災害嚴重或工程建設活動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勘察單位應對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提出建議。

      第三十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勘察成果進行設計,保證工程結構的安全。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設置必要的安全設施。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工程所在區域地質災害嚴重或工程建設活動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設計單位應按建設單位的要求、勘察單位的建議,詳細編制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第三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通過的設計文件向建設、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做出詳細說明。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發現工程設計不能滿足施工作業安全條件的,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程序通知設計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及時進行研究,并出具相應修改方案或變更設計圖紙。

      第五章監理機構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對所監理標段范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全過程的檢查、監督、監控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監理單位應根據所監理工程的規模配備滿足安全監理工作需要的具備相應資格的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

      第三十四條監理機構應落實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及時傳遞安全生產信息,督促承包人建立并落實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護措施和防險搶險預案。

      第三十五條監理機構應根據所監理工程的特點,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監理機構應對施工單位上報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臨時工程方案進行審核,對施工單位提供的計算書進行復核。

      第三十七條監理機構應通過安全技術旁站、日常巡查、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不安全現象和隱患。對施工單位未及時整改的,監理機構有權責令承包人停工整頓,并向建設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監理機構應對施工單位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理。

      第三十九條監理機構應加強對大型臨時設施的質量和安全監理力度,質量安全監理應覆蓋臨時設施的材料采購、加工、安裝、調試、使用、拆除等各階段,確保臨時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四十條監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的設備安全性能進行監控,做好設備進場、安裝、驗收、使用、拆除等各階段的安全監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監理機構應督促施工單位認真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檢查預案中的組織措施到位情況,并積極配合施工單位的事故救援處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監理機構應根據安全監理細則,對所監理項目的安全生產實行全面、全過程的動態管理,由安全監理填寫《安全監理日志》。

      第六章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三條施工單位對其標段安全生產負主體責任,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直接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具體的領導責任;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第四十四條施工企業應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項目總工應具備省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b類證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省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c類證件。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十五條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應覆蓋項目部各職能部門和從項目經理到一線工人的各級人員。

      第四十六條施工單位及其項目部應設置安全專職管理部門,賦予安全部門足夠的管理權限,并應按照黃山機場4d改造項目工程建設實際要求配備專職安全員,不涉及工程安全評估的標段,按照至少每5000萬合同額配備一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員(請工程組定),同時每個班組應配備1-2名兼職安全員。

      第四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自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遵守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并配合建設單位根據安全考核評比細則進行的考核評比工作。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資料建立檔案,并確定專人管理;安全技術資料應當真實、完整、齊全。

      第五十條各標段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由本標段的施工單位負責。

      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須單獨與分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合同,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監督和連帶責任。

      施工單位應與為其提供勞務協作單位人員簽訂安全生產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履行各自權利及義務。

      第五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教育對象應包括:新員工、轉場工人、變換工種工人、從事特殊作業工人、各級管理人員和外協單位管理人員等。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至少每半年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留有專門的培訓記錄,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個人業績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十二條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交底制度,項目管理人員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在工程開工前或工序轉換前向一線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和操作規范交底,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被交底人要簽字確認。

      第五十三條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和相應的檢查標準,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查,并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或者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十四條施工單位應制訂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建立獎懲臺帳,促進施工人員遵章守紀進行施工。

      第五十五條在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做好保障安全生產的準備工作,并按要求將本項目安全生產的有關材料上報建設單位。項目交工前,施工單位應將施工現場安全狀況的綜合分析報告和管理資料報送建設單位。

      第五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組織施工,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制定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或方案,施工單位安全和技術部門應認真審核有關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

      施工單位在整個工程開工和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應制訂相應安全保障措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編制專項保障施工安全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或方案應列出危險源清單、主要控制點和實施要點并獨立成篇報監理機構審批。

      第五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編制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及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應急救援組織體系、通訊聯絡方式應在現場醒目位置公布。

      第五十八條施工單位的作業現場和生活區平面布置應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標準,要有安全可靠的圍欄,有醒目的安全警告標志牌、安全標語,主要的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圖、安全生產管理目標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等要懸掛在醒目處。

      第五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生產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做好現場的安全防護。

      第六十條施工單位對與工程相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六十一條施工單位應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設施;在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進行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應當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六十二條對于從事高空作業的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施工,防止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

      第六十三條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要求,編制臨時用電方案,保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

      第六十四條對用于施工的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施工單位應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對其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有關法定單位的檢驗檢測合格證明進行查驗,將有關證書上報監理機構審查,并在設備的醒目處明示。

      第六十五條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設備的安全管理,嚴格遵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筑機械施工安全技術規程》的有關要求。施工單位應定期對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等進行維修保養,保障其完好、有效,并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同時,施工單位還應在使用中對各類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自檢或委托有關法定單位進行檢驗檢測;檢查不合格的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進行報廢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六條施工單位應建立詳細的施工機械、設備管理臺帳,對其合法使用證明、施工用途及時段、維護保養記錄及相配套的作業人員上崗證件進行詳細記錄。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對其大型臨時工程和專用特種機械的設計應委托由建設單位認可的具備相應資質的獨立第三方進行審核,并派駐專門人員對部分定制設備進行全程監造。

      第六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接受政府安全監督機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對于檢查單位下達的整改意見通知,施工單位要立即予以整改。對于因施工單位嚴重違章操作、被責令停工的,施工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工作,發生的損失自負。對于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誤的,施工單位還要按照合同規定向建設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六十九條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并按照相關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工作。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應當拍照或錄像。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辦法由安全組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15篇 黃山機場4d改造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黃山機場4d改造項目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與管理,保障人身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黃山機場4d改造項目工程建設單位、各參建單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供應等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遵守有關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規,在各自的管理職責范圍內對黃山機場4d改造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負責,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四條 黃山機場4d改造項目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五條 黃山機場4d改造項目工程以“無重大影響安全運行事故,無重大空防安全事故,無重大安全施工事故,無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為安全目標,各單位根據總目標細化制定自身安全目標,在工作中實行自我控制。

      第六條 黃山機場4d改造項目工程建設接受相關安全施工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本工程建設單位為安徽民航機場集團有限公司黃山機場分公司,工程建設期間成立4d改造工程領導小組,分公司總經理為組長,分公司相關領導為副組長,分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安全生產領導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安全生產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全辦”),安全辦日常工作由工程組牽頭負責。

      第八條 領導小組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及時傳達上級關于安全生產的文件、會議、批示精神

      (二)督促指導各參建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監督管理的網絡和保障體系

      (三)制定安全生產目標

      (四)推廣施工安全管理先進經驗

      (五)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工作

      (六)協調并監督各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七)配合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組織對整個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綜合檢查

      (九)負責向上級和有關方面報告整個工程安全施工情況。

      第九條 監理機構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理人員,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的監理工作。

      第十條 施工單位各項目部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領導本標段安全生產工作。各項目部應設置專門機構和專職安全人員,處理安全生產日常事務。

      第三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對黃山機場4d改造項目工程建設總體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建立各參建單位安全責任人檔案。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招標時應把施工單位以往的安全生產業績作為其資格預審能否通過的重要條件和評標時衡量其企業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同時招標文件中應明確要求施工單位在報價時列支安全生產專項費用。施工單位中標后,建設單位應與其簽訂安全生產合同。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根據本項目的特點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與參建單位簽訂合同的要求對從業單位的安全行為加強管理。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使工程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實行“三同時”,即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監督指導各參建單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定期和不定期組織檢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與工程相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資料。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違反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操作規程的規定進行設計、施工及監理。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監督施工單位使用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二十條 工程所在區域地質災害嚴重或工程建設活動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單位編制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并按有關規定報相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制訂針對項目特點的安全保障措施及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制定應急預案,建立緊急情況下相鄰標段相互支援制度,配備單個標段沒有而整個項目需要的應急救援設備,配合施工單位的事故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對本單位職工和各從業單位有關人員進行日常安全生產教育。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根據相關規定,接受上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研究制定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和安全考核評比細則,并根據考評細則進行考評的獎懲。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加強安全生產的宣傳力度,推動整個工程安全文化的建設。

      第四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規范進行勘察,加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等環節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勘察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全面、準確的地質勘察報告和相關資料。工程所在區域地質災害嚴重或工程建設活動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勘察單位應對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提出建議。

      第三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勘察成果進行設計,保證工程結構的安全。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設置必要的安全設施。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工程所在區域地質災害嚴重或工程建設活動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設計單位應按建設單位的要求、勘察單位的建議,詳細編制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第三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通過的設計文件向建設、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做出詳細說明。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發現工程設計不能滿足施工作業安全條件的,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程序通知設計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及時進行研究,并出具相應修改方案或變更設計圖紙。

      第五章 監理機構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對所監理標段范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全過程的檢查、監督、監控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根據所監理工程的規模配備滿足安全監理工作需要的具備相應資格的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

      第三十四條 監理機構應落實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及時傳遞安全生產信息,督促承包人建立并落實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護措施和防險搶險預案。

      第三十五條 監理機構應根據所監理工程的特點,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監理機構應對施工單位上報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臨時工程方案進行審核,對施工單位提供的計算書進行復核。

      第三十七條 監理機構應通過安全技術旁站、日常巡查、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不安全現象和隱患。對施工單位未及時整改的,監理機構有權責令承包人停工整頓,并向建設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監理機構應對施工單位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理。

      第三十九條 監理機構應加強對大型臨時設施的質量和安全監理力度,質量安全監理應覆蓋臨時設施的材料采購、加工、安裝、調試、使用、拆除等各階段,確保臨時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四十條 監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的設備安全性能進行監控,做好設備進場、安裝、驗收、使用、拆除等各階段的安全監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監理機構應督促施工單位認真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檢查預案中的組織措施到位情況,并積極配合施工單位的事故救援處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監理機構應根據安全監理細則,對所監理項目的安全生產實行全面、全過程的動態管理,由安全監理填寫《安全監理日志》。

      第六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對其標段安全生產負主體責任,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直接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具體的領導責任;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第四十四條 施工企業應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項目總工應具備省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b類證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省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c類證件。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應覆蓋項目部各職能部門和從項目經理到一線工人的各級人員。

      第四十六條 施工單位及其項目部應設置安全專職管理部門,賦予安全部門足夠的管理權限,并應按照黃山機場4d改造項目工程建設實際要求配備專職安全員,不涉及工程安全評估的標段,按照至少每5000萬合同額配備一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員(請工程組定),同時每個班組應配備1-2名兼職安全員。

      第四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自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四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遵守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并配合建設單位根據安全考核評比細則進行的考核評比工作。

      第四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資料建立檔案,并確定專人管理;安全技術資料應當真實、完整、齊全。

      第五十條 各標段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由本標段的施工單位負責。

      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須單獨與分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合同,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監督和連帶責任。

      施工單位應與為其提供勞務協作單位人員簽訂安全生產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履行各自權利及義務。

      第五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教育對象應包括:新員工、轉場工人、變換工種工人、從事特殊作業工人、各級管理人員和外協單位管理人員等。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至少每半年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留有專門的培訓記錄,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個人業績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交底制度,項目管理人員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在工程開工前或工序轉換前向一線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和操作規范交底,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被交底人要簽字確認。

      第五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和相應的檢查標準,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查,并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或者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制訂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建立獎懲臺帳,促進施工人員遵章守紀進行施工。

      第五十五條 在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做好保障安全生產的準備工作,并按要求將本項目安全生產的有關材料上報建設單位。項目交工前,施工單位應將施工現場安全狀況的綜合分析報告和管理資料報送建設單位。

      第五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組織施工,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制定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或方案,施工單位安全和技術部門應認真審核有關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

      施工單位在整個工程開工和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應制訂相應安全保障措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編制專項保障施工安全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或方案應列出危險源清單、主要控制點和實施要點并獨立成篇報監理機構審批。

      第五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編制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及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應急救援組織體系、通訊聯絡方式應在現場醒目位置公布。

      第五十八條 施工單位的作業現場和生活區平面布置應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標準,要有安全可靠的圍欄,有醒目的安全警告標志牌、安全標語,主要的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圖、安全生產管理目標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等要懸掛在醒目處。

      第五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生產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做好現場的安全防護。

      第六十條 施工單位對與工程相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六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設施;在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進行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應當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六十二條 對于從事高空作業的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施工,防止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

      第六十三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要求,編制臨時用電方案,保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

      第六十四條 對用于施工的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施工單位應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對其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有關法定單位的檢驗檢測合格證明進行查驗,將有關證書上報監理機構審查,并在設備的醒目處明示。

      第六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設備的安全管理,嚴格遵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筑機械施工安全技術規程》的有關要求。施工單位應定期對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等進行維修保養,保障其完好、有效,并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同時,施工單位還應在使用中對各類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自檢或委托有關法定單位進行檢驗檢測;檢查不合格的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進行報廢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詳細的施工機械、設備管理臺帳,對其合法使用證明、施工用途及時段、維護保養記錄及相配套的作業人員上崗證件進行詳細記錄。

      第六十七條 施工單位對其大型臨時工程和專用特種機械的設計應委托由建設單位認可的具備相應資質的獨立第三方進行審核,并派駐專門人員對部分定制設備進行全程監造。

      第六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接受政府安全監督機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對于檢查單位下達的整改意見通知,施工單位要立即予以整改。對于因施工單位嚴重違章操作、被責令停工的,施工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工作,發生的損失自負。對于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誤的,施工單位還要按照合同規定向建設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六十九條 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并按照相關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工作。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應當拍照或錄像。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辦法由安全組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考核辦法(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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